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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70篇论文涉数据造假遭国际期刊撤销
核心提示:国际期刊《晶体学报》近日发布通稿,来自中国井冈山大学的70篇论文涉嫌数据造假被该期刊撤销,同时所有投递自该校的论文都已被标记以检验真实性。
人民网12月26日报道《晶体学报》(Acta Crystallographica)近日发布社论通告,通过检测程序发现,至少有70篇发表在《晶体学报》C分卷或E分卷上的晶体结构报告存在数据造假行为,这些报告的作者在2006年至2008年间仅凭修改一套原始强度数据而发表系列文章。这些文章目前已被撤销,但社论表示,调查仍在继续,问题论文数量可能继续攀升。
社论透露,最初发现的伪造结构出自两个研究小组。通讯作者是H.Zhong博士和T.Liu教授,均来自中国井冈山大学。文章合作者包括井冈山大学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来自中国不同科研机构的作者。通讯作者与其合作者已经签字同意,将Zhong博士所发的41篇文章与Liu教授所发的29篇文章撤销。撤稿细节在新一期期刊上有详尽解释。而且,由于发现的问题文章来自于井冈山大学,所有由井冈山大学投递到《晶体学报》C或E的稿件现已被标记,并检查其真实性。
《晶体学报》简介
《晶体学报》有A, B, C, D, E 和 F 共6个分卷,都是国际晶体学界旗舰刊物, 归国际晶体学会领导。
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IF): 即某期刊前两年发(S, T)表的论文在统计当年(U)的被引用总次数 X(前两年总被引次数)除以该期刊在前两年(S, T)内发表的论文总数 Y(前两年总发文量)。这是一个国际上通行的期刊评价指标。公式为: IFU =(X(S,T) / 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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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70篇涉假论文遭国际期刊撤销事件调查
来源:  发布日期:日 
《晶体学报》E卷官方网站的页面截屏。
  阅读提示
  12月19日,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官方网站刊发社论,承认来自中国井冈山大学的两位教师至少70篇论文被证明是伪造的,决定撤销。29日,井冈山大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相关处理决定。
  这起“论文风波”究竟是怎样发生的?两年在一个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70篇,这背后是什么原因?《晶体学报》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期刊?中国的论文“数量大国”背后有怎样的泡沫……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报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造假教师被开除公职党籍
  29日,井冈山大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对两位造假教师钟华与刘涛的处理决定。
  井冈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今日认定,钟华、刘涛的行为分别属于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的“伪造或篡改数据”、“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和“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影响特别恶劣,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为此,井冈山大学决定,撤销钟华的造假学术成果,追回所有造假论文的全部奖励3.2万元;撤销刘涛的造假学术成果(因其论文内容不属于其专业研究范围,按学校规定,未予奖励)。撤销钟华、刘涛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解聘钟华、刘涛的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钟华、刘涛的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撤销钟华于日获得的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开除钟华、刘涛的公职;开除钟华党籍。
  两年70篇论文不可想象
  “看到这条消息,我的第一反应是很吃惊,两年70篇论文是不可想象的。”南京大学固体微结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王牧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个科学家,一年能够发3到5篇论文,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了。”
  王牧坦言,自己对《晶体学报》这份期刊不是很了解。但他知道有一类杂志,发表的论文和一般意义上的科学论文有所不同,比如用X光等设备获得一些新数据、新结构,只要此前未发表过的,就可以被杂志收录。“这和创新性研究有很大的区别。”王牧说。
  中科院理化所副所长黄勇研究员介绍,国际上有一类杂志,在理论原理很清楚的情况下,研究模式有成熟的模版。“比如你做出了一种新的晶体,有一套完整数据,就可以发表一篇文章。”
  “这杂志就像一本大字典,每篇论文代表一个新字。总字数有数万,常用字可能只有几千。但所有字都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别人可以查询,可以对比,可以重复。如果你造假,性质就完全变了,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影响非常恶劣。”黄勇说。
  造假者曾获3.2万元校方奖励
  造假者刘涛和钟华是如何在同一刊物上两年发表70篇论文的呢?
