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叫李刚是李刚事件中的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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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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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Abstract:'\n\n“我爸是李刚”这句话注定要成为2010年最著名的语录,不是因为他有多么深刻的哲理,而是因为它产生的背景和制造它的人物。\n\n这句话产生于一桩车祸,肇事者叫李启铭,一个刚刚大学毕业的22岁的实习生。\n\n在私家车日益普及,公家车不断增加,而公共交通管理和道路交通建设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独独李启铭的交通肇事案件却“惊动天下”,不能不让人问一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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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年间,就发生过一起影响非常大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如今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跟它比起来,那是“小巫见大巫”,因为如今的“李刚”是副局长,而明朝那个的“李刚”,竟是当朝万历皇帝的老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董其昌画像。明代书画家董其昌曾供职翰林,当过皇帝的老师(资料图)
如今,一些地方、部门,一旦有“突发事件”,首先想到的是“舆论引导”、“公关技巧”,如果事件没解决好,多半会指责“舆论引导不力”、“公关无方”,而讳言处置不当。如此思维应对“突发事件”,实则是“本末倒置”。
史上首家媒体诞生前,突发事件也时常发生。可那时官员手里压根就没有“媒体”,更谈不上舆论引导,相反,突发事件中的“谣言”、“流言”却可以满天飞,舆情形势和今天相比,并不见得好到哪里去。尽管舆情严峻,但妥善“处突”,历来就是各级官吏责无旁贷的“第一责任”,但他们“处突”靠什么呢?乱翻历史,能靠的办法,也正应了今年6月23日《人民日报》的那篇评论,处置热点事件“解决问题是第一位的……”
北宋熙宁四年,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东明县在试行过程中,因执行官员欺软怕强,搞权钱交易,在确认群众“免役权”时严重不公,于是群众结伙向知县告状,可县长贾蕃拒不接受呈诉,于是事态开始升级。群众见县长不理,就聚集到开封府上访,可开封府也不受理,事态再次升级。上访群众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数百农民“私闯”宰相家,在当时绝对称得上“耸人听闻”!宰相的水平就是不一般,“一般”也当不了宰相,王宰相当即表态:“尔等问题,定当妥当处置,务请各自回家!”群众散去后,王宰相一边严令东明县迅速、公正解决问题,一边代表宋神宗,依法摘下贾县长的官帽。理由是“不受民诉,引致京师喧哗”,于是群众皆呼“王青天”!
这起案例起码回答了两个问题:没有“舆论引导”或“危机攻关”能不能解决问题?答案是:能!“处突”效果是否完美取决于什么?答案是:取决于为政者能否正视并解决问题!
清朝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初,正值青黄不接之际,农家普遍缺粮,连吃饭都成问题。云南省保山县县长李伟烈不顾民众再三“恳请缓征”和“借贷社仓存谷”的诉求,不仅封锁社仓不许借贷,还下令要查访民间储粮,由此引发“乡民聚众闹衙”,冲突高潮时,官民之间产生严重肢体冲突,伤者无数,此事引起各方震惊,此事经云贵总督舒常以“六百里加急”奏闻中央,中央立即降旨:一是对李伟烈“革职严审”;二是“缓征”并开仓借贷;三是待事态平息后,云南政府要“查明为首倡议之人,即速严拿务获,从重办理”。
既然突发事件有事态升级快的特点,那么“处突”速度就绝不能迟缓,否则就贻误时机,导致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于是,在这起处突中,我们看到了:“第一时间”请示上级、第一时间“领导出面”、第一时间“解决诉求”、第一时间“严厉问责”,然后等事态平息后,再严惩闹事的“带头大哥”。即使以现在的眼光观察,此次“处突”表现出来的方法和技巧,应有资格进入今天的“处突”教材。
其实,古代“群体事件”的起因,与现在大同小异。除了天灾外,大多起因于政府行为侵犯了群众利益,如在报灾要赈、求免税粮、反对科派勒捐、追讨工费等方面,政府不作为、乱作为。
当然,在过去“官本位”环境下,还时常会发生类似于“我爸是李刚”、“我爸是国法”等事件,即“弱势群体被官宦子弟或地方绅士欺压”之事。那么,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古代官员是怎么处置的呢?
