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v500驱动被告

突出使用“雷柏”字样,被告被判赔5万元
发表于: 9:33:59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雷柏公司)依法享有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而雷柏科创(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北京雷柏公司)在其生产的1800S无线键鼠套装产品与外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雷柏”字样,为此,深圳雷柏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雷柏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商标注册证号为5850813号,注册商标为“雷柏”,商标注册人为曾浩,注册类别为第九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鼠标垫;扬声器音箱;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日,经核准,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深圳雷柏公司。
北京雷柏公司的7404822号商标注册商标为“雷柏蓝光”,注册类别为第九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传真设备;调制解调器;集成电路;软盘盒;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磁盘;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
本案件议焦点为北京雷柏公司在1800S无线键鼠套装的产品包装盒和键盘、鼠标产品上使用“雷柏”字样是否在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是否与深圳雷柏公司的“雷柏”商标构成混淆和误认,以及北京雷柏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将深圳雷柏公司的证与被告北京雷柏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相对比,显然深圳雷柏公司的商标注册获准注册日期在前,且核定许可使用范围包括计算机键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等。而北京雷柏公司商标注册获准注册日期在后,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并未包括鼠标和计算机键盘,北京雷柏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已经超出其核定使用范围。
法院认为,北京雷柏公司在涉案1800S键鼠套装的包装盒和产品上重点突出、扩大使用了“雷柏”的汉字,相应的“蓝光”字样微缩,这一行为将会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1800S号产品来源于深圳雷柏公司,而将“蓝光”二字误解为商品的型号,从而对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客观上亦会影响深圳雷柏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北京雷柏公司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损害了深圳雷柏公司的商标专有使用权,降低了深圳雷柏公司的产品销售量。虽然在案件审理期间北京雷柏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生产的1800S号键鼠套装的新包装盒,但并未提交产品实物,仅凭包装盒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经停止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深圳雷柏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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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801-8185 E-mail: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穗花法知民初字第23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起建朝、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旗岭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旗岭大街6号。
负责人:钟新才。
委托代理人:欧学文,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起建朝、卢彦声,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委托代理人欧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注册商标第9类:“电脑;电脑轨迹球;电脑列表机;电脑游戏控制杆;滑鼠(鼠标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键盘;(商品截止)”等商品上注册了第5850813号商标“雷柏”和第6782915号商标“ΓΛΡΟΟ”。并一直合法享有这两个商标的所有权,至今有效。原告所生产的雷柏品牌键盘、鼠标等电脑产品销往全球,在业内一直享有良好的信誉,始终伫立于行业发展前端。从2009年至今一直是中国最受用户关注键鼠套装产品之一。在近几年键盘鼠标市场的分析报告中的受关注度也一直位列前三。属于中国鼠标市场主流品牌,有着极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有着超强的品牌竞争力。并且节能与环保的理念也深入该品牌,使之所生产的产品安全可靠。这也是消费大众所喜爱的原因之一。
然而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被告作为电脑用品销售商,理应销售合法的商品,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主观上应知或明知其采购并销售的是侵害商标权的假冒商品,但是被告利用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通过销售劣质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销售的假冒电子产品在使用安全上毫无保障,无法节能环保不说,还会对人体有害。让不知情的消费者在使用这种侵权的危险产品过程中,误以为原告的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切实保护合法注册的商标,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
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销售印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电脑鼠标、停止使用印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并销毁全部库存产品及包装盒;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整(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被告处购买了本案的侵权产品。第二,由于原告没有出具相应的购物发票,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侵权没有提供充分的依据。第三,原告诉求的经济损失5万元,而本案所涉产品价格为66元,二者差距较大,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热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了第6782915号“ΓΛΡΟ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鼠标垫;扬声器音箱;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2010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82915商标注册人由热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注册人地址也相应变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曾浩注册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鼠标垫;扬声器音箱;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0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5850813商标注册人由曾浩变更为原告,注册人地址也相应变更。
2012年8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兵来到座落在广州市花都区一家标识有“东福”字样的商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并经拍照,张兵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场购买“ΓΛΡΟΟ雷柏”鼠标一个,并取得《销售单》一张、《销售收据联》一张及名片一张。2012年8月10日,张兵在公证处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贴上公证处的封条,并将所有物品交与张兵自行保管。2012年10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南方第100102号《公证书》,证明张兵的上述行为属实,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四张照片为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其中一张照片为取证商场外观,可见“东福百货”字样及周边环境状况;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销售单》、《销售收据联》、名片复印件与原本相符,上述所购产品、《销售单》、《销售收据联》及名片原本经公证处封存后交由原告委托人张兵保管。
