澧县大坪乡乡第十九中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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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交通安全)
各小学、民办园:
请各校、园根据安教【号《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严防发生涉校涉生交通事故的通知》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助力车,严禁搭乘超员超速摩托车、非法营运车辆,严禁骑“死飞”自行车等不安全交通工具,严禁12周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上路。各校要做好隐患排查,认真落实放学前5分钟安全警示教育(要做好记录,记录表样式已下发)。各校要成立交通护导队,进出校园的车辆要减速慢行,驾车上班的教师要与学生错时进出校园。
官桥中心学校
致一死五伤。9月18日,西坪中心三年2班林XX、五年3班林XX骑车上路,与货车碰撞致一死一伤。12月1日,蓝溪中学学生林XX乘摩托车飙车致一死一伤。日,安溪六中高三年4班肖XX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一死一伤。每起事故都让当事人及其亲人付出巨大的代价,也留下惨痛的教训。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涉校涉生事故的发生,根据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3年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泉道安整治办[2013]8号)、《安溪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安办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导的通知》(安生委[2013]36号)、安溪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安预防办[201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交通事故是导致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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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市碧江区大坪乡白果村
地名:白果村隶属: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520603长途区号:0856
邮政编码:554300车牌号码:贵D行政级别:村 白果村相关网站:?????????????
  白果村位于大坪乡西南面,东、南面与岑巩县接壤,西、北面与地慢、大冲、铜锣村交界,面积12.6平方千米。辖吴家、穆家、杨家、路边、乐园、老屋、中寨、对门坡、积水塘、白果树、竹林湾、龙家、屯上、中坝、大龙、矮龙上、下组、滕家18个村民组。2003年有乡村住户601户,乡村人口2464人。全村以侗、土家、苗族人口居多。现有贫困人口420人,主要分布在穆家、中寨、杨家、吴家、路边、塘元、白果树、竹林、矮龙下等村民组。村委会驻竹林湾村民组。
  白果村90%的农田处于小溪两旁,在风调雨顺的年景,能够解决全村大部分农田的灌溉问题,但遇上多雨或干旱,小溪两旁的农田易被洪水冲刷或脱水开裂,造成粮食欠收。
  有村级完小1所,在校生267人,教职工人数10人,其中专职教师7人。有村级卫生室2个,卫生技术人员4人。2004年5月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1383人,参合率56.1%。
还有41个地名与白果村同名:
白果村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白果村怎么看? ---说两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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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 ? ? ? ?
大坪乡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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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福建-泉州-安溪县-大坪乡
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第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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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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