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1991年日历表17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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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1年1月至2001年10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对1991年1月至2001年10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121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6份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0份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三)。在修改之前,这些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的,仍继续执行;不符合的条款则停止执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提出修订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施行。
  四、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154份文件,决定继续适用(目录见附件四)。
  附件一:1、10废止文件目录(121件)
  附件二:1、10失效文件目录(26件)
  附件三:1、10修改文件目录(40件)
  附件四:1、10继续适用文件目录(154件)
  二○○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一:
  1991年1月至2001年10月废止文件目录(121件)
  序号文号名称
  1.襄政办发[号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襄政办发[号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对公路运输车辆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3.襄政办发[号关于转发《襄樊市南河流域综合开发规划》的通知
  4.襄政办发[号转发市矿委关于履行全市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职能的报告的通知
  5.襄政发[1991]54号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6.襄政发[1991]68号襄樊市关于推动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的暂行规定
  7.襄政发[号襄樊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8.襄政发[号关于加强市区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9.襄政发[号关于支持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11.襄政发[号批转襄樊市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2.襄政发[号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13.襄政发[号批转市经委、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14.襄政发[1991]95号襄樊市市区自来水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15.襄政发[1991]96号关于印发襄樊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6.襄政发[1991]9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17.襄政发[1991]86号批转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经济活动中重视和加强法律手段的意见的通知
  18.襄政发[1992]5号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19.襄政发[1992]48号关于颁发湖北省襄樊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20.襄政发[1992]52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夏季麦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1.襄政发[1992]53号批转市卫生局、城建局关于加强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22.襄政发[1992]55号关于印发襄樊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3.襄政发[1992]57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襄政发[1992]76号批转市人民银行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
  25.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专利管理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6.襄政发[号印发襄樊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7.襄政发[号关于加强公路征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28.襄政发[号关于襄樊市市区城市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的规定
  29.襄政发[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30.襄政办发[1992]23号批转市地名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31.襄政办发[1992]32号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试点企业打破“三铁”意见的通知
  32.襄政办发[号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33.襄政发[1993]1号关于印发《襄樊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4.襄政发[1993]10号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5.襄政发[1993]33号批转市农牧业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作物种子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36.襄政发[1993]61号关于印发《襄樊市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7.襄政发[1993]93号关于印发在襄樊市区(市直)工业企业开展夺牌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38.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房地产开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9.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社会办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0.襄政发[号关于在实施宏观调控中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41.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2.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3.襄政发[号关于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44.襄政发[号批转市矿产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45.襄政办发[1993]6号批转市标准局等13个部门在全市实施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46.襄政办发[1993]8号关于印发襄樊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47.襄政办发[1993]36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襄樊市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开展公共必修课培训工作报告的通知
  48.襄政办发[1993]42号批转市农牧业局关于猫狗狂犬病防疫的意见的通知
  49.襄政办发[1993]57号转发市侨办关于学习宣传意见的通知
  50.襄政办发[1994]21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51.襄政发[1994]46号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廉政规定》的通知
  52.襄政发[1994]52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规定等3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53.襄政发[号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54.襄政发[号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5.襄政发[号印发襄樊市经营性收费监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56.襄政发[号襄樊市社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57.襄政发[号印发襄樊市非经营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58.襄政发[号批转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59.襄政发[号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0.襄政发[号关于建立市基本建设基金的决定
  61.襄政发[号关于对三资企业收费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62.襄政发[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罚没收入管理报告的通知
  63.襄政发[号批转市土地局、市体改委关于做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土地登记和土地估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64.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经济和社会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5.襄政发[1995]2号关于加快商办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66.襄政发[1995]8号关于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67.襄政发[1995]21号关于印发《襄樊市重点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科技人员等奖励办法》的通知
