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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保荐总结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保荐机构”)保荐的
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IPO项目于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持续督导期截至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4年报披露日期
总结报告申报时间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强、唐绍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12,60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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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进行尽职调查;统
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
作,并对进行发行上市辅导;根据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及相关其他文件;按照保荐机构的执业规范,通过立项、内核程序,将全套申请
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报。
(二)证监会审核、发行及上市阶段
组织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
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和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首次公开发行有关
的文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共同确
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排;协助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三)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工作:督导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
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募集资金使用,并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出具
保荐意见;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
求定期对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跟踪报告等
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于201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2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197,521.2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042,478.76元。截至日,
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9,515,265.74元(含募集资金本金和募集资金储存于专户期
间的利息)。
督导期内,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以下调整:
1、经公司2011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经保荐机构发表审核意见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将原来计划的租赁工业生产厂房(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三号1-8层
工业厂房)建设募投项目变更为使用自有工业生产厂房用于部分募投项目的建
2、经公司2013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经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经保荐机构发布审核意见和独立董事发布独立意
见,公司将原来计划的租赁工业生产厂房(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三号9-12层
工业厂房)建设募投项目变更为使用自有工业生产厂房用于部分募投项目的建
3、经公司2014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经保荐机构发布审核意见和独立董事发布独
立意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减少了设备投入金额,增加了
流动资金投入金额。
截止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投资完毕,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对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能够较好地配合
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内容有关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等。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
合本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
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国强 唐绍刚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保荐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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