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力安全交通事故视频频

昨天记者获悉,山东省第二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工作将在下半年启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奉献一份爱心,圆孩子一个梦想。12月23日,青州市供电公司发起了“微心愿”还愿活动,组织“善…
近日,青州市供电公司组织彩虹党员服务队走进王坟山区,开展线路冬季防火特巡…
入夏以来,雷雨多发,多雷雨天气极易造成电力线路、设备放电、发热、闪络等故障,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当天更新视频:91部 视频总数量:65660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电力安全生产教育片
视频类型:
人气:加载中...次点播
更新时间: 19:04
电力安全生产教育片详情
在线播放和下载地址: [ 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即可快速在线观看和下载 ]
您也许会喜欢这些视频
评论视频电力安全生产教育片
本站所有视频教程均从互联网精心收集,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E-mail:?当前位置: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阅读: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中国电力出版社
表1 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2 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4 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
表5 人身事故报告
表6 电网事故报告
表7 设备事故报告
表8 信息系统事件报告
表9-1 供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
表9-2 供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
表10-1 发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
表10-2 发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
表11-1 ______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
表11-2 ______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
表12-1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一)
表12-2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二)
表12-3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三)
表12-4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四)
表13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归类统计表
表14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用工类别统计表
表15-1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一)
表15-2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二)
表16 ____年____即时汇报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其中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规定及有关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接受并配合其调查、落实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报告和调查。
1.4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登记注册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
【释义】本规程适用的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含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和集体企业等)。公司系统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事故定义和级别
2.1 人身事故(事件)
【释义】以下除专指特定等级的事故或事件外,事故(事件)统称为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人身事故。
2.1.1.1 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1】公司系统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和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
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包括: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包括: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含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下同),以及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包括: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运行公司、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
【释义2】(1)本规程人身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交通、因公外出等发生的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事故。
(2)工作场所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仅限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凡变电站、厂(矿)区内,由于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非交通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原因填车辆(船只)伤害。
(4)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事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人身事故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发包委托其他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本条主要指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不包括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和2.1.1.1【释义2】中(3)所列情形。
2.1.1.4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参观、学习、培训等。
本条不包括2.1.1.3所列情形。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工、代训工、实习生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本条不包括2.1.1.3和2.1.1.4 所列情形。
2.1.2 人身事故等级
2.1.2.1 ()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日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人身事故(三级人身事件)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人身事故(四级人身事件)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2.5 五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释义】轻伤:按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2.1.2.6 六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2.1.2.7 七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4)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5)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范围内的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和城市电网负荷指省(自治区)、城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括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发、供电企业等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的最大负荷量,主要指电网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包括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事故处理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一个城市电网所有供电用户,包括公司系统各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2.2.2 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为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
为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场)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风电场)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风电场)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场)对外停电],下同。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停,是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下同。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下同。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是指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下同。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本规程中大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2.2.4 一般电网事故(四级电网事件)
为一般电网事故(四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本规程中小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2.2.5 五级电网事件
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解列前发电出力和供电负荷超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2.2.5.3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且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全停。
【释义】任一电压等级母线,是指同一变电站内220千伏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所有的母线,下同。
本条不适用于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下同。
2.2.5.5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跳闸。
2.2.5.6 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释义】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包括同杆双回和同杆多回线路,下同。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
2.2.5.8 500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50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机组脱网容量500兆瓦以上。
【释义】本条所指风电机组包括公司系统内各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管辖风电场的所有风电机组。
2.2.5.11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本条所指发电厂包括公司系统内各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管辖范围的所有发电厂。
2.2.5.12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释义】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划分依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执行,下同。
2.2.6 六级电网事件
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40兆瓦以上100兆瓦以下者。
2.2.6.2 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2.2.6.3 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跳闸。
2.2.6.4 220千伏(含330千伏)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条以上母线或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2.2.6.5 ±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换流单元均闭锁。
2.2.6.6 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2.2.6.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释义】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本条只针对电网实时正常运行非事故状态。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失去主保护;
【释义】 线路、母线主保护是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由于检修、线路接入等原因引起的母线保护正常退出除外。
(4)互为备用的两套安全自动装置(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集中式低频低压解列等)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2.2.6.8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2)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6.9 装机总容量200兆瓦以上10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2.6.10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2.2.7 七级电网事件
