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架号第几位是年份lbercacb8fx833432是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董某某盗窃、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义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辉辉,男。因涉嫌盗窃,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雄伟,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抢劫罪,日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辉辉犯盗窃罪,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辉辉及辩护人郝雄伟律师,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驾驶一辆银灰色现代华泰特拉卡越野车(豫C53356)伙同王华里(另案处理)、董华洋(在逃)窜至义马市千秋路同心桥东侧北20米&佳乐宾馆&门口。董辉辉在此附近望风,王华里、董华洋持汽车强开工具(一个套筒,一个磨制成类似钥匙胚的冲击钻头)将停放在&佳乐宾馆&门口的蓝色起亚牌K2型汽车(豫GWY112)车门撬开盗走。该车于日晚在河南省巩义市抓获被告人董辉辉时,当场查获。该被盗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3412元。
2、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华里同一名网名为&快开6688&的湖南籍男子窜至沈丘县内。在沈丘县监察局东边车棚内将一辆灰色的现代牌途胜越野车(豫PZB996)车门撬开准备盗走,后发现该车电瓶无电、无法发动汽车。王华里叫董辉辉过来协助盗窃汽车,董辉辉同郭力携带电瓶及电源线到场,一同将该汽车盗走。事后湖南人将该汽车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湖北荆门人。湖南人、王华里将所得赃款分给董辉辉1500元。该被盗灰色现代途胜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4308元。
3、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郭力乘坐公共汽车窜至开封市区内。三人在龙亭区北仁义胡同华溪小区院东边的空地上发现一辆黄色海马福仕达面包车(豫BSC123)。后由董辉辉在附近望风,王华里持强开工具撬开汽车,二人将该汽车盗走。该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6411元。
4、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驾驶从开封市盗窃的海马福仕达面包车窜至周口项城市。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停放在项城市团结路&家家惠超市&对面路边的一辆白色起亚K2型汽车(豫PW8909)撬开,后由董辉辉驾驶撬开的K2汽车、王华里驾驶海马福仕达面包车,于同日晚到达山东省济宁市,将两辆被盗汽车出售给一山东人,得赃款12500元,王华里分得6000元赃款,其余赃款被二人一起挥霍。该白色起亚K2型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1695元。
5、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坐车窜至周口市交通路。董、王二人在交通路交通小区内发现一辆白色东风牌景逸型汽车(豫P1308N)。董辉辉持强开工具未将该汽车车门撬开,后由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该汽车车门撬开,二人将汽车盗走。该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5871元。
6、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驾驶从周口盗窃的东风景逸汽车窜至开封市金明区。该二人在金明区西郊乡土城新街318号门口、土城鑫丰池洗浴附近分别发现一辆红色比亚迪F0汽车(豫BW6505)和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0汽车(豫AZ861G);二人利用随身携带的强开工具将两辆比亚迪F0汽车先后盗走。后董辉辉、王华里二人在开封市高速路口,以12000元的价格将白色东风景逸汽车和黑色比亚迪F0汽车卖给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所得赃款被该二人一起挥霍。其中黑色比亚迪F0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8900元。
日左右,董辉辉等人在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西万转盘南300米城楼门口处以4500元的价格将从开封市盗窃来的红色比亚迪F0汽车卖给被告人刘某某,所得赃款被董辉辉等人一起挥霍。日,公安局侦查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时将其购买的红色比亚迪F0汽车查获。该被盗红色比亚迪F0汽车被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0433元。
7、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伙同王华里、董华洋乘公共汽车窜至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街农村信用社附近。三人在信用社北边的&向阳渔具店&门前发现一辆红色现代瑞纳款汽车(豫KMR299),董辉辉、董华洋在附近望风,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车撬开后,三人一同将车盗走。日晚,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在洛阳市市郊,以10000元的价格将从鄢陵县盗窃来红色瑞纳汽车卖给通过QQ事先联系的被告人杨某。该被盗现代瑞纳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9968元。被告人王华里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董辉辉、董华洋各分得赃款3000元。
