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站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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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qionghai1
来源: 本站编辑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把行政强制法作为日常培训的必设内容,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引导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做好“三个一”活动,即组织一场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一次行政强制法报告会、一场行政强制法座谈会。
二、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各级税务机关、省局各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或省局各部门牵头制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一律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
三、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总局《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见附件2),请各单位结合问题汇总结果,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处理建议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在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总局。
联系人:石旋&&&&&&&& 联系电话: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五项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是对行政强制实践的科学总结,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和改革,必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也要准确把握它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要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把行政强制法作为日常培训的必设内容,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引导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加大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舆论渠道,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使之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监督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法律武器。?
三、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据此,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应该进行修改和废止。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总局从9月份开始,对总局税收征管中依据的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清理结果报送了国务院法制办。各省税务机关要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对本省税务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一律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请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切实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要依法规范实施主体。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得委托,也不得由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必须由税务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三是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强化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及时加以整改;要尊重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复议诉讼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由于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在内容规定和具体操作方面尚存在需要衔接问题,总局在对税收征管中依据的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总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见附件)。各省税务机关要对照汇总结果,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问题征集、汇总等工作由各省税务机关法制部门牵头负责,征科、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总局已经了解和汇总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报送材料时,无需重复报送。总局将在汇总整理各方面问题、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报告、沟通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并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瑾雯,联系电话:、
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关于执行费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二者存在差异。
三、《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
(一)报告制度。《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三)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五)关于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等未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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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鄂工商法[号颁布时间: 10:50发文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队)、局属各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号)、《》(鄂政发[2011]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出台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系重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相关涉嫌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依据这些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巨大,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影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很大影响。《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全面调整和系统规范,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该法对加强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其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本部门宣传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工商局拟于近期举办法治大讲堂,邀请有关专家讲解《行政强制法》,请各地组织好听课学习。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让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理解、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法律的实施,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于日前将本系统学习、宣传、培训《行政强制法》情况报省工商局法规处。  三、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都应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工商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以及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照备案审查程序报相应的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日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以《行政强制法》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湖北法治工商建设  (一)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要由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将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取得资格后再上岗。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将《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文书,并制作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文书;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应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各地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作为201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评议的重要内容。  (四)大力加强法治工商建设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工商的一个重要抓手,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指导意见》(鄂工商法[号)要求,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措施,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工商局法规处。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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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 务 院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在总结多年来我国行政强制实践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对自己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于2011年9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行体制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文章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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