明万历年间,就发生过一起影响非常大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如今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跟它比起来,那是“小巫见大巫”,因为如今的“李刚”是副局长,而明朝那个的“李刚”,竟是当朝万历皇帝的老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明万历时,明代书画家董其昌曾供职翰林,当过皇帝的老师,后辞官回乡,因其了不得的经历,地方官员对他趋之若鹜、毕恭毕敬。董其昌嘴边经常挂着一句话:“当年我给皇帝当老师的时候……”此人才艺甚高而人品低下,种种恶行不胜枚举,受迫害的乡邻屡次向官府告状,但官府畏惧董宦朝中有人,不敢过问。一天,董其昌的二儿子董祖常带着家丁,强抢一名叫绿英的民女做“小妾”,遭到村里群众阻拦。董祖常开口便是:“我爸是董其昌!”刹那间,多年积累在心中的怨恨一下子被点燃,最后,万余群众在“若要活得好,先杀董其昌”的歌谣中,将董府团团围住。董其昌不知进退,还从“打行”雇来数百个打手助威。于是冲突骤起,有人将芦席点燃抛到董家房上,董府全部化为焦土。董其昌一家因及时逃走,幸免于难。
事后董其昌分别向县、府、道、抚四级衙门告状,但巡抚王应麟心里私下认为,这明摆是一起典型的“因果报应,罪有应得”事件,加之惟恐如真追查,会激起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于是王巡抚因势利导,采取了最能体现“处突”智慧的办法:“虚张声势、外紧内松。”结果当然是“不了了之”!
(责编:张淑燕、王嘉伟)为什么中国会发生“我爸是李刚”这样的典型事件_百度知道
为什么中国会发生“我爸是李刚”这样的典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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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畸形发展,人民的价值观扭曲,也与中国法制建设的滞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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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网络政治抗争类型学研究——以年为例
  [摘要]网络政治抗争是基于相似价值观念、情感体验或利益诉求的网民利用网络传播途径组织线上或线外协同行动,向政府或其代理人提出抗争性诉求,以实现共同的利益或价值追求。抗争对象、抗争诉求、抗争剧目、抗争程度、抗争结果是构成网络政治抗争的最基本要素,网络类型学的划分标准必须体现这些要素。通过年典型网络政治抗争事件的类型学分析,可以大致勾勒出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的一般图景,并依据这一图景提出制度化吸纳策略,从而形成政府与网民良性互动机制,化解虚拟空间政府与网民冲突。
  [关键词]网络 抗争政治 类型学
  曼纽尔o卡斯特指出,互联网“将会在社会运动和政治进程中应用、并且将日益得到应用。因特网正在成为行动、告知、招募、组织、占领与反占领的优势工具。” 互联网不仅影响常规政治,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抗争政治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运用的不断推进,形形色色的抗争主体,纷繁多变的抗争手法,多元竞争的抗争诉求,给我们呈现一幅蓬勃发展、色彩缤纷的网络抗争图景。如何透过“万花筒”去洞察纷繁复杂的网络政治抗争的真面目?如何在那变幻莫测的抗争片段(episodes)中寻找抗争政治的规律?如何将抗争片段组织起来,形成抗争之流(streams),从而展现出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的一般图景?类型学研究是实现这些“宏大目标”的第一步。网络政治抗争是网民通过网络传播相互协作,以网络空间为场域或动员现实行动,向政府及其代理人提出诉求,以维护某种权益。网络抗争是政体内成员与政体外成员之间围绕着某种诉求展开的竞争性关系,抗争对象、抗争诉求、抗争剧目、抗争程度、抗争结果等是构成抗争政治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我们依据这些要素对网络政治抗争进行类型分析,简单勾勒出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的基本图景,破除简单把网络抗争(网络群体性事件)理解成危害社会秩序的片面观点,从制度吸纳层面探讨更为妥当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政治抗争之“名”与“实”
  学术界对网络政治抗争展开了大量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网络政治抗争研究总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对其界定尚不统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事件”、“网络集体行动”、“网络集群行为”、“网络抗争”等等莫衷是一。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同一现象(实)概念(名)却表达各异,“名”与“实”不一,“所指”与“能指”脱节,似乎在某个侧面说明我们对其本质认识不足。因此,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并评价其合理性,为“实”找一个合适的“名”,或者说为其“正名”,这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需要。
