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踢民企出局的天津大爆炸幕后黑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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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要将民企“踢出局”&到底谁是幕后“黑手”?--人民网广西频道--人民网
要将民企“踢出局”&到底谁是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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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撕毁”合同,企图将民企“踢出局”?
日,市政工程处与街道办事处联合向永兴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以永兴公司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决定单方解除与永兴公司签订的关于该项目的所有合同。
对此,永兴公司不服,他们认为:永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第九十四、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案中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要件,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解除合同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同时,该项目工程拖延时间根本不是永兴公司的责任,而是市政工程处没有如期完成拆迁工作造成的,作为整体工程,没有拆迁完毕是不能开工的。市政工程处至今未完成拆迁,永兴公司一边拆迁一边建设的行为,实际上是为政府形象、社会稳定而善意地提前履约了。
本合同有约定,在永兴公司建设工程至正负零时,市政工程处应当向永兴公司付款500万元,但市政工程处没有按合约定向永兴公司支付该笔款,致使工程延期,因此,违约责任应由市政工程处承担。同时,永兴公司是项目的开发商,拥有的是该项目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法定事由,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
“市政工程处、街道办在本案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要件的情况下向永兴公司发出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试图将永兴公司“踢出局”是行不通的。”永兴公司一位股东这么说。
官僚主义作祟,政府部门屡屡下文如同儿戏?
为将永兴公司“踢出局”,市政工程处隐瞒事实真相,将涉及该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文件全部变更为新的开发业主。其中,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的行政行为更让人感到十分纳闷!
2010年,永兴公司在完成了各项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提交了《关于请求审批穿山桥系统改造工程回建安置开发房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市发改委于日签发了市发改行审字【2011】41号文,该文同意永兴公司作为独立业主,投资70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开发该项目。
日,市发改委又签发了市发改投资字【号文,将业主变更为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事处和永兴公司三家。
日,市发改委再次签发了市发改投资字【2013】87号文,该文根据桂林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3852号批示,将项目业主调整为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事处和桂林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对此,永兴公司无法理解:就凭政府部门的一纸文件,就剥夺了我们作为业主的开发权,我们投入的数千万资金则不了了之、化为乌有了吗?这一张政府的文件,是否已经扭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永兴公司认为,他们的投资形成的是项目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而且合法地由市发改委审批,而今市发改委在没有法定理由的前提下,仅凭一纸政府文件就剥夺永兴公司的项目业主身份,剥夺其项目开发权和收益权。市发改委目中还有法律吗?
