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员工作范围有哪些规定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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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群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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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 今年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制度实施20周年。20年来,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已有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近150万人,成为全民健身工作的骨干力量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群众体育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生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民健身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的快速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群众健身的需求不断提高,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
&&&&&&& 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今年,体育总局将开展《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并印发《关于开展&全民健身计划(年)&实施效果评估的通知》(体群字[2014]64号)。
&&&&&&& 为配合《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和新周期《计划》制定工作,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能转变,探索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评估,并选取部分地区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实地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评估检查目的
&&&&&&& (一)全面掌握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现状,综合评价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成效。
&&&&&&& (二)总结、发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验和问题。
&&&&&&&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 (四)谋划下一周期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展方向和思路。
&&&&&&& (五)检查《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体育总局第16号令)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地进一步重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改进工作方式。
&&&&&&& 二、评估检查依据
&&&&&&& (一)《全民健身计划》
&&&&&&&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体育总局第16号令)
&&&&&&&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年)》(体群字[2011]53号)
&&&&&&& (四)《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体群字[号)
&&&&&&&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体群字[号)
&&&&&&& 三、评估内容和方式
&&&&&&& (一)评估内容
&&&&&&& 重点对《计划》实施以来,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包含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培训教育、审批注册、服务保障、宣传激励、活动指导等方面。
&&&&&&& (二)评估方式
&&&&&&& 采取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填报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数据与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请如实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数据报表》(附件1),并参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自评报告提纲》(附件2),对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中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提纲中的内容,要阐明具体做法、工作成效、成功经验,并对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于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体育总局群体司。
&&&&&&& 联系人:裴广
&&&&&&& 电话:(010)&
&&&&&&& 邮箱: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 邮编:100763
&&&&&&& 四、检查内容和方式
&&&&&&& 体育总局群体司将组成检查组,于8-11月赴内蒙古、吉林、湖南、重庆、青海,采取并不局限于以下方式进行检查:
&&&&&&& (一)听取省级体育部门工作汇报,并通过座谈了解情况。
&&&&&&& (二)听取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工作汇报,实地检查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 (三)召开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有关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 (四)现场观摩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和健身活动,并与指导员现场交流。
&&&&&&& 五、评估检查结果应用
&&&&&&& (一)起草《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评估报告》,作为向国务院呈报的《计划》评估报告的素材。
&&&&&&& (二)针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和共性问题,制定印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指导意见。
&&&&&&&& (三)撰写《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报告()》。
&&&&&&& (四)向受检查的地区反馈检查结果和意见。
&&&&&&& 六、工作要求
&&&&&&&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查找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不足,加以改进。接受检查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积极筹备会议,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落实检查地点,如实回答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 (二)各地可参照体育总局的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评估工作,开展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评估检查,督促贯彻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
&&&&&&& (三)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 七、本通知电子版可在体育总局政府网站群体司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版权所有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承办
国家体育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政编码:100763 联系电话:010-
网站联系电话:010-82280  E_mail:webmaster@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天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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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定于日在天津体育学院(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开展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与资格审查
(一)培训对象:
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的人员。
本次培训计划规模为100人。
具体要求如下: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在一项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有关全民健身工作或调研报告;
4.在区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许条件可参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
(二)报名时间及要求
各区县要在8月12日-13日将报名参加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相关材料,提交至天津体育学院主楼708室,天津市体育局汇总后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培训开始前,向各区县反馈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方可参加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相关材料如下:
1.2014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注: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附件3);注:要求除签字、盖章之处,其余均电脑录入。
3.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获得荣誉称号和理论水平等情况的材料和证明,并装订成册;
5.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特许条件人员提交);
6.1寸免冠照片1张,并在其背面注明本人姓名、所在的区县。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各类证明材料能证明申报人资质即可,尽量精简。
1.培训结束后,将通过考核人员的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由体育总局审批命名2014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2.对2014年以前通过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并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尚未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人员,可随本年度通过考核人员一并申报(无须再参加培训),所需提交材料与2013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相同(申报通知见体育总局网站群体司通知公告栏)。
三、培训时间与报到地点
1.培训时间:日9:00前报到,培训时间为9天。
2.报到地点:天津体育学院北实验楼报告厅。
四、培训经费及食宿安排
培训期间的学员学费、学习材料费和食宿费由培训基地支付,交通费自理。食宿由培训基地统一安排。
五、其它事项
1.请有关单位将本通知转发参培学员,学员持本通知如期报到,杜绝临时换人等现象发生。
2.凡经体育总局批准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报到时请携带如下材料:
(1)一寸照片4张、二寸照片2张。照片要求: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蓝色、红色为宜。
(2)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
(3)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证书(注:系等级证书而非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
(4)请学员自带运动服、运动鞋等,以便晨练、交流展示及上课使用。
注:所有复印件要求用A4白纸复印,不得裁剪。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人:王庭
天津体育学院(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联系人:赵汝梅
联系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天津体育学院主楼108室(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
附件:1.名额分配
2.2014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登记表
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群体处)
附件【】已下载次附件【】已下载次附件【】已下载次
主办:天津市体育局关于配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服装的通知(宣教群体〔2014〕37号)
&&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 >>
>>关于配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服装的通知(宣教群体〔2014〕37号)
关于配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服装的通知(宣教群体〔2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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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8:14:03 发布:群体科 关注:1532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 根据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服装〉的通知》要求,国家体育总局组织设计,并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招标采购了一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服装,将于近期配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发目的
1、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精神。
2、展现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风采,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公信力。
3、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4、体现政府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服务保障。
二、服装种类
每套8件:运动上衣、运动裤、马甲、圆领T恤、翻领T恤、夏季运动长裤、运动短裤、帽子。
三、配发对象和数量
1、配发给在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并长期坚持在一线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所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部分一、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2、服装分配数量以在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为依据(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地按照配发对象的要求和分配数量,严格筛选符合条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详实准确地收集社会体育指导员个人信息并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服装配发信息填报表》(附件2),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9月26日前报市教体局群体科,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2、名单经确认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予以公示。
&&& 联系人:胡丽群 &&查& 丹
&&& 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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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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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经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申请审批、注册办理、工作保障、服务规范、奖励处罚、附则9章43条,同时附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自日起施行。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予以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令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 局长 刘鹏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五章 注册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具其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到基层组织或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鼓励社会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鼓励学生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第七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中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带证章,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自觉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社会体育指导员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第三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服务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日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在一项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有关全民健身工作或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许条件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等级条件,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可在体育健身技能传授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在申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以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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