  “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网络群体事件”二者没有什么差别,是当前我国学界使用最多的表述方式,但是具体理解则有较大分歧。有人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 有人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 也有人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 各种定义莫衷是一,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场域、性质、特征相互之间分歧都比较大。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个词其实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移植,再加上“网络”这个限定词构成。这种表述存在三大嫌疑:(1)不规范之嫌。“群体事件”最早说法是“群体性治安事件”,2004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对其界定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2005年后,“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等说法先后出现,最后慢慢固定为“群体性事件”。无论说法怎么不同,有一点却是比较确定的,该词强调的是“行为”。把“群体事件”与“网络”合在一起,除非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窄化成运用网络串联进行集会、游行危害公共秩序、人身安全等行为,只限于网络空间内的舆论抗议则不能归纳到其中,因为“言论”与“行为”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网络作为交往的空间,其交往形式本质是精神交往。主要是精神交往的网络空间与突出行为的“群体事件”概念有着本质性区别。(2)“遮蔽”之嫌。“群体事件”强调集体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影响,是一个过渡性概念,针对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矛盾。网络政治抗争与转型时期特殊社会矛盾有关系,但是政体内部成员与政体外部成员之间冲突不是特殊现象而是常态,政治抗争是政治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政体外部成员争取其权利、表达政治诉求的常规手段。如果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很容易遮蔽政治抗争的基本意蕴。(3)“标签化”之嫌。“群体”虽然具有一定偶合性,群体心理学研究鼻祖勒庞赋予其以否定的意味,称其为“乌合之众”,在历史上一直被专制者滥用。哪怕抛开其贬义色彩,作为一个中性词,群体也只是“臣民”与“公民”之间的“过渡性”概念。 而且,“群体事件”作为一个政治学术语,意识形态意味很重。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表述容易有“标签化”之嫌。
  “网络集体行动”、“网络集群行为”两个词用法基本相同,只是表达上有些差异。李婷玉把“网络集体行动”界定为,“经由互联网而相互关联的个体、群体或组织,按某一方式组成集合体,采取在线或离线的某些策略与技术,为达到某一特定的共同目标而做出的努力。” 这种表述侧重于行动的集体性,强调群体成员的相互协作。张跣、杜骏飞等人则使用“网络集群行为”概念。张跣将其界定为“由网络集群行为导致的社会性事件,它是现实世界的社会互动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表现。” 杜骏飞等表述为,“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络群体,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在一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意见的强化与汇聚为特征的,具有现实影响力的网民聚集。” 他们比较强调网民基于共同意见的群体互动。使用“集体行动”或“集群行为”相比“群体事件”而言更为规范,也更体现了研究者“价值中立”的学术取向,也少了“被标签”之虞。概念就是对事物的本质的把握,概念的选择影响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从这个角度说,使用“网络集体行动”或“网络集群行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1)“集群行为”(crowd behavior)和“集体行动”( collective behavior)都强调行为的非理性,这有碍于对抗争行为的本质的把握。勒庞使用“crowd behavior”时特别强调其非理性的一面,后来麦独孤将其修改为“group behavior”,强调集体行为的团体性,而后罗伯特o帕克提出“collective mind”这一概念,“collective behavior”就成了一个约定成俗的表述。通观西方学术界对集体行为的研究,从勒宠到格尔、斯塞梅尔,都强调局限在心理学层面,强调其非理性特征。我国学界使用这一概念,也是基于网络的匿名性、非理性、无结构特征。如欧洲社会运动研究者反问的那样,抗争行为真是非理性的吗?抗争行动者难道就比抗争行为研究者更不理性吗?把网络世界协作性团体行为描述成自发性、狂热性、非常规性和短暂性,是否只是我们的主观想象?情感在网络抗争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情感一定是非理性的?现在也有研究者正在反思这个问题。(2)“集群行为”、“集体行动”也不利于全面揭示抗争行为的丰富内容。抗争行为确实表达了不满情绪,但这只是抗争行为的表象。抗争者的诉求是什么?这种诉求体现了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抗争主体与抗争客体怎么互动的?抗争互动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通过这些潜藏在不满情绪表象之下的本质性元素,我们才能更好理解抗争行为的政治社会学意义。(3)“集群行为”、“集体行动”还有可能掩盖冲突的真正对象。crowd behavior和collective behavior指的是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之间的冲突,包含所有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政治学语境内的抗争与社会学语境的抗争还是有区别。政体内成员与政体外成员冲突与群体之间经济、文化、利益冲突本质是不同的。概念内含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我们研究时难以深刻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
