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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哲论文484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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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马哲论文一篇 3000字,题材不限,标准论文格式,能帮帮忙吗
前天自己写完交了,果然没法偷懒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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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性质探析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
  论文摘要:从思维性质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反思思维,具有强烈的反思一批判理性特征,是对思维本身的再思考。亦即思维的思维。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系列思维的具体运行方式:实践思维、矛后思维、系统思维。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的最终目标却是提供一种思想方法,而非具体的知识。
  哲学具有自己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说:“哲学运思即是对异乎寻常之事的追问”I‘】I¨。这说明哲学之思是对异乎寻常之事去经验、去看、去听、去怀疑、去希望和梦想。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性质又如何呢?从思维性质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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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马哲论文价值观
若伸手可以超度这个世界;――“最美的妈妈”事件有感;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不是为了带走什么,而是为了留下;近几年来,总是觉得网络上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周边;事件?最美的妈妈?:;7月2日下午1点半左右,浙江杭州滨江区的一处住宅;这名徒手接住坠童的母亲,她叫做吴菊萍;她并不是这个坠楼女童的亲人,却能在这种千钧一发的;这件事情一出现在网络,就迅速被传播了开来,感动了
若伸手可以超度这个世界――“最美的妈妈”事件有感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不是为了带走什么,而是为了留下些什么。近几年来,总是觉得网络上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周边的议论,饭桌上的话题,都不停的重复着一些社会的阴暗,人文的败坏,道德的沦丧和心理的非正常现象,类似“躲猫猫死”,类似“我爸是李刚”,类似“活婴当死婴”,诸如此类的亚健康事件,到处都在批判着各种层出不穷的恶性现象,从开始的愤怒到慢慢的麻木,我们似乎都已经习惯了认同这个社会是浑浊的,制度是缺陷的,人性是自私的,天空好像都跟着变灰了。这时候忽然出现一则迅速传遍网络的事件“最美的妈妈”,它真的就像一道阳光,照亮了灰尘弥漫的人心,照亮了我们的眼睛,照亮了这个世界所有向善的心。事件?最美的妈妈?:7月2日下午1点半左右,浙江杭州滨江区的一处住宅小区内,一名两岁女童突然从10楼高空坠落,眼看一出悲剧即将上演。刹那间,刚好路过的一位年轻母亲毫不犹豫冲过去,徒手抱接了急速坠下的陌生女童,自己的左臂瞬间被巨大的冲击力撞成粉碎性骨折。但是,正因为她奋不顾身的这一接,女童妞妞稚嫩的生命得救了。这名徒手接住坠童的母亲,她叫做吴菊萍。她并不是这个坠楼女童的亲人,却能在这种千钧一发的时刻没有丝毫犹豫的伸出手去接,那是相当于290公斤的冲击力,砸到的若不是小臂,她失去的就是她正值壮年的生命。可是她却根本没有给自己思考的余地,看见一条生命向自己坠下,这位伟大的母亲本能的伸出了双臂,成就了这世间最美的一幕。这件事情一出现在网络,就迅速被传播了开来,感动了千千万万个国民,感动了这个大千纷纭的世界。杭州市授予其“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三八红旗手”称号,称她的事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人性大爱”。 素不相识的人们在妞妞居住的小区点燃爱心蜡烛,为妞妞祈福;因受伤无法哺乳,一位孩子刚满两个月的年轻母亲要为吴菊萍哺育孩子;北京企业家夫妇专程赶到杭州,分别为妞妞和吴菊萍捐出10万元爱心款;医院组织最好的专家,正在全力抢救妞妞和“最美妈妈”;而吴菊萍也获得了自己所在公司的20万元奖励,并被允许带薪休养……从一群人到另一群人,从一个机构到另一个机构,从媒体的积极传播到守望爱心的制度回应,因吴菊萍义举而激发的爱心接力,折射着人性的光辉,引导着社会向善。在这个炎热的夏季,有什么比这更能抚慰人们的心灵呢?而因“彭宇案”一度让人不相信“还有好人”,也不敢轻易行善的社会,正在变得温暖明亮,爱意涌动。这正是一种良性积极价值观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实我们的社会从来都不缺乏“美”和 “爱”,人心本善,只是需要一个良性的价值评价,来引导和激励人们和社会的价值观向更健康更积极的方向发展。