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美操人员选择供应商的标准标准

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 - 中国健美操协会官方网站
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健美操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AEROBIC ASSOCIATION,缩写 C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操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唯一的全国性健美操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体操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健美操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团结全国健美操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国健身健美操的普及和发展,努力提高竞技健美操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增进我国与各国运动员及健身健美操界之间的友谊与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健美操项目,研究制定健美操项目的方针政策、各项法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
  (二)宣传和普及健美操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美操事业。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健美操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健美操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研究制定竞赛制度、计划和竞赛规程,负责制定、修改健美操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参与组织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与活动。
  (四)接受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健身操指导员管理办法;负责举办全国健美操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及健身操指导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健美操理论、科研、训练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健身操指导员、教练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五)参与制定和修订健美操教练员、裁判员、健身操指导员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健身操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对以上技术人员的使用与奖励提出建议;负责全国健美操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六)参加国际体操联合会、亚洲体操联合会、国际健身界等国际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参与组织、选拔队伍参加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健美操组织的友谊。
  (七)负责组织、举办健美操全国性会议,组织和协调健美操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美操项目的科学化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健美操组织、场所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服从中国健美操协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健美操协会及正式注册的健身俱乐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健美操组织,均可向中国健美操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中国健美操协会的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遵守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热爱健美操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健美操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提供相关的入会资料;
  (四)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七)经选拔后,有代表中国健美操协会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
  (八)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健美操比赛、活动的优先权,可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或常务委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第4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责任编辑:张鑫明)如何添加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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