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个2014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损害护理依赖标准给我吗?谢谢!127872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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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评定, 损害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目录前言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l& 躯体残疾者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2.2& 精神障碍者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ies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 loss of 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 of abilities for taking care of 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2.8& 护理依赖& dependence on being nursed&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2.9& 护理依赖程度& dependence levels of being nursed& 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2.10& 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 help with touch for the disabled by injury& 躯体残疾者需要他人给予抱、抬、搬、背等帮助。2.1 1& 治疗终结 medical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3 总则3.1 评定原则&&&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3.2 评定要求3.2.1 对被评定人应进行客观、全面、详细的查体,必要时应做相应的辅助检查。3.2.2 除被评定人主诉及主诉及其近亲属的陈述外,被鉴定人还应有客观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符合。3.2.3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见附录A。3.2.4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3.3 评定时机3.3.1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3.& 3.2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3.4 评定等级及比例3.4.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a) 完全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部分护理依赖。3.4.2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3.5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3、6 评定人条件&&& 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3.7 列举数字&&& 列举的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4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4.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4.1.1.1& 进食& 拿取食物,放人口中,咀嚼,咽下。4. 1.1.2& 床上活动& 床上活动包括:& a) 翻身;& b) 平移;& c) 起坐。4.1.1.3& 穿衣& 穿衣包括:& a) 穿脱上身衣服;& b) 穿脱下身衣服。4.1.1.4& 修饰& 修饰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4.1.1.5& 洗澡& 进人浴室,完成洗澡。4.1.1.6& 床椅转移& 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4.1.1.7& 行走& 行走包括:& a) 平地行走;& b) 上楼梯;& c) 下楼梯。4.1.1.8& 小便始末& 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4.1.1.9& 大便始末& 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4.1.1.10& 用厕& 用厕包括:& a) 蹲(坐)起;& b) 拭净;& c) 冲洗(倒掉);&&&& '& d) 整理衣裤。4.1,2 评定分值& 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0项评定分值见表1。& 表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00分)& 项目&&&&&&& 评定分值& 进食&&&&&&& &&& 10分能自主完成&&&&&&& &&& 5分经常依靠他人帮助把食物拿取到面前或身边才能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拿取食物和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或需他人喂食& 床上活动&&& 10分能自主完成4.1.1.2的a)、b)、c)&&& 5分需要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或只能完成4.1.1,2中的1项或2项,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2的a)、b)、c)& 穿衣&&& 10分能自主完成4.1.1.3的a)、b)&&&&&&& &&& 5分只能完成在4.1.1.3的a)或b)&&&&&&& &&&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3的a)和b)& 修饰&&& 5分能自主完成4.1.1.4的a)、b)、c)、d)&&& 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4在的a)、b)、c)、d)& 洗澡&&& 5分能自主完成&&& 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床椅转移&&& 15分能自主完成&&& 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 5分长期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行走&&& 15分能自主完成4.1,1.7的a)、b)、c)&&&&&&& &&& 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4.1.1.7的a)、b)、c)&&& 5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只能完成4.1.1.7的a),其余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7的a)、b)、c〉& 小便始末&&& 10分能自主完成&&& 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小便过程&&& 0分长期在床上小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小便& 大便始末&&& 10分能自主完成&&& 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大便过程&&&&&&& &&& 0分长期在床上大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大便& 用厕&&& 10分能自主完成4.1.1.10 的 a)、b)、c)、d)&&& 5分只能完成4.1.1.10的a)、b)、c)、d)中的3项以下,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或借助其他设施、辅助用具才能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才能完成4.1.1,10的a)、b)、c)、d)& 注1:看护,是指为了防止躯体残疾者在进行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大、小便等日常生活活动时出现摔倒、跌下等危险,而需他人经常照看。& 注2:扶助,是指躯体残疾者在进行日常生活活动时,需他人在旁边实施搀扶、护持等帮助,以防止躯体残疾者出现行走不稳、摔倒、跌下等危险。& 上述二种情况,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主要是靠自身的能力完成。4.1.& 3 计算4.1.3.1 根据躯体残疾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4.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4.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1 护理依赖4.2.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00分。4.2.1.2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4.2.1.3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4.2.2 护理依赖程度4.2.2.1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4.2.2.2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4.2.2.3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5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5.& 1.& 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5.1.1.1 进食& 进食是指:&&a) 按时;& b) 定量;& c) 在规定地点完成进食。& 以上3项无须他人提醒、引领、督促、控制或喂食,无厌食、拒食、绝食、暴饮暴食、不知饥饱等行为。5.1.1.2& 修饰&&& 修饰包括:&&& a) 梳头;&&& b) 洗脸;&&& c) 刷牙;&&& d) 剃须。& 以上4项不需他人帮助打水、准备洗漱用具等。5.1.1.3& 更衣&&& 更衣是指:&&& a) 穿脱衣服;&&& b) 定时更换衣服;&&& c) 按季节、天气、温度变化适时增减衣服。5.1.1.4 &理发、洗澡、剪指甲&& &&& 理发、洗澡、剪指甲是指:&&& a) 去理发店理发;&&& b) 去洗浴处洗澡;&&& c) 自己或要求他人帮助剪指甲。5.1.1.5& 整理个人卫生&&& 整理个人卫生包括:&&& a) 整理自己的床铺&&& b) 打扫室内卫生&&& c) 清洗衣物;&&& d) 女性能自理经期卫生,使用更换卫生巾、清洗内裤等。5.1.1.6& 小便始末&&& 小便始末是指:&&&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小便过程;&&& c) 清理小便。5.1.1.7& 大便始末&&& 大便始末是指:&&&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大便过程;&&& c) 清理大便。5.1.1.& 8& 外出行走&&& 外出行走是指:&&& a) 自主外出;&&& b) 通常能独自找回出发处;&&& c) 需要他人陪同。5.1.1.9& 睡眠&&& 睡眠是指:&&& a) 按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 b) 不能按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如昼夜颠倒、白天思睡、夜间不宁、晚上不睡、早晨不起等;&&& c) 睡眠需要他人监护、帮助。5.1.1.10& 服药&&& 服药是指:&&&&& &&&&& a) 保管药物;&&& b) 定时服药;&&& c) 定量服药。5.1.1.11&&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是指:&&& a) 使用炉灶;&&& b) 使用日用电器;&&& c) 使用自来水。5.1.1.12& 乘车&&& 乘车是指:&&& a) 能乘坐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b) 需要他人陪同;&&& c) 不能乘坐交通工具。