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例以法为主辩论

调解与法治_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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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依法还是依情  陈远   人道主义补偿是指在法律上无赔偿责任与义务,处于同情与关怀,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正确的表述为非法律强制性的要求,而是当事人自愿性地作出的某种补偿。   我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去年12月初,由我主调的一起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死亡(非因工死亡)的案件中,家属在证据面前(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依然提出了100多万的高额索赔,厂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通过调解员们十多天坚持不懈地努力,终于使得双方在补偿款项方面达成了一致,纠纷得以解决。   尽管案件调解已经结束有一个多月,但是这段时间,我心中一直有一个困惑。人民调解以法律为基础,同时兼顾人情,在一桩具体的案件中,法律和人情在起着共同的作用。当一些人秉持人情道德在索赔上漫天要价的时候,作为一名调解员究竟该如何处理好法律和人情的关系,妥善处理好纠纷,同时还能收获良好的效果呢?高额度的人道主义补偿是否该提倡呢?   其实,单从此案件性质来说,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非因工死亡补偿纠纷。可是为什么这个调解过程却如此艰难?此案列中死者家属之所以提出那么高的补偿额度,主要强调其他企业曾有过近百万的补偿标准。那么这是否反映了这种高额度的人道补偿在某种程度上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呢?老百姓的想法很质朴单一,不管对方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补助、补偿或是赔偿等)给予,只看钱的总额多少;当有类似高额人道主义补偿情况发生过时,老百姓自然而然有比较,有比较就有差距,有差距就会有“反思”,反思自己是否闹得不够,而不是关心法律条文;更有甚者,会让调解员出示原先调处的案卷,并让调解员作出解释,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还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因素考虑,希望调解尽快结束,会给一方当事人施压,可能使其利益受损,也导致调解工作受到压力等等。   当然,针对此论断,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如观点一,法律知识缺乏所致,考验调解能力。“当前在补偿的时候确实有人漫天要价,但是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些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碰到漫天要价的情况,其实是考验调解员调解能力的时候,这需要调解员花费更多的心思进行调解。将相关法律进行告知,同时站在一个客观公立的角度从人情上进行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会在法律和人情上寻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   观点二,体现了对弱者的关爱,不会有不良影响。“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漫天要价可以理解。既然人已经没有了,当然想尽量多地获得索赔。”“相比较公司,死者家属处于弱势群体,我们的社会应该给弱势群体关爱。公司从人道角度进行补偿,恰恰反映了这个公司的社会责任感。至于补偿额度,就算当事人漫天要价,双方最终还是需要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愿。因此高额的人道补偿并不会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我不禁要反问一句,假设双方都是弱势群体,一方当事人根本拿不出高额的人道主义补偿,那情况又当如何?所以我个人认为,高额度的人道主义补偿不仅会影响法律效力,而且会带来一系列负面连锁反映。我们进行人民调解,不仅要解决具体的矛盾纠纷,同时还要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尽管作为调解员,我们对死者家属的心情也是感同深受,也表示相当同情与理解,而过高额人道补偿虽然可以满足具体当事人的诉求,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会形成不良的影响,不仅会助长漫天要价的风气,增加调解难度,造成资源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这某种程度上确实会损害法律的原则性,从长期来看会影响到法律效力。   由此联系到交通事故、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等中的人道主义补偿,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准则来处理此事,就因为家属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进行闹事,为了维护地方稳定考虑,可能就要牺牲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来进行调解。再联系到近年来无论是网络上看到的还是本地发生的一些纠纷冲突和公共事件中,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财政出钱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抚慰,觉得有助于平息人员死伤引发的事端,又显示了政府的人道主义关怀,可谓两全其美的妙招。然而,从根本上看,以这种方式支付“人道主义赔偿金”,完全经不起事理的推敲和法律的拷问。   在实际调解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共同的问题“人道主义的补偿标准是多少?以什么来确定人道主义补偿的额度?”就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人道主义的补偿标准,皆是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渠道,依据实际情况,自愿性地补偿。这就给调解员带来巨大的挑战。双方能依法友好协商则已,但更多的时候是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出高额补偿,因此就会陷入僵局。碰到此类情况,作为调解员更应树立“以法为主,情理相辅”的调解工作理念,而不应让高额人道主义补偿成为常态,从而更好地增强人民调解依法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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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我方认为社会治理应以法为主。其判断标准就是:在社会治理中,法可以更好地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此,我方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法具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它是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则。