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俱乐部预售方案预售的目标,计划,行动怎么规划

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
【字号&&&&&&】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北京市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快国际体育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结合本市全民健身发展特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国际体育中心城市,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并长期保持,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并长期保持。市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市民普遍的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达到中等以上锻炼强度的人数比例长期保持不低于49%。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不断提高。
  (二)市民体质明显提高。市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为95%,优秀率为25%;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90%以上,优秀率为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不断增加。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5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1平方米。在全市10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体育设施;100%的区县建有一个多功能全民健身体育中心;50%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建有健身场地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到70%;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统筹推进各类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均衡发展。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化、区域化全民健身品牌活动,100%的区县创建体现区域特色和风采的“一区一品”群众体育品牌活动,使健身活动项目更加丰富。
  (五)完善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网络、社会团体网络、体育协会网络和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在全民健身社会管理中的作用。100%的街道(乡镇)建有体育组织;社区(行政村)全民健身辅导站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高。100%的区县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协、人群体协、单项体协等。30%的市级体育协会逐步实现实体化,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形成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人数达到3.5万人以上,其中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7000人,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通过北京市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大讲堂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广大市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八)全民健身服务业蓬勃发展。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健身市场规范有序,市民体育健身消费意识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消费水平明显提高,健身服务从业人员水平不断提高,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打造公共体育服务网络化、信息化平台。
  三、措施和保障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年)》和本实施计划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作用,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政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2、各级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进体育生活化。
  1、健身活动要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活动形式和方法,编制《北京市社区体育实用手册》,研究创新全民健身网络服务平台和内容,开展线上线下的网络健身服务,提高活动生活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策划,开展好健身周、体育节等传统体育健身活动,精心组织策划好“全民健身日”活动,举办好北京市体育大会、职工运动会、农民运动会、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中)学生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举办和打造一批与国际体育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群众性、国际化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扩大首都全民健身活动的影响力。
  3、各区县要责成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一区一品”群众体育品牌活动标准》,根据区域特色,结合春节、元宵节、端午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创建、开展“一区一品”群众体育品牌活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要组织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
  4、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各单项体育协会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6、创新健身活动形式,组织开展与旅游、文化、商贸相结合的群众性体育竞赛、展示活动,不断推出适合不同人群、地域、季节的体育健身新形式、新方法。加强对广场、公园和节日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引导公众科学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三)加快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1、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时期市、区(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施国家全民健身示范基地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建设一批室外健身场地设施。
  2、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与建设,提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体育服务设施,加快本市城南地区、西部地区、新建大型居住区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城市公园与广场空间资源,重点建设中小型、适用性强的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城市郊野公园、城市绿化带建设一定数量的专项球类活动场地。各区县要责成体育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按照资金配比规定给予经费保障,加大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管力度。
  3、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各级政府强化政府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和奖励资助,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指导水平。
  1、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形成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在全市晨晚练辅导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生活化社区、各级体育协会、已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等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全覆盖。改革培训方式,重视培养指导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吸纳优秀教练员、运动员,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活动中的引领作用。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档案,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在项目推广、活动组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3、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认证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的管理。
  (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长效机制。
  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发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体育院校学生、体校中专学生等的作用,不断扩大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与文明办、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利用“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定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学生优惠开放体育场地,提供健身服务,将全民健身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全民健身、共同投入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六)发挥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作用,逐步实现全民健身社会化。
  1、充分发挥市、区(县)、街道(乡镇)体育组织组成的行政管理网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成的社会团体管理网络,市和区县体育总会、单项协会组成的体育社团指导网络,社区和行政村等组成的基层体育运行网络的作用,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统筹各类人群体育均衡发展,充分发挥市教委、市农委、市民委、市社会办、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统筹规划青少年、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社区居民、农民、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人群体育工作不断发展。
  (七)统筹城乡体育、各人群体育协调发展。
  1、大力发展社区体育。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推进体育生活化社区达标进程。将社区体育组织建设、设施建设、健身活动、居民体质测试和健身宣传培训等服务列入《北京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中,采取政府主导、多部门共同推进的方式,分计划、分步骤、分批次地推进社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全覆盖。总结推广东城区创建国家级全民健身示范区、履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经验。各区县政府将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街道和居住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大力发展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晨晚练辅导站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推动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2、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将农村体育工作纳入全市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规划,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完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体育工作“六进乡镇”和体育特色村镇评选活动。区县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3、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教学内容。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办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4、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将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青少年系列体育比赛和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继续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不断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青少年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5、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广泛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6、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7、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等各类组织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八)做好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1、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做好修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准备工作,研究有关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对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2、建立全民健身宣传的长效机制,发挥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宣传全民健身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九)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
  1、在国家体育总局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制定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2、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和北京市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制度,巩固市级、16个区县级体质测试站,调整完善街道、乡镇级测试网络,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结合的市民体质测定服务。
  3、继续开设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大讲堂,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进行科学健身指导。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提高公众体育健身科学素养。
  (十)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引导城乡居民体育消费。
  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扶持大众化营利性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推动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进。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二)加强成效评估。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年)》和本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各区县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驻京部队和武警北京市总队可根据本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您的位置:&>&&>&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全文)&&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0一二年六月北京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实施和监督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
应该看到,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2012-2015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简称《行动计划》),明确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推进原则。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原则。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合作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予以公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一)工作权利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年,年均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修改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5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劳动定额标准管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到2015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均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以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均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均明显下降。公开安全生产信息。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继续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指标。
&&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到2015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7%左右。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对2.4万个村整村推进。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异地扶贫搬迁。继续在边境地区、地方病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地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开展扶贫开发试点。继续开展科技扶贫,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大力发展贫困山区林业,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力争实现贫困农户一户一项增收项目。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加快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十二五&期间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81.53万户。
&&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继续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年,累计帮助500万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均等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制定和修改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制定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的规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到2015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5年,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较2010年新增6000万人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数达到13.2亿人。提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到201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
&&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到201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
&&提高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到2015年,全国城乡低保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左右,实现应保尽保。逐步降低或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推广医疗救助诊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模式。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权利。