  68.襄政发[1995]61号关于建立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69.襄政发[1995]72号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巡逻警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70.襄政发[1995]82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旧城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71.襄政发[1995]92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征收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72.襄政发[1995]93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排污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73.襄政发[号印发《襄樊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74.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治理公路三乱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75.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6.襄政发[号关于贯彻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77.襄政发[号关于加快市场建设的决定
  78.襄政发[号关于鼓励企业盘活固定资产存量盘活流动资金的通知
  79.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预算外资金统一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0.襄政发[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1.襄政办发[1995]29号转发市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2.襄政办发[1995]30号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83.襄政办发[1995]49号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84.襄政办发[1995]50号批转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85.襄政办发[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搞好国有企业意见的通知
  86.襄政发[1996]3号印发襄樊市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行政处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87.襄政发[1996]5号襄樊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实施办法
  88.襄政发[1996]7号印发襄樊市鼓励企业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9.襄政发[1996]10号批转市建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强化市区建筑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90.襄政发[1996]12号印发襄樊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91.襄政发[1996]30号批转市城建局襄樊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92.襄政发[1996]36号批转市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全市人寿保险事业报告的通知
  93.襄政发[1996]57号印发襄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襄政发[1996]61号批转市公民义务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与用血管理制度报告的通知
  95.襄政发[1996]68号印发襄樊市市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96.襄政办发[号关于促进富康轿车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97.襄政发[1997]5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襄政发[1997]25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99.襄政发[1997]40号关于批转市卫生局襄樊市眼镜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0.襄政发[1997]54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襄政办发[1998]50号关于促进富康轿车销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2.襄政办发[1998]74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03.襄政办发[1998]86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104.襄政发[1998]2号关于印发《襄樊市机动车辆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105.襄政发[1998]4号关于印发襄樊市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06.襄政发[1998]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
  107.襄政发[1998]17号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108.襄政发[1998]30号关于印发襄樊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09.襄政发[1998]50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中小企业优势产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担保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110.襄政发[1998]51号关于促进特困企业租赁工作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111.襄政办发[1999]21号转发市建委关于襄樊市小城镇建设管理考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112.襄政办发[1999]25号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襄政办发[1999]35号关于印发市直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114.襄政办发[1999]84号转发市寿保公司关于推行家庭成员平安保险报告的通知
  115.襄政办发[1999]94号关于印发襄樊市清理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116.襄政发[1999]13号关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117.襄政发[1999]25号批转市监察局建管局关于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廉政监督报告的通知
  118.襄政发[1999]47号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19.襄政办发[2000]86号关于印发襄樊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120.襄政办发[2001]25号关于营造市场环境促进地产啤酒销售的通知
  121.襄政办发[2001]30号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订单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
  ......
&&&部分全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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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600170)公告正文
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沪东洲
     &&&&&&&&&&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
&&&&&&&&&&    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特别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了评估工作。
&&&&评估目的: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基准日:日。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范围为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截至日所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内,占地面积为158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评估方法: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采用假设开发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最后以加权平均确定委估地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评估结果:经评估,&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即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58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50,291,366元(大写:壹亿伍仟零贰拾玖万壹仟叁佰陆拾陆元)。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现行规定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日起计算至日止。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
                 &&&&&&&&&&&&&&&&&&&&&&&&&&&&&&&&&注册资产评估师:李启全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      &&沪东洲评报字〖2001〗第176号
&&&&一、绪言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概况
&&&&1、委托方: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
&&&&&&&注册资金:人民币壹拾亿叁仟万元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法定代表人:蒋志权