为七级电网事件:
2.2.7.1 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2.2.7.2 变电站内35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2.2.7.3 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计划停运。
2.2.7.4 110千伏(含66千伏)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条以上母线或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2.2.7.5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单换流单元闭锁。
2.2.7.6 110千伏(含66千伏)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2.2.7.7 110千伏(含66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2.2.7.8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2.2.8 八级电网事件
为八级电网事件:
2.2.8.1 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2.2.8.2 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配电站非计划全停。
2.2.8.3 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运行。
2.2.8.4 35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者。
2.3.3 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者;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者。
2.3.4 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 【释义】此处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确定的公司系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者;
(4)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者;
(5)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6)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者。
2.3.5 五级设备事件
为五级设备事件:
2.3.5.1 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 【释义】本条不包括特种设备事故,下同。
2.3.5.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释义】本体爆炸不包括套管、绝缘支柱、组合电器(GIS)外壳的爆炸或破裂,下同。
(2)500千伏以上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止运行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下同。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14天的也可视为14天内恢复运行,下同。
(4)50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5)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2.3.5.3 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5.4 主要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释义】主要发电设备是指: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等)。
&&& 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 (电缆)、厂用变压器等;
(2)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接地极等。
2.3.5.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2)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4)水电机组飞逸。
(5)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6)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2.3.5.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电力线路上的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且造成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超过10%直调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3)省电力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通信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释义】通信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是指电网自有的通信站对外通信全部中断,不包括其他公网运营商提供的生产用通信方式。
2.3.5.7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或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8小时以上,或延误送电、影响事故处理。
2.3.5.8 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高铁停运或其他单位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者。
2.3.5.9 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丢失;或因泄漏导致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影响者。
2.3.5.10 主要建筑物垮塌。
【释义】主要建筑物包括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等。
2.3.5.11 大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或机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失效;飞行器坠落(不涉及人员);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
2.3.6 六级设备事件
为六级设备事件:
2.3.6.1 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6.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4)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7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7天以上14天以下。
(5)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7)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8)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2.3.6.3 3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6.4 3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误(漏)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3.6.5 3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6.6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
(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或水电机组过速停机。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4)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5)主要构建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6)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7)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100兆瓦以上200兆瓦以下。
2.3.6.7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电厂、变电站场内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造成该通信站调度电话及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3)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本部通信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3.6.8 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8小时以上,或延误送电、影响事故处理。
2.3.6.9 小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操作系统失灵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3.7 七级设备事件
为七级设备事件:
2.3.7.1 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7.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110千伏(含66千伏、±12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2.3.7.3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
(2)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3)同一风电场内20台以上风电机组故障停运,或故障停运风电机组总容量超过50兆瓦。
2.3.7.4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省电力公司级以上单位电视电话会议,发生超过10%的参会单位音、视频中断;
(3)省电力公司级以上单位行政电话网故障,中断用户数量超过30%,且时间超过4小时。
2.3.7.5 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8小时以上,或延误送电、影响事故处理。
2.3.7.6 发生火灾。
【释义】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2.3.7.7 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轻小型重要受力工(机)器具(滑车、卡线器、连接器等)发生严重变形。
2.3.8 八级设备事件
为八级设备事件:
2.3.8.1 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8.2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设备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运行。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2.3.8.3 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2.3.8.4 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2.3.8.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6)风电机组故障停运。
2.3.8.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心站调度台全停,或调度交换网汇接中心单台调度交换机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30分钟;
(2)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通信中心站的调度交换录音系统故障,造成7天以上数据丢失或影响电网事故调查处理;
(3)承载220千伏以上线路保护、安全自动控制装置或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的通信光缆或电缆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
(4)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行政电话网中断,中断用户数量超过30%,且时间超过2小时;
(5)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所辖通信站点单台传输设备、数据网设备,因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8小时;
(6)通信异常造成未经批准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线路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道中断。
2.3.8.7 发生火警。
&&& 【释义】火警是指违背人的意志发生的非正常性的、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燃烧现象。
2.3.8.8 设备加工机械及其他一般(中小型)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
2.4 信息系统事件
2.4.1 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2.4.1.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外泄;或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4.1.2 营销、财务、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3天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1.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一个工作日)。
【释义】本地信息网络:指公司总部、分部、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本部、以及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局域网,下同。
2.4.1.4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影响范围:以考核单位信息网络或业务应用覆盖的所有下一级单位为总数,发生故障单位的数量与总数的比例,下同。
2.4.1.5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释义】一类业务应用包括营销业务应用;二类业务应用包括电力市场交易、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企业门户网站等系统;三类业务应用包括人资、财务、物资、项目、协同办公、综合管理等系统,下同。
服务中断:因网络通信中断、人为破坏、软件故障、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损坏、误操作等造成该系统业务非计划不可用,下同。
