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明 牛散是谁

罗建明、王振鹏绑架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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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明、王振鹏绑架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本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二街1号之一602房。系被害人温志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新好,女,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本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二街1号之一602房。系被害人温志成的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科峰,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建明,绰号“铁钉”,男,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西队十五巷2号。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辛莹,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振鹏,绰号“阿水”,男,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东坑队五巷1号。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满军,广东翰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犯绑架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刘新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平    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科锋,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2月初,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与谢国伟、罗伟彬(另案处理)密谋绑架被害人温志成勒索钱财,并选择了绑架和关押人质的地点,之后由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谢国伟在本市花都区狮岭镇祥安墓园东面的山坡上挖了一个坑,准备在被害人亲属不交付赎金时杀死被害人并掩埋于该处。日18时许,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与同案人谢国伟、罗伟彬携带电棒1支、封箱胶1卷,并按事前分工,由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窜至被害人温志成回家必经的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路口等候,当被害人温志成驾驶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码为:粤A·V8527)途经该处时,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以需乘车到本市花都区狮岭镇蓝屋花场找人为由登上被害人温志成的汽车,诱骗被害人温志成将车开至上述地点,等候在该处的谢国伟、罗伟彬上车后,四人共同采用勒颈、电棒电击、封箱胶捆绑手脚、封嘴、封眼等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温志成,将被害人温志成绑架至本市花都区狮岭镇汾水村一废石场空屋内关押。期间,被告人罗建明等人抢走了被害人温志成的三星牌A28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12月13日零时许,谢国伟认为已被被害人温志成认出,提议杀害被害人温志成灭口,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和罗伟彬均同意。之后四人将被害人温志成带到祥安墓园东面山坡上,谢国伟、罗伟彬用1条皮带勒住其颈部,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分别按住其手脚,合力将被害人温志成勒死(经法医鉴定:死者温志成符合因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并将尸体抬到事先挖好的坑里掩埋。随后,谢国伟向被害人温志成的父亲索要赎金人民币600000元,后商定赎金数额为人民币190000元。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在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一天桥底下收取了被害人温志成父亲交付的赎金人民币190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了赃款人民币19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亲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刘新好要求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赔偿死亡赔偿金24768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丧葬费10000元,共457680元。  被告人罗建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建明作案是出于朋友义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振鹏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表示没有经济能力。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振明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初,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与同案人谢国伟、罗伟彬(均另案处理)密谋绑架同村的温志成以向其家属勒索钱财。之后四人共同选定了绑架、收藏温志成的地点,罗建明、王振鹏与同案人谢国伟在本市花都区狮岭镇祥安墓园东面的山坡上挖了一个深坑,用于杀死温志成后掩埋尸体。日18时许,按照事前的分工,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在被害人温志成打篮球回家必经的本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路口等候,当温志成驾驶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码为:粤A·V8527)经过时,两被告人以找人为由搭乘温志成的小汽车,将温志成诱骗至本市花都区狮岭镇蓝屋花场,而在此等候的同案人谢国伟、罗伟彬携带着电棒1支、封箱胶1卷,上了被害人的汽车,随后四人采用勒颈、电棒电击、封箱胶封嘴、眼,捆绑手脚等手段制服温志成,将温志成挟持至预先选定的本市花都区狮岭镇汾水村一废石场空屋内关押。