被告人杨某购买赃车后,利用网络QQ联系,为该车伪造了一套汽车手续,并伙同邓松(在逃)更改了红色瑞纳汽车的车架号。于日将车在湖北省岳阳市以4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该陈某某在发现汽车手续为伪造时,于日报案至当地公安机关。日,公安局民警前往岳阳市将该车追回。
8、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驾驶在义马盗窃的蓝色起亚牌K2型汽车窜至新乡市封丘县。在封丘县南干道三颗树漆门市部门口发现一辆白色起亚牌K2型汽车(豫GZP277)后,董辉辉、董华洋在周围望风,王华里持汽车强开工具将车撬开。后三人再次驾驶蓝色起亚K2型汽车窜至封丘县振兴路中华内衣店门口,王华里持汽车强开工具将门口一辆红色现代瑞纳型汽车(豫G7M917)车门撬开。三人驾驶红色现代瑞纳型汽车、蓝色起亚牌K2型汽车到封丘县南干道,王华里驾驶已经撬开的白色起亚牌K2型汽车,三人每人驾驶一辆汽车逃窜至巩义市,并将三辆车藏匿于巩义市建设路一饭店门口。被盗白色起亚K2型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7207元;被盗红色现代瑞纳牌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76768元。
日凌晨,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在巩义市高速路口附近,将从封丘县盗窃的红色瑞纳汽车以9000元的价格再次卖给被告人雷某、马某某,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各分得赃款3000元。日被告人雷某到案后,雷某配合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渭南市将该车追回。
9、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内,以25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展迎朝、张志和(该二人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两辆被盗汽车,一辆为红色现代瑞纳汽车(浙GZ652P),一辆为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浙H63960)。被告人雷某在购买两辆被盗汽车后,在互联网QQ上发布出售二手汽车,先后以20000元的价格、15000元的价格将红色现代瑞纳被盗汽车、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出售给一陕西省渭南市籍男子,一陕西省籍男人。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价值50000元,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价值67000元。
1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乘高铁到达安徽省合肥市高铁站与被告人吴长春见面。后吴长春带领杨某乘坐出租车到达吴长春在蚌埠市盗窃的红色现代瑞纳汽车的藏车地点合肥市清溪路苗圃公司附近。杨某以12000元的价格将该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买走。杨某将该被盗汽车开往湖南省岳阳市,并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外号&爽哥&的岳阳籍男子。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现代瑞纳被盗汽车价值83963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郭力、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甲、徐某、杨某、郭某某、尹某、王乙、尚某某、张某某、湛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盗汽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作案工具及被盗汽车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辉辉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辉辉、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董辉辉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辉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董辉辉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驾驶一辆银灰色现代华泰特拉卡越野车(豫C53356)伙同王华里(另案处理)、董华洋(在逃)窜至义马市千秋路同心桥东侧北20米&佳乐宾馆&门口。董辉辉在此附近望风,王华里、董华洋持汽车强开工具(一个套筒,一个磨制成类似钥匙胚的冲击钻头)将停放在&佳乐宾馆&门口的蓝色起亚牌K2型汽车(豫GWY112)车门撬开盗走。该车于日晚在河南省巩义市抓获被告人董辉辉时,当场查获。该被盗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3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与辩解:时间大概是号凌晨0点左右,我借我老家邻居崔某某的现代越野车,我和董华阳、王华里准备去三门峡偷车,路过义马高速口时候,在义马转了一圈,准备走时在路边看见一辆蓝色K2,我不知道具体地址,大概位置在一个大桥附近,旁边有一个高层,时间大概是凌晨2点多,王华里和董华阳下车去偷车,我开着我朋友的越野车停在附近,王华里撬开车后,王华里和董华阳开车走时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去开封了,我开着车回洛阳了。
被害人王甲陈述:日,我将我的蓝色起亚牌K2车牌号豫GY112,车架号LGDLAA293B0046208,发动机号G4FAB5179745汽车停放在义马市千秋路同心桥东往北佳乐宾馆门口,17日凌晨被盗。
同案犯王华里证言,证明王华里、董辉辉、董华阳2013年11月的一天,在三门峡境内盗窃一辆蓝色起亚K2轿车的事实。
辨认笔录证明,义马市同心桥东头佳乐宾馆门口处就是被告人董辉辉伙同他人盗窃一辆蓝色起亚K2轿车的地方的事实。
