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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敏与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敏。委托代理人张振学,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竞秀公园。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敏与被上诉人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4)保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判后,张秀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学、被上诉人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日,原告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与被告张秀敏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自日起至日止,被告承包竞秀公园南门冷饮部,承包费为每年72000元;协议第11条约定:“甲乙双方均须无条件服从上级统一规划及政策变化。一切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合同到期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延长租赁期二年。日,保定市公用事业局2012年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中要对竞秀公园实施景观提升。但竞秀公园景观升级改造项目2013年初才启动实施。在此之前被告一直实际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设备从事经营活动。被告自2012年1月起未向原告交纳租赁费。以上事实有《协议书》、《保定市公用局2011年工作要点》、《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关于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经营摊点会议签到表、《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关于冷饮摊点合同到期房屋设备交接事宜的通知》、《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关于园内冷饮摊点整顿情况的汇报》、《安全检查记录表》、《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工作总结》、《2013年工作思路》、《会议记录》、照片一组、政府信息公开网文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与被告张秀敏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七份会议记录内容涉及了所有和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商户,并非特别针对被告。同时上述会议记录在时间上显示持续性及连贯性,会议记录最后时间为日,据此对原告向被告主张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租赁费用9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因《保定市公用事业局2012年工作要点》中要对竞秀公园实施景观提升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从而不应当负担租赁费的辩解理由,法院认为《保定市公用事业局2012年工作要点》中载明重点项目里有竞秀公园实施景观提升,但2012年并未实际实施,故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协议第11条的约定,如果遇到上级统一规划及政策变化,造成经济损失,由双方各自负担。此约定并非将由于上述原因而对原、被告造成损失的责任归责于对方,故被告应按双方协议约定交纳其经营期间的租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秀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租赁费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张秀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法院。判后,张秀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1、上诉人有《协议书》、《保定市公用事业局2012年工作要点》、照片、相关网页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2011年下半年已经开始实施竞秀公园景观提升改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有失公正;2、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七份会议记录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过租赁费与事实不符;3、因规划改造,被上诉人已不能提供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租赁物,违反了双方协议第11条的约定,致使上诉人严重亏损,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租赁费不符合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l、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到期后,上诉人又实际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租赁物直至2013年5月,根据上诉人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被上诉人主张相应的租赁费用并无不当;2、虽然竞秀公园有景观提升改造计划,但实际实施是在2013年3月左右,所以在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租赁物期间,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3、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因规划及政策原因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对于上诉人来说,其损失应该是经营利益的损失;对于被上诉人来说,是不能继续租赁导致的后期租赁费用损失。所以综合上述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敏提交的证据中均未载明竞秀公园景观提升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时间,故上诉人主张竞秀公园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景观升级改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保定市竞秀公园管理处提交的七份会议记录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其内容涉及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商户,且经营摊点会议签到表中亦有上诉人的签名,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协议第11条的约定,如果遇到上级统一规划及政策变化,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各自负担,而非将损失的产生全部归责于对方,由对方承担,双方亦可采取协商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故上诉人在经营状态下拒付租赁费的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张秀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荣昌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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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万伟丰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任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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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9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日在出席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致辞时表示,看中国经济,不能只看眼前、看局部、看“...&&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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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公布十大知产典型案例 近半数涉及互联网
10:17:32&&来源:北京日报&&作者:&&【】【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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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京高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和创新性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仅今年以来,北京高院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预计全市法院知产案件全年的收案量将增加30%至40%。
  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柏勇介绍,去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产案件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去年全年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32件,同比增长15.99%;审结10930件(含上年旧存),同比增长15.51%。市一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全年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9738件,同比增长250.29%。
  杨柏勇表示,今年到目前为止,北京高院已收到1400多件知产案件,去年全年的总数才2000多件,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今年第一季度,知产法院已经收案2400多件,预计全年知产类案件总数将超过一万件。
  北京高院昨天发布的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腾讯要求注册“QQ”商标被驳、苏州“稻香村”注册“稻香村及图”被驳等案例。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将“QQ”商标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后获得支持。腾讯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定,奇瑞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故驳回。
