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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无”水电站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四无”水电站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济委员会 整改 水电开发 清理整顿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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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无”水电站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理整顿“无立项、无设计、无审批、无管理”的水电站(以下简称“四无”电站),是事关防洪保安和公共安全的大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几年来,在水电开发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水能资源无序开发和水电站违规建设现象蔓延,出现了一批“四无”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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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
湘防〔2008〕64号
时间: 11:53:5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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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近年来,“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审批、无管理)水电站汛期出现险情或事故呈现多发态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要求彻底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加大“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的力度,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据初步统计,全省共有水电站4795处,其中“四无”水电站1289处,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的达1233处,占95%;特别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保障工程安全的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没有办理手续的分别达到了59%和71%。“四无”水电站普遍存在手续不齐,资料不全,工程质量差,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不到20%。近年来,汛期出现重大事故和险情的主要是一些“四无”水电站。如2006年6月,绥宁县绿洲电站闸门被洪水冲垮,冲毁下游河岸长约80米的防洪堤,造成安全事故;2006年7月,桂东县五里坳电站水库副坝出现重大险情,直接威胁下游数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5月29日,临武县茶里岩电站发生引水坝溃坝事故,压力钢管和厂房完全冲毁,造成2人死亡12人失踪的重大事故。由此可见,“四无”水电站一旦出事后果非常严重。&“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引起了国家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要把它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清理好整顿好。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度汛安全;一定要坚定信心,不管阻力有多大,问题多复杂,都要采取铁的措施、铁的手腕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将“四无”水电站清理好整顿好,不留死角。二、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总的目标是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总的原则是全面清理,彻底整改,不留死角;分级管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腾空库容停止运行,必须拆除的一律强制拆除。“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委、电力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电网企业等部门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6月底之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电站,不论大小,建设年代,必须一处一处地进行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同时对清理出来的“四无”水电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腾空库容或需强制拆除的下达命令或法律文书,并执行到位。7月份,各市(州)要对各县(市区)“四无”水电站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督查情况报省水利厅。8月份,省厅组织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对各市州进行交叉检查,检查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发至各市州党委、政府、人大及水利部门。业主需补办有关复核手续或大坝安全鉴定等手续的,11月份之前全部整改到位,届时未整改到位的一律拆除。12月份对“四无”水电站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已批未建或已批正在建的水电站,也要来一次回头看,要按有关规定和基建程序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要坚决停下来,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四无”水电站。三、必须落实工作责任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装机容量5000千瓦(西部地区10000千瓦)及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500千瓦以上及5000千瓦(西部地区10000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500千瓦及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处理意见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需要腾空库容或控制水位的调度指令由防办负责下达,需要联合执法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落实“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认真落实好“三个一”即一名行政负责人、一名技术负责人、一套应急预案,确保度汛安全。四、必须把握整改要求对“四无”水电站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安全度汛的同时,各地也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按照以下要求积极帮助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未取得规划同意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规划同意批复,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无条件拆除。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经复核,工程占河影响在允许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不在允许范围内但能采取措施补救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律无条件拆除。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资源论证复核。经复核,符合水资源论证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水资源论证批复;不符合要求但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水资源论证批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律无条件拆除。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已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复核。经复核,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下达水土保持验收结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水土保持验收结论。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已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复核批复;不符合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复核批复。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初步设计复核或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已建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在建水电站不得继续建设。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已建水电站,手续齐全的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按照验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手续不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重要挡水和引水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同意书;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为止。竣工验收或安全鉴定未通过的已建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其它有关问题,按湘水农电〔2007〕34号文件规定办理。五、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要加快工作速度,提高清理整顿效果,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关键是要抓好落实。首先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清理整顿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清理整顿力度,促使业主加强整改。其次,未整改到位的“四无”水电站各级经委不得下达发电量指标,电力监督部门要及时吊销发电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电网公司不得允许并网,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联合司法部门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打击。对于新建水电站,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项目核准的前置性手续严格把关,前置性手续不齐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各地要根据清理整顿的目标和任务,按照不同整改要求,倒排时间表,同时做到监督检查到位,针对检查情况,进一步提出对策,加快整改,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任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个月月底定期上报“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进度,省里汇总后,向市州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二○○八年六月八日侗族、侗乡-通道侗族自治县公众资源信息推荐 通道信息网 |侗乡在线-中国侗乡 -通道频道动态信息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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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开展“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