  “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是由蒂利等人提出的。按照蒂利等人的理解,抗争政治包含着这样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做出协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面介入其中。 抗争政治发生在集体行动、政治、抗争交汇之处。(1)抗争政治只适用那些协同性的集体行动,单个人或者协同性比较低的行为都不属于其探讨范围。(2)抗争政治属于公共政治范畴,抗争政治涉及政体内部成员与政体外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抗争诉求直接针对政府或者政府作为抗争诉求相关者而涉及其中,因此,抗争诉求与政府无关的抗争行为也不属于抗争政治的范围。(3)“抗争”(contention)意味着身政府及其代理人提出某种竞争性要求,“contention”相对“protest”和“resistance”内涵更丰富一些,后两个词虽然也有“冲突”、“抵制”、“对抗”之意,但更强调通过“示威”等展示行动者力量以吸引公众注意,而“contention”则包括了非示威性集体行为,比如舆论谴责等。 按照蒂利等人“抗争政治”的定义,“网络政治抗争”(contentious politics in cyberspace)基于共同利益、情感和价值诉求的网络群体,通过意见强化和积聚的方式,运用在线或离线策略,以共同的力量向政府或其代理人提出诉求,以期改变政府行为或决策的团体性行动。网络政治抗争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1)从发生场域看,网络政治抗争可能在网络公共舆论空间,也可能突破虚拟空间界线而进入现实政治,无论在网内还是网外,都是借用了网络传播作为根本工具。(2)从主客体关系看,网络政治抗争强调的是网民团体通过“体制外的压力”向政府或者其代理人提出集体诉求,要求改变其行为或决策,以实现他们某种利益、情感或者价值要求。(3)从抗争手法而言,网络政治抗争手法众多,既包括公共领域的“言说”,比如舆论批评、舆论审判、网络恶搞等手段,也包括现实政治“行动”,比如通过网络动员发动游行、示威,逾越界线的集体暴力行为等,这些行为既可能是组织性的,也可能是无组织的自发性团体协作行为。
  “网络政治抗争”这一术语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网络集群行为”而言更可取。(1)“网络政治抗争”更能体现政治社会学的旨趣。“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过渡性用语,总是或多或少地贴上了“政治的”、“意识形态化”标签,容易导致过分敏感;而“网络集群行为”则社会学意蕴更浓,不属于公共政治范畴的集体抗争行为也包括在其中。“网络政治抗争”既强调抗争行为的社会分析,但又限定在公共政治领域,在“政治学”与“社会学”交汇之处,把其当作政治生活一种常见现象,同时又把其当作社会生活交往的内容。(2)“网络政治抗争”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网络集群行为”有更宽广的研究视角。“网络群体性事件”强调的是宏观性的整体性政治秩序,只注重网络协作行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容易滑入社会秩序维护的简单窠臼之中。“网络集群行为”则强调微观的心理机制的分析,强调非理性情绪发展机制,更具微观性。“网络政治抗争”则可以打通微观与宏观的界线,既强调从国家——社会关系的总体构架上分析网络群体协作行为产生的宏观背景,又强调从微观上考察情感谢动员机构,还可以在二者之中架构一道桥梁,将宏观制度与微观机制联系起来,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之中把握其内在机理。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选用了“网络政治抗争”而不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或“网络集群行为”。
  二、网络政治抗争类型
  对网络抗争行为的类型划分,当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裘伟廷等人按照其发生场域分为三种类型:在网络空间展开,但对现实社会也会产生实质影响;以网络虚拟组织为中介,主要在现实空间展开;网内网外互动进行活动。 张跣按照抗争手法将其划分为“人肉搜索”、“雷词制造”、“无聊聚集”三种。 杜骏飞等人先是将其划分为以群体舆论来抗争个人;一个群体抗争另一个群体;网民对政策或制度的抗争;网络文化阵营对现有文化权力体系的抗争四种类型。 随后的研究中,他们丰富了分类标准,按事件类型、集群方式或聚集地、对抗的主客体关系等标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类型学分析。 前面两种分类方法有些过于简单,难以通过分类而呈现当前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的基本图景。杜骏飞等人的分类相对考虑比较周全,算是当前对网络政治抗争类型学研究做得较扎实的。
  只有从抗争主客体关系、抗争诉求、抗争手法、抗争互动、抗争结果等方面全面把握,才能真正揭示抗争政治行动的本质,因此,我们根据抗争对象、抗争手法、抗争诉求、抗争程度、抗争结果五个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1.按照抗争的对象划分。(1)针对具体公职人员的抗争。比如“周九耕”事件中,逮军“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群众说话”、“我爸是李刚”等事件就属于此类,此类事件大多由于具体公职人员不当言行激起网民愤慨所引发,网民对其抗争手法主要是舆论抗议,目的是通过舆论压力迫使有关部门对该公职人员做出公正的处理。(2)对某一公共部门的具体行为的抗争。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跨省追捕王帅案等等,由于某一具体公共权力部门不正当运用权力而引发的网民抗争性事件,该类抗争性事件以要求具体部门承认权力不正当运用并纠正其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利益受损者合法权益和公共权力的依法、公正行使。(3)对某一级地方政府的抗争。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华南虎照”暴光等,此类事件与上类事件有些相似之处,由某个公职人员或者某个公共部门不当行为激起网民不满情绪,但不同的是抗争主体把怨恨归因于某一级地方政府而不仅限于某个具体公职人员或公共权力部门,抗争诉求直接针对一级地方政府。(4)针对某项政策的抗争。此类抗争性事件产生一般原因有两个:某一项政策或者制度安排不公正地损害了某个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应有的利益,或者由于某一公职人员或公共部门不当行为而引发网民对现行政策或制度安排的不满。强制安装“绿坝”事件、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基本属于政策或制度安排导致的,而“各地校园袭童案”、“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等,虽然事件不是由公共部门或公职人员所导致的,但是网民由于该事件而对社会分配制度、公民权益保护制度等制度安排表示不满。(5)针对抽象国家的抗争。此类事件以国家主权作为抗争对象,不满某一政治国家并试图通过暴力性的抗争而颠覆或分裂国家主要。比如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6)针对外国行为的抗争。在西藏“3.14”事件中,cnn电台对事件歪曲报道引发中国网民极度不满,利用组织发起一场重大的反对cnn行动,还有网民反对家乐福事件。此类抗争有一个明显的特点,以民族主义价值诉求抗议西方政府或组织“排华”、“反华”的国际不公正行为。
