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公寓续租申请书应满足什么条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站
索 引 号:14-00741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8/7/2014
标  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 键 词:人才公寓 管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59号
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我市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其他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保障;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六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引进到市区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五)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符合第六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1套人才公寓。其他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为两人合租一套,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申请租赁1套。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限申请租赁1套。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市区无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市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市属企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市区招商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局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由本人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
(二)受理。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房管局通过到用人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黄冈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三)入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黄冈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到市房管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其他入住手续。如遇到房源紧张,由市委组织部综合申请人学历、职称、经济状况和申请的先后顺序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进行一次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除须列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外,还须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由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按政策规定用途审批使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期满需要续租的,须提前2个月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续签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时,应提前办理有关退租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一)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2个月以上的;
(四)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市委组织部和市房管局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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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专版
星期五 出版
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给人才租住,限定租金标准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人才公寓租住坚持服务经济为主原则,优先满足企业人才的需求;坚持贡献导向原则,优先满足市内重点企业及其骨干人才的需求;坚持重点人才优先原则,优先满足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需求。  ▲人才公寓租住对象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工作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临政函〔2013〕45号)规定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人才公寓租住对象须与我市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无住房(含在我市未享受过福利性、政策性住房和批地建房或安家补助)。  ▲对以下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先租住:  (一)引进到我市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3+1”工业主导产业领域或科技服务、健康养生、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软件与信息六大服务业产业领域从事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相应岗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在我市工作期间,因实绩贡献、科研成果、技能成果等方面获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优秀奖项(等次)的人员;  ▲人才公寓申请租住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租住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市住保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一式三份、租住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住申请人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  (二)资格审核。市住保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公寓租住基本原则、规定条件并结合房源数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核准租住对象。  (三)入住办理。经核准的租住对象凭审核结果通知书及身份证与市住保办签订租住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入住等手续。&&  ▲人才公寓租住协议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保办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相应区域的租房市场价格提出意见,报市发改局核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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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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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工作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和《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2014年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基本条件
1.人才公寓租住对象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工作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临政函[2013]45号)文件规定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临安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2.人才公寓租住对象须与我市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安市内无住房(含在我市未享受过福利性、政策性住房和批地建房或安家补助)。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
3.人才公寓租住坚持服务经济为主原则,优先满足企业人才的需求;坚持贡献导向原则,优先满足市内重点企业及其骨干人才的需求;坚持重点人才优先原则,优先满足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需求。对以下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先租住:(1)引进到我市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3+1&工业主导产业领域或科技服务、健康养生、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软件与信息六大服务业产业领域从事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相应岗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在我市工作期间,因实绩贡献、科研成果、技能成果等方面获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优秀奖项(等次)的人员;(3)经批准认可符合优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房源情况及配租原则
本次计划推出人才公寓住房40套,房源位于万马路北段东侧、新环城北路南侧&衣锦人家&小区。户型主要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面积为50&60平方米,配备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符合优先租住条件的申请对象优先租住,优先租住申请对象人数多于房源数,在确保重点人才前提下,通过摇号确定租住对象;优先租住申请对象人数少于房源数则直接确定为租住对象,剩余房源提供给其他申请对象租住,人数多于剩余房源数则通过摇号确定租住对象。单身的租住对象原则上安排两人合租一套公寓,携带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租住对象单独安排租住一套公寓。
三、租金标准
按照临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衣锦人家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临价〔2014 〕008号)文件精神执行,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互联网络费、物业费等由租住人员自行支付。
租住人才公寓并在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按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安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审核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择优确定建议人选,报送市住保办。申请材料包括《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可登陆临安市住保办网站http:// .cn自行下载);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在临安市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学历学位、技术职称以及入选各类人才计划、荣誉奖项等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审核。市住保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公寓租住基本原则、规定条件并结合房源数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核准租住对象。