“该项目从永兴公司独立开发到政府部门参与开发,最后到永兴公司丧失开发权,这不就是永兴公司的权益被逐步掠夺,最后终被“踢出局”的过程吗?政府部门又怎能视下文如儿戏呢?这岂不是官僚主义作风在作祟吗?”永兴公司一位股东这么感叹。
(责编:刘佳、伍迁)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  最近网上热传《桂林:谁是踢民企出局的幕后黑手? 》  在一个由民营企业全额投资,街道办负责提供国有土地,政府部门市政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市政工程处负责按合同价回购房屋的项目中,市政工程处屡屡违约,这本是一种民事行为产生的纠纷,然而凭借其特殊背景,置企业上千万元的损失于不顾,在民事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仅凭几纸文件就要将项目投资者“踢出局”,另寻新的投资者,在省级政府批示要求“防止产生重大不稳定事件”后依然人为制造社会隐患,继而当地警方多次干涉此民事纠纷并打击民营企业……面对如此违法行政行为、不顾企业死活的官僚主义作风,民营企业不禁要问:要将民企“踢出局”,到底谁是幕后“黑手”?  网上搜索都是这新闻,看来这局长升迁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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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签订合同,民企全额投资惠民工程  日,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处”)、桂林永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签订了《穿山桥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穿山村委9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永兴公司利用街道办下属穿山村委9组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投资开发建房2万1千多平方米,具体合作方式为,由街道办负责提供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即穿山村委9组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永兴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房屋,市政工程处负责按合同价回购穿山桥改造拆迁安置房,永兴公司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处置剩余房屋。  该合同同时约定:市政工程处作为穿山桥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业主(拆迁人)已依法办理了《拆迁许可证》,市政工程处应在本月底向市拆迁办呈报本项目土地上有证房屋的有关拆迁手续,与街道办共同做好拆迁相关工作,确保合法拆迁。  该合同还约定:市政工程处按工程进度向永兴公司拨付该项目约2600万元购房款资金(包括日按相关合同已向永兴公司拨付的第一笔安置房款800万元)。剩余1800万元付款方式为,施工至地面正负零时,市政工程处向永兴公司支付500万元,房屋封顶时再支付600万元……  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及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市政工程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  “这完全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市政工程处却屡屡违约,导致工程延期。”永兴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  按照工程设计,该项目共由1#、2#楼组成。合同签订后,市政工程处按约定向永兴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价款800万元,但作为拆迁人,市政工程处没有依约完成拆迁工作,因此无法依约将项目建设用地完整交付给永兴公司(至今,仍有一户没完成拆迁)。“按合同约定,我们完全可以等拆迁工作完成后才开始施工,但从大局考虑拆迁安置问题,我们在条件允许并得到桂林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同意的情况下按规定将2#楼项目工程交由四建公司承建施工,并于2012年11月止已施工到第六层。”永兴公司的股东这么说。  然而,让永兴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他们这一顾全大局的行为成为市政工程处继续违约的理由。由于市政工程处未能如约交付1#楼的建设用地,致使永兴公司无法全面对项目开发建设,但市政工程处却以永兴公司未对1#楼进行开工为由,在2#楼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拒绝向永兴公司支付第二笔购房款500万元。“这不是要我们承担市政工程处的违约后果吗?哪有这样的道理呢?”永兴公司这么认为。由于市政工程处没有给永兴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永兴公司也不得不暂停支付四建公司工程进度款,四建公司于日停工,导致合同的履行和施工陷入僵局。对此,永兴公司与市政工程处多次协商未果。市政工程处反而要求永兴公司自行完成项目拆迁工作。
