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 营改增对鉴证服务业的影响的毕业论文外文文献献,或者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研究的毕业论文外文文献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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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注会有没有影响?
发布时间: 13:26
来源:高顿网校
  营改增对注会有没有影响?
  行业主要从事验资、、咨询等相关服务,在税收上属于鉴证和咨询服务,是本次&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范围。本文将简要分析&营改增&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效应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效应分析
  &营改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影响;二是税收负担变化和转嫁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供求的营销产生影响;三是对行业内事务所之间竞争的影响。
  1、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影响。第一,一般计征方式下的影响分析。一般计征方式就是&营改增&后,会计师事务所达到条件,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计征增值税。按照方案,现代服务业为6%,原来的税率为5%,考虑不含税价格,&营改增&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其名义税率上升了0.67个百分点;由于没有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物耗统计数据,无法较为准确估算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2006年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占到营业收入的0.92%,主要组成为办公纸张占0.01%,电费0.30%,修理费0.21%,打印机、电脑等折旧费0.40%1,如果把较长时期折旧理解为可抵扣的购进,上述物耗占大约1%的水平(考虑员工工资与物耗价格成比例增长,2012年物耗比率也大约为1%),影响税负约为0.15个百分点,依此计算,按一般计税方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税负率约为5.85%.2012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总收入483.68亿元2,假定全部为境内业务收入(下同),估算缴纳营业税24.8410亿元,考虑不含税因素,2012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含税收入为460.65亿元,假设该行业全部按一般方式计征增值税,估算缴纳增值税26.9479亿元,2012年模拟&营改增&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值税比营业税增加2.7639亿元税收负担,增长幅度为11.13%.按照服务收入年均增幅20%计算,2013年该行业增值税比营业税增加3.2439亿元税收负担。第二,简易计征方式下的影响分析。简易计征方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达不到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或者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仍选择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简易计征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该方式下,会计师事务所税负为原来下降了2.09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41.80%.第三,综合计算注册会计师行业税负变化。由于缺乏超过500万元营业收入的税务所信息和对应的营业收入资料,以及一般纳税人事务所如何选择征收方式,我们难以给出确定的结论。我们按照其他行业的推定,结合该行业知识水平高、较为客观、理性的特点,比企业更容易达到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的特点,我们估计2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简易方式计征,8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一般方式计征(简记为&20%+80%&模式,下同)。那么,模拟2012年&营改增&后,该行业估算缴纳增值税24.32亿元,增值税比营业税增加了10.08亿元,增长幅度为70.72%;2013年营业收入亦按20%增长,该行业缴纳增值税29.19亿元,增值税比营业税增加了12.09亿元,增长幅度亦为70.72%.如果分别选择按照&10%+90%&、&30%+70%&、&40%+60%&、&50%+50%&、&60%+40%&、&70%+30%&、&80%+20%&、&90%+10%&模式,模拟估算2012年税收负担增加11.39亿元、8.76亿元、7.45亿元、6.14亿元、4.82亿元、3.51亿元、2.20亿元和0.89亿元,对应的增长幅度由79.94个百分点逐步下降到6.22个百分点。
  2、&营改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供求量和盈利水平的影响。第一,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据此抵扣。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属于供方市场条件下,&营改增&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提供服务的税收负担可以全部转嫁到接受服务方。第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盈利水平的影响。&营改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质是一项减税政策,无疑会提高该行业的盈利水平。如果不考虑转嫁税收负担对价格的影响,将2012年的接受服务方支付含税价格等额转换为模拟&营改增&后的不含税价格,该行业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算负担的税收就转化为财务利润。如果按照&10%+90%&、&20%+80%&、&30%+70%&、&40%+60%&、&50%+50%&、&60%+40%&、&70%+30%&、&80%+20%&、&90%+10%&模式,模拟估算2012年利润增加24.25亿元、21.56亿元、18.86亿元、16.17亿元、13.47亿元、10.78亿元、8.08亿元、5.39亿元和2.69亿元,对应的利润增长幅度分别为35.10%、31.20%、27.30%、23.40%、19.50%、15.60%、11.70%和7.80%.这表明,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税收负担增幅越大,利润的增幅也越大。这和一般的理解不同,但显而易见,增值额较大,说明事务所有较强的定价能力,盈利水平更高。
  3、 对行业内税务所之间竞争的影响。上面的分析主要围绕宏观进行,但是,由于每个事务所的市场地位不一、管理水平存在差异,&营改增&对行业内的竞争会生产较大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技术服务行业,近年的市场分化形成了典型的&二八现象&,即营业收入排前20%的事务所,其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了全行业营业收入的80%.&营改增&后,对员工业务素质高、管理规范、市场份额大的事务所更为有利,具有典型的马太效应,强者更强。估计 &营改增&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更为激励,并购重组力度可能加大。
  二、行业对策建议
  1、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分析研究和增值税政策的宣传。首先,每个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自己的业务资源和业务构成、成本费用结构和综合抵扣水平,在符合条例规定下,合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或者一般计税方式。一般来说,事务所主要服务对象为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申请认定为按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务所主要服务对象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人,建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其次,结合客户需求,分析&营改增&的市场变化,确定自己的营销策略。美国会计服务业务已经进入营销时代3.我们预计,未来咨询业务和税务顾问业务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甚至出现&井喷&现象。再次,加大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可以在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对象中抵扣,是价外税。事务所的宣传将国家&营改增&的减税政策转化为服务价格的&真金白银&,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2、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一定的和业务管理策略,有效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第一,部分业务外包。如将宣传广告(含创意)、数据管理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按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既培育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又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第二,可以适度提高员工办公资产配置水平。出于资产的有效管理目的,现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员工的移动电脑和业务书籍等一般不予购置。从降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看,适时适度购置和更新是可行的。第三,在规定限额内,劳保福利宜采取发放实物方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实证会表明,购进可以抵扣的实物,对增值税税负的降低效果非常明显。原因在于实物(电力)抵扣率远高于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税率。
  3、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走出去&步伐。大型会计师&走出去&既是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也是&营改增&的本来之一。在税收上,&走出去&的境外服务收入,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政策,这比原来的免税政策更优惠,不进本环节增值税免征,以前环节的增值税还可以退还。