社会发展的前提是稳定,那么稳定有序就成为社会治理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社会治理以法为主,使得人人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法对消极行为的震慑与惩罚,以及对积极行为的引导也自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法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分情况处理问题,所以,法律不是刻板的,法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第二,法是集体理性的结晶,在民主的环境中,法体现了大众的意志,符合大众的共同利益,这就从根本上确保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与此对应,与人为主不可避免地掺杂了太多主观和不确定的因素,正是人们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之后,为追求稳定的和谐社会而做出了努力,人类社会在探索中前进,法体现着人对正义、民主、自由、秩序的一种理想追求,以法为主这一手段与社会目标一脉相承。
反方一辩:今天这道辩题的判断标准是看谁能够又好又快地达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我方认为&社会治理以人为主&原因有三:第一,人民在社会治理中担当主要角色,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改善,人们对自身的要求和责任意识也逐步地提高,他们渴望参与到对自身环境的改造当中去,这样就使得社会治理的模式由传统的政府单一手段转变为全民化共治的局面。第二,道德观和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普遍的制约性。社会发展必然伴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在这一过程中,新的价值观、道德观也应运而生,它们是以善恶作为标准,调解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正是这两种观念制约着新生环境中产生的新行为,而法律由于其本身要在成熟的道德框架下进行制度制定,就具有滞后性,再加上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就无法保障新兴领域又好又快地发展。第三,要想又好又快地达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人民公共精神的提高才是决定性的根本因素。综合以上,我方认为,社会治理应以人为主。
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今天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担当治理的主要角色,那么请问如果甲方杀死了乙方,甲方的家人认为甲虽然杀死了乙,但判五十年就够了,而乙方家人认为一定要判死刑,这个时候该用什么标准来决定?
反方二辩:办任何事情都需要标准,标准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社会仅有稳定就够了吗?社会是要发展的,请问,法律如何解决社会发展这个难题?
正方二辩:既然说到社会治理,我们就来谈一个社会问题,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重庆枪杀案,对方辩友如何以人为主来解决这样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问题?
反方三辩:所以说我们要以人为主,我们要广泛地收集证据,而收集证据靠什么?要靠人们心中对恶的反对心理,要靠人们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请问对方辩友,您如何依靠法律让人们有这种意识呢?
正方三辩:那您的依据是什么?以人为主是以被枪杀的人还是持枪者为主?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所说的还是一个维持稳定问题,这里法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承认法律在维护稳定上有着其他规章制度难以比拟的作用。但是如何发展的问题,对方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答。
正方四辩:首先非常感谢对方辩友承认在社会稳定问题上法律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对方辩友也说,在促进道德发展上,法律也有相应的条文进行规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法律是不是既保证了稳定,又促进了发展呢?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说社会稳定就是稳定吗?您举一个个例就说社会不稳定了。可是我们知道,整体的中国情况是很稳定的,所以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所以我们才能坐在这里来学习。
正方三辩:现在社会很稳定,就是因为我们以法为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谢谢对方辩友赞成我们的观点。
反方四辩:首先,今天对方辩友将辩题中的&人&理解为个人意志,这个观点我们不能苟同。其实法律何尝不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意志呢?对方辩友说我方没有提出手段,其实我方把手段阐释得很清楚了,就是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对方辩友还告诉我们,社会治理仅仅是为了维护稳定,其实社会治理不是出了乱子政府去管,也不是公民犯了错误政府去惩罚,而要考虑到人的需求和发展,对方辩友是在宣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思想。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说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可社会稳定是依靠法律的外在约束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共同完成的,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当今社会飞快的发展速度下,面对工业社会而形成的价值观念法律相对完善,可是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面对网络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就出现了空白,这是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不可能做到未雨绸缪。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人的内在约束就成了主要因素,对方辩友强调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可是还不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是不能改变的。