5.1.2 评定分值&& &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2项评定分值见表2。&&&&&&&&&&&&& -&& 项目&&&&&&& 评分分值&&&&&&&&&&&&&& && 进食&&& 10分能自主完成5.1.1.1的a)、b)、c)&&&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引领、督促、控制才能完成5.1.1.1的a)、b)、c)中的1项或2项&& 0分完全靠他人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1的a)、b)、c)或需他人喂食& 修饰&&&&&&& &&& 10分能保持外貌整洁。自主完成5.1.1.2的a)、b)、c)、d)中2项以上&&&&&&& &&&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2的a)、b)、c)、d)中1项以上&&&&&&& &&& 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2的a)、b)和(或)c)、d)& 更衣&&&&&&& &&& 10分衣着得体。能自主完成5.1.1.3的a)、b)、c)&&&&&&& &&&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3的a)、b)、c)&&&&&&& &&& 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3的a)、b)、c)& 理发 洗澡 剪指甲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4的a)、b)、c)&&&&&&& &&&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帮助才能完成5.1.1.4的a)、b)、c)中1项以上&&&&&&& &&& 0分从不主动理发、洗澡、剪指甲,完全需他人强制、帮助才能完成5.1.1.4的a)、b)、c)& 整理个人卫生&&&&&&&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5的a)、b)、c),女性能自主完成5.1.1.5的d)&&&&&&& &&&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指导才能完成5.1.1.5的a)、b)、c)中的一项以上,女性在他人提醒、指导下才能完成5.1.1.5的d)&&&&&&& &&& 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5的a)、b)、c),女性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5的d)& 小便始末&&&&&&&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6的a)、b)、c)&&&&&&& &&&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才能完成5.1.1.6的a),5.1.1.6的b)、c)基本能自主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6的a)、b)、c)& 大便始末&&&&&&&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7的a)、b)、c)&&&&&&& &&&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才能完成5.1.1.7的a),5.1.1.7的b)、c)基本能自主完成&&&&&&& &&& 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7的a)、b)、c)& 外出行走&&&&&&&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8的a)、b)&&&&&&& &&& 5分完成5.1.1.8的a)、b)经常需要5.1.1.8的c),否则就有走失的危险;或从不外出&&&&&&& &&& 0分完成5.1.1.8的a)、b)必需5.1.1.8的c),否则就会丢失& 睡眠&&&&&&&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9的a)或偶有异常睡眠但不需要5.1.1.9的c)&&&&&&& &&& 5分有5.1.1.9的b)所列举异常睡眠表现1种以上,经常需要5.1.1.9的c)&&&&&&& &&& 0分有5.1.1.9的b)所列举异常睡眠表现1种以上,长期需要5.1.1.9的c)& 服药&&&&&&& &&& 10分不需要服药,或需要服药,但能遵照医嘱自主完成5.1.1.10的a)、b)、c)&&&&&&& &&& 5分需要服药,能自主完成5.1.1.10的a),但5.1.1.10的b)、c)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0分需要服药,均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10的a)、b)、c)&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 &&& 10分能自主安全使用5.1.1.11的a)、b)、c)&&&&&&& &&& 5分经常需他人指导、监护才能使用5.1.1.11的a)、b)、c)中1项以上&&&&&&& &&& 0分从不使用5.1.1.11的a)、b)、c)或使用5.1.1.11的a)、b)、c)经常发生危险& 乘车&&&&&&& &&& 10分能自主完成5.1.1.12的a)&&&&&&& &&& 5分需要5.1.1.12的b)才能完成5.1.1.12的a)&&&&&&& &&& 0分5.1.1.12的c)或在有5.1.1.12的b)的情况下也难完成5.1.1.12的a)5.1.& 3 计算5.1.3.1 根据精神障碍者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5.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5.& 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2.1 护理依赖5.2.1.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5.2.1. 2 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5.2.1.3 总分值在8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5.2.2 护理依赖程度5.2.2.1 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5.2.2.2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5.2.2.3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5.3 精神障碍者存在安全问题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3.1 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有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5.3.2 安全问题是指可能发生:& a) 白杀;& b) 自伤;& c) 打人;& d) 毁物;& e) 出走丢失;& f) 其他可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5.3.3 精神障碍者经常有上述安全问题项目中1项以上,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A.& 1 损伤参与度指损害因素对护理依赖后果作用的大小。A.2 损伤参与度的表示及划分比例A.2.1 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A.2.2 完全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A.2.3 主要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75%。A. 2.4 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后果,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A. 2.5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A. 2.6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 -& ˉc) 部分护理依赖50%。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C.1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如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C. 2 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比。如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C. 3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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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备注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其他指后续治疗、整容、康复费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营养费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60周岁—75周岁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丧葬费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入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不满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1、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2、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18周岁—60周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60周岁—75周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有其他扶养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在工伤事故中,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周岁—75周岁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问:受害人可同时请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吗?)附件: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3、《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9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0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五、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六、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3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八、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2、《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6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6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7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十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十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十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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