  4、简易计税方式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走专业化之路,在注册会计师细化市场来谋求发展。很明显,简易计税方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行业竞争中难具优势。因此,它们可以选择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按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人为服务对象,尤其可以参与小微企业的咨询、鉴证和代理等服务与政府购买的相关服务。这一部分市场需求大,业务相对简单,大所难以顾及。换言之,就是把会计服务细化市场中发挥自身优势,谋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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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1“营改增”的概况1.1“营改增”的概念“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过去对生产产品企业征收增值税,对服务行业征收营业税的现象。现合二为一征收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2“营改增”所涉及行业表1试点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比较分析项目试点前试点后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其中,“应税劳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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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在我国服务行业中广泛存在,随着现代服务行业的不断转型和升级,营业税本身的税制缺陷给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阻力。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种,营业税对销售收入全额计税而增值税只对每一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计税。正是由于这种税制设计上的不同,使得计征营业税的行业在产业链流动循环过程中税负像“滚雪球”一样的增长,这种不断扩大的税收负担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营业税进行根本上的制度性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我国自1994年引入增值税以来,先后为增值税在我国的全面施行和推广做出了三次重大的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在我国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背景下提出来的,通过将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进行改征增值税的办法,以达到解决目前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通过对税负有增有减的选择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营改增”在全国的试点及推广不仅是为解决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制度性问题,更是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攻方向的第三产业...&
(本文共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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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由于征税时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出口时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因此服务业普遍存在重复征税、税负较高的问题,这是影响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碍之一。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2011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日,试点又分批扩展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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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日起,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随后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将增值税制度引入到服务业领域,并推广至全国范围,避免了重复征税,对于细化产业分工,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减轻工商企业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优化税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积极意义。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短期内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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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内容及一般影响1.1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内容(1)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明确将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进“营改增”试点范围,且我国的试点地区将从上海市逐步扩展到北京在内的8个试点省市地区,并在2012年年内分批启动。待改革时机条件成熟,将扩展至更多的其他行业,同时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推广。(2)税收帮扶政策主要体现在试点地区纳税人在税改前依法享受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在试点改革后增值税可以继续享有少征、免征或退税的优惠政策等六种情形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纳税负担。(3)我国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落脚地点和突破口在于扫清加重企业税负的路障,大力发挥税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保证现代服务业的有序发展。(4)改革主要集中于以信息技术、科技等为代表性的生产性服务业。在税率设置方面,现代服务业由先前课征5%的营业税转为改革后按6%课征增值税,且适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1.2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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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制下第一二产业普遍征收增值税,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这就使得征收营业税的现代服务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有将服务内部化的倾向,以此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这样做一方面使得服务行业无法完成专业化分工,另一方面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加重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负担。同时国际间的货物交易通常征收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但我国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服务出口的过程中无法完成出口退税,这与国际通行办法不一致,造成我国服务出口行业的行业壁垒。随着经济的发展,同一业主混业经营越来越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征收的情况下,按现行税收政策需要精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分别纳税,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我国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服务业企业购进货物时在采购环节缴纳了采购货物的增值税,由于其缴纳营业税,因此无法抵扣购进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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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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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原作者: 王爱萍|来自:
摘要: 鉴证咨询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被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广东省自日开始实施。本文结合笔者所在企业财务实际工作,阐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来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税收负担、财务指标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对策以及要注意完善的会计操作和内控措施。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日,国务院批准自从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广东等8个省市,试点行业延用“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广东省于日开始实施,笔者所在公司的两个主营业务板块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被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对财务管理,企业税负、财务指标产生了影响,同时也对公司财税筹划、经营效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影响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笔者所在企业的高速公路、桥梁检测和设计咨询服务就属于这一行业范畴,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范围。从日开始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附加税仍按营业税附加税比率不变,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即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其中,城市建设税=增值税应纳税额*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教育附加费=增值税应纳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2%。以笔者所在企业月份实施“营改增”的实际情况为例。纳入试点后计入损益的营业收入为5748.7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为344.92万元,当期账面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7.17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17.75万元。