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中拿酒瓶伤人和拳击的区别

德州:乡村小路两车“狭路相逢”路怒小伙酒瓶伤人
关键词:德州 狭路相逢 路怒 酒瓶伤人
[提要]狭路相逢,两车都不避让还起了争执,小王拿起酒瓶让对方头部“开花”,又用酒瓶碎片连捅两人。近日,德州夏津县苏留庄镇的小王就因为“路怒”,被依法刑拘。
  狭路相逢,两车都不避让还起了争执,小王拿起酒瓶让对方头部&开花&,又用酒瓶碎片连捅两人。近日,德州夏津县苏留庄镇的小王就因为&路怒&,被依法刑拘。  近日,王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带着老伴儿冯某行驶在苏留庄镇通往张官屯村的乡间公路上。此时,对面开来一辆小型厢式货车,因为路面较窄,路边都是杂草丛生的荒地,两车势必要有一辆避让一下,但是两车都没有先避让的意思。  互相鸣笛几分钟后,王某和货车司机季某先后下车,互相指责对方不让路,这时货车后面又来了两辆同样型号的车,下来两名司机邵某、张某。原来,三辆车都是一起送货的车,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赶紧打电话叫自己的儿子小王过来助阵。  不一会儿,小王赶到,双方争吵继而开始厮打,厮打中冯某被对方扇了一个耳光,小王怒由心生,从自家车里拿出一个酒瓶子,对着邵某的头就是一下,酒瓶子的碎片四处飞溅,邵某的头当时就鲜血直流。  随即,小王又用手里的酒瓶碎片捅到邵某的肚子上,张、邵二人当即倒地。季某慌忙报警,苏留庄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了当事人,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小王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靳冬群 通讯员 石传斌 马连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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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纠纷用啤酒瓶伤人
被告人刘某获刑1年赔偿4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赖燕珍通讯员马 塨 吴 卫 李美珊)惠东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伤人纠纷案。
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因工资发放问题,与本厂工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刘某海、胡某等人找被告人刘某说和,后工人领取了工资。同年6月19日晚上,被害人刘某海、胡某等人到黄埠镇新兴四路某川菜馆找到被告人刘某,双方发生冲突,刘某持啤酒瓶打刘某海头部,并用破了的啤酒瓶刺刘某海腹部,致刘某海当场昏迷倒地,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在打斗中,刘某的腹部及右手拇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刘某逃离现场,坐大巴回了四川省邻水县,同年10月27日在四川省万源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害人刘某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其在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中信惠州医院住院治疗所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57342.6元。
惠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害人在其朋友的工资问题解决后仍找被告人理论并引发纠纷和打斗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由于原告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七成损失,即4013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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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条评论本想调解纠纷 莽汉酒瓶伤人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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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调解纠纷 莽汉酒瓶伤人
&&&&本来是帮朋友调解纠纷,却为了面子拿酒瓶伤人。近日,经安徽省岳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安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安柱平时为人仗义,喜欢结交朋友。日晚,郑安柱请赵某等几个朋友吃饭,酒足饭饱后又请他们到KTV唱歌。赵某与KTV工作人员吴某、杨某等人发生纠纷。郑安柱想着赵某是自己请来的朋友,便打算从中调解。可当郑安柱让赵某向吴某赔礼道歉时,赵某却拿酒瓶砸吴某,所幸被吴某躲开。郑安柱觉得赵某如此不给自己面子,便与赵某争吵起来,一气之下拿起酒瓶砸向赵某额部。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郑安柱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郑安柱一次性赔偿赵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7万余元,赵某予以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汪红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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