  2.按照抗争诉求不同划分。政治抗争本质属于团体协作行动,动员是抗争政治的核心,通过何种目标将潜在的行动者动员起来并凝聚力量形成抗争集体,关系到抗争成败。因此,依据诉求目标对网络政治抗争进行分类,有利于理解冲突的本质以及抗争行动者的组织方式。按照抗争诉求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4种类型。(1)利益诉求型抗争。该类型是指网络群体基于共同利益诉求而以网络为工具或场域向公共部门提出抗争要求,影响公共部门行为或决策,以维护其共同的确定的某项利益。利益诉求型抗争围绕着共同的利益进行动员,凝聚利益相关者以集体力量与公共部门进行抗争。厦门、大连的“PX”事件,上海市民“磁悬浮”抗争事件,这类事件因为局部性地区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其参与者虽然范围具有地域的限制性,但是因为有共同利益这一强社会关系联结,因而抗争行为很容易越出网络边界而进入现实政治生活。(2)权利诉求型抗争。该类型是指网络针对某一权利通过网络向公共部门表达诉愿或者以协作性集体行动展示集体力量,要求公共部门维护其应有的权利。该类型事件比较复杂,有部分群体权利维护型,如“魔兽事件”、“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运动;有特定主体维权型,如“罗彩霞案”、湖北“郑玉娇案”等;有抽象权利维护型,如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网民针对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的抗争。(3)道德情感型诉求抗争。道德情感型抗争事件本质是“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的直接表现,网民受某一“道德震撼”性事件刺激而产生道德上的愤慨并能过网络不断发酵、放大,最后以网络共意而推动针对公共部门的集体行道德批判或者动员线外集体暴力抗争。此类事件最突出有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4)非法政治诉求型抗争。如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该类型事件以违背政治国家宪法、法律要求,利用网络组织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
  3.按照抗争剧目划分。蒂利把抗争剧目(repertoire)定义为“人们为了追求共同的利益而一起行动的方法。” 抗争政治有着悠久的历史,人们在抗争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一些常用并能有效地达到目的的抗争剧目。这些抗争剧目即是由国家与抗争者互动中建立起来的,也对国家自身建设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成套的剧目库(repertoires)中选择何种剧目反应了抗争者的策略,也反映了抗争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网络政治抗争是现实抗争政治在网络世界的扩展,是新技术运用下抗争政治的新发展。网络政治抗争剧目与传统抗争政治剧目的些相似,但也有不同。 依据网络政治抗争剧目使用不同,可以分为6类。(1)舆论谴责。舆论谴责作为网络政治抗争剧目是对公共领域批判功能的利用与发挥。网络颠覆了传统的“我说你听”传播模式,建构起“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新传播模式,为非精英群体创造了巨大的话语权。随着网络“新意见群体”兴起,网民可以围绕着某一公共事件迅速产生共鸣,制造出舆论“雪崩效应”,从而以给涉事公职人员或公共部门施以强大的“体制外压力”,迫使有关部门对事件做出公正处理。陕西“华南虎”事件、山西“娄烦事件”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2)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刚开始时,针对的是一般普通公众,但随着网络监督的发展,人肉搜索越来越针对公职人员的非公正行为。此时,它才作为网络政治抗争剧目而被网民选用。作为抗争剧目的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察访和群体讨论展开在线调查,从而对公职人员不公正行为进行监督与揭露。如杭州飙车案、周九耕事件等,但是,人肉搜索游走于正义与邪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之上。(3)舆论审判。舆论审判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观点或以点击、转载等形式表达对于事件报道、他人观点的关注来形成舆论,从而试图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在一个制度健全、程序自治的社会里,应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在舆论与司法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但是,当制度不健全、司法独立受行政干预、程序难以发挥自治功能,在涉及权力与富人的案件中,出于对公权力不信任幽暗意识,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发动舆论审判,以期事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就不可避免。(4)网络恶搞。网络恶搞是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有一定影响的人、事物、事件或作品,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恶作剧。 