之后,由被告人王振鹏与同案人谢国伟将被害人的小汽车开至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富华路2号门前丢弃。当晚21时许,同案人罗伟彬用被害人温志成的手机打电话给被害人的父亲温桂生,向其索要赎金60万。12月13日零时许,同案人谢国伟提议杀死温志成灭口,四人遂将被害人温志成带到狮岭镇祥安墓园东面山坡事前挖好的坑附近,由谢国伟、罗伟彬用一条皮质带子勒住温的颈部,各拉一端,罗建明、王振鹏分别按住其手脚,合力将被害人温志成勒死(经法医鉴定:温志成符合因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然后将尸体抬到坑里掩埋。之后,四人多次向被害人父亲温桂生索要赎金,最后商定赎款为19万元。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振鹏打电话给被害人的父亲温桂生,令其将赎金从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一座天桥上扔下,罗建明、王振鹏在桥底收取了19万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在花都区狮岭镇军田隧道口附近将罗建明、王振鹏抓获,当场缴回了赎金人民币19万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新好,日出生,均为自理口粮户口。参照《广东省200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温桂生、刘新好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8979元/年÷12个月×6个月=9489.5元;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20年=247608元,合计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温桂生证言证实,日下午温志成驾驶一辆哈飞小面包车(车牌:粤A·V8527)去打篮球,之后一直没回家,手机又无法接通。当晚9时,温志成用手机打回家说:“爸爸,救救我”,接着一名男子在电话里说:“你儿子在我手上,明晚准备好60万元”,之后就挂线关机了,其报了警。13日19时,对方打电话来问是否已经筹够钱。14日21时,对方又打电话来,双方商定赎金19万元。当晚23时,对方让其交钱,并不时告知其路线、方向,直至15日凌晨1时许,对方让其在107国道的横跨桥上把钱扔下去,其把装着钱的袋子丢下去后,对方说一会就释放温志成,但温志成一直没回来。对方与其联系一直使用温志成的手机,从说话的语气、口音分析,有四个人与其通过电话,当时来收钱的是两名男子。  2、证人王彬(王振鹏的女朋友)证言证实,日凌晨2时30分,王振鹏打电话说带其去旅游,叫其到天王酒店对面路边等,但王一直没有出现。王振鹏最后一次到其住处是12月14日凌晨2时左右,14日下午2时离开。王振鹏有一个朋友叫“铁钉”。  3、证人王远飞(王振鹏的堂叔)证言证实,其于日结婚,当天叫了王振鹏过来帮忙招呼朋友,但他中午1时许就匆匆离开了。王振鹏平时经常在狮岭镇打篮球。  4、证人王志坚(王振鹏的堂叔)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晚上23时许王振鹏向其借用摩托车(红色长江牌,车牌:粤A·VT058),王显得十分匆忙,面色苍白。12月16日,其在花都区狮岭镇加油站旁的停车场内找回摩托车,发现车尾箱内多了一条长约60公分、宽3公分的做皮具用的皮料边。  5、证人罗丁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日下午17时许,王振鹏和谢国伟两人驾驶一辆红色125C(粤A·VT058)摩托车来向其借一顶头盔,王振鹏接了一个电话后二人匆匆离去了。12月15日凌晨,王振鹏打电话来说有辆摩托车放在其住处后门,让其帮忙保管。其将该辆粤A·VT058摩托车推入住处。15日下午,其得知王振鹏被抓后怕有麻烦,便将王振鹏托管的摩托车开到花都区狮岭镇加油站旁的停车场寄存。王振鹏跟谢国伟、罗建明、“阿彬”关系密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温志成尸体埋藏在本市花都区狮岭镇祥安墓园一期墓区东面山上及埋藏的情况;温志成的粤A·V8527小面包车被丢弃在本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富华路2号门前及车内物品情况。  7、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分别对绑架、关押、杀害被害人温志成的地点,丢弃铲、锄头等工具、被害人小汽车的地点、收取赎金的地点作了指认;对缴获的赃款19万元、作案工具摩托车、被害人的小汽车的照片均辨认无误。  8、穗花公刑(技医)鉴[2004]第3079号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温志成符合因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9、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花都区分局扣押被告人王振鹏所持有的人民币19万元、诺基亚6108型手机一台;日,花都区分局扣押王志坚所持有的长江牌红色125C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AVT058)一辆。  10、穗花价鉴(赃)字[、1011号广州市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三星A288移动电话一台价值600元,车牌号为粤A·V8527的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一辆价值40400元。  1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粤A·V8527米黄色小面包车、人民币19万元发还温桂生;将长江牌粤A·VT058摩托车发还王志坚。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刘新好的户籍材料。  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相符,并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罗建明、王振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罗建明、王振鹏参与了密谋、选定作案地点、挖了掩埋被害人尸体的深坑、劫持并暴力制服、杀害、掩埋被害人、向被害人家属索取赎金的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过程,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其二人是从犯,辩护人该意见据理不足;对于辩护人提出罗建明、王振鹏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但其二人为勒索财物而参与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在同案人实施勒颈致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该两被告人分别按住被害人手脚,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要求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据理不足。