  两名当事人拒绝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对于他们的论文发表经过,校方也未具体透露。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细节,按照该校的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大量发表论文的钟华和刘涛曾获得学校3.2万元的奖励。
  根据日起执行的《井冈山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在《科学》、《自然》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在该校规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B类奖励2000元,C类奖励1000元。
  另外,凡当年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或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及SSCI、A&HCI中收录的学术论文,附加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SCI(科学引文索引)5000元/篇,EI(工程索引)4000元/篇,SCIE(扩展的科学引文索引)4000元/篇,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4000元/篇,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4000元/篇,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 4000元/篇。凡论文在其他国外检索文献上收录的,附加奖励1000元(含网络版)。而且上述所奖励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该校教职工或学生,且该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井冈山大学宣传部负责人表示,近3年来钟华和刘涛因发表论文数量过大,曾经引起部分同事和该校科研处的怀疑,但学校未予深查和追究。
  宣传部负责人坦承,化学化工学院还有10多名老师也在《晶体学报》发表过论文,不过他否认了记者提出的“是否还可能存在伪造数据发表论文”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钟华和刘涛是通过《晶体学报》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投稿,属个人行为。
  “对中国学术界负面影响很大”
  “70篇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如果确实是造假,这是一个很严重的事件。”黄勇研究员说,“这会给中国科学界的国际信誉造成较大的影响。”
  “纵观世界科学史,造假事件发生过很多,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确实很少见。”作为多年从事科学出版的国际专家,世界最大科技出版集团爱思唯尔科技部中国区总裁张玉国认为:“这个事件对中国学术界负面影响很大,对发表这些论文的《晶体学报》杂志也有负面影响。”
  “《晶体学报》的社论称,他们还在持续调查中。或许还有更多涉嫌造假的论文没有被发现。”张玉国说:“这么大量的造假论文,浪费和欺骗了众多专家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十分恶劣。”
  《晶体学报》E卷半数文章来自中国
  据调查,井冈山大学两名教师涉嫌伪造数据的论文大多发表在《晶体学报E卷:结构报告网络版》上。记者约请了国内权威学术杂志的一位资深编辑,去查询该杂志的有关情况,结果发现了更令人吃惊的信息。
  查询结果表明,中国已经连续几年在《晶体学报E卷:结构报告网络版》发文排在第一位,年9月该杂志共发文近1.5万篇,中国籍作者发文超过7500篇,占该杂志总文章的半数。
  更让人吃惊的是,其中一位作者是黑龙江大学的Shan Gao,自2004年至2009年,在《晶体学报E卷:结构报告网络版》中发表的论文为279篇。与这位作者相比,井冈山大学这两位讲师的发文数量还算比较少的。
  为何《晶体学报》被中国学者如此钟情?专家分析说,一方面,该杂志类型属于“晶体结构的数据库,门槛比较低,只要你解出的结构从未有人报道过,该杂志就会接受你的论文”;另一方面,该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是SCI或者SCI扩展级,这对某些想在国际三大检索上发表文章的“学者”,是很有吸引力的。
  “《晶体学报》依据解出的晶体难易程度等分卷发表,分为A、B、C、D、E等不同的专辑,其中E卷的影响因子最小,其次是C卷,而这两卷恰恰是中国文章最多的。”这位专家说。
  在《晶体学报》发稿,不难
  口述人:小 鲁 采访人:本报记者 任姗姗
  我是国内一所“211”大学药物化学专业的在读博士生,也有过在《晶体学报》E卷发表论文的经历。
  《晶体学报》的读者和供稿,主要面对研究晶体学、有机无机化学、生物学等专业的人。这份期刊有A、B、C、D、E五个卷别,E卷主要刊登发表有机物、无机物的分子结构的论文、数据。打个比方吧,就像一个“数据库”,如果有新发现的分子结构,就收入到这个“数据库”里,全世界该领域的研究者就可以通过检索“数据库”,查找到前人的数据成果,应用到下一步的研究中。
  相比《晶体学报》的其他几卷,E卷最易发表论文。要用国际上通行的期刊评价指标来衡量的话,E卷的影响因子只有0.3,比起高端的学术期刊,如《科学》影响因子将近30,《晶体学报》E卷简直就是“小儿科”级别。
  是一位师兄向我推荐的《晶体学报》E卷。师兄说,在这里发论文的门槛比较低。我在网上用搜索引擎一搜,就能搜到《晶体学报》的投稿网站。E卷的投稿方式有点特别,有一个投稿专用的软件,你只要把实验的关键数据和相关信息输入,就能自动生成一篇符合这个期刊需要的论文了。
  E卷录用的文章,主要是描述性的,把化合物的结构、特点用文字表述出来,然后附上化合物的结构图谱等,就可以了。就好比你买了一个杯子,你对这个杯子的外形、质地等进行一番描述,然后提交给这份期刊,并不需要太复杂的论证和学术水平。需要的实验周期很短。当然,最受我们欢迎的,还是发表周期短。我投稿两周后,就发表了。所以,一个人在这份期刊上发数篇论文,也是可能的。
  不知是因为《晶体学报》E卷的门槛太低,还是太受中国师生欢迎,从2008年起,E卷的学术级别从“SCI”降到了“SCI扩展”,而且开始收费。我运气不好,今年年初投稿时,为此交了150美元。
  听说过一些人造假数据骗取发表的事,我们对《晶体学报》的感情很是复杂。一方面,发表在这个期刊上的论文,对高校教师评职称、学生毕业拿学位、获得奖学金非常有利;另一方面,大家趋之若鹜,论文质量参差不齐,反倒把期刊口碑弄坏了。
  其实我也不想“为发表论文而发表”,但有什么办法呢?现在的学术评价体系,逼得你这样。我所在的学校,对博士毕业的最低要求,是必须有两篇SCI文章,一篇核心期刊论文,而且必须是实验型的。发表论文也是申请奖学金的最低门槛,并按照期刊级别、影响因子、署名位置来排位,老师的职称评比也有这个因素。就是这些“硬指标”,让不少人挖空心思想一些“抄近道”方法。《晶体学报》E卷这类“论文集散地”,当然格外受欢迎了――事实上,虽然《晶体学报》E卷现在收费了,但比较起来,仍比国内的SCI期刊“价廉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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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沙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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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未按期刊登注销公告能否给予登记的思考
  关于公司未按期刊登注销公告能否给予登记的思考  近日,金华指南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注销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在审查注销材料时发现,该公司于日经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当日成立清算...
  关于公司未按期刊登注销公告能否给予登记的思考