2.4.1.6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2.4.1.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2.4.2 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为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2.4.2.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公司秘密信息外泄,或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2.4.2.2 财务、营销、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2.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2.4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2.4.2.5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
2.4.2.6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2.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
2.4.3 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为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2.4.3.1 利用公司信息系统造成公司敏感信息外泄,或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
2.4.3.2 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
2.4.3.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
2.4.3.4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2.4.3.5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3.6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
2.4.3.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3.8 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全部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4 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为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2.4.4.1 除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外的其他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用造成一定影响。
2.4.4.2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
2.4.4.3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或二、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
2.4.4.4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
2.4.4.5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
2.4.4.6 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全部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30分钟;或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7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全部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1小时;或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4.8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本地或广域信息网络完全瘫痪,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事故归类统计
3.1 事故责任归类
3.1.1 主要责任,
【释义】主体包括引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1.2 同等责任,
【释义】同等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重要责任。
3.1.3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释义】(1)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确定的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同等以下责任。
(2)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3.2 不同性质事故的统计
3.2.1 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2.2 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
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3.2.4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
3.2.5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事件统计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统计为火灾事故。
3.2.6 发生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统计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
3.2.7 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同等以下责任的人身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
3.2.8 以下事故统计为农电人身事故。
3.2.8.1 代管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3.2.8.2 直管或控股时间不到2年的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3.2.8.3 直管、控股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所属农村供电所组织从事农村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10千伏及以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释义】农村供电所是指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其承担农村配电网运维、营业管理及供电服务。
3.3 人身事故统计
3.3.1 发生人身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中所有的人身伤亡。
【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下同。
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工具使用单位统计。
3.3.3 发生其余人身事故由伤亡员工所在单位统计。
【释义】本条仅适用于3.3.1和3.3.2以外的人身事故统计。
3.4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
3.4.1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供电公司级单位的事故。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事故。
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3.4.2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建设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给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业务),事故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4.3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或信息系统事故的,均由该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统计。
【释义】本条所指任何单位包括了公司系统内和系统外的所有单位。
3.4.4 公司系统内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验收移交生产前发生的设备事故,均由建设单位统计。施工单位施工设备事故由其自行统计。
&&& 【释义】本条所指建设单位指负责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全面建设管理的建设公司,非施工单位。
3.5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
3.5.1 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5.2 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暴风、雷击、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由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统计为一次事故。
3.5.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两次以上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按最高等级统计为一次事故。
3.5.4 由于同一个原因导致信息系统不可用、应用系统数据丢失、网络瘫痪等信息系统事件时,可按最高等级统计为一次事件。
3.6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
3.6.1 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公司系统内各相关单位均应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3.6.2 一次事故既构成人身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 电网事故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多行政区域的,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一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电网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该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8 由于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过失,如调度命令下达错误、保护定值整定错误等,造成输变电或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统计为一次事故。
事故即时报告
4.2 各有关单位
(1)发生五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和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相关分部。
(2)发生六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单位。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3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4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均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简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4)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5 即时报告后事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1.2 一般(四级)以上人身、五级以上电网、较大(三级)以上设备事故省电力公司
5.1.3 五级人身、六级电网事件,五级设备事件由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调查,国家电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
5.1.4 六级人身、七级电网、六级设备和七级由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
5.1.5 级人身、八级电网、七级设备和八级,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
5.2.1.1 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释义】本条中“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电气和热力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5.2.2.1 事故事故
5.2.2.4 调查组要及时整理出说明情况的图表和分析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1)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2)查明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停电用户性质,以及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等;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5.2.3.3 信息系统事件
(1)查明事件发生前系统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件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调查系统和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维护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查明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严重程度等。
5.2.4.4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情形。
5.2.4.5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
5.3.2 调查报告书
5.3.2.1 下列事故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见表1);
(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见表2);
(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表3);
(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见表4);
(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5.3.2.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发生后的30日内报送。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管理单位同意可延至60日。
5.3.2.3 上级管理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调查的组织单位。