庭审经查验,(2012)粤广南方第100102号《公证书》所指封存实物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被封存外包装上标明取证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店名为:旗岭东福百货广场(无门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旗岭。经当庭开拆,被封存的鼠标印有“ΓΛΡΟΟ”商标图样、包装盒上印有“ΓΛΡΟΟ”、“雷柏”商标图样。原告向本院提交《销售单》、《销售收据联》及名片各一张。《销售单》全称为“东福(东源)百货销售单”,号码为0264080,商品名称为“鼠标”,金额66元,开具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盖有“东福百货有限公司(006)收银专用章”;《销售收据联》注明销售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编号为,盖有“东福电脑数码专用章”,地址注明为广州市花都区旗岭东福百货;名片为东福百货广场朱伟强主管名片,地址为花都区旗岭镇旗岭东福百货广场电脑专柜。被告认为公证书内容及销售单据等均不能证明案涉鼠标在被告处购买,也表示不能确定《公证书》所示商场外观照片具体地址及情况。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原告出具《鉴定证明书》一份,称:来源于公证书编号为(2012)粤广南方第100102号《公证书》所述产品,经鉴定,该产品属于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14日)、日用百货;市场店铺出租及管理。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是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旗岭大街6号,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鉴定证明书》、《销售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6782915号 “ΓΛΡΟΟ”商标、 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的使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问题。被告不确认涉案产品由其销售,但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经过公证处人员的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保全证据的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旗岭,店名为旗岭东福百货广场,与被告登记的经营地址资料吻合,购买场所标有“东福百货广场”、销售单上印有“东福(东源)百货销售单”及盖有“东福百货有限公司(006)收银专用章”,被告虽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故本院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根据《公证书》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可以辨别,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ΓΛΡΟΟ”、 “雷柏”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中的“ΓΛΡΟΟ”、 “雷柏”文字完全相同。而原告作为涉案产品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相关产品及商标进行鉴别。根据原告的《鉴定证明书》,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原告或者原告许可制造的商品。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所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ΓΛΡΟΟ”或 “雷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作为一家注册资金为50万元,自2008年开始核准进行经营、开业五年多的百货超市的分公司,进行连锁经营,理应对其中销售的商品有无合法来源,是否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虽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产品的销售形式、价格、侵权期间、后果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782915号 “ΓΛΡΟΟ”、 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销毁侵犯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782915号 “ΓΛΡΟΟ”、 第5850813号“雷柏”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存商品;
三、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5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25元,被告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旗岭店负担525元,被告负担受理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运如
人民陪审员&徐国棠
人民陪审员&杨晓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员&& 吴&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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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告刘新旺与被告雷柏平、姜中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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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新旺与被告雷柏平、姜中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等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阳民初字第 88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新旺,男。 委托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柏平,男。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中心,男。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凯轩花 园 1 栋 2 楼。 负责人王兴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王平,男。 原告刘新旺与被告雷柏平、姜中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等三 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小兵独任审判,书记员邓苏云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 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新旺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祥云、 被告雷柏平及 其委托代理人粟宝鑫、 被告姜中心、 被告安邦保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吴王平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新旺诉称: 2011 年 7 月 11 日,被告雷柏平驾驶所有权属被告姜中心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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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深圳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59?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阮春莉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深圳雷?????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曾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方亮,均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华,男,1990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现住中山市。原告深圳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公司)诉被告王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春莉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京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柏公司诉称:原告雷柏公司是第58508**号“雷柏”及第67829**号“гλρο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脑;电脑轨迹球;电脑列表机;电脑游戏控制杆;滑鼠(鼠标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键盘。原告雷柏公司生产的雷柏品牌的键盘、鼠标等产品销往全球,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从2009年至今,雷柏品牌键盘、鼠标等产品是中国最受用户关注的键鼠套装产品之一,其受关注的程度一直位于前三。雷柏品牌属于中国鼠标市场的主流品牌,有极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有超强的品牌竞争力,节能与环保的理念深入该品牌,其产品安全可靠,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原告雷柏公司发现被告王京华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雷柏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王京华作为电脑用品销售商,其主观上应知或明知其采购并销售的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仍然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原告雷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雷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京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雷柏公司第58508**号“雷柏”及第67829**号“гλροο”注册商标鼠标的行为;2.被告王京华赔偿原告雷柏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被告王京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雷柏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2)深证字第86150号公证书;2.(2012)深证字第86153号公证书;3.(2012)深证字第86151号公证书;4.(2012)深证字第86152号公证书;5.(2014)浙衢市证民字第651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实物;6.鉴定证明书;7.公证费发票;8.原告雷柏公司简介;9.(2012)穗花法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京华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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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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