试点后计入损益的增值税附加税为43.87万元,试点后公司实际负担的税负为361.62万元,比试点前公司实际负担的税负增加14.28万元,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为-14.28万元。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营改增”对企业带来了如下影响:1、对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影响“营改增”前,适用按营业额全额5.7%的综合征税比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营业额全额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反应。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反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当期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当期增值税附加税,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额需要按照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后,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由于营业税采用简易核算模式,“营改增”后,采用抵扣模式,核算难度较原来有所增加,所得税清算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同时还带来了报表披露、税收抄报等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  2、对利润因素的影响(1)对营业收入科目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  额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使得计入利润表的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较试点前减少。  (2)对营业成本科目的影响。由于试点后满足条件的进项  税额可以抵扣,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较试点前减少,但由于目前抵扣链的不完整,使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特别是施工现场发生的成本,很难取得到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大。去年11-12月份两个月累计满足可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才27.17万元,仅占应营业收入的0.47%。  (3)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流转  税,其计提和缴纳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只有增值税附加税通过“营业税及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因此导致利润表上该科目的发生数较试点前减少。  (4)对利润总额科目的影响。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影响  数即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从我企业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去年11-12月份由“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利润总额减少14.2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了经营风险。  3、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按当期营业收入和综合征税比率5.7%计征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试点后,按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国税总局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计算依据的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增值税的税额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有关,还与纳税人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收入的比重,直接影响到鉴证咨询服务企业的“营改增”后所要承担的税负。从实际情况来看,去年11-12月份我企业实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4.9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7.17万元,增值税附加税为43.87万元,企业实际负担的税负为361.62万元,比试点前多增加税负14.28万元。如此看来,“营改增”反而增重了企业税负,与实施国家税改的目的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有悖。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抵扣链的不完整,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所致。  4、对发票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前,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只需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可,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合法票据,只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抵减的凭据;“营改增”后,相关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发票也因此而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类,国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有严格规定,须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使用金税盘开票,使用报税盘领购、抄报税。企业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满足可抵扣进项税条件的交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进而在下期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未经认证或超期认证的不能抵扣。对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较试点前有所更加。  二、“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在运营过程应关注的  问题1、投标阶段应关注的问题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营业额需进行价税分离后才计入营业收入,而非“营改增”前,营业额全额计入营业收入,因此,若“营改增”后,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在投标阶段需将“营改增”后税负的升降对项目利润带来的影响作为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1)对合作单位的选择  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就目前的经营方式来看,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分包、劳务外包等经营模式,“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轻重关键取决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结算价款和人才市场或劳务公司的劳务费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为鉴证咨询服务企业选择合作单位的重要标准。所以,“营改增”后,企业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就需更加规范化、合法化,并对其纳税人资质进行动态跟踪。  (2)对物资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进行重新梳理,规范供应商准入制度,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前,先向供应商发调查函,事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情况,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在约定合同价格时,应清楚区分合同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在供应商报价含税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同时,要尽可能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是专用发票。  三、鉴证咨询企业应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的措施  1、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的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特别是抄报税环节较之前复杂很多,对财务人员的执业素质、专业知识及财务核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原来的财务岗位职责、《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置,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传递和交接程序,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和抽查,有效防范发票管理舞弊,严堵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漏洞,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2、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税制差异和本次试点仅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施,容易导致抵扣链不完整,企业能取到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加重了企业税负等问题。为此,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备案和申请工作。同时,在新旧制度交替时,还应特别关注财税部门相关政策动态,关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问题,以及试点企业设计的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问题,完成相应的备案和申请工作,以争取最大程度的享受政策优惠,降低税负。 另外,企业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后实际税负增减及其对比分析和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分析税负变动原因,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机械设备投资更新的时间节点,合作单位的产值完成情况,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安排投资,从而达到合理节税目的,降低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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