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董辉辉所盗车辆蓝色起亚牌K2车牌号豫GY112,车架号LGDLAA293B0046208,发动机号G4FAB5179745汽车已退还受害人王甲的事实。
义市价鉴(2014)第2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蓝色起亚牌K2车牌号豫GY112,车架号LGDLAA293B0046208,发动机号G4FAB5179745汽车价值63412元。
2、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王华里(另案处理)同一名网名为&快开6688&的湖南籍男子窜至沈丘县内。在沈丘县监察局东边车棚内将一辆灰色的现代牌途胜越野车(豫PZB996)车门撬开准备盗走,后发现该车电瓶无电、无法发动汽车。王华里叫董辉辉过来协助盗窃汽车,董辉辉同郭力携带电瓶及电源线到场,一同将该汽车盗走。湖南人、王华里将所得赃款分给董辉辉1500元。该被盗灰色现代途胜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4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在日左右的上午一个湖南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住在速8宾馆内,我就给王华里打电话叫他去接他。一星期后的一天,王华里给我打电话说:&我俩(其中一个是那个湖南人)一块出去,在新区看见一辆银白色途胜,很长时间没有动,晚上我们去弄那辆车,你去不去。&我说:&晚上,有点事,不一定能去。&大概过了一、两个小时,王华里给我打电话说:&我们给车弄开了,车没有电,你想办法给我弄块电瓶过来。&我和郭力开着一辆尼桑阳光轿车带着一块电瓶去了。到沈丘新区广场处,我看到王华里和那个湖南人在一辆银白色途胜(车牌号记不清了)旁,我们一起把这辆途胜越野车打着火,他俩开着车走了。最后,那个湖南人联系了一个湖北荆门人给卖了卖了9000块钱。他们给我分了1500元。
被害人徐某陈述,证明沈丘县纪检委办公室主任徐某,日10点时发现单位的灰色现代途胜越野车丢了,到沈丘县刑警大队报案的事实。
同案犯王华里供述,大概是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董辉辉不知道从哪接过了一个湖南人,隔了一天,董辉辉去浙江了,他临走的时候叫我去接待那个湖南人。过来两天之后,董辉辉从浙江回来,我们就商量一起偷汽车。到了第二天晚上11点多的时候,我和湖南人来到在前一天踩好点的地方,这时我才看到要偷的车是一辆银白色的途胜越野车,汽车在一个车棚下面。在我俩走到离汽车有个七、八米远的地方时,他叫我在这看着附近的人给他放风,他去偷汽车。十几分钟后,他回到我身边给我说汽车弄开了,不过打不着火。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后,董辉辉开着一辆灰色的尼桑牌轿车带着郭力来宾馆接我们。直接去之前找的那辆途胜汽车处,到那董辉辉从车上拿了一个电瓶下来,去汽车那那个湖南人把汽车给发动着。到了第二天,董辉辉和那个湖南人开着那辆偷来的车,把汽车卖到湖北什么地方了,一共卖了9000块钱。
证人郭力证言与王华里证言基本一致,证明被告人董辉辉与王华里、郭力和一湖南人盗窃沈丘县纪检委白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的事实。
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董辉辉指认,河南省沈丘县淮河路沈丘县监察局门口东侧车棚内就是被告人董辉辉伙同他人盗窃沈丘县纪检委灰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的地点的事实。
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沈价鉴字(2014)5号、关于被盗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价值54308元。
3、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郭力乘公共汽车窜至开封市区内。三人在龙亭区北仁义胡同华溪小区院东边的空地上发现一辆黄色海马福仕达面包车(豫BSC123)。后由董辉辉在附近望风,王华里持强开工具撬开汽车,二人将该汽车盗走。该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6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号左右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和王华里、郭力三人坐大巴车到开封市区内。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的时候,我们转到开封河大附属医院附近的路边看到一辆土黄色的海马牌福仕达轿车(具体车牌号我记不清了),王华里拿着强开工具把汽车的驾驶室门打开,我坐副驾驶,郭力坐汽车后面。王华里把汽车打着火,我和他换了座位。我开着车拉着他俩一起回周口项城了,在路上我们把汽车的车牌号给扔了。
同案犯郭力陈述,证明2013年8月底,董辉辉、王华里、郭力在河南大学附近一小区偷盗一辆黄色面包车,该车是油气两用的事实。
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日,被害人发现自己的停放在开封市龙亭区花溪小区一辆黄色海马富仕达面包车被盗,车牌号是豫BSC123,发动机号C,车是油气两用的的事实。
被告人董辉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董辉辉伙同他人偷盗一辆黄色海马富仕达面包车的现场是河南省开封市华西小区7号楼一侧小铁房子前的事实。
义市价鉴(2014)第8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黄色海马富仕达面包车汽车价值26411元。
4、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驾驶从开封市盗窃的海马福仕达面包车窜至周口项城市。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停放在项城市团结路&家家惠超市&对面路边的一辆白色起亚K2型汽车(豫PW8909)撬开,后由董辉辉驾驶撬开的K2汽车、王华里驾驶海马福仕达面包车,于同日晚到达山东省济宁市,将两辆被盗汽车出售给一山东人,得赃款12500元,王华里分得6000元赃款,其余赃款被二人一起挥霍。该白色起亚K2型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1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日凌晨,我开着海马汽车带着王华里走到项城市的一个市标处,看到一辆白色的起亚牌K2型汽车。我把车停到K2旁,王华里下车用强开工具将汽车车门打开发动着。接着,我俩开着车直接开到山东菏泽单县,在路上我们把K2的车牌号给扔了,大概在晚上7、8点的时候,我们到济宁市一个叫什么强镇的地方。在那见到那个山东人,那个人对着这两辆车看看,觉得没有什么就直接付钱。两辆车共卖12500元,王华里分了6千多块钱,剩下的钱都被我们用来买偷车工具了。