&&制定精神卫生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落实现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标准,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提倡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提高居民急救服务的可及性。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加强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新发感染和病死率。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加强乘坐铁路等大众交通工具的旅客传染病防治工作。构建口岸重大疫情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监测和携病原体检测。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到50%以上。加强主要慢性病及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管理,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50%,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均不低于40%。在全国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对重点癌症的早诊早治。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覆盖设区市和90%以上的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决6000万左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召回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海南、
&&研究制定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年)》。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设区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设区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五)受教育权利
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行教师在区域内流动,重点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努力满足农村学龄儿童的寄宿需要。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城乡学前教育网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扶持建设紧贴产业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既有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又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师资队伍。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文化权利
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加强文化立法。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全国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农村流动银幕达到5万块,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活动。
&&推动文化覆盖和科技普及。到2015年,实现人均年拥有图书5.8册,期刊3.1册,千人拥有日报达到100份,万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1.3个,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0%。加快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工程建设。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推进科普场馆建设,启动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互联网建设。到2015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互联网固定宽带接入端口超过3.7亿个,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位/秒以上,农村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4兆位/秒以上,实现2亿家庭光纤到户覆盖。建设宽带无线城市。逐步提高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普及水平。
(七)环境权利
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
&&修改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减轻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进一步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逐步恢复部分水域水生态。加大生态良好湖泊保护力度。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改善大气质量。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238.0万吨、2046.2万吨。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
&&推进生态建设。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1000万公顷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0万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村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强化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的环境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的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实施刑事诉讼法。调整和细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管理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也应当讯问。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逐步实施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将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办案区各功能室,并安装全程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扩大缓刑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得到及时治疗。
&&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对刑事羁押期限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换押制度;落实羁押期限即将到期预警和提示告知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的案件,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尽快办结羁押严重超过期限的案件。
&&健全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机制。严格落实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完善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被羁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与被羁押人谈话以及检察官信箱等制度,预防并查处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等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行为。
&&完善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完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严格执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裁量权,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范量刑程序的规定,保障量刑公开、公正。
&&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和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审理的程序,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死刑适用标准。
&&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起诉、受理和开庭前准备程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保障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完善朝觐事务管理办法。改进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帮助宗教界解决部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中国佛学院新校舍的建设、改扩建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支持
&&制定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
&&促进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国宗教界与国外相关宗教组织开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权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继续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权的范围,不断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推进政府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积极稳妥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公开。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坚持和完善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考察对象或者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提高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推行厂务公开。到2015年,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达到80%以上,切实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
&&完善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建立村务信息公开平台。
(六)参与权
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实施选举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继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制定慈善事业法,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逐步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覆盖,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达到80%以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七)表达权
畅通各种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
&&尊重和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等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了解公众意愿,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断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落实信访条例,推广和完善&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做法。坚持各级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建设,构建快速高效受理群众诉求的综合平台。
&&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表达权。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保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权
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加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议和批评方式,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
&&健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个人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增加个人和组织的义务。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问责力度。依法惩戒因失职、渎职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修改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事项、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及时纠正阻拦、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
&&扩大社会监督。加强特邀监察员、监督员、检查员工作。强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国家继续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加大少数民族党政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农村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职业医师,培养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使民族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上学、看病、饮水、通讯、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显缓解,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利。落实促进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对口支援。
&&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濒危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
(二)妇女权利
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省、市两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县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各配备1名以上的女性。逐步提高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努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适时修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逐步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为农村计划怀孕妇女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教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为被解救妇女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帮助被解救妇女回归社会。
&&加强性别统计工作。完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和发布。(未完待续)
(三)儿童权利
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保障儿童健康权。不断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中西部农村地区达到90%。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小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或者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在城乡社区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儿童服务场所。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保护儿童参与权利。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程度,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落实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试行贫困地区女孩家庭的扶助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惠及面。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逐步将无人抚养儿童、患有重病、罕见病儿童和重残儿童纳入保障体系。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依法严肃惩处使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违法行为。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老年人权利
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政府为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提供基础养老金,每年为农村60岁以上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
&&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到2015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2万张。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
&&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对老年大学建设的财政投入,扩大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为老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到2015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达到80%以上。
&&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重点为高龄、独居、失能和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
(五)残疾人权利
发展残疾人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健全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研究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
&&将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160万人次的补助。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残疾儿童以随班就读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为残疾人提供与其需求和受教育能力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到2015年,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80万人。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8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8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公共图书馆为依托,建立盲人电子阅览室。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在全国创建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加强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扩大盲文出版物出版规模。加强盲文出版基地建设,实现年生产盲文书刊1600种、70万册的规模。开发盲文乐谱、工具书、期刊、数字有声读物,出版盲人百科全书等图书。
&&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四、人权教育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
&&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
&&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更新中国提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首次国别审查的有关合理建议,筹备并积极参加第二次国别审查工作。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视情况考虑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
&&继续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六、实施和监督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实施《行动计划》的自觉性。
&&鼓励新闻媒体在《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版权所有:湖南中医药大学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含浦科教园区
邮编:410208
(传真) 湘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健身俱乐部预售方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