网络恶搞对象与网络恶搞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却体现了后现代主义对正统社会结构与权威秩序的解构,具有很强的符号政治蕴,特别是当恶搞对象指向政府时。恶搞视频《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史上最牛公务车:成都市政府公务车内晾文胸”、“恶搞之卫生部官员与考生执考版”等网络恶搞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恶搞本质上是网络时代亚文化仪式抵抗”,它与其身处的阶级语境相联系的,是社会结构与文化冲突的焦点,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抵抗支配阶层和霸权的一种特殊手段。通过对霸权与权威的恶搞,底层群体在解构权威秩序的叛逆中,以夸张和调侃的手法表达了对权力和资本支配社会秩序的不满。(5)线外集体行动。线外集体行动是对抗发展的最高阶段,特定事件经过网络酝酿、发酵后建构行动共意并获得大量网民认同,网民经过认同以后突破虚拟空间限制,以现实行动表达抗议诉求。
  4.按抗争程度划分。抗争政治本质是政体内成员与政体外成员之间的冲突性互动。冲突可以在既定的政治、法律秩序之内进行,也可能逾越既定秩序,还可能游走于秩序的边缘。梯利等人指出:“行动者并非拥有固定特征、被严格界定且自我推进的实体,而是深深嵌入社会并被社会性地构成的存在,他们与其他同类社会存在不断地形成互动,并且在互动中改变其界限与特征。” 抗争行动是在主客体互动中形成并展开的,考察抗争程度与抗争过程中主客体互动,可以理解抗争是如何不断演进,抗争行为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国家(政府)行为又是如何影响抗争行动者及其行为。按照冲突程度,我们可以将抗争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界线内抗争、半跨界抗争、逾越界线的抗争。界线内抗争是指抗争行为按照政治国家现行法律和政治秩序进行;半跨界抗争则是游走于法律、政治秩序的边缘,采用一些轻微逾越法律界线的抗争剧目,但又不至于严重破坏政治、法律秩序,比如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甚至利用网络组织“散步”等;提出违背宪法、法律抗争诉求或者以集体暴力方式进行抗争则属于逾界抗争。
  5.按抗争影响划分。网络政治抗争作为政体内成员与政体外成员以网络为工具或场域展开抗争性互动,其产生的结果是集体抗争过程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解抗争结果才能更好地理解抗争政治何以是现代性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方面。抗争影响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引起研究者的重视,1975年甘姆森(Gamson)在他推出的经典著作中,第一次将抗争影响作为研究的议程提出来,其后密耶尔(Meyer)科尔伯(Kolb)等人进一步推进。但是,大多数数学者基于西方民主政治模式考虑,侧重于抗争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我国研究者谢岳则基于非民主国家经验,强调政治抗争对民主化进程的影响。由于网络政治抗争大多是由具体刺激性事件引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决策机制尚不发达。依据这种实际特点,我们大致将网络政治抗争影响分为三种:政策吸纳、行政吸纳、溃败。政策吸纳是指网络抗争诉求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并被权威决策部门采纳,从而影响并改变政策;行政吸纳是指网络抗争诉求被政府接受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溃败是指网络抗争政治诉求没有被政府接受并且抗争行为也被公共权力部门镇压。
  三、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图景及其应对策略
  网络抗争类型学研究不仅要探讨网络抗争事件类型划分的依据,最重要的是通过对其进行分类揭示其内在本质,从而展现出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的一般图景,并据此展望其发展趋势,以寻求科学的治理策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根据经验事实对其进行一个尝试型研究。
  网络政治抗争事件很多,影响大小不一,为了更好地反映出当代中国网络抗争的一般图景,我们以典型的重大的网络政治抗争事件为蓝本进行分析。基于这种考虑,我们依据祝华新等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再结合其他人的研究,以舆论热度、影响度为基本参照标准,每年挑出10件网络政治抗争事件并对其进行编号。2008年10大网络抗争事件:0801三鹿奶粉事件;0802西藏“3.14”事件;0803华南虎照暴光;0804抵制家乐福事件;0805瓮安事件;0806红十安会善款善用事件;0807地震中校舍倒塌事件;0808山西娄烦矿难;0809中国网民反cnn事件;0810林嘉祥猥童案。2009年10大网络抗争事件:0901湖北巴东郑玉娇案;0902云南躲猫猫事件;0903上海钓鱼执法事件;0904强制安装“绿坝软件”事件;0905杭州飙车案;0906吉林通钢暴力事件;0907新疆“7.5”事件;0908逮军“替谁说话”事件;0909跨省追捕王帅案;0910石首事件。2010年10大网络抗争事件:1001腾讯与360互相攻击事件;1002“我爸是李刚”事件;1003宜黄强拆自焚事件;1004山西问题疫苗;1005赵作海冤案;1006王家岭矿难救援;1007成都唐福珍自焚案;1008部分地区罢工事件;1009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1010各地校园袭童案。按照上述类型划分标准分类如(表1)
  表(1)典型网络政治抗争事件类型划分
  类型事件抗争对象针对具体公职人员抗争
  针对公共部门行为抗争
  ;;1007;
  针对某级地方政府抗争
  ;;;;
  针对某项政策抗争
  ;;;;1010
  针对抽象国家抗争
  针对外国行为抗争
  抗争诉求利益诉求型
  1004;
  权利诉求型
  ;;;;;;1010
  道德情感诉求型
  ;;;;;;;
  非法政治诉求型
  抗争剧目舆论谴责
  ;;;;;;;;;;;;;
  人肉搜索
  ;1002;
  舆论审判
  网络恶搞
  0902;
  离线集体行动
  ;;0910;