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明日,发现自己停放在项城市团结南路的轿车被盗,是一辆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车牌号豫PW8909,车辆识别代号:LJDAA293D0245522,发动机号:D5622660的事实。
被告人董辉辉辨认笔录,证明河南省项城市团结南路佳佳惠超市对面北京奥璐金钟业有限公司项城总代理门市门口就是被告人董辉辉伙同他人盗窃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的现场。义市价鉴(2014)第8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车牌号豫PW8909,车辆识别代号:LJDAA293D0245522,发动机号:D5622660汽车价值81695元。
5、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乘车窜至周口市交通路。董、王二人在交通路交通小区内发现一辆白色东风牌景逸型汽车(豫P1308N)。董辉辉持强开工具未将该汽车车门撬开,后由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该汽车车门撬开,二人将汽车盗走。该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5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坐车窜至周口市交通路。董、王二人在交通路交通小区内发现一辆白色东风牌景逸型汽车(豫P1308N)。董辉辉持强开工具未将该汽车车门撬开,后由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该汽车车门撬开,二人将汽车盗走。
同案犯王华里陈述,证明事实与被告人董辉辉陈述一致。
被害人伊伟陈述,证明日,被害人到周口市公安局报案,自己的白色东风景逸轿车在周口市交通路交通小区丢失,车牌号:豫P1308N,发动机号:BB9900的事实。
被告人董辉辉辨认笔录,证明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交通住宅小区4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人行道就是董辉辉伙同他人盗窃白色东风景逸轿车现场的事实。
义市价鉴(2014)第8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东风景逸轿车,车牌号:豫P1308N,发动机号:BB9900的汽车价值45871元。
6、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窜至开封市金明区。该二人在金明区西郊乡土城新街318号门口、土城鑫丰池洗浴附近分别发现一辆红色比亚迪F0汽车(豫BW6505)和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0汽车(豫AZ861G);二人利用随身携带的强开工具将两辆比亚迪F0汽车先后盗走。后董辉辉、王华里二人在开封市高速路口,以12000元的价格将白色东风景逸汽车和黑色比亚迪F0汽车卖给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所得赃款被该二人一起挥霍。其中黑色比亚迪F0被盗汽车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8900元。日左右,董辉辉等人在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西万转盘南300米城楼门口处以4400元的价格将从开封市盗窃来的红色比亚迪F0汽车卖给被告人刘某某,所得赃款被董辉辉等人一起挥霍。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时将其购买的红色比亚迪F0汽车查获。该被盗红色比亚迪F0汽车被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0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陈述与辩解,证明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在开封市土城发现一辆红色比亚迪F0汽车(豫BW6505)和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0汽车(豫AZ861G);二人利用随身携带的强开工具将两辆比亚迪F0汽车先后盗走。后董辉辉、王华里二人在开封市高速路口,以12000元的价格将白色东风景逸汽车和黑色比亚迪F0汽车卖给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所得赃款被该二人一起挥霍的事实。
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一共买了三辆车,都是同一个人卖给我的,当时他跟我联系说他有一辆东风景逸,我们通过QQ商量好8000块成交,夜里在开封高速路口交易。去的时候我是和马某某一起去的,到开封的时候已经是夜里1点多了,我们电话联系确定了见面的地方。我们见面之后我看了一下车,准备付钱的时候他跟我说还有一辆比亚迪F0,我就让他开过来看看,他就打了个电话让人把F0也开到了高速路口,我们看过车之后就跟他商量价钱,最后我们商量好景逸7000块,比亚迪F05000块,两辆车一共12000块的价钱成交。然后我开着景逸,马某某开着比亚迪F0,我们一起直接上连霍高速回陕西了。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雷某一共购买了3辆汽车,一辆BYD牌F0,具体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清了;一辆东风牌汽车,银白色;一辆红色的瑞纳。
被告人刘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以4400元价格在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西万转盘南300米城门楼门口从被告人董辉辉处购买涉案被盗红色比亚迪F0汽车的事实。
