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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份《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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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份《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9时02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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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顾瑞珍)环保部20日向媒体公布我国首份《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报告填补了国内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研究领域的空白,是一项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基础性工程,对有效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呈现“认同度高、知晓度低、践行度不够”的状态,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认同度、知晓度、践行度分别为74.8%、48.2%和60.1%;公众对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高度认同,78%的被调查者认为建设“美丽中国”是每个人的事,99.5%的人选择了高度关注、积极参与;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特征,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
调查还发现,经济与文化水平对生态文明意识的影响较大。东部地区的知晓度、践行度要比中西部高,但认同度不如中西部;被调查者文化程度越高,知晓度越高,但认同度、践行度却不高;城市居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明显高于农民。调查同时反映出,被调查者普遍对当前生态环境状况表示高度担忧。最关注的问题有雾霾、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等。
目前国内对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方面的调查缺乏统一的、规范的、具有指导性的指标体系,使得我国生态文明意识评价工作滞后。今后,在不断完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工作还将继续开展,为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据介绍,为客观反映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水平以及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效果,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2013年首次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主办、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开展。调查运用国际先进的社会调查统计方法,从公众对生态文明的知晓度、认同度和践行度三方面,设置13个指标、29个问题,对全国除港澳台、西藏以外的全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50个大中城市、城镇及农村进行多层随机抽样,筛选出14977名受访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与腾讯公益频道合作开通“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网上调查问卷系统”,共回收6665份问卷。《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正是对此次调查进行综合研究的成果。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决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新华社记者顾瑞珍)雾霾天气、饮水安全、土壤重金属污染……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我国的污染问题集中暴露,生态系统面临退化的严峻形势。继续唯GDP是瞻?还是环保优先?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下,转变发展模式、建设美丽中国,已成为全社会共同责任。
注重加强顶层设计 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吹响了美丽中国的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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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德文明委〔2012〕4号
县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县委、县政府指导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担负着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文明城县、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的任务。 为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推行文明委成员单位履职述职制度,充分发挥文明委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文明德安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现将《德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日
德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乡镇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研究制定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关系; (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1-2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以及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组织实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 (六)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 (七)完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并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五章& 成员单位责任及其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情况,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问题; (二)针对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党委政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 (五)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职工素质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经常开展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积极参加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县文明委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 县委办 1、负责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之间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事项的协调工作; 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督查,协同做好文明县城检查评比的接待工作; 3、组织、协调全县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二、县人大办 1、组织人大代表审议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四个文明”协调发展; 2、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督办落实。 三、县政府办 1、负责政府成员单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事项的协调工作; 2、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推行科学民主决策; 3、加强政府诚信体系建设。 四、县政协办 1、积极组织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提案,加强督办落实; 2、及时反映政协委员提出的,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组织政协委员视察、督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县纪委 1、参与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2、组织开展好行风评议工作,促进全县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 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风进行查处,促进各部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对执法部门、窗口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促进行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六、县人武部 1、大力发扬双拥工作优良传统,积极协调组织当地驻军参加双拥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努力使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走在全社会前列; 2、充分发挥基层人武部的作用,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县委组织部 1、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系列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和理论素质,增强党性; 2、加强乡(镇)和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 3、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与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挂钩; 4、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础,注重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八、县直机关工委 1、牵头抓好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参与指导县直机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党员义工、读书节等活动,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水平, 塑造县直机关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文明服务的新形象,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九、县委宣传部 1、健全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抓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落实工作; 2、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做好精神文明建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和各行各业精神文明创建成果、重要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具有时代性的先进典型; 3、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4、通过多种形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对市民进行文明言行的宣传教育,切实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能。 十、县文明办 1、制定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和活动计划; 2、负责全县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评选表彰。落实以中共德安县委、德安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表彰命名的有关工作; 3、指导、组织各部门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 4、建立健全志愿者队伍,扎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5、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学生“四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6、及时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动态,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7、负责县文明委的文秘、会务等工作,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委统战部 1、组织、协调县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以开展适合统一战线特点的活动为载体,动员和引导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县城等创建活动。 十二、县委政法委 1、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组织“平安德安”创建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2、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针对治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 3、建立多层次的治安、民调防范网络; 4、指导、督促加强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 5、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三、县委农工部 1、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针,推进“文明新风进农家”活动; 2、以整治农村“脏、乱、差”为重点,开展“和谐村庄”的评选活动; 3、积极组织农民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 十四、县公安局 1、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斗争,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 2、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法轮功”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查控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整治、“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等活动; 4、鼓励见义勇为; 5、健全多层次的治安防范网络,落实各种治安防范措施; 6、交通警察文明执勤,加强交通管理,保持良好的文明交通秩序; 7、加强公安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警民共建活动,树立良好形象。 十五、县司法局 1、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2、加强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积极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3、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 十六、县发改委 1、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及时检查调度; 2、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审批权限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程及时立项、申报,并大力推进; 3、积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认真落实承诺服务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县财政局 1、将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2、对已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科教文卫和宣传事业的骨干工程、基础设施保证资金到位。 