&时间: 0:44:13
:   独坡   
  为加强对我县开发水利资源的管理,坚决整治“四无”水电站,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10日,我县召开“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为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我县专门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梁渊为组长的“四无”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业经济局、工商局、安监局、电力公司、国土局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范围包括:全县境内的所有已建和在建的水电工程,重点是日以来建设的水电站。对未到“四无”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整改手续的电站,从本月1日起,对投入发电运行的执行上网电量零结算;对正在施工建设中的在建工程必须停工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电站,要求一律空库停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规电站依法拆除。要在12月31日前取得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成果。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行为,消除无立项、无设计、无审批、无管理的“四无”电站,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          通道侗族自治县“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发〔2004〕20号文件《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水电建设秩序,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道侗族自治县“四无”电站清理整顿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整顿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水电站安全监管,确保水能资源科学规划、有序开发,保障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度汛,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推动我县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水能资源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有关“四无”电站清理整顿的文件精神,做好“四无”电站清理整顿工作,成立通道侗族自治县“四无”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渊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调研员黄生学,县政府办副主任尹跃平任副组长,县水务局局长禹华昌、县发改局局长徐显前、县工业经济局局长刘登富、县工商局局长范晓燕、县安监局局长袁文祥、县电力公司经理舒小川、国土局局长陆奇先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水务局,由禹华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理整顿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行为,消除“四无”电站(无立项、无设计、无审批、无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四、清理整顿范围
  本县境内的所有水电工程(包括已建和在建的),重点是日(以开工建设时间为准)以来建设的水电站。
五、各职能部门清理整顿工作分工要求
  根据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的统一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电力公司、县国土局等单位协同配合,其职能分工如下:
县水务局:负责查处涉河行政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及整改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县发改局:负责查处审批和核准环节的有关问题。
县工业经济局:负责下达上网电量计划和上网准入。“四无”电站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暂停下达其下年度上网电量计划,并取消其上网资格。
县工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四无”电站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办理年检手续。对拒不整改继续运行发电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依法对安全设施“三个同时”工作实施审查和备案,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设施“三个同时”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处理排查出的工程安全隐患,查处隐瞒工程安全隐患不报的案件;依法打击处理拒不执行整改命令的“四无”电站。
县电力公司:负责核实发电许可证,按执法部门签发依据,执行上网电量零结算并组织电网安全性评价。
县国土局:负责查处用地审批和核准环节的有关问题。
六、时间安排及要求
  我县“四无”电站数量较多,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的时间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11月30日前为整改阶段。各电站业主务必在11月30日之前到县“四无”电站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整改手续。
(二)12月31日前为验收总结阶段。各电站业主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必须书面申请验收,由水务局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并对整改验收合格的电站进行销号,分A、B、C、D四类,纳入规范化管理。
七、主要措施
(一)截止到11月30日,未到“四无”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整改手续的电站,从12月1日起,对投入发电运行的执行上网电量零结算。对正在施工建设中的在建工程必须停工整改。
(二)对验收不合格电站,要求一律空库停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规电站依法拆除。
八、处理原则
(一)全面清查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全面彻底清查1998年以来建设的水电站项目,不留死角。要求对所有水电站建档,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二)严肃处理原则:将清理出来的“四无”水电站列出清单,交防汛管理部门,未整改前,一律腾空库容,由水政监察大队监督执行,必要时申请法院执行。违反流域规划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无法整改的项目,一律依法拆除。对98年以前的电站要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对防汛安全难以保证的,要求空库整改,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三)强化责任原则:切实加强水电站防汛责任制的落实,落实防汛“三个一”,按照防汛责任区的划分,“四无”电站的整顿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九、处理办法
  对建设审批程序不到位的“四无”水电站完善相关手续。
(一)未取得规划同意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规划同意批复,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二)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经复核,工程占河影响在允许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不在允许范围内但能采取措施补救的,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的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资源论证复核。经复核,符合水资源论证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水资源论证批复;不符合要求但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水资源论证批复和取水许可证,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律依法拆除。
(四)未取得水土保持编制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的已建水电站,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复核,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下达水土保持验收结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由业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水土保持验收结论。未取得水土保持编制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批复的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
(五)未取得可研设计批复(代立项)的水电站,市、县发改委补办相关批复。
(六)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已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复核批复;不符合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复核批复。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在建水电站,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初步设计复核或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已建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在建水电站不得继续建设。
(七)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已建水电站,手续齐全的由业主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按照验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手续不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重要挡水和引水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同意书;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业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为止。竣工验收或安全鉴定未通过的已建水电站不得投入运行。
(八)各电站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处理程序
(一)上报材料
  违规水电站的业主接到水利部门整改通知后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违规建设补办手续申请报告和行政审批申请书;
2、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3、设计复核报告;
4、安全鉴定报告;
5、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7、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8、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专家评审
  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设计复核和鉴定报告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加固整改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复核、安全鉴定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及时落实除险加固及整改措施。工程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加固设计报告,经审批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进行质量监督。经检查未发现有质量隐患的或已完成加固补强的,且经加固补强后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相关单位对加固内容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四)工程验收