  单方“撕毁”合同,企图将民企“踢出局”?  日,市政工程处与街道办事处联合向永兴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以永兴公司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决定单方解除与永兴公司签订的关于该项目的所有合同。  对此,永兴公司不服,他们认为:永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第九十四、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案中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要件,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解除合同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同时,该项目工程拖延时间根本不是永兴公司的责任,而是市政工程处没有如期完成拆迁工作造成的,作为整体工程,没有拆迁完毕是不能开工的。市政工程处至今未完成拆迁,永兴公司一边拆迁一边建设的行为,实际上是为政府形象、社会稳定而善意地提前履约了。  本合同有约定,在永兴公司建设工程至正负零时,市政工程处应当向永兴公司付款500万元,但市政工程处没有按合约定向永兴公司支付该笔款,致使工程延期,因此,违约责任应由市政工程处承担。同时,永兴公司是项目的开发商,拥有的是该项目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法定事由,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  “市政工程处、街道办在本案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要件的情况下向永兴公司发出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试图将永兴公司“踢出局”是行不通的。”永兴公司一位股东这么说。  官僚主义作祟,政府部门屡屡下文如同儿戏?  为将永兴公司“踢出局”,市政工程处隐瞒事实真相,将涉及该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文件全部变更为新的开发业主。其中,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的行政行为更让人感到十分纳闷!  2010年,永兴公司在完成了各项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提交了《关于请求审批穿山桥系统改造工程回建安置开发房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市发改委于日签发了市发改行审字【2011】41号文,该文同意永兴公司作为独立业主,投资70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开发该项目。  日,市发改委又签发了市发改投资字【号文,将业主变更为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事处和永兴公司三家。  日,市发改委再次签发了市发改投资字【2013】87号文,该文根据桂林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3852号批示,将项目业主调整为市政工程处、街道办事处和桂林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对此,永兴公司无法理解:就凭政府部门的一纸文件,就剥夺了我们作为业主的开发权,我们投入的数千万资金则不了了之、化为乌有了吗?这一张政府的文件,是否已经扭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永兴公司认为,他们的投资形成的是项目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而且合法地由市发改委审批,而今市发改委在没有法定理由的前提下,仅凭一纸政府文件就剥夺永兴公司的项目业主身份,剥夺其项目开发权和收益权。市发改委目中还有法律吗?  “该项目从永兴公司独立开发到政府部门参与开发,最后到永兴公司丧失开发权,这不就是永兴公司的权益被逐步掠夺,最后终被“踢出局”的过程吗?政府部门又怎能视下文如儿戏呢?这岂不是官僚主义作风在作祟吗?”永兴公司一位股东这么感叹。  派出所的介入  市政工程处、街道办的这一系列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引发了工地上的多次冲突。  日,市政工程处单方解除项目合同后,随即强占项目工地。日,市政工程处要求永兴公司及其员工撤离项目工地,导致双方员工在工地发生严重冲突。  但令永兴公司震惊的是,七星区公安分局穿山派出所民警在接警赶赴工地现场后,竟不分青红皂白强行将永兴公司工地管理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长达9个小时的问话。