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政府职代会文件—编外聘用制人员招聘及管理规定的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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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高新区聘用人员招聘测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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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问人数:9159458 人2015益阳妇幼保健院聘用制护理人员招聘28人公告
09:59:50&&&来源:湖南省益阳市卫生局&&& 点击: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QQ群:&
根据医院发展需求及护理人员现状,经研究,决定招聘合同制护士28名,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热爱护理专业,医德医风高尚,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服从工作安排,思想进步,作风扎实,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学历及年龄:(1)大专以上(含大专)护理专业学历;(2)年龄30岁以下。
(三)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四)身体条件:(1)身体健康(无先天性、传染性疾病);(2)青霉素皮试(阴性)者;(3)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日至日上午12时止(周六、周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益阳市妇幼保健院护理部
(三)报名资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手写个人自荐材料和相片一张。
三、考录程序
(一)程序与安排:考试&考核&人事科组织面试&公布录用人员名单(考试考核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二)考试考核等项目分数分配比例分别为:考试30%,考核30%,面试40%。
四、录取与待遇
(一)最低录取分数线为综合得分70分。
(二)录用后试用期三个月,发基本工资,期满再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正式聘用,按照医院人事管理办法享受聘用人员待遇。
咨询电话:
联系人:王建玲、梁平
原标题:益阳市妇幼保健院聘用制护理人员招聘公告
益阳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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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乐]印发《关于广州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总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广 州 市 总 工 会
  《关于广州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总工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广州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聘用制度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市总工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市总工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促进市总工会事业的发展,按照《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市总工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核心。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突出重点,配套改革,逐渐完善,最终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市总工会各事业单位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职工,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三、聘用制度的要求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今年7月起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按照《聘用制度意见》要求,规范聘用工作组织、聘用程序、合同签订等聘用管理工作。  四、聘用制度的工作组织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在市总工会党组的统一部署下推行,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具体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各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小组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人事管理关系,由上级聘用工作组织负责。  聘用工作小组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聘用工作程序,负责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意见,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五、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科学设岗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各聘用单位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对不同类型的岗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的重要程度,设置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岗位可以设置若干岗位。  设置管理岗位要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体现专业技术任务或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设置工勤岗位要在定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体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目标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设岗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岗位设置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编制。对设置的岗位要确定其性质,明确其职责,提出岗位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享受的工资待遇。对于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一般不设置固定岗位,可采用短期聘用人员的办法解决。  六、人员聘用的工作程序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为:(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聘用合同是明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以书面的聘用合同形式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职工双方平等的人事主体地位,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聘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包括: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及费用、继续教育、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八、聘用合同的期限  (一)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3至5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签订约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若受聘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待合同期满后重新确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三)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  (六)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首次聘用前已分配到事业单位,至首次聘用时未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九、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择优聘用的,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合同的各项必须具备的内容及终止、解除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对受聘人员造成的损失。  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与两名及以上受聘人员共同订立一份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含事业单位党政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总工会委托组织人事部门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三)经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四)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六)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七)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日止,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年满五十二岁,女年满四十七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首次实行聘用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违背。  (九)首次实行聘用制,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的规定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文执行)的患病职工,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或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对首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十一)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十二)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  (十三)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关〔2000〕1号)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十五)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十、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保证社会稳定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首次聘用人员时,应以原考核结果为依据,或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选聘本单位现有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今后,凡编制内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应试行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竞聘中,应优先考虑本单位现有人员,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选聘。  十一、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十二、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要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强化受聘人员按受聘岗位享受其工资待遇。受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人员,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从事工勤岗位的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十三、完善聘用考核制度  考核是人事管理中“进、管、出”的重要环节,考核结果是晋升、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在受聘岗位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能简单以聘用合同代替聘后管理。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聘用工作小组应在群众评议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聘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解、续聘意见。对于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培训,变更聘用合同;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若受聘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聘用工作小组申请复议。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四、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同时,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制定配套的工资分配政策,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工资分配形式上,可实行按岗定薪、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等分配制度。允许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记载,受聘人员的实际收入按受聘岗位规定的工资待遇计发。当被聘人员解聘、调动或退休时,仍按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档案工资介绍工资标准或核发退休费。通过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五、聘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和续签  (一)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受聘者,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但出现《聘用制度意见》第六部分或双方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除聘用情形的,其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  (六)根据《聘用制度意见》规定,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而没有通知或者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一个月受聘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受聘人员。  (七)聘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双方事前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变更情形出现的,或者因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而必须调整岗位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方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况出现的,即可办理聘用合同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告终止:1、合同期满;2、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3、受聘人员退休;4、受聘人员死亡。  (九)聘用合同期满前,聘用单位是否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日至合同到期前20日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在收到聘用单位续签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  (十)当事人一方未按前款规定书面通知或答复对方的,视为原聘用合同条件不变情况下同意续签,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或未书面通知或答复对方且原聘用合同期满后又拒绝在原聘用合同条件不变情况下续签合同的,应按受聘人员原聘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工资报酬的标准支付对方损失。  (十一)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十六、解除聘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一)在《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一次性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原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二)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期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或分立,其受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统一安排工作的,不用支付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因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调动或提拔离开原单位的,不用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辞职人员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  (四)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其中已经享受过一次性补助的工作年限不再予以补助。  (五)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六)聘用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一方的过错,造成聘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履行聘用合同中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总额(含违约金、赔偿金)一般不得超过受聘人员上年度在聘用单位取得的货币性总收入的1.5倍,但属于出资培训、保密等方面损失赔偿除外。  十七、实行聘用制度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一)实行聘用制度后,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充分调动广大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制定的分配制度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总工会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备案。  (二)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首次实行聘用制,原在编职工在流动期间由聘用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下同)、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流动期满前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减半返还流动期所发放的工资。  (四)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五)首次实行聘用制,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原在编职工,在未聘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应按月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待岗期满后,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聘用单位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并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标准给付一次性补助。  (六)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  (七)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原固定职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退休时,仍享受现行退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给予补足。  (九)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十)工勤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可按该岗位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十八、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聘用与被聘用关系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一经确立,就是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或者对聘用合同规定条款以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上级或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九、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挖渠、后分流的措施,通过内部转岗、培训上岗、创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内部待聘人员,要发给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再就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在没有妥善安排未聘人员的情况下,各单位不得简单地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  二十、加强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规范人员聘用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加强指导、协调,认真做好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本单位聘用制度的稳步推行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推动市总工会事业的发展。
广州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方法步骤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2005年6月中、下旬召开有各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广州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动员大会,由市总领导作动员、部署和提出工作要求。动员大会后,举办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培训班,对各事业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领导、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和操作水平。培训的内容:一是解读《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二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方法及操作实务;三是聘用合同参考文本及条款解释及其操作。  在动员、培训的基础上,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文件和政策,统一职工对改革的认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至11月底)  各单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制订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聘用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聘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行聘用制的范围、政策措施、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等。各单位要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等工作。各单位在7月底前基本完成聘用方案的制定,8月底前完成方案的批准和核准工作,11月底前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择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总工会组织部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05年底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工作。各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及时对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同时要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把取得的成绩、获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设想或建议向市总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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