正方四辩:今天的辩题是以法为主还是以人为主,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时以什么作为标准,今天我们说要以法为标准,对方辩友却说手段是提高全民素质,但却没有告诉大家应该怎样提高全民素质。对方辩友谈发展,但稳定都不能保障我们怎么谈发展呢?对方辩友今天给我们提了三点,第一,就是人民担当治理的主体,提倡人民自治,但这样就否定了政府的作用。第二,对方辩友说法律比较滞后,是的,法律是具有滞后性,但那是因为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我们需要运用全民族的智慧去总结,才能制定出适用于整个社会的行为标准,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看到人治可以很快就一个问题给出答案,他就认为这个答案是好的,是不是有一点不负责任呢?第三点,对方辩友谈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但唯独没有说法治文明,我不知道是对方辩友不敢说还是真的法治不重要。所以今天对方辩友提出的三个论点现在看来都是有问题的,再来看看我方,我们今天为什么要坚持以法为主,有两点原因。第一,法律的条文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一团糟,对于国家的行为必然要有一个明确可行的条文进行规定,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二,法律是人们理性的结晶,正因为这样,法律才具有可信性和合理性,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历史几乎和人类社会一样长,在历史上有很多伟人在这一领域发挥了他们智慧的光芒,比如大家熟悉的苏格拉底、霍布斯等,他们都有一点共识,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靠人类的臆想,而是靠法,这一清晰明确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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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重调解
加强指导促和谐—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 21:26:02
以人为本重调解&& 加强指导促和谐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先进事迹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建庭于1986年,位于田家庵区西部城乡结合部,案件管辖区域约30平方公里,人口近20万。辖区内居民中下岗工人多、失地农民多、文化程度低,社会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该庭自建庭以来,收案数始终居全市基层人民法庭之首。2002年以来,泉山法庭以促进和谐、稳定为目标,强化爱民、利民、便民、为民意识,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积极化解各类民间纠纷,为辖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该庭先后被安徽省高院评为规范化人民法庭,被淮南市中院评为先进集体,被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命名为文明单位、花园式单位和人民满意的基层人民法庭。法庭干警中有20人次被评为市以上先进个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2人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人被省高院记个人二等功,1人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
公正高效赢民心。公平公正、快速高效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化解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前提。泉山法庭干警以规范案件合议制度、建立案件办理通报制度和内部评查制度为基础,严格按照审限流程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确保了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该庭始终坚持平等、公开原则审判案件,保障公平与正义。法官们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严谨的庭审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让当事人在平等公开的庭审中辨别事情的是非曲直,充分认知、判断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事实证据上的利弊关系,为调解和最后判决打牢基础。如杭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某持李某书写的四份欠条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借款13万元。李某辩称:虽然四张欠条均为我自己所书写,但其只借款7万元,有两张欠条计6万元只写了欠款内容无本人签名,故只愿归还7万元。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分别与双方交换意见,探索调解可能,但双方仍坚持已见;为使此案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相一致,引导双方进行测谎测试,最后被告方表示不愿接受测谎测试。承办法官迅速安排开庭,经庭审质证评议,认定李某借款数额为13万元,据此判决李某归还杭某欠款13万元。案件宣判后,李某不服,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判后说理,李某表示此案判的公平公正,虽然官司输了,但她服气,不上诉。2002年以来,法庭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806件,判决结案432件,上诉率由2001年的5.8%下降为2006年的2.95%,平均结案周期由2002年的95天下降为2006年31天,一、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100%。
以人为本重调解。泉山法庭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化解纠纷、钝化矛盾,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他们通过优化服务、积极营造便民环境,用良好的环境、真诚的态度改善当事人的心境,为彻底解决纠纷创造人文条件。他们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整个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一是通过耐心疏导,做好庭审前的调解工作。泉山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形成了每案必调、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所有案件在受理后、庭审前均必须先行调解。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争议大小、矛盾激化程度等相关情况确定不同的调解方法,以法示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收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二是明法析理,做好庭审中的调解工作。泉山法庭干警充分利用庭审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积极引导当事人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围绕法律适用展开辩论。