日,永兴公司管理人员到工地要求未竣工建筑物不得住人时,被居住人员持菜刀威胁后,永兴公司主动报警,但七星公安局穿山乡派出所干警到场后,不问清情况再次强行将永兴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并押上警车带离现场,此后又派干警将在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办公的永兴公司项目经理用手铐将其押上警车带回警局,至此永兴公司共17名工作人员被强行带到穿山乡派出所。  到派出所后,民警强行按审讯犯罪分子的标准,要求永兴公司管理人员脱掉鞋子、皮带、搜身并扣留手机,此后被戴手铐脚镣审讯,当天晚上时项目经理被释放后感觉被铐手处手腕有些许疼痛和麻木,遂到南溪山医院就诊,被确认为皮下组织损伤。此后,永兴公司再次组织人员管理工地,同样遭到七星公安分局穿山派出所干警的强行驱离,变相拘禁。  对此,永兴公司认为,公安机关理应秉公执法,不应越权介入民事纷争,而应引导纷争双方在司法未最终裁决前,任何一方不能单方改变现状,以让诉争双方回归理性、法治的轨道上来。而现今,七星区公安机关却“拉偏架”,无视法律,凭借手中的“合法暴力”外衣强行驱赶永兴公司员工,肆意恐吓、拘禁其员工,以达到市政工程处强行接管项目工地的非法目的。“这到底是什么行为啊?这不成了市政工程处的帮凶嘛?”永兴公司的股东们无奈的说。  不顾省政府批示,人为制造社会隐患?  “此事件如不能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其社会隐患是很大的,很可能产生重大的不稳定事件。”一位知情人士这么说,“在该项目中,永兴公司前期作出巨大努力,也投入了很多资金,现在因为市政工程处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却要永兴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上千万元经济损失的恶果,永兴公司肯定不服。”  事实确实如此,由于永兴公司不甘心就这样被“踢出局”,他们在尽一切努力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经过多次协调未果后,日,永兴公司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工程处、街道办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后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审理;日,永兴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发改委签发市发改投资字【2013】87号文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文,法院也已受理此案并进行审理。  而就在诉讼期间,在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双方合同纠纷尚未解决的的情况下,市政工程处和街道办竟然引进新的公司作为业主来开发此项目,并越过永兴公司直接向四建公司发号施令,要求四建公司按他们的要求施工。  “这不是视法律为无物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处于纠纷中的项目,法院在审理期间,是要保持原状的,是不能动的。市政工程处和街道办到底是不懂法律还是明知故犯。”永兴公司的一位股东说。  永兴公司认为,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工地应保持原状,以便将来继续合作或清算,因而派出工作人员看守现场。也就在法院正在对该起合同纠纷正在审理的过程中,市政工程处多次强行施工,因此与永兴公司员工发生冲突,并发生流血事件。但市政工程处强行施工的意图没有打消,而永兴公司保护现场的决心不仅没有消减,而且在日趋加强,甚至声称要增加人员。“工地已经成为一颗定时炸弹。”一位知情人士不无忧虑的说。  面对市政工程处屡屡违约事件,永兴公司曾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上访反映情况,称市政工程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希望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市政工程处依法依约办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作出批示:为维护公平、正义,防止产生重大的不稳定事件,请桂林市政府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但市政工程处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的指示于不理,依然我行我素,不履行合同,反而变本加厉,在法院对该案审理期间强行施工,改变工地现状,人为制造社会隐患。”永兴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  作为市政工程处的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局”)日公开下文称,市政工程处不向永兴公司支付第二笔500万元购房款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并无不妥。