  近日,金华指南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注销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在审查注销材料时发现,该公司于日经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当日成立,确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日在金华日报上刊登注销公告,日公司将所有的债务清理完毕后,当日向我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因该公司在清算组成立后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不符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为此,各审查人员关于公司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清理债权债务的注销登记申请能否予以登记持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时限,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清算组未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刊登注销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属于程序上违法,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重新成立清算组,重新予以公告,不予以受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成立清算组,公司己进入申报债权期,它虽然超过了清算组成立后法定60日内公告期,但它在报刊上刊登了注销公告,且在公告45天后进行了债权债务清偿,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定时限,可以受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法律规定或设立人事先约定的事由发生后,停止其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是公司退出市场一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v日施行w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成立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报纸报样或证明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的审查要件,可以受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理由如下:
  1、公司股东关于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所形成的决议是各股东意思表示的结果,该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法定代表人依法召集主持召开股东会,三个股东全部参加股东会决议,代表100%的股权一致通过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的决定,程序合法。该决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清算组未在60日内在报刊上刊登注销公告,但这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依然合法有效。
  2、延迟公告未损害股东的权益。清算组的职责在于公司出现需要终止的事项时,对公司的出资、业务、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的清理,了结公司的相关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己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当日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一旦进入清算期间,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具体的经营活动,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依据清算组的职责,不会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及灭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除了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成员外,清算组的成员一般均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成员也即全体股东对清算报告进行确定,一方面再次说明股东解散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真实,另一方面也确认了清算结果,这并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3、延迟公告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要求公司注销公告的目的在于让未接到申报债权通知书的债权人得到债务人注销的通知,使债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财产在清偿其债务之前就不会随意分配或流失。该公司在清算组成立后第176日,在金华日报刊登注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均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它赋予未接到通知书法定公告期限,让债权人有时间来申报自己的债权,从某种意义来说,清算组成立后超过60天公告并未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从公司成立清算组&&注销公告&&公告45日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分配剩余财产,从具体的操作上看,未违反相关登记程序。
  4、注销公告报样或公告证明非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注销公告的时间不是登记机关审查的注销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只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v日施行w明确了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不是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之一。因而清算组需在成立后60天内公告不是公司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的审查要件。
  5、法律法规对延迟公告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对于超过清算组成立60日公告期限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未制定相应的条款,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要求重新成立清算组,重新刊登注销公告,就会在具体的操作中产生一些问题:一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经全体股东表决产生股东会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要求重新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就会重复产生两份表决事项相同的股东会决议;二是与《公司法》第184条相违背,如果重新召开股东会就违反公司应当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规定,属于迟延组织清算,那么迟延组织清算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重新要求登报公告,间接否认原公司注销公告法律效力,会影响股东权利行使,而且无形增加公司注销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平稳注销。
  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组未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公告,虽然不符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从登记角度来说,该公司在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是可以受理的。
  附相关条款:
  1、《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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