3.参加选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4.入住办理。租住对象与市住保办签订租住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入住等手续。租住协议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停租情形
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我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或在我市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三)有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或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行为的;
(四)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五)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六)违反租住协议的;
(七)具有其它不适宜租住情形的。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
六、申请时间
2014年10月10日起至日止。
咨询电话:(市住保办);(市委人才办)。
临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一、申请单位条件:
入驻黄浦的金融机构,以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缴纳税收,符合外滩金融集聚带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
二、申请入住人员条件:
(一)本区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单位引进的国内外优秀基层管理、操作层骨干人才;
(二)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涉及的金融业以及相关配套行业的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原则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上海无住房的人员。
三、租赁期限和补贴标准
(一)租赁合同半年或一年一签,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告知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或汇晶金融人才公寓办理相关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涉及的金融业以及相关配套行业引进的国外、境外优秀金融人才,其租赁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符合条件入住“黄浦区汇晶金融人才公寓”的人员,其租赁费由区人才发展资金按租赁房基价资助补贴30%。租赁补贴费用支付给汇晶金融人才公寓。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黄浦区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资助费申报表》四份,并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附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提出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归口)部门黄浦区金融办审核,审核通过,区金融办向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转交申请材料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报黄浦区人社局审批同意后,由黄浦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出具“黄浦区人才公寓租赁联系单”通知区汇晶金融人才公寓。
(五)区汇晶金融人才公寓与申请人办理入住租赁手续。签订有关责任书或协议,并告知具体的注意事项。
五、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学历证书
(二)本人身份证
(三)户籍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
(五)单位营业执照
(六)单位税务登记证
(七)填写《人才公寓租赁资助申请表》(四份)
上述材料查看原件(提供复印件)
六、退出机制
“黄浦区汇晶金融人才公寓”为短期租赁的过渡性周转用房,申请人入住后需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业主单位签订期满退房协议,租赁期满后应主动退让房间。
版权所有: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300号
联系电话:86-21- E-mail:rsjbgs@庆元县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当前位置:
关于开展第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受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了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充分解决我县高层次人才“住房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及庆政发〔2014〕71号等规定,决定开展第三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申请时间:2014年9月9日至9月16日。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本期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对象为庆元县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或学历上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聘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对象;
2.在聘的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的对象;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对象;
4.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的来庆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或专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庆元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一)租赁标准。本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推出的翔龙佳苑,已婚的对象可安排单独租住一套公寓,并优先配租,单身的对象提倡两人合租一套公寓(二居室)。
(二)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租赁房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原则上不超过三轮。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寓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提出其中一套公寓的退房申请,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三)租金标准。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原则按照庆政发〔2014〕71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费)。今后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表》(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的,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
3.学历学位证书(2002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技能等级证书;
5.县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介绍信;在企业上班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自申请租赁之日起需有1年以上服务期限)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户籍为县城老城区范围内农业户口或农转非的,需由国土部门开具《庆元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批地建房证明》;
7.2014年度企事业单位新招录、引进的人才未办理录用手续的,可先向招录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与选房,录用手续办妥后,再向县租赁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初审及公示。经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于2014年9月17日前向县租赁房管理中心申报,同时提供单位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庆元县公共租赁(人才公寓)申请人员汇总表》(高层次人才)(提供EXCEL版)。
(三)资格审查。由县住建局、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学历、学位证书提供原件)。
(四)县级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集中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人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抽签的顺序号选房。
六、其他事项
(一)除不可抗力外,符合人才公寓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的申请: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登记确认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3)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4)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协议的;
(5)签订租赁协议后放弃租房的。
(二)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保障或将所承担的住房出借、转租、空置及改变用途的,即解除租赁协议,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且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执行或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表》(高层次人才)(要求A4双面打印)、《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人员汇总表》(高层次人才)等可到公文交换平台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qyjs.net)下载。
中共庆元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石龙街32号
联系人:吴浩
联系电话:6122647&&& (手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石龙街32号
联系人:胡建锋
联系电话:6211221&&& (手机)
庆元县租赁房管理中心
地址:石龙街64号二楼
联系人:吴朦琳
电话:6113278&&& (手机)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表(高层次人才)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人员汇总表(高层次人才)
3.庆元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批地建房证明
4.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材料清单(高层次人才)
中共庆元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9日
主办:庆元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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