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 发展 和 完善 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指违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时男早于22周岁,女早20周岁。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婚姻违法否认其效力时,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和处理,并产生法定的后果。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宣告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宣告机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以及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在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适用当然无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
①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②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依《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主要是为了尊重受胁迫方当事人本人对其婚姻关系的意愿。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有些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因与对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已经建立起一定感情,或者已经生育子女,故其本人已经愿意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而不愿意解除该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硬性规定一律将该婚姻予以撤销,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
毕业论文搜集整理:
发布人:编辑部 Tags: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本人文档均来自网络或原创,如出现侵权、商业广告以及各方面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请与我留言,本人立即删除!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兼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试论无效婚姻制度—兼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
上传日期: 08:13:13|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兼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官方公共微信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城市
您的位置: >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一)
来源:华律网整理 | 时间:日 | 浏览:12019 次
&&&&摘 要: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婚姻法》在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存在严重不足,带来了很多弊端。本文论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
摘 要:2001年《》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婚姻法》在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存在严重不足,带来了很多弊端。本文论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对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了具体构想。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忽视了这一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得相当粗略,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论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具体构想。一、无效婚姻概念之界定无效婚姻,一般认为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i]对无效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狭义的无效婚姻不包括可撤销婚姻。对无效婚姻概念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果作广义的理解,立法则不必设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但是采取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还是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争议。有人主张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不区别无效和可撤销,凡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均为无效婚姻,自结合时起否认其婚姻的效力。受此观点的影响,婚姻法修正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稿、第二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均以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为基础规定单一的无效婚姻制,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后来立法机关根据部分学者提出应当根据违反婚姻要件的轻重程度,在原因、请求权人、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区别对待,借鉴外国立法通例而区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建议,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ii]笔者赞同在立法上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因为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多样,违法轻重程度不一,如果一刀切地纳入一种违法形态,不利于对各种违法婚姻进行规范,也会给立法增加技术上的难度。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无效婚姻相关问题
无效婚姻热门栏目:
无效婚姻知识排行榜
12345678910
专业推荐律师
400- 400- 400-
全国婚姻家庭律师导航
华律网,您的免费法律顾问
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添加华律网官方微信,或直接搜索公众号“华律网”。最专业的法律在线咨询服务,分分钟解决您的法律困惑。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请点击【我要咨询】免费问律师。
服务涵盖全国 3108 个城市&&&&&&注册律师会员超过 12 万人&&&&&&每天为全国
1.3 万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效婚姻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