&&&&经营范围:国家外经贸部核准的对外经营和进出口业务,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配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建筑技术开发转让,机械设备租赁,商贸实业投资经销(除专项规定外)。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是一个以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业务为主,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制造、建筑材料生产、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宾馆餐饮服务等多个领域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20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单位之一,是国务院1998年表彰的全国14家先进企业和单位之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控股企业300余家,在1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或经营机构,拥有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在内的各类最高资质及交通部核发的公路施工一级资信。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现有职工45622人,2000年综合营业额达到184.59亿元,在施工程面积超过800万平方米,实现利税5.86亿元。
&&&&2、资产占有方: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10号
&&&&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亿叁仟柒佰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蒋志权
&&&&经营范围: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咨询、设备、材料、构配件生产、经营、销售,建筑技术开发转让,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以集团下属的总承包分公司及9家分别具有一级设计、施工、装饰资质的全资子公司的全部主营业务、相应优质资产和精良的骨干队伍进行重组,并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20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企业和上海市、建设部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其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建筑行业第二位、上海市第一位。近年来,该集团先后承建了东方明珠电视塔、南浦、杨浦、徐浦大桥、八万人体育场、地铁一号线、上海大剧院、金贸大厦、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80%以上的重大工程或标志性建筑。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其总股本为537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1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67元人民币,发行市盈率14.5倍,发行时每股净资产3.05元人民币,股票简称"上海建工",股票代码"600170"。
&&&&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系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
&&&&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仟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伯昌
&&&&经营范围:主营土建施工(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业设备安装,混凝土,金属构件加工,建筑机械制造,汽车修理,货运等。
&&&&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是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及一级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装饰施工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公司经济技术实力雄厚,在99年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50强评选中名列第二,上海建工集团首位。
&&&&公司以“拼搏、求实、创新、重誉”的企业精神为宗旨,在积极拓展市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进工程建设总承包管理、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年综合营业额达20亿余元。
&&&&三、评估目的
&&&&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上述经济行为已经下列文件批准:
&&&&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沪建集总(2001)财字第098号《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请示》;
&&&&2、该经济行为已获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核准,办理了上海市资产评估立项登记表,日期:日文号:沪(2001)评审立(354)号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截至日所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内,占地面积为158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及立项时申报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前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份资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内,占地面积为158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为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77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为上海鑫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因债权债务等原因,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协助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鑫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人民路777号地块,已被法院强制公开拍卖,并由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竞价购入,现已由法院协助将人民路777号(豫园街道24街坊5/2丘);面积为158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权利人为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证号为:沪房地市字(2001)第003027号。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日。
&&&&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的要求确定的。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
&&&&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及资产评估惯例,我们遵循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工作原则;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以及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资局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4、国资办发[1996]23号由原国家国资局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房地产估价规范》
&&&&8、其他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经济行为依据
&&&&9、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沪建集总(2001)财字第098号《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请示》;
&&&&10、该经济行为已获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核准,办理了上海市资产评估立项登记表,日期:日文号:沪(2001)评审立(354)号
&&&&(三)产权依据
&&&&1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3、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14、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6、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17、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8、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9、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20、房地产权证:证号为沪房地市字第号
&&&&2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函(1998)沪一中执字1543号文
&&&&22、上海国泰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
&&&&23、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沪房南字(1998)第0000654号
&&&&(四)取价依据
&&&&24、上海市建委颁发的“上海市九三建筑安装定额”及相应的计费标准
&&&&25、《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2001年第1-3期。
&&&&26、“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有关资料
&&&&27、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
&&&&28、委托方提供的会计报表和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29、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3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外汇汇率
&&&&31、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五)参考资料及其他
&&&&32、委托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及账册与凭证
&&&&33、委托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34、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