  加固工程整改完工后,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级处理权限及有关验收规程规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严格组织验收工作。
(五)补办手续
  经质量评定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相关手续;需补办立项(核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行政处罚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补办手续或补办不批准)的违规电站,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登记,接受处理。对不主动登记和接受处理或隐瞒实情的违规建设单位或个人将从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的违规建设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工商、电力、金融等部门,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继续从事支持违规建设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地方政府部门擅自批准违规修建小水电站,并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凡是违规建设的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工商、电力、金融等部门,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主题词:& 水利 △& 整顿&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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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门图片信息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清理整顿 &四无&水电站的力度,确保2008年底以前,消除&四无&水电站存在的安全隐患,促进水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市农村水电无序开发现象严重,各地通过招商引资、社会投资,兴建了一大批农村水电站。这些电站的兴建,虽然为当地水电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给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防洪安全带来不少安全隐患。一些地方为满足投资商的要求,任其规避基本建设必要的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和河流水能开发规划,无序开发水电资源,逃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一批&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监管)水电站。这些水电站有的造成水电资源严重浪费,有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的施工质量很差,有的侵占行洪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四无&水电站存在的这些安全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限期依法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清理整顿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行为,彻底清除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水电项目,消除&四无&水电站;实现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三、清理整顿原则
(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其职能职责,对全市&四无&水电站开展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1、水电装机单站500(含)~5000千瓦或水库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的水电站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2、水电装机单站500千瓦以下或水库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电站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
(三)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清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门别类、因地制宜地进行清理整改。
四、清理整顿范围与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辖区内1998年以来新(扩、改)建的水电站(包括已建和在建)。
(二)主要内容
1、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批复或核准、可研、初设审查、审批,是否按工程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建设,是否按程序组织验收,是否按规章规程运行管理。
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报《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河道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专题技术文件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已成立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志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依群、市水利局局长熊德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法制办、水利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及乡镇对所辖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政府职责按市政府下发的《宜春市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责任书》执行。各成员单位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审定&四无&水电站的水库防洪方案,并实施调度;《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河道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专题报告的审批工作,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水电站设计或加固设计复核及水库安全鉴定审查;牵头组织&四无&水电站整改和拆除工作。发改委按管理权限负责水电站立项批复或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经贸委负责参与&四无&水电站的整改和拆除工作,并参与水电站生产和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在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电站安全事故的处理。工商部门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四无&水电站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支持&四无&水电站依法拆除或报废处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法律和政策服务。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政府的通知对 &四无&水电站解网。
六、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一)清查摸底。(日~2008年9月10日)
2007年12月中旬,市水利局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四无&水电站清查工作的通知》(宜水建管[2007] 92号文),各县市区根据文件要求对1998年以来新(扩、改)建的水电站,逐座进行了清查、核准填报。目前,清查摸底工作已基本完成,据初步统计,全市自1998年以来共新(扩、改)建水电站280座(其中500千瓦以上水电站71座),手续不完善的水电站有150座(其中500千瓦以上水电站37座),无立项的水电站133座,无设计的水电站129座,无验收的水电站150座。各县市区要在前阶段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所在辖区内的水电站再进行一次复查和复核,对漏报和错报的水电站,应于日前重新上报市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管理,限期整改。(日~2008年12月10日)
1、对报建手续完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站,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正常管理调度。
2、对报建手续不完善,建设管理监督不到位已发电运行或即将完工的水电站,责令电站业主按《宜春市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分类处理暂行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3、对工程完成不多而报建手续不完善,建设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水电站,责令电站业主立即停建,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报建手续,按工程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实施。
从日起,凡未消除安全隐患和未销号的&四无&水电站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对其采取解网处理。
(三)巩固成果、总结提高 (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市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凡是纳入正常运行管理调度的水电站,由其所在的县市区管理,当地经贸委负责其行业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汛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防洪安全和取水许可工作。对有水库的电站要逐座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
七、整改督查&
市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将以编发《清理整顿 &四无&水电站工作简报》、建立台帐销号制度、建立举报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也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形成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的强大声势。对拒不接受清理整顿的&四无&水电站,各地应依法对其业主进行说服、教育,直至依法采取处罚或强行拆除等措施。在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过程中,必须坚持同等标准、同等处理。任何人不得说情,不得干预、妨碍清理整顿工作。市、县监察部门要对 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遗漏、隐瞒和清理整顿不彻底等失职、渎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干预、妨碍清查工作的予以查处。
八、规范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为使我市水电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在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期间暂不审批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经论证确需开发的水电站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为防止出现新的&四无&水电站, 从日起,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不按工程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建设,未经验收的水电站,供电部门不得允许其发电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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