被害人王乙陈述,证明日被害人王乙到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报案,称自己的红色比亚迪FO汽车在土城新街318号门口被盗,被盗车牌号豫BW6505,车辆型号QCJ7100L2,车辆识别号码LGXC14AAOA1197940,发动机号的事实。
被害人尚某某陈述,证明日被害人尚某某到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报案,称自己的黑色比亚迪FO汽车在土城鑫丰池洗浴东被盗,被盗车牌号豫AZ861G,发动机号0904490的事实。
被告人董辉辉、雷某的辨认笔录,互相证明董辉辉是卖涉案被盗黑色比亚迪FO汽车、白色东风景逸汽车的人,雷某是购买涉案被盗黑色比亚迪FO汽车、白色东风景逸汽车人的事实。
被告人董辉辉、刘某某的辨认笔录,互相证明董辉辉是卖涉案被盗红色比亚迪FO汽车的人,刘某某是购买涉案被盗红色比亚迪FO汽车人的事实。被告人董辉辉辨认笔录,证明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西万转盘南300米城门楼门口是其出售在开封市盗窃的红色比亚迪FO汽车的地点。
书证,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红色比亚迪FO被盗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汽车的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红色比亚迪FO汽车已发还被害人王乙的事实。
义市价鉴(2014)第5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红色比亚迪小汽车,识别码LGXC14AAOA1197940,发动机号:汽车价值20433元。
义市价鉴(2014)第8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黑色比亚迪小汽车,车牌号豫AZ861G,整车型号:QCJ7100L2汽车价值18900元。
7、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伙同王华里、董华洋乘公共汽车窜至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街农村信用社附近。三人在信用社北边的&向阳渔具店&门前发现一辆红色现代瑞纳款汽车(豫KMR299),董辉辉、董华洋在附近望风,王华里持强开工具将车撬开后,三人一同将车盗走。日晚,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在洛阳市市郊,以10000元的价格将从鄢陵县盗窃来红色瑞纳汽车卖给通过QQ事先联系的被告人杨某。该被盗现代瑞纳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9968元。被告人王华里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董辉辉、董华洋各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杨某购买赃车后,利用网络QQ联系,为该车伪造了一套汽车手续,并伙同邓松(在逃)更改了红色瑞纳汽车的车架号。于日将车在湖北省岳阳市以4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该陈某某在发现汽车手续为伪造时,于日报案至当地公安机关。日,义马市公安局民警前往岳阳市将该车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的一天,我、王华里、董华洋从老家坐公共汽车到许昌,又从许昌坐公共汽车到鄢陵,到鄢陵大概是晚上8点左右,我们在街上转悠物色目标。我们是在一条大路边,当时那条路正在修,路很宽,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红色端纳汽车在大路边停着,当时大概是凌晨2点左右,王华里撬的车门,我和董华阳在远处看着,等王华里撬开车门,他上去发动,发动着之后,他会闪下大灯,我和董华阳就过去开车,这次是我开着这辆车,他俩在后排坐着,我们从鄢陵开到许昌,再到郑州、焦作、洛阳。到洛阳后我们找了家宾馆住下,晚上我们把这辆车1万元卖给一个湖南人了。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日被告人杨某通过QQ群联系在河南洛阳购买被告人董辉辉等三人的一辆红色现代端纳汽车,价格11000元,被告人杨某花1200元购买一套假车手续,以42000元将此车转卖一湖南岳阳人。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日,被害人张某某到鄢陵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一辆红色现代端纳汽车丢失,该车车牌号豫KMR299,车辆识别代码号LBERCACB8DX419080,发动机号DB274227。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自己日,以4.2万元一辆红色现代端纳汽车,日发现该车手续是假的,到岳阳楼公安分局报案的事实。
同案犯王华里陈述,证明自己和董辉辉、董华阳在鄢陵县偷盗一辆瑞纳汽车,该车后备箱有一堆纸的事实。
被告人董辉辉辨认笔录,证明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街&向阳鱼具店&就是董辉辉伙同他人盗窃一辆红色端纳汽车的地点的事实。
扣押清单,证明义马市公安局扣押被害人陈某某持有的涉案一辆红色端纳汽车的事实;发还清单,证明义马市公安局已将涉案一辆红色端纳汽车归还受害人张某某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董辉辉是自己以10000元价格在河南洛阳从其手中购买一辆红色端纳汽车的人。
义市价鉴(2014)第5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北京现代红色瑞纳小汽车,识别码LBERCACB8DX419080,发动机号:DB274227汽车价值69968元。
8、日凌晨,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在封丘县南干道三颗树漆门市部门口发现一辆白色起亚牌K2型汽车(豫GZP277)后,董辉辉、董华洋在周围望风,王华里持汽车强开工具将车撬开。后三人窜至封丘县振兴路中华内衣店门口,王华里持汽车强开工具将门口一辆红色现代瑞纳型汽车(豫G7M917)车门撬开盗走。被盗白色起亚K2型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7207元;被盗红色现代瑞纳牌汽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76768元。