5.3.2.4 符合5.3.2.1条所列事故(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统计报告(表)
6.1 月度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表)
6.1.1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有效工作日前3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当月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6.1.2 七级以上事故应报送月度事故快报,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
(2)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造成
6.1.3 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表):
(1)《人身事故报告》(见表5);
(2)《电网事故报告》(见表6);
(3)《设备事故报告》(见表7);
(4)《信息系统事件报告》;
(5)《月(年)综合统计表》(见表9-1、表9-2、表10-1、表10-2、表11-1、表11-2)。
6.1.4 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的要求:
(1)八级以上人身事故,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2)七级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35千伏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10千伏(含20千伏)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
(3)八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6.1.5 人身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
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和领导审核后上报。
6.1.6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应于次月3日前将事故报告报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于次月6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报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6.1.7 符合5.3.2.1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日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6.1.8 非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表)一并上报。
6.2 季度报告(表)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和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前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6.3 年度报告(表)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报送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见表12-1~表12-4)报送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见表12-1~表12-4)、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见表9-1、表9-2、表10-1、表10-2、表11-1、表1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6.4 填报及审批
6.4.1 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县供电公司级单位等为填报单位。
6.4.2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直属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各类报告(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各类报告(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7.1 安全周期
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7.2 发生五级以上人身事故中断有责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本规程2.1.1.4和2.1.1.5条款中,本单位无责的人身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
7.3 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7.4 除下述免责条款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发生六级以上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发生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中断发生事故的县供电公司级单位或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所属车间(工区、分部、分厂)的安全记录。
【释义】事故发生单位指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
7.4.1 因雨雪冰冻、暴风雪、雷击、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7.4.2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7.4.3 示范试验项目以及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7.4.4 非人员责任引起的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7.4.6 3572
7.4.7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7.4.8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7.4.9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故障,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7.4.10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7.4.11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发生五级及以下电网和设备事件且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
7.4.12 发生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运行管理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释义】上述7.4.5~7.4.12条款中所涉设备仅指输变电和发电设备。
7.5 发电厂(风电场)或用户引起的涉网事故,不中断输变电、供电单位和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安全记录。
【释义】本条包括公司系统内、外的所有发电厂(风电场)和用户。
7.6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发生六级以上中断安全记录的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时,同时中断管理该单位的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安全记录。
8.1 凡发生本规程未涉及到的公司系统相关的其他事故,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由国家电网公司进行事故等级、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
8.2 本规程中附表填报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报告统计《填报手册》”规定。
8.3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
8.4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号)、《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国家电网农[2004]5号)、《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及统计规定(试行)》(信息运安[号)同时废止。
表1& 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1. 事故名称(简题):_________& 事故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事故单位全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业别:___________________ &&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_____________
上级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
4. 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5.事故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原因分析:__________________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______人&& 重伤______人&& 轻伤______人
7.事故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8.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检查人:
9.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0.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11.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录音等):
&&&&&&&&&&&&&&&&&&&&&&&&&&&& 事故单位负责人:________ ________
&&&&&&&&&&&&&&&&&&&&&&&&&&&&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2& 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1. 事故名称(简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编号:_____________
2. 事故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事故等级:__________________;事故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事故起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至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5. 事故前电网运行工况(事故前电网实时运行方式,电网功率、电压、频率,气象条件等):
6. 事故发生、扩大和处置情况:
7. 事故原因及扩大原因:
8. 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少发电量、减供负荷及比例、停电用户数及比例、损坏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对重要用户影响情况等):
9. 事故暴露问题:
10.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检查人:
11.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2.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13. 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录音等):
&&&&&&&&&&&&&&&&&&&&&&&&&&& 事故单位负责人:________ ________
&&&&&&&&&&&&&&&&&&&&&&&&&&&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 事故名称(简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编号:_____________
2. 事故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事故等级:__________________;事故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事故起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5. 故障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型号/参数、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检修日期等):
6. 事故前运行工况:
7. 事故发生、扩大和处置情况:
8. 事故原因及扩大原因:
9. 事故损失情况(少发电量、少送电量、设备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损坏设备修复时间等):
10. 事故暴露问题:
11.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检查人:
12.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 事故单位负责人:________ ________
&&&&&&&&&&&&&&&&&&&&&&&&&&&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事件名称(简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编号:_____________
2. 事件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事件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事件主体类别:_________________;事件客体类别:_________________
5. 事件起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6、事件发生、扩大和处置情况:
7、事件发生原因及扩大原因:
8、事件的影响范围、损失、后果情况:
9、事件暴露问题:
10、防止事件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检查人:
11、事件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附件清单(包括运行记录、系统配置、系统日志文件、机房值班记录、操作单记录、操作票记录、安全设备日志、处理过程记录、调查记录等):
&&&&&&&&&&&&&&&&&&&&&&&&&&& 事件单位负责人:________ ________
&&&&&&&&&&&&&&&&&&&&&&&&&&& 主持事件调查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持事件调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版权所有:泉州市龙门滩引水工程管理处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东南路87号&&&&电话:1&&&&传真:9
邮编:362500&&&&邮箱:&&&&技术支持:&|&&&&&网站备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电力事故案例视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