&&&&35、有关市场价格资料。
&&&&八、评估方法
&&&&评估思路及评估方法:
&&&&委估对象目前为商业用地,按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的规定,内环线以内为商业和住宅规划。结合人民路周围的人文环境,最佳用途应为商业和住宅。根据房地产评估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和房地产评估规范,对同一评估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人员认为委估对象是具有投资开发潜力的地块,因缺乏有关资料数据,难以适用市场比较法、目前尚无收益也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估价人员认为选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较为合适,并辅以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因为自从1998年公布了上海市基准地价后,基准地价在大多数的土地交易中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最后加权平均求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评估方法:
&&&&假设开发法──委估对象是一块未完成开发的商住基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的规定,首先按该地区城市规划规定的条件测算出该地块商、住开发的总建筑面积,调查同一供需圈、邻近区域该类住宅的现行市场价格,预测该房屋的楼价,以求取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价值。再按目前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变动情况计算建筑费、专业费用、利息、销售费用、税费、开发商利润,最后求得委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行市场价值。
&&&&计算公式:
&&&&地价=楼价-建筑费-专业费用-利息-销售费用-税费-开发商利润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以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为参照物,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地块的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与同一基准地价区域内平均条件相比较,将基准地价修正到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应用公式如下:
&&&&Pl=P0×RY×Rj×(1±Rd)(1±Ra)(1±Re)×Rp
&&&&Pl-评估宗地的价格;
&&&&P0-评估宗地所在级别区域基准地价;
&&&&RY-年期修正系数;
&&&&Rj-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Rd-期日修正系数;
&&&&Ra-区域因素修正系数和;
&&&&Re-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和;
&&&&Rp-容积率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体系的选择:
&&&&本次委估对象位于上海市区,故决定采用上海市基准地价体系。该基准地价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基准日为日。
&&&&九、评估过程
&&&&我们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核实,具体步骤如下:
&&&&1.与委托方接洽,听取有关人员对该公司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其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基准日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拟定评估方案。
&&&&2.指导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
&&&&3.对公司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征询、鉴别、选定评估方法;
&&&&4.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与该公司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和调查,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
&&&&5.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等文件;
&&&&6.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土地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资料及建筑造价等资料;
&&&&7.根据各评估人员对各类资产勘查的初步结果,进行评定估算;
&&&&8.各评估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9.&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三级审核,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置换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即人民路777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58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为150,000,000元,帐面净值为150,000,000&元。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50,291,366元(大写:壹亿伍仟零贰拾玖万壹仟叁佰陆拾陆元)。
&&&&&&&&&&&&&&&&&&&&&&&&&&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帐面净值&&&&调整后帐面净值&&&&&评估值
土地使用权&&150,000,000&&&&&150,000,000&&&&150,291,366
资产总计&&&&150,000,000&&&&&150,000,000&&&&150,291,366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经集团总公司同意对人民路77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因此,在上述评估价值中未包含土地出让金。若改变现有用地性质、转让地产或转移土地使用权时,需按有关规定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2、该公司目前持有的是临时房地产权证,使用期限至日,因多种原因尚未办妥正式权证。需在规定限期内办妥正式房地产权证。
&&&&3、在评估时,我们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如果有的话)以及如果该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
&&&&4、本项评估价值是按规划批准为商业用途为前题估价,故地产价值已考虑了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进行评估的。
&&&&5、本评估报告不对公司管理部门决策、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6、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进行的调整和评估是为了客观反映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无意要求公司必须按本报告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是否进行及如何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7、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8、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瑕疵事项。
&&&&9、上述事项如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评估结论将不成立,评估报告示无效。
&&&&十二、评估报告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如果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3、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4、委估地产的评估价格是按评估基准日地产市场需求状况和价格标准作出的,随着时间推移,若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三、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资产在规划用途不变的情况不,以及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不变的前提下,为本报告评估目的而提出的公允评估意见。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2、本次评估假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假定企业在未来生产经营中能够持续经营下去,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不成立,评估报告一般会失效。十四、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本报告专为委托方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目的而服务,以及按规定报送政府管理部门审查。
&&&&2、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3、评估说明系反映评估机构执业水平与执业技能、技巧,委托方及获得、使用、审核报告的相关单位未经评估机构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4、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本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同样的约束力。
&&&&(二)评估报告有效期
&&&&1、本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为1年,从评估基准日日起计算至日有效。
&&&&2、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不得使用本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解释权
&&&&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五、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日。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敏
&&&&&&&&&&&&&&&&&&&&&&&&&&&&&&             &&&&总评估师:葛其泉
               &&&&&&&&&&&&&&&&&&&&&&&&&&&&&&项目负责人:李启全
&&&&&&&&&&&&&&&&&&&&&&&&&&&&&&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李启全&朱云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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