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温志成的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刘新华要求两被告人赔偿的要求合法合理,但赔偿的范围、数额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200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建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振鹏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罗建明、王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刘新好经济损失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桂生、刘新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敏&&   代理审判员 何 佐&&   代理审判员 卢永良&&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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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简介:罗建明
男,广西钟山人。1982年12月毕业于广西医学院医疗系,1985年考入广西医学院儿科血液专业研究生,1988年获医学硕士学位后一直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儿科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2003年曾到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医学校Hammersmith医院血液科进修。现任广西医科大学儿科医学专业教授、主任医师、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导师,《广西医男,广西钟山人。1982年12月毕业于广西医学院医疗系,1985年考入广西医学院儿科血液专业研究生,1988年获医学硕士学位后一直在第一附院儿科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2003年曾到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医学校Hammersmith医院血液科进修。现任广西医科大学儿科医学专业教授、主任医师、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导师,《广西医学》杂志编委,广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从事儿科医疗、教学、科研21年,专长儿童血液系统疾病及肿瘤疾病,科研方向: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的检测和溶血机制,科研成果:-6-磷酸脱氢酶试纸的研制和应用,已在10多省推广使用20多万例,获97年度广西科技进步贰等奖和广西医药卫生科技进步贰等奖,98年获首届广西优秀青年科技创业奖荣誉称号。主要论文:《血红蛋白H病复合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的临床和试验诊断探讨 中华血液学 ):578》;《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浓度对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的影响 中华血液学杂志 ):547》;《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的再改进& 中华血液学杂志 ):548》;《试纸法测定孕产妇和新生儿的G-6-PD活性 中国小儿血液 1996;(2):75》;《G-6-PD试纸的特点和应用 中国小儿血液 1998;(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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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罗建明的姓名测试 - 免费姓名测试,周易名字测试 - 三藏算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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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明的姓名算命分析结果如下
姓名学解释
&出外吉祥,兄弟不和,中年成功隆昌,环境良好。&(吉)
&多才巧智,清雅伶俐,中年多灾,有爱情厄,晚年吉庆。&(吉)
天格:21 人格:29 地格:17 外格:9 总格:37
天格 21 的解析:(天格数是先祖留传下来的,其数理对人影响不大。)
明月光照,独立权威数。【大吉】
基业:天官、太极、文昌、哲学、艺术、财库,福禄,首领,君臣,富翁。
家庭:六亲和睦,有子嗣之惠,若女人反为不吉,用则破夫运。
健康:秋月芙蓉,壮年易健壮、长寿。
含义:风光霁月之象,万物形成自立之势。独立权威,能为首领之运。为人尊仰享受富贵显荣。路径属迈进发展,中途难免相当苦心,步步而进,宛登梯一样。立业兴家,大博名利,乃贵重的吉数。因系伟大的首领格,妇女得此数者,反招灾害。按<>上观点女性属阴,应从男性,是为先天的补数。如具备首领之运,即妻凌夫之格。阴阳生出暗斗,自然不得安宁,故夫妻难免时常反目,或喜极生悲,且妇德不备,家庭不圆满,妻便克夫,所谓两虎相斗,必无双全者,慎之、戒之。
人格 29 的解析:(人格数又称主运,是姓名的中心点,影响人一生的命运。)
智谋兼备,欲望难足数。【半凶半吉】
基业:天官、太极、君臣、天厨、将星、财帛、文昌、深谋、富翁。
家庭:乏祖力,地格为火时,有乏子息或不和。
健康:先天五行为金木而三才善良者,可望安康,土火者有病弱之虑.
含义:智谋优秀,奏功受福之路。财力活动力俱备,成就大业之兆。但是不足不平的念头不绝,任意从事欲望无止境,多易弄巧成拙,至于妇女,都流于男性,或者造成荒唐猜疑之灾,切要慎戒之。
地格 17 的解析:(地格数又称前运,影响人中年(36岁)以前的活动力。)
突破万难的刚柔兼备数。【大吉】
基业:天宫、将星、威武、艺术、文明。
家庭:女性若能涵养女德,贤慧者可望圆满。
健康:心身健康,可望长寿。
含义:权威刚强,有已无人,以至与人不和。如善于矫正此短处,则为大吉。意志坚定,具突破诸难的力气是其最大的优点。如果过于无理任性,恐反成失败。如果立志勇往直前,必成功而建大业。若陷入过分刚烈则变成固执,必招厄患,切要警戒。妇女有此数者易流于男性,如果能涵养女德,存主温和,福禄自然随之。但先天条件弱的妇女,反用此数为妥。
外格 9 的解析:(外格又称变格,影响人的社交能力、智慧等。)
吉尽凶始,穷乏困苦数。【凶】
基业:官禄、图印、太极、怪杰、富翁、突破。
家庭:亲情不睦,口说长短者多,力持贤明尚平安。
健康:女性成风流或与丈夫别离,病弱,男女皆晚婚。行事多积德,可免短命。
含义:利去功空,陷落穷迫、逆运、短命、怪澹、悲痛,或者幼小离亲而困苦。或者病弱、不遇、遭难、废疾、贫困、灾难、孤独、甚至刑罚。有不测的凶厄。主运有此数者则为大凶,即或一身灾害。也难免配偶丧失或有缺子之叹,实为人生最大恶运。但也有例外的怪杰,富豪能出此数者。
总格 37 的解析:(总格又称后运,影响人中年(36岁)以后的命运。)
权威显达,吉人天相数。【大吉】
基业:将星、部长、官禄、文昌、艺术、权威、祖业。
家庭:家庭和睦圆满,女性略有刚强,宜守女德,则无大过。
健康:可望健康长寿,先天五行为火或人格被克者,易患肺病,少数为心脏病。
含义:独立、单行、权威、忠实、奏功无比之象,和畅通达,热诚忠烈,得众信,破万难而成大业。慈祥有德,善发挥才能,享受天福之幸,终身富荣之极。但因权威独行,一面难免有孤独之憾,宜养雅量,留神平和。分享就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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