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区办理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社需要那些资料

广安市前锋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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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贸促会)机构设置
前锋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前委办〔2015〕1号)文件精神,设立广安市前锋区商务局(简称区商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商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意见,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全区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九)承担全区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指导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外商投资优惠方案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区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协调区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区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
(十二)管理我区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广安市前锋区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三)规划全区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商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公文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绩效考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接待等机关日常政务和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
负责规划全区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商务领域信息化的培训和交流。
编制起草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提出促进商务发展的财税、金融等建议,监督管理各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二)业务股(挂外经贸管理股、服务业发展协调股)
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指导全区商务系统依法行政;承办本部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组织听证及行政赔偿等事务;承担商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行政效能建设,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拟定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全区加快外贸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进出口商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一般货物进出口年度计划,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建设外贸促进体系,指导赴境外各种经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指导协调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和外贸运输业务。
执行国家商务国别地区和多双边经贸政策;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与我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事务;负责局机关和涉商外事联络工作,负责联系与安排有关领导的商务外事活动,邀请境外商务团组;负责全区商务涉外宣传工作;贯彻国家有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促进我区与港澳台商贸合作;指导我区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工作。
拟定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拟定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加工贸易统计、深加工结转等业务管理,依法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
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外商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和利用外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外资并购工作;建立引资项目库和资源库,跟踪促进重大外资项目;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组织跨区域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投资促进工作网络体系,承担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及商会、协会的联系与交流;负责外商投资统计;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和增资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指导协调区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措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全市成套设备出口;拟订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的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全区服务业运行发展情况,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第三方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措施;履行市场综合治理和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建设,受理商务领域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区商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区委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前锋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明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前委办〔2013〕10号)文件精神,设立广安市前锋区粮食局,为区商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经2014年区编委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粮食局机构编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对全区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监督检查;负责培育和发展粮油市场,指导全区粮油市场建设和管理;承办粮食收购准入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粮食行政复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指导全区粮食储备体系的建设;制定区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区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村储粮工作;协助做好在区中央、省、市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全区库存粮油的安全储藏工作;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负责监测和预警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组织实施粮食安全应急保障预案;负责粮食余缺和品种调剂,平抑粮油市场价格;编制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粮食统计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全区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商业网点建设,负责粮油仓储设施的报废、占用、拆迁的审核报批。
(六)研究制定全区社会粮油行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并推动行业的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拟定全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全区优质商品粮油的开发,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
(七)管理社会粮食流通,在军粮供应、灾民供应、大中专学校供应、城市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供应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八)指导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国家、省、市和区预算的粮食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编报全区粮食系统财务报表,组织编制年度决算;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制定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和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指导行业的职业教育;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加强局机关、国有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导机关、国有企业的工、青、妇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粮食局设1个内设机构,即市场管理股(挂广安市前锋区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监察股牌子)。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核定区粮食局事业编制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设局长1名(副科级);中层干部职数1名。
四、经费形式
区粮食局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
四、其他事项
区粮食局设立后,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的规定,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前锋区供销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明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前委办〔2013〕10号)文件精神,设立广安市前锋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区供销社),为区商务局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经2014年区编委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社系统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在政府授权下,承担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和管理;参与组织、储备、调运有关救灾物资的工作。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供销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反映供销社系统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及要求,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全区供销社系统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商品供求、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六)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七)监督和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相关权利。
(八)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供销社设1个内设机构,即市场管理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区供销社事业编制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设主任1名(副科级);中层干部职数1名。
四、经费形式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
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前锋区贸促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明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前委办〔2013〕10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安市前锋区委员会(简称区贸促会),为区商务局管理的群团组织。经2014年区编委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贸促会机关机构编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接待镜内外经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我区经济贸易代表团赴境外访问与考察;安排外国有关组织、企业同地方和行业组织、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地方政府和行业经贸发展战略招商引资,宣传地方和行业招商引资政策及资源优势,推广介绍相关项目,为外商投资提供各项相关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帮助企业到国(境)外投资;办理有关促进中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等。
(三)在境内外举办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和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承办企业委托事宜。
(六)组织企业进行反倾销提诉和反倾销应诉;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顾问、代理等服务。
(七)主管、协调贸促领域的商会、协会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贸促会设内设机构1个,即综合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区贸促会事业编制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设会长1名(副科级);股级职数1名。
四、经费形式
区贸促会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
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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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时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继续执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继续抓好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2014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2014年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及人才合作。深化科企合作,推进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突破种质创新、品种选育等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瓶颈。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打假护权专项行动,建立种子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企业商业化育种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做好品种测试与品种审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规定,打破地方封锁,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全国范围“三品一标”的蔬菜、水果、大米、猪肉、牛肉、鸡肉和淡水鱼等7类产品“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监管信息可共享”。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3年,国家继续在13个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央财政投入补奖资金159.46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4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4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期限年,目标是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亿元,补助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8个省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不得用于购买国外设备。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不得转回国内作业;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三是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由3亿元增加到4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依托公益性(农业)行业科技专项,加大研发攻关力度,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沼气项目工艺技术水平。在有条件地区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沼气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提高沼气服务质量和水平。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村死亡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适应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堆乱放,拆除违章建筑,疏浚坑塘河道,推进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培训工作,培养致富带头人和现代农业经营者。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改革完善课程体系,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全年实现10万人以上的招生规模,提高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明确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标准,探索认定与补贴、项目、资助、土地利用等挂钩的办法,提高认定的“含金量”,构建扶持农民的政策体系。吸引社会力量扶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组织开展第三批“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第二批“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项目”评选工作,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回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田间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财政奖补坚持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奖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以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中央财政2013年安排奖补资金238亿元,2014年将进一步健全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继续扩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4年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等。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对于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只要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服务成员的宗旨,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能让农民切实受益,都将给予鼓励和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达18.5亿元。目前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都把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已有部分涉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管护。2014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确保流转有序规范,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地方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3年,国家选择了105个县(市、区)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围绕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2014年,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继续深化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于2008年开始试点,2012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全覆盖。2014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
&&&&农垦危房改造2008年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截至2013年,国家累计安排农垦危房改造任务163万户,下达农垦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50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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