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跑车有什么用是用什么键什么?

qq飞车竟心罗伟是什么红人_百度知道
qq飞车竟心罗伟是什么红人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你点开红人馆看看,应该是荣誉红人吧,亲王。但绝对不是像其他人哗钉糕固蕹改革爽宫鲸说的是荣誉前十,那是老罗。老罗和罗伟是两个人。。。。看见一群呵呵瞎比比罗伟是老罗,我就真呵呵了。。。罗伟是车王,职业车手,老罗是娱乐玩家,竞心得队长。罗伟加盟了老罗的车队而已
荣誉红人 爱拍里面就有他
荣誉红人得到过很多奖项的
罗伟,貌似和田峰齐名,大赛经验比较多,竞心队长
荣誉红人00000
2014&谁是车王&总冠军
参加过很多大赛得到很多荣誉,所以是个红人
技术啊现在用的那个罗伟ahc是原来霸哥的
屌丝,客家车队的,冰怡前夫
应该是荣誉排名前十
其他类似问题
qq飞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qq飞车谁是车王罗伟vs熊蒙奇_百度知道
qq飞车谁是车王罗伟vs熊蒙奇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应该熊蒙奇吧
是熊蒙奇把
其他类似问题
qq飞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QQ飞车SSC2011冬季联赛成都站冠军罗伟专访 - 游久资料社/z/
您的位置:&&&&
QQ飞车SSC2011冬季联赛成都站冠军罗伟专访
来源:游戏资料社  游戏:qq飞车
&10月8日,全国各地的《QQ飞车》高手荟萃成都群雄竞技赛场,角逐SSC2011成都站“车王”殊荣。经过层层搏杀,来自电信大区的选手罗伟终于捧得桂冠,凯旋而归。实力打造经典,王者绝非偶然,那就让我们领略下冠军罗伟的绰约风姿吧。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没有谁是天生的王者,每一个成功者背后付出的努力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罗伟能取得今天的佳绩,所付出的汗水亦是令人钦佩的。罗伟自2008年6月份开始接触《QQ飞车》,便被其精美的画面,逼真的驾驶体验所深深吸引,无法自拔。虽然对《QQ飞车》有着如此的热情,但是一年过去了,罗伟的车技依旧无法长足提高,进入了死胡同。不过罗伟并没有放弃,他仍是每日苦练,成为顶尖高手是他的不灭信念。皇天不负苦心人,罗伟终于遇上了他在《QQ飞车》世界中的“贵人”――师傅念恩。念恩不仅天天亲自带罗伟跑车,还不时教导一些实战经验、技巧,久而久之,罗伟的技术终于逐渐上升,跻身顶尖飞车高手之列。只要心怀梦想,永不放弃,终能将梦想实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qq飞车热门文章
?&?&?&?&?&?&?&?&?&?&
qq飞车热门关键词
qq飞车推荐关键词
qq飞车推荐文章
?&?&?&?&?&?&?&?&?&?&
友情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
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罗伟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黔毕中民再终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驰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安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伟,男,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学韩,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懿,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忠国,男,汉族,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凤林,女,汉族,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光琴,女,汉族,日出生。
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伟、周忠国、赵凤林、赵光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黔毕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日作出(2012)黔毕中民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作出(2013)黔高民申字第323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光祥、再审被申请人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懿、再审被申请人周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罗伟起诉请求判决:罗伟误工费30839.80元,护理费14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60.00元,营养费5160.00元,车旅费10786.00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医疗费24364.68元,产品质量鉴定费2000.00元;赔偿刘俊祥医疗费8932.00元,其他费用13000.00元,鉴定费642.00元;合计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光琴注册登记的&兴发汽配店&主要由周忠国、赵凤林经营。该店销售被告巨驰公司生产的产品。巨驰公司原名称为&贵州安顺永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日期为日,日变更为&巨驰公司&。罗伟分别于日和7月20日在&兴发汽配店&购买了型号为140的刹车毂两个安装在贵F10910号汽车上,购买刹车毂时,周忠国承诺三个月内包换。罗伟购买的两个刹车毂在使用过程中未满三个月发生炸裂。罗伟于日将炸裂的两个刹车毂送到兴发汽配店更换了两个新刹车毂,并将更换的两个新刹车毂安装在贵F10910号汽车上。日,罗伟驾驶贵F10910号大货车由赫章向毕节行驶,16时20分,当车行至G326线615km+580m处(小地名:夹岩)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侧翻后滑出路面,翻履于右侧路坎下,造成罗伟、刘俊祥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日作出2006(第B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俊祥不负事故责任。贵F10910号车在事故发生地停放10多天后,罗伟家属联系修理厂将此车拖到修理厂维修时,修理厂发现罗伟于日在兴发汽配店更换的两个新刹车毂中有一个刹车毂炸裂,有一个刹车毂脱顶。
刘俊祥受伤后,于日至日在毕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4532.00元;于日至日在毕节康复医院一分院住院治疗63天,花去医疗费4400.00元。刘俊祥受伤后产生的费用,刘俊祥于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罗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刘俊祥于日自愿放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诉讼主张。刘俊祥与罗伟于日达成调解协议:&由罗伟于日下午5时给付刘俊祥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执行完毕)&。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日制作了(2007)黔毕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罗伟受伤后,于日至日在毕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1、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伴前臂手背广泛软组织挫裂伤,食、中、无名小指背伸肌健残缺;2、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3、前额顶部头皮裂伤。右耳门裂伤伴颅内损伤。出院记录的出院劝告处载明:院外继续治疗;随诊。花去医疗费10635.28元;于日至日在毕节市四通综合医院住院治疗51天,诊断:1、右手背皮肤瘢痕;2、右手指间关节伸直位僵硬;3、右尺桡骨畸形愈合;4、左桡骨陈旧性骨折,医疗费共计3785.72元。
罗伟的损伤经其申请,本院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日作出贵司警法(2010)监鉴字第044号伤残等级鉴定书,鉴定意见:1、右手五指呈伸直位,五指不能活动,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2、右踝关节不能活动,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费642.00元,交通费用170.00元。