“市政管理局这不是在包庇市政工程处的违约行为吗?”永兴公司的股东们说。  永兴公司的股东们认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启动穿山桥系统改造工程项目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我们以能参与到其中相关的项目(即本文中的纠纷项目)中的建设而感到高兴,然而,由于市政府个别部门中的个别人从中作梗,人为制造麻烦导致如今的合作陷入僵局。先是市政工程处违约,导致项目不能按时交付,继而个别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与市政工程处一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不主动接地气、察实情,不是想方设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是欺上瞒下,使得一个本来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变得越来越复杂,形式越来越恶化,从而人为制造了一系列社会隐患。这幕后是否有一只“黑手”操控这一切?这只“黑手”又是谁?
  看得出这些领导为了谋取利益 不折手段。。。
  贪官污吏统统死,烧死炸死刀砍死!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创始人是如何被资本踢出局的 _ 财经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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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是如何被资本踢出局的
创始人欲利用资本使公司发展壮大;资本也可能会利用股权结构中的漏洞使创始人出局,二者既是合作关系也存在博弈。?
  创始人欲利用资本使公司发展壮大;资本也可能会利用股权结构中的漏洞使创始人出局,二者既是合作关系也存在博弈。
  创始团队和资本的博弈并非当下才有的话题,许多全球知名企业的创始人也未能逃出被资本踢出局的命运。比如和古奇,一个是高科技基础设施提供商,一个是时尚奢侈的箱包鞋帽生产商。当人们提及这两大在不同领域闻名世界的品牌时,会赞叹创始人的伟大。但如今,这两大品牌的运营早已与创始人及其家族无关。
  思科,致命的利益交换
  如果没有思科的路由器,也许就不会有。思科创始人莱恩和桑迪这对夫妇的伟大想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成就了一个新的时代。
  莱恩和桑迪都在斯坦福大学任职的年代正值局域网兴起,各个局域网的相互连接需要路由器。综合斯坦福大学研究院比尔?耶格尔的研究,莱恩和程序员柯克开发了互联网操作系统(IOS)。莱恩萌生了要将路由器商业化的创业想法,这一想法遭到了斯坦福大学的反对,因为斯坦福大学仅允许学术人员进行商业目的的研究成果开发,其他员工则不可以。
  莱恩和桑迪冒着可能会被起诉的危险于1984年注册了思科系统公司。可以说,美国极低的创业门槛给了思科生存的机会。思科系统公司以5美元注册,办公地点就在两位创始人自家的客厅里,这对当年的中国创业者而言,是不可能实现的。
  和现在很多创业者的窘境相似,创业初期的莱恩和桑迪迫切需要风险投资,他们总计找了75家风险投资企业,但都没有成功,没有资本愿意投给一个尚在客厅里制造路由器而且可能会被斯坦福大学因专利问题起诉的小公司。
  1987年,红杉资本向思科投资250万美元,得到思科29.1%的股份,彼时,桑迪和莱恩各持思科17.6%的股份,但红杉资本要求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控制,两位创始人抵制这一要求。
  资本入主后,桑迪和莱恩的管理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实际上,桑迪的火爆脾气,早已在圈内传开。红杉资本唐?瓦伦丁第一次见到桑迪时直言不讳地说:“我听说你就是思科一切问题的根源。”但桑迪认为,没有她就没有思科。瓦伦丁则认为,思科要想走出创业阶段,必须引进专业的管理方法。在瓦伦丁的主导下,1988年,思科以9万美元年薪和5.1%的股份,聘请了特里?埃格出任首任销售副总裁。
  这个阶段,莱恩和桑迪两位创始人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时任CEO格雷夫斯和CFO恩布里都认为创始人的理念不够与时俱进,不会运营一家企业。在矛盾日益激化的状态下,作为让格雷夫斯出局的交换条件,莱恩和桑迪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将合计35.2%的股份投票权交给了瓦伦丁,这使瓦伦丁在思科拥有了64.3%的股份投票权,为两位创始人日后“被赶出去”埋下了祸根。在解聘格雷夫斯后,瓦伦丁成了思科的董事长。
  接下来,思科的第二任CEO、第三任CEO和创始人之间矛盾不断。“脾气火爆、对人苛刻”是第三任CEO摩格里奇对桑迪和莱恩的评价。尤其是桑迪,瓦伦丁都感到“和她在一起工作非常艰难,处事风格非常生硬……”尽管莱恩和桑迪缺乏沟通技巧、脾气很差的种种表现都是因为对公司业务问题看法不同,但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内部管理。