日凌晨,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在巩义市高速路口附近,将从封丘县盗窃的红色瑞纳汽车以9000元的价格再次卖给被告人雷某、马某某,被告人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三人各分得赃款3000元。日被告人雷某到案后,雷某配合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渭南市将该车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董辉辉的供述与辩解:时间大概是号,还是董辉辉、王华里、董华洋我们三个人,开着我们在义马偷的蓝色K2车在新乡封丘,具体地址我不清楚,大概位置是封丘郊区一条大路边,发现这辆白色K2车就停在一个门市门口,好像是卖建材的。时间大概是19号凌晨2点左右,王华里去撬的车,撬开之后我们没动这辆车,准备去找第四辆车。
偷的第四辆车是红色瑞纳。时间是19号凌晨2点多,还是在封丘,快到市区的位置,旁边有个医院,离第三辆车的位置有三、四公里,王华里撬的车,他撬开之后,我开着这辆瑞纳带着王华里,董华阳开着蓝色K2跟着我们,一块回到第三辆白色K2车那里,然后我开着蓝色K2,董华阳开着白色K2,王华里开着瑞纳。我们在巩义把这辆瑞纳以9000元卖给一个陕西渭南的人。
被告人雷某供述,证明被告人雷某和马某某在巩义市高速口以10000元价格购买一辆现代瑞纳轿车的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日,我和雷某晚上三、四点打的到达巩义,在巩义市高速口雷某以10000元价格购买一辆现代红色瑞纳轿车,我们就开着车回蒲城,将车停放在永久汽修店内。
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明日,自己的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在封丘县南干道三棵树漆门市部门口被盗,车牌号豫GZP277,车架号LGDLAA298C0167947,发动机号C5429000的事实。
被害人湛某某陈述,证明湛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红色瑞纳三厢汽车被盗,该车车牌号豫G7M917,车架号LBERCACB1DX404789,发动机号DB249205的事实。
同案犯王华里供述,证明自己和董辉辉在封丘县偷过一辆白色的K2轿车,在鄢陵县偷过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
扣押清单,证明日,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董辉辉持有的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车架号LJDLAA298C0167947的事实;扣押清单,证明日,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雷某持有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车架号LBERCACB1DX404789的事实;
发还清单,证明日,涉案被盗车辆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车架号LJDLAA298C0167947已由被害人朱某某领取的事实;发还清单,证明日,涉案被盗车辆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车架号LBERCACB1DX404789已由被害人湛某某领取的事实的事实。
义市价鉴(2014)第2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一辆白色起亚牌K2汽车,识别码LJDLAA293B0046208,发动机号G4FAB5179745汽车价值67207元。
义市价鉴(2014)第2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辉辉所盗车辆红色现代瑞纳小汽车,识别码LBERCACB1DX404789,发动机号:DB249205汽车价值76768元。
9、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内,以22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展迎朝、张志和(该二人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两辆被盗汽车,一辆为红色现代瑞纳汽车(浙GZ652P),一辆为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浙H63960)。被告人雷某在购买两辆被盗汽车后,在互联网QQ上发布出售二手汽车,先后以20000元的价格、15000元的价格将红色现代瑞纳被盗汽车、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出售给一陕西省渭南市籍男子。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价值50000元,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价值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内,以22500元的价格从一西安人手中购买两辆被盗汽车,一辆为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为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被告人雷某在购买两辆被盗汽车后,在互联网QQ上发布出售二手汽车,先后以20000元的价格、15000元的价格将红色现代瑞纳被盗汽车、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出售给一陕西省渭南籍男子的事实。
证人张志和、展迎朝证言,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张志和、展迎朝在浙江省义乌市一小区盗窃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一辆黑色起亚K2汽车,而后二人驾驶被盗车辆到陕西渭南白水县境内,以20000元价格卖掉的事实。