它是承载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每一个社会公众其实也在发自内心呼唤着这样的价值观。网民们在网络上热炒“最美的妈妈”吴菊萍,有敬重和敬意的成份,但更涵盖着对整个社会良性风气的倡导和呼吁。这样的一个“最美”是无法用物质和金钱来衡量的,它是一种褒扬,也是一种认同,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吴菊萍女士的自我价值,被社会价值的实现而实现了。而吴菊萍女士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对于尊重生命的一个重要写照。对于生命的尊重,不仅仅是吴菊萍女士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近来种种感人的爱心救人事件,无论是深圳无惧危险以“天使之吻”救下轻生男的“最美少女”,或是为救素不相识的白血病少女弃考捐骨髓的湖北大学生杨力伟,他们都这样回应社会的赞誉――鲜活的生命就在那里,我不能什么也不做,看着他(她)消失。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原是一切真、善、美的根本。尊重生命,护佑生命,把生命提高到最有价值的地位。这样的生命意识激发社会向善力量。于个人言,是对自身生命的备加珍惜,对生活的信心;于他人言,是通过爱心善意可以帮助改变妞妞、轻生男、白血病少女等个体的命运;于整个社会言,则有助于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改变社会群体的命运,促进社会平稳的发展。这于当下尤其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如果我们能多一些对生命的热爱与责任,花季少年就不会轻易地选择轻生,年轻夫妻便不会轻率地让刚刚出生的孩子成为“愤怒的牺牲品”,药家鑫带给他人与自己的“生命之痛”可能不会发生;如果那些道德沦丧的毒奶粉生产企业、利欲熏心的煤矿业主、热衷强拆出一个“光辉GDP”的地方干部,能多一份对生命的敬畏,我们的社会就能更加和谐,才有美好未来。1932年,陶行知先生在《中国的人命》中写道,只有等到人命贵于财富,人命贵于安乐,人命贵于名誉,人命贵于权贵,人命贵于一切时,中国才站得起来。这句话过后80年,在“最美妈妈”用爱托举生命的感动中,在素不相识的人们护佑生命的爱的接力中,再次咀嚼这段话,感受着这种前行的力量,感受到这种神圣的了悟,激励着这个社会向更美好的一面发展。“最美的妈妈”吴菊萍有着一个7个月大的儿子,而为了拯救坠楼的陌生女童,小臂粉碎性骨折,她甚至无法再拥抱着自己的儿子,也许对所有母亲来说都是一个巨大又悲伤的冲击和遗憾,可是在采访的视频中,吴菊萍在病床上看着家人逗乐自己的小儿子时,却笑的那么自然和温暖。她说她是出于本能接住了坠楼的女童,可是面对无法无法行动的左臂,她有可以抱怨和要求补偿的权力,却依然没有丝毫后悔和索取。我想,这是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发自内心的怜惜,也是一个母亲对另一个母亲心灵相通的援助。人之所以为人,人类之所以历经重重灾难而生生不息,不正是因为这高贵的人性光辉吗??在念书时,我们可能会说‘无私奉献,舍己救人’,听来怎么像喊口号。但是现在,很多人说被我救妞妞的事感动,其实,我反而被他们感动,我只是恰巧接住了妞妞,却得到那么多关注的目光,有无数人关心我和妞妞伤势,送来数不清的花篮、水果篮,我也收获许多荣誉和光环。可是,更多荣誉应当属于那些护佑妞妞而默默付出的人,他们都是无名英雄。?吴菊萍说。 价值观是人生的方向,是力量的源泉,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决定了有什么样的作为;对一座城市而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很多需要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取舍的难题,也许没有像吴菊萍一样这么伟大的壮举,可是当我们的决定,是为了这个社会,为了这个国家,为了这个时代,哪怕在小的事情,它都因社会价值的实现而变得不再平凡。而作为当今的大学生,我的价值观也正因为这种良性价值观的引导而一点一点的完善着,我的社会责任感,我的公民道德观,正在慢慢的茁壮起来,虽然身边也有很多令人心灰意冷的现象,让我们缺失了人与人的信任和好感,让我们有时对这个社会茫然无措,但是,很多时候我更相信这个世界是向善的,是美好的,也许局部地区有小部分降雪,但大范围内还是天气晴朗的。因寒冷而知心尚且温热。冬天已经笼罩了这个北半球的国家,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56马哲论文价值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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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马哲方面的论文一篇 字数2000字左右 50
但要关于马哲方面
额~~~这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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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关键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1.实事: 生活实践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2.是:存在论真理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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