  抗争程度界线内抗争
  ;;;;;;;;;;
  半跨界抗争
  跨界抗争
  抗争影响政策吸纳
  ;;1009;
  行政吸纳
  ;;;;;;;;;;;1010
  通过对年典型网络政治抗争事件的类型学分析,我们可以勾画出当代中国网络抗争的一般图景。这一图景表明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公共部门及公职人员不正当行政行为以及偏离公共性的公共决策是当前网络政治抗争的最重要诱发因素。传统的利益格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被打破,但是,国家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政权与产权并没有完全分离,权力嵌入市场机制产生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权力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的整体性精英资本联盟对社会财富起着宰制作用。整体性精英资本联盟对社会财富分配的支配性作用下,新的不公平的利益格局逐渐形成,社会分层日趋明显并呈现断裂的趋势。进入利益博弈时代以后,新的利益集团形成并急剧膨胀使得政治生活博弈更加复杂。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国家必须在效率与公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必须利用政策工具协调市场、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地方政府理论上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同时在改革进程中又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使他们与市场有着特殊的联系,甚至相互勾结损害公众利益;市场作为经济主体活动场所,以利益为根本导向,有着不顾社会发展的盲目冲动;相对地方政府、资本精英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一方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须以集体的力量与强势群体抗争。错综复杂的博弈结构中,“国家——市场——社会”、“中央——地方政府及市场——草根群体”、“地方政府——市场——草根”三组博弈随时可能因为既得利益的强大扭曲而失衡。在失衡的利益博弈下,公众极容易将其利益受损归因为权钱勾结、制度安排不公,从而产生出巨大的“仇权、贫富”心理,并希望通过集体抗争以改变对其不利的博弈结构,但是,从策略而言,抗争行为如果要取得成功并获得正当性的支持,又必须借用政治国家倡导的价值理念并努力将其抗争行为控制在政治国家法律、政治秩序之内。网络政治抗争的宏观制度框架决定了政治抗争主要针对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不公正行为、以及不合理的公共决策而展开,而直接针对抽象国家的抗争行为则极少发生。
  (2)道德情感诉求和权利诉求是网络政治抗争最基本的诉求。现实生活中政治抗争行为大多围绕着某种利益而展开,但直接诉诸于利益的网络政治抗争事件发生不多,即使发生也是地区性事件。过半网络政治抗争事件围绕着道德情感诉求展开,这与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有关。西方民主国家中,“国家——社会”关系建构的基础是竞争性选举,政党通过民主选举执掌国家权力,人民通过投票表达对国家的“代理”认可,国家则以维护人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政策输出换取选民选票。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基础与西方不一样,国家权力行使并不建立在公民投票之上,而是以承诺人民群众经济不断改善和政府自觉践履道德为前提。“国家——社会”关系决定了道德情感诉求直接影响着政治合法性的生成,特别是当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或经济利益难以在不同阶层中均衡分配时,政府道德形象将直接影响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关系,政府行为违背公众道德理想就可能激起强大的不满,从而引发出抗争行为。另外,网络表面看是信息传播与人际交往的工具,但是,转型时期中国,网络其实是底层群体价值观念交流场所,是建立在弱关系基础之上的交往关系,因此,不满情感容易在网络中发酵并通过共鸣而产生“雪崩效应”。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缺乏,以权利诉求的政治抗争发生不多,特别是涉及人数范围越多的权利诉求,因缺乏组织而发生频率极低。网络则突破了这一条件限制,因为网络补足了现实生活组织的难题,降低了联系和行动成本,因而权利诉求可以通过网络而打破时空限制,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就。正因为这样,权利诉求型网络政治抗争事件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
  (3)抗争剧目不断增多、创新,抗争程度也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的现实世界政治抗争剧目都是逐渐形成并经过反复实践而被固定下来,既是抗争行动者实践探索的结果,也是抗争主体与客体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抗争剧目库的任何一个剧目都是经过长期实践而选择的,更多地体现了抗争政治发展的阶段性与历史性。网络是建立在新技术发展的基础,是技术创新的实验场,也是实践创新的实验场,网络抗争剧目的生成更体现了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点。人肉搜索起初是针对一般公众而应用,但马上就发展为针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网络恶搞刚开始也是发生在文化领域,以娱乐为目的,但不久就被运用到政治抗争之中。除此之外,抗争剧目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又应证了理性人的假设,纵观剧目选择,网络舆论谴责是网络政治抗争的最重要剧目,而线外集体行动则相对应用较少。其中原因就是舆论谴责支付的成本极低,只要一条简单的帖子就可以实现,既节约了时间成本,也减少因抗争行为而承担权力部门惩罚的机会成本。抗争剧目选用直接影响着抗争主体与客体对抗关系,因而事实上决定着抗争程度。