被害人孙某陈述,证明日,被害人孙某到义乌市公安局稠北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一辆红色现代轿车被盗,该车车架号LBERCADB2AX044605,发动机号AB761968的事实。
被害人骆某某陈述,证明日,被害人骆某某到义乌市公安局稠北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一辆黑色起亚轿车被盗,该车车架号LJDLAA192C0003563,发动机号C5251376的事实。
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义价鉴(号,证明涉案车辆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价值50000元,黑色东风起亚K2型汽车价值67000元的事实。
1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乘高铁到达安徽省合肥市高铁站与被告人吴长春见面。后吴长春带领杨某乘坐出租车到达吴长春在蚌埠市盗窃的红色现代瑞纳汽车的藏车地点合肥市清溪路苗圃公司附近。杨某以12000元的价格将该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买走。杨某将该被盗汽车开往湖南省岳阳市,并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外号&爽哥&的岳阳籍男子。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现代瑞纳被盗汽车价值83963元。
被告人杨某供述,证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某乘高铁到达安徽省合肥市高铁站与被告人吴长春见面。杨某以15000元的价格从吴长春手中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买走。杨某将该被盗汽车开往湖南省岳阳市,并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外号&爽哥&的岳阳籍男子的事实。
同案犯吴长春供述,证明日,吴长春在安徽省蚌埠市紫荆名流北苑小区附近偷盗一辆红色现代瑞纳汽车,连夜将该车驾至合肥,日,以12000元卖与一湖南男子的事实。
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明日,被害人陈某甲到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称自己的一辆红色现代瑞纳汽车在蚌埠市紫荆名流北苑小区北门路边被盗,车架号LBERCADB8CX256900,发动机号cb429927的事实。
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安价证鉴(2014)15号,证明涉案车辆红色现代瑞纳被盗汽车价值83963元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
本案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董辉辉、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证明及其他说明,证明被告人董辉辉、雷某、杨某、刘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2002)蒲刑初字第273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的事实;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董辉辉于日22时被办案民警曹红涛、平晓东、伊宁、赵伟涛等人在河南省巩义市建设路一家饭店门口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日晚,配合办案民警在三门峡市火车站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雷某、马某某抓获,有立功表现。日晚,董辉辉又配合办案民警在洛阳市龙门高铁站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归案,属于立功表现。
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办案人员依法从被告人董辉辉处搜出并扣押手机2部、强开工具3根、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等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辉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辉辉系本案从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节,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在车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董辉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董辉辉无前科,从轻处罚。2、被告人董辉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3、被告人董辉辉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董辉辉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辉辉、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在车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刑罚。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严重;2、被告人马某某有前科;3、被告人雷某、马某某、杨某、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董辉辉持有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强开工具3根、扳手、螺丝刀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底盘号是不是车架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