  据介绍,十大创新性案例则包括“城隍”商标争议行政案、电影《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案、“北大青鸟”特许经营合同案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表示,十大案例的评选在注重案件社会影响力的同时,突出裁判规则的确立,体现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比如,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具有一定的借鉴指导意义。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涉及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也关系到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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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判赔可超50万元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构成侵权的,判赔可以超过50万元。昨天,北京高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类知识产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作为指导性意见,首次明确若互联网公司未经原制作电视台许可,在网络上擅自传播综艺节目构成侵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50万元以上。节目的文字脚本等,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酌定赔偿时,将考虑收视率等因素。
  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北京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逐年递增,曾涉及“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现在各大电视台不断推出综艺节目,而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涉足自制综艺节目,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为了鼓励原创,市高院专门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组,制定了此解答作为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司法尺度。
  本解答中的综艺节目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文艺汇演类等。解答中明确提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这是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节目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则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焦彦表示,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综艺节目的自身情况,包括节目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是否提供下载等。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50万元以上。据悉,北京法院从1999年开始陆续审理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新类型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如1999年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央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案等。对于综艺节目的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多是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在900元至12万元不等。
  此外,关于综艺节目模式引进版权的问题,焦彦说,引进版权并不是法律概念,更多的是约定俗成的概念,一般多是制作模式的引进,包括具体操作规程等,在制作过程中也涉及到一些技术上的指导。因引进版权产生的一些纠纷,涉及到著作权的许可、制作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指导、技术合同纠纷等,具体法律关系要结合具体个案来分析。
编辑: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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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几件大事早知道北京市高院首发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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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高院首发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解答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北京法院网获悉,近年来,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为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常态,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司法尺度,促进我国电视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该《解答》。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解答》共十一个条款,确立了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方法,并对综艺节目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同时,《解答》进一步规范了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对综艺节目模式作出了界定。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从微信公众账号“如是娱乐法”处,获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如下:   1、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综艺节目?
  答:本《解答》中的综艺节目,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文艺汇演类等类型。   综艺节目可以区分为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本《解答》仅对综艺节目影像作出相关规定。   2、如何认定综艺节目影像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   答: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分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   现场综艺活动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与综艺节目影像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互不影响。   3、如何判断综艺节目影像是作品还是制品?
  答: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综艺节目影像,系机械方式录制完成,在场景选择、机位设置、镜头切换上只进行了简单调整,或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剪辑,认定为录像制品。   4、如何确定综艺节目影像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归属?   答:如无特别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片者享有综艺节目影像的著作权;或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者享有综艺节目影像的录像制作者权。   5、综艺节目影像作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应如何行使?
  答:综艺节目影像中的音乐、舞蹈、演说、戏剧、杂技等,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单独构成作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摄制综艺节目使用音乐、舞蹈、演说、戏剧、杂技等作品的,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无相反约定,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就他人使用综艺节目影像作品中单个作品的行为主张财产性权利的,不予支持。   6、综艺节目影像作品中,表演者权应如何行使?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摄制综艺节目使用表演者的表演的,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如无相反约定,表演者就他人使用综艺节目影像作品中的表演的行为主张财产性权利的,不予支持。   7、综艺节目影像制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应如何行使?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录像制作者使用音乐、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综艺节目的,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如无相反约定,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就他人使用综艺节目影像制品中的单个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主张权利的,予以支持。   8、如何认定未经许可使用综艺节目影像片段的行为?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以编辑整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综艺节目影像的部分内容的,构成对综艺节目影像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   9、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如何酌定赔偿数额?
  答: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综艺节目的自身情况。包括综艺节目的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等;(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侵权行为的方式,比如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下载、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使用节目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   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10、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答: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1、如何认识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性质?
  答: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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