  在摩格里奇的领导下,1990年,思科上市。此时红杉资本持股比例23.%,莱恩和桑迪各自持股13.8%。
  但上市仅仅半年之后,思科6名副总裁无法忍受桑迪的火爆脾气,以集体辞职相威胁,思科董事会不得不解聘了创始人之一桑迪,随后,莱恩辞职。1990年底,思科两位创始人抛售了所持思科股票,从此与思科再无关系。
  古奇,家族不和的悲剧
  奢侈品品牌古奇(GUCCI)在树立品牌形象时会谈及创始人古奇欧?古驰,增添了历史感、家族感的古奇品牌被蒙上了高贵、神秘的色彩。但事实上古奇家族早在第三代就彻底失去了古奇集团,从引入私人股权资本到痛失控制权仅4年。
  古奇欧在1921年创建了第一家古奇店。古奇欧一共有三个儿子,古奇欧临终前将财产平均分配给3个儿子:艾度、法斯卡、罗多佛。艾度是营销高手,可以说是他将古奇打造成了一个国际性的时尚帝国。其父亲古奇欧曾主张家族成员要牢牢掌握控制权,但父亲去世后,艾度提出应该出让40%股权使公司上市,这一提议遭到了两个弟弟的反对,甚至决定,至少100年内不对外出售公司股权。
  但事实却朝着他们相反的方向发展了。
  法斯卡去世后,由于无子嗣继承,其持有的1/3股权应该由妻子继承,但是为了保持古奇家族的所有权,艾度和罗多佛用现金收回了股权,这样,艾度和罗多佛各持有古奇50%的股权。老大艾度拿出10%的古奇股份平分给三个儿子,却忽略了一点:任何一个儿子如果和罗多佛联合起来都将持有53.33%的股份,将在公司决策中拥有压倒性的优势。艾度的二儿子宝洛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法斯卡去世后,宝洛负责佛罗伦萨工厂的管理工作。但由于他频频介入叔叔罗多佛在米兰的业务,引起叔叔不满,被古奇开除。没想到,自此宝洛选择了与古奇对抗,父亲艾度也与叔叔站在一起,家族内部纷争四起。
  罗多佛去世后,其唯一的儿子莫里吉奥继承了父亲50%的古奇股份,他已经是古奇最大股东。但为了取得大于50%的公司控制权,他找到了一直与古奇对抗的宝洛。莫里吉奥出任古奇公司董事长后,艾度成为公司名誉总裁,但因身陷逃税的官司,艾度将自己所持的40%股份转让给了除宝洛之外的两个儿子――乔吉欧和罗贝托。
  为了摆脱艾度孩子们的股权控制,莫里吉奥通过摩根士丹利找到了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签订了一份主要内容为重塑品牌知名度、实现专业化管理和通过收购家族其他成员股份统一股东意志的协议。摩根士丹利出面代表一家名为投资集团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收购莫里吉奥之外的家族成员股份,首先收购了宝洛手里的3.3%,这样,莫里吉奥和投资集团就掌握了古奇控制性的股份,使艾度另外两个儿子乔吉欧和罗贝托变成了小股东。
  由于不甘于小股东身份,乔吉欧和罗贝托先后卖掉了股份。到1988年6月,投资集团经过摩根士丹利共从艾度三个儿子手上收购了47.8%的古奇股权。到1989年4月,投资集团掌握了整个古奇集团50%的股份。另外50%在莫里吉奥手中。当年84岁的艾度不得不和儿子们一起走出了古奇的大门,将自己打拼了一辈子的江山,卖给了一家金融机构。
  莫里吉奥引入投资集团驱逐走他的大伯和3位堂兄弟4年之后,古奇的发展并未重振。莫里吉奥既无战略眼光又无管理才能,导致古奇债台高筑,双方矛盾升级到了必须有一方退出。莫里吉奥不得不以1.2亿美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持50%的古奇股权卖给了投资集团。古奇家族彻底从古奇集团出局。
  有趣的是,投资集团在完全掌控了古奇之后,曾于1995年和1996年两次公开发售股份,进账24亿美元。投资集团退出,古奇集团股权高度分散,招来了法国路易?威登-轩尼诗的恶意收购威胁。古奇选择了法国巴黎春天集团为白衣使者,到2004年,巴黎春天集团持有古奇集团99.49%的股权,古奇也使巴黎春天集团晋升为世界第三大奢侈品集团。
  创业者的防“踢”课
  思科创始人亲力亲为推动公司发展,古奇家族曾尽力保留家族股份,但最终都离开了公司。如何与资本共舞,是一门股权博弈的艺术,但往往是在资本给创始人上了一课之后才明白其中道理。
  首先,从公司控制权配置角度来看,股权不能够为了短期的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思科创始人莱恩和桑迪为了争取红杉资本方瓦伦丁支持赶走公司首任职业经理人CEO格雷夫斯,将自己的股份投票权委托给了瓦伦丁,这是两年半后他们被公司赶走的祸根。
  其次,创始人需要成功转型。桑迪被职业经理人威胁致被辞退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能从一个卓越的创业者转型为团队领导人和优秀管理者。事实上,桑迪对思科的贡献功不可没。她为客户争取利益的态度成为思科延续下来的企业文化:客户利益至上。但当公司从创始阶段走过时,一切需要规范化的流程和管理,桑迪的种种表现则与制度流程格格不入。当公司规模扩大后,不再是创始人一人说了算,一项事务的决策需要遵守公司流程,创始人的心态也必须转变,否则董事会一定会以公司利益为重,不顾及创始人的身份。
  第三,当利用资本时也要想到被利用之时。古奇家族就是从“利用外资”到“被外资利用”的最好案例。家族内部纷争时往往会借助外部力量来削弱家族内部的对立势力,但当对手被削弱后,股权结构的调整也往往会使家族股权成为弱势,家族彻底出局便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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