卓有成效的法庭调查、辩论为其后进行的法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相当一部分庭前调解多次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如黄某诉吴某房屋租赁一案:黄某将自己承租的酒店转租给吴某经营一年,水电费据实自负。吴某接手酒店经营了半年后难以为继,将该酒店还给了黄某。此后,房主起诉黄某,黄某支付了房租和水电费。为此,黄某现起诉吴某,要求吴某支付一年房租及水电费。此案庭前调解,双方各置一词互不相让,庭审中查明事实和辩论后,双方均认识到酒店交还原告后,房租不应由被告再承担,水电费在无法查明上半年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对半负担较为合理。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后,被告下午即将全部案件款如数送交到法庭,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三是把握时机,做好庭审后的调解工作。泉山法庭干警对确有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开庭时一般不当庭宣判,而是在庭审后根据案件实际和当事人的愿望,再做调解工作。由于庭审公正、公平、公开,事实已查清,是非已分明,再加上当事人对案件承办法官有一定的信任,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庭审后通过调解也能促使当事人和解。如李某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系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到校较早发现班主任教师已在教室,便想出教室到外面去玩,在其跳上课桌跳下时,腿部骨折。此案经庭审后,双方对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之责各执一词,但双方均认可学生受到了较严重的伤害,经再次调解,学生认可学校无责任,学校自愿给了一定的经济帮助,双方握手言和。四是延伸服务,做好调解协议的履行工作。泉山法庭干警经常放弃自己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督促义务方全额尽快履行义务,真心帮助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承办法官对绝大部分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明确了在签收调解书时给付,对个别需分批分期履行的案件,确保首批在承办法官手中兑现。2002年以来,该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806件,其中调解结案1374件,调解结案率达76.08%,调解结案案件的履行率达95%以上,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指导促和谐。泉山法庭干警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创新指导方法,探索长效机制,积极化解各类民间纠纷,有效减少了成诉纠纷。一是抓组织,健全基层调解网络。该庭指导辖区社居委、企业均建立了调解组织,形成了辐射面广、联系面较宽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二是抓联系,法官包片指导。法庭建立了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协调处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将辖区划分为三个片,明确三名法官分片包干,包片法官和各基层调解组织负责人人手一张指导调解联系卡,针对被调解人提出的问题,及时汇总归纳,商讨解决方法。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地区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对个案纠纷进行成因分析和法律指导,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大大降低了辖区内纠纷的成诉率。三是抓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法庭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2002年以来,法庭先后举办了《婚姻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知识讲座,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9次,召开联系会议5次,印发培训材料800余份,培训人员80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四是抓审判,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对起诉前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合法、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习惯的,尽可能促使当事人仍按原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解决纠纷。如廖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承办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确定由双方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承办法官与该村调解员多次交换意见,共同努力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两夫妻重归于好。五是抓指导,促进解决民间纠纷。法庭法官在人民调解员遇到问题需要帮助时,全力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如安成镇沿淮村两家养鸡专业户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赵家和李家分别处于一条狭窄小路的东西两侧,赵家向南做出口,李家向北做出口,此后李家扩建将出口改为南边,由于路面狭窄,双方常常为生产生活所受影响而互相指责,矛盾不断激化。法庭得知此事后,与该村调解员多次到双方家中,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李家经调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恢复了原来的出口。赵家也认识到自己的作法也不够冷静。功夫有负有心人,通过包片法官的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两家不但尽释前嫌,并且相处的比之前更好,一起即将激化的矛盾得以彻底化解。2002年以来,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处理民间纠纷1400余件次,成诉纠纷仅占5%,法庭直接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案件300余件次,有效地化解了民间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2年以来,泉山人民法庭干警人均年办案近120件,使1374起成诉纠纷通过和解方式矛盾得以化解,与此同时,他们通过巡回审理、个案指导等方式,大力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近千起可能成诉的纠纷矛盾得以消除化解,为辖区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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