十八、县民政局 1、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加快城镇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 3、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4、完善慈善机构,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5、倡导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6、依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违法活动; 7、加强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加强救助站、福利院、敬老院等的规范化管理。 十九、县人保局 1、牢固树立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思想,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业绩,努力为德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2、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创建活动,在广大公务员中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3、深入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行为规范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4、加强公务员管理,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部门干部考核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十、县委编办 1、在机构改革中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队伍,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运作。 二十一、县科技局 1、组织实施“十二五”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规划,提升全县科技工作的整体水平; 2、指导企事业单位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工程,促进全县科技进步; 3、牵头组织好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十二、县教体局 1、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五爱”教育,促进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3、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教育“两基”成果; 4、开展“创建文明学校”活动,组织指导文明学校的创建工作;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教师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6、认真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健全乡镇社区和各类基层体育组织网络; 7、积极指导社区、行业、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充分发挥各体育协会的积极性; 8、协同有关部门规划体育设施建设布局,负责县级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 二十三、县文广局 1、逐步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革命史迹教育基地的作用; 2、树立精品意识,努力创作一批深受群众欢迎的优秀作品; 3、深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文化先进乡(镇)工作,抓好社区文化和农村文化工作; 3、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乡(镇)文化中心、村文化活动室的建设; 4、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抓好“文化下乡”活动,积极指导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 5、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 打黄打非 ”斗争,强化新闻出版工作,打击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 6、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7、巩固“ 村村通 ”建设成果,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二十四、县旅游局 1、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开发,大力开展红色旅游,拓展革命传统教育阵地; 2、加强对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的监督指导,抓好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五、县卫生局 1、牵头抓好全县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活动,树立卫生行业严格执法、文明行医、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2、大力开展健康知识、卫生防疫及保健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活动;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 4、建立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严格执行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体系; 5、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和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全县人民的健康权益; 6、负责组织“卫生下乡”活动,积极倡导和组织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二十六、县工信委 1、抓好县属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总结推广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职工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建设先进企业文化; 2、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引导企业家提升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七、县计生委 1、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 2、加强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努力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3、配合有关部门,有效控制男女性别比,加大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的打击力度; 4、开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十八、县城建局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促进人均道路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居住面积等指标逐年提高; 2、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指导小城镇做好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 二十九、县规划局 1、认真贯彻实施德安县城区总体规划,加大城区规划核准后的跟踪管理力度; 2、强化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快专项规划的编制,完善城市功能。 三十、县房管局 1、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城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 2、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组织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步伐。 三十一、县执法局 1、协调城管委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各自在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市民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市民公德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狠抓城市长效管理,督促城管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4、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三十二、县交通局 1、制定全县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交通,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3、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治理公路“三乱”; 4、大力发展城市公交,提高公交、出租等行业的社会满意度。 三十三、县环保局 1、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环保”活动,引导公众关注环境,参与环保,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2、加强环境管理,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3、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内。 三十四、县工商局 1、组织开展监管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行为; 2、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严厉查处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3、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的登记和监督,规范其经营秩序; 4、组织管理商标工作,推荐参评市、省、国家著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5、依法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三十五、县总工会 1、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牵头组织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宣传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3、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弱势职工群体,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开展“职工之家”的创建活动。 三十六、县科协 1、认真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提高全县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2、组织科技下乡和科技结对帮扶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组织科普志愿者队伍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十七、团县委 1、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踊跃参与创建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开展“青年文明号”、“十佳青年”等道德实践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树立新风; 3、切实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作用; 4、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壮大团员队伍,为精神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三十八、县妇联 1、组织各界妇女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 2、宣传和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3、引导妇女移风易俗,抵制买卖婚姻、婚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 4、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组织关爱留守儿童工作; 5、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十九、县工商联 1、搭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企业内强素质、外御风险; 2、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搞好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升企业家素质,帮助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十、县残联 1、弘扬人道主义,动员全社会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协调落实针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四十一、县关工委 1、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积极参加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加强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从青少年的实际出发,生动活泼地组织活动;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对“两劳”释放的青少年积极开展帮教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引导青少年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培养青少年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学精神; 5、配合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多为青少年办实事、好事。关心中小学生的校外生活,关心失学、辍学儿童及困难家庭子女和外来人员子女就学; 6、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及总结先进典型经验,表彰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县文明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班子齐抓共管,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情况; (四)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情况; (五)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政策、规章以及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情况; (六)参加县文明委和县文明办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 县文明委对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情况的考核办法。 (一)实行县文明委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每次选择5-6家成员单位就落实文明城县创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职责分工的情况进行述职; (二)每个成员单位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县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要向县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三)县文明委通过听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同时组织力量,深入成员单位或其基层单位了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以县文明委会议或县文明委文件等形式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不能尽职尽责、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提出批评,对不开展活动、不履行职责的,将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调整文明委成员职务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县文明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文明委成员单位须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县文明办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第二十二条& 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由县文明办负责检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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