因为网络抗争剧目在不断创新之中,网民也是在不断试探着选择各种抗争剧目,这就可能产生出很大不确定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冲突时常发生,比如使用人肉搜索作为抗争手法,当政府与网民不能良性互动,抗争极容易升级为线外暴力冲突,贵州“瓮安事件”与湖北“石首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通过类型学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呈现出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的一般图景。依据这一图景,我们可以对其性质、发展趋势和管治困境作出基本的判断。(1)当代中国网络政治抗争总体属于制度外政治参与,有利于民主政治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学术关于网络政治作用的争论,我们现在可以做出评判,无论从抗争的对象、抗争手法、抗争诉求、抗争程度而言,大部分都是在界线之内,所提出的抗争性诉求也大多在现行政治、法律的框架之下,对于表达公众诉求、维护公众权益、监督部分公职人员和公共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对网络政治抗争破坏社会秩序的过分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冷战以后局部地区动荡局势和境外三股恶势力,利用网络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发动颠覆国家、分裂民族的非法政治诉求类抗争,虽然发生次数少,但是其危害程度大,应该要引起重视。(2)网络政治抗争的治理最大的难题是制度化吸纳。网络政治抗争大多数是针对公共部门或公职人员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又多以舆论谴责作为抗争主要手段,这种非组织的自发性政治抗争行为容易被非理性情绪所支配,难以提出系统性的政策主张,另外,现行政治制度吸纳能力较低,这两点降低了政治冲突应有的建设性功能。缺少建设性政策建议,又不断发生的针对具体事件的抗争性事件又让政府疲于应付,通过一次次的具体行政行为吸纳而临时性解决,难免陷入“冲突——解决——新冲突”不断循环的怪圈中。
  从当前中国网络政治抗争特点和治理困境而言,我们加强网络政治抗争治理就必须从3个方面着手。(1)明确区分不同性质抗争行为,分别采取应对策略。除非法政治诉求抗争事件,本质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通过疏导的办法解决,尽管从抗争剧目与抗争程度而言,所有网络抗争都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逾越政治、法律秩序,但是就其根源而言,暴力性行为发生都是可以避免的,贵州“瓮安事件”与湖北“石首事件”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表明,只要政府与网民之间能够保持良性互动,通过对话都可以解决,但是对于非法政治诉求抗争事件必须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必须从规范国内立法与加强国际立法合作两个途径解决。(2)建立理性的商谈机制,增强制度化吸收抗争诉求能力。强化网络问政平台、网络新闻发言人平台、政务博客平台制度化建设,营造网络商谈机制,是当前制度化吸纳抗争诉求根本途径。一要加强上述三个平台相关制度规范建设,将其纳入到政府日常管理制度之中,使其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流于形式,蜕变为权宜之计;二要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整体性制度规范体系。及时获取网络民意是网络公共商谈平台有效运作的前提,网络信息收集机制、网络舆情预警、研判机制建设必须与网络商谈公共平台制度化建设相配套并互相衔接形成一整套制度规范体系;三要提升网络民意制度化吸纳能力,注重网络民意尤其是底层民意,不仅要给予其表达的权利,而且要把他们的权益纳入到决策参考系统中,使其得到制度化的保障。(3)提升政府对话网民的话语能力,重建政府网络话语权。网络空间草根群体与权威话语权的分裂是当前网络政治抗争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网络政治抗争主要通过网络舆论谴责展开,因此,网络舆论引导是网络政治抗争治理的最关键问题。在网络空间建构政府与网民良性对话互动机制,关键是解决某些政府部门及官员网络话语能力欠缺、信心不足、观念滞后、漠视底层等问题。正确认识对话与政府权威的关系是前提。除了信任与认同,强制性的权力不能自然而然产生权威,政府垄断话语权并不代表政府权威就得到了实现。从“我说你听”到“相互倾听”并没有降低政府权威,相反,却有利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有利于公众对公共权力的接受与认可,有利于政府权威的生成。坚持公益至上的民主政府应该有坚定的信心、开放的心态,就有关公共事务与其公众平等对话。态度真诚是关键。化解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疏导社会对权力仇恨的情绪责任在政府而不在社会,政府必须要用真诚的态度倾听底层的声音,并以真诚的态度开启政府与公众对话,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和危机性事件中,只有态度真诚,客观真实,降低事件的炒作空间,才有助于事件解决,才有助于公众激愤、焦虑的情绪纾解。平等对话是根本。网络时代没有谁拥有天然的话语垄断权,网络也不容忍强权对舆论的支配。“为党说话还是为群众说话”、“这事你无权问我,问我也不跟你说”、“与政府作对就是黑社会”等等官员雷语频出,雷人的官话雷倒的不是公众而是政府与公众对话秩序和政府形象,唯一的后果是加剧政府与公众的冲突、加深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激化公众对官员的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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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林简介: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网络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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