涉案刹车毂经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书面通知巨驰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产品名称为灰铸铁件的牌号;2、产品名称为灰铸铁件的规格。巨驰公司收到通知后,给予书面答复,答复载明:现就我公司的有关产品答复如下:牌号HT100-HT350。规格:EQ153、EQ140、STR、BJ130、TK140、JT130、CA151、CA14及其他民用铸件等。由于规格较多,故我公司不再提供相应的材料。检测结果载明:由于委托方未能提供该断裂刹车毂样品的材料牌号、热处理工艺及石墨形状、珠光体含量、基体组织等指标的具体技术要求,故无法判断该刹车毂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GB/T《灰铸铁件》的技术要求;加上该刹车毂样品断裂时间过长,断口锈蚀严重,也不能依据断口形貌判断其断裂模式和起断点。此鉴定花去鉴定费用2000.00元。
按照黔高发(2006)26号文件要求,对日后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损害赔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年14143.00元,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00元/天,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年34188.00元,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年2224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日,贵F10910号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6(第B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俊祥不负事故责任。此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罗伟曾在兴发汽配店购买巨驰公司生产的刹车毂两个安装在贵F10910号车上使用,使用过程中,未满三个月即发生炸裂。后罗伟将炸裂的两个刹车毂于日到兴发汽配店重新更换了两个新的刹车毂,仅使用九天遂于日发生涉案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贵F10910号车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直至修理厂对该车维修时,发现两个刹车毂炸裂和脱顶。对该炸裂和脱顶的刹车毂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书面通知巨驰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产品名称为灰铸铁件的牌号;2、产品名称为灰铸铁件的规格。巨驰公司收到通知后,给予书面答复,答复载明:&现就我公司的有关产品答复如下:牌号HT100-HT350.规定:EQ153、EQ140、STR、BJ130、TK140、JT130、CA151、CA14及其他民用铸件等。由于规格较多,故我公司不再提供相应的材料&。检测结果载明:由于委托方未能提供该断裂刹车毂样品的材料牌号、热处理工艺及石墨形状、珠光体含量、基体组织等指标的具体技术要求,故无法判断该刹车毂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GB/T《灰铸铁件》的技术要求;加上该刹车毂样品断裂时间过长,断口锈蚀严重,也不能依据断口形貌判断其断裂模式和起断点。故由于巨驰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全,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判决炸裂和脱顶的刹车毂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BG/T《灰铸铁件》的技术要求。因此,推定涉案炸裂和脱顶的刹车毂质量不合格。综上,刹车毂的生产者巨驰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给罗伟造成的经济损失。罗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如下:一、刘俊祥受伤后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3000.00元(罗伟已垫付);二、罗伟受伤后产生的费用:1、医疗费14421.00元;2、护理费()*60=3656.39元;3、误工费()*60=5619.9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1800.00元;5、残疾赔偿金*(40%+1%)=元;6、伤残鉴定费642.00元;7、产品质量鉴定费2000.00元;8、交通费170.00元;共计元。即此次交通事故给罗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刘俊祥受伤后产生的费用13000.00元,罗伟受伤后产生的费用元,共计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产品质量鉴定费、交通费及罗伟已垫付支给刘俊祥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二、驳回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467.00元,由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445.00元,由罗伟承担2022.00元。
贵州安顺巨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罗伟提起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为了检测涉案刹车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该刹车毂进行鉴定,因巨驰配件公司不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判断该刹车毂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巨驰配件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该刹车毂质量不合格。故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结论情况下以推定的形式认定上诉人生产的刹车毂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而认定上诉人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在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前,罗伟曾在兴发汽配店购买巨驰公司生产的刹车毂两个安装在贵F10910号车上使用,使用过程中,未满三个月即发生炸裂。后罗伟将炸裂的两个刹车毂于日到兴发汽配店重新更换了两个新刹车毂,并安装在贵F10910号车上使用,仅使用九天就于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贵F10910号车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直至修理厂对该车维修时,发生两个刹车毂炸裂和脱顶。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罗伟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上是否就是使用上诉人生产的刹车毂、刹车毂发生断裂是否是质量问题及是否由于刹车毂发生断裂导致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被申请人罗伟在庭审中当庭提交证据:修理工的证词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新证据&之规定,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再审认为,在原一审中,为了检测涉案刹车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一审法院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该刹车毂进行鉴定,因巨驰配件公司不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判断该刹车毂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巨驰配件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该刹车毂质量不合格。经审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证书编号L0766。故巨驰公司称一审法院在没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再审申请人生产的刹车毂质量作出鉴定的情况下,以推定的形式认定申请人生产的刹车毂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而认定其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审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民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海 岚
审 判 员  徐 洪
代理审判员  唐诗懿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 健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按键精灵自动跑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