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街北街杭州望江地区旧城改造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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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街北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简报
&&&& 十字街北街旧城改造项目提前预签约交房今日正式启动。总任务数3122户(含农房101户)。截至4月16日18时,任务完成情况是:
&&&& 一、各片区共完成提前预签约交房结算606户(农房任务暂不统计),完成率20.06%。其中:已交房验房未签约结算533户,完成率17.64%,已交房验房签约结算73户,完成率2.41%。具体是:A片区已交房验房未签约结算134户,完成率21.4%,已交房验房签约结算14户,完成率2.24%;;B片区已交房验房未签约结算134户,完成率25.04%,已交房验房签约结算17户,完成率3.17%;C片区已交房验房未签约结算188户,完成率34.37%,已交房验房签约结算24户,完成率4.39%;D片区已交房验房未签约结算44户,完成率8.74%,已交房验房签约结算18户,完成率3.58%;直属分团已交房验房未签约结算33户,完成率4.07%,已交房验房签约结算0户,完成率0%。
&&& 二、截至4月16日18时,已交房验房(按比例)排名前三名分团是:朝农管理处50.94%、绳金塔街道49.21%、南浦44.83%。已交房验房(按完成数)排名前三名分团是:十字街街道128户、绳金塔街道62户、桃源街道40户。
&&& 三、截至4月16日18时,交房验房未破零分团是:区老干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防震减灾局、区科协、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检察院、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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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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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政〔2014〕11号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 房屋征收的决定
&&&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县城居民居住环境,依据《睢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物权法》、《睢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老睢中片区实施改造建设,结合本项目实施计划,对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睢县教育体育局。 四、签约期限:日至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日 附件
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为保证老睢中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 一、征收补偿 &&&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 1.征收主体:睢县人民政府。 &&& 2.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 3.征收实施单位:睢县教育体育局。 &&&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 (二)征收范围: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 &&& (三)签约期限:日至日。 &&& (四)下列情况的房屋不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违法建筑。 &&& 2.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3.日县政府发布停止建房通知后新建房屋不予补偿。 &&&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 (六)几项具体规定 &&& 1.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绘确定。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2.对无能力购房的困难户,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居住廉租房。 &&& 3.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补偿金后,不再进行小区住房安置。 &&& 4.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付清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后,该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产权即归属征收人所有。 &&& (七)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统一承付被征收人补偿金与安置。 &&& 二、补偿与安置 &&&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 (1)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2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 (2)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 (3)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 2.产权调换 &&& (1)房屋调换。征收人在本区域提供安置房,置换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 ① 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住房建筑面积按1:1.1比例置换新建楼房面积。 &&& ②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住房建筑面积按1:1.075比例置换新建楼房面积。 &&& ③ 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房建筑面积按1:1.05比例置换新建楼房面积。 住宅房屋面积超出所选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上述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面积小于所选户型面积的,少于部分按房屋交易之日市场价95%结算。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补偿金额=(证载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该地块所处区域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单价。 &&& (3)门楼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 (二)家属楼的补偿与安置 &&&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 (1)无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 (2)有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0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 2.产权调换。在本区域按被征收房屋的楼层分别置换新房,置换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 (1)无房屋所有权证按1:1的比例调换新建房屋。 &&& (2)有房屋所有权证按1:1.05的比例调换新建房屋。 被征收人所选定户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各计各价结算。 &&& (三)商业门店的补偿与安置 &&& 商业门店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手续私自改造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 &&& 1.沿睢州大道商业门店 &&&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 ①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2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 ②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 ③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 (2)产权调换。在本区域置换商业门店。由于规划设计的因素,被征收人在产权置换时应将新建商业门店户型内的二层一并回购,二层回购价格以开盘价的80%计算。置换面积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 ①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按1:1.1比例置换新建商业门店。 &&& ②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按1:1.075比例置换新建商业门店。 &&& ③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1:1.05比例置换新建商业门店。 &&& 2.沿解放路商业门店 &&&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 ①无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 ②有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0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 (2)产权调换。在本区域置换商业门店。由于规划设计的因素,被征收人在产权置换时应将新建商业门店户型内的二层一并回购,二层回购价格以开盘价的80%计算。置换面积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 ①无房屋所有权证按1:1的比例调换新建商业门店。 &&& ②有房屋所有权证按1:1.05的比例调换新建商业门店。 &&& 被征收人所选定户型的门店面积超出被征收门店面积的差额部分各计各价结算。 &&& (四)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偿,以三楼为基数,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0.5元。 &&&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给予500元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完毕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两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算。 &&&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沿睢州大道商业门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月每间1500元;沿解放路商业门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月每间1000元。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完毕之日起至安置门店交付两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按三个月计算。 &&& (七)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补偿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 (八)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现金2000元;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5元。 &&& (九)产权置换的顺序,按被征收人腾清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由户主选择。 &&& 三、法律责任与义务 &&& (一)征收主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四、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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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2-
主题分类:房屋拆迁
发布机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系统
发布日期:
名&&&&称:关于西湖区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编号:
关于西湖区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西湖区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西湖区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我局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地址:都司前街90号,联系电话:),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西湖区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告网址:http://10.22.2.20:8122/
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西湖区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经初步调查摸底,该工程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30万㎡,被征收户数约4500户。为做好该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城市私房、单位自管产房:凭南昌市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确权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直管公房:凭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凭证为补偿依据。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西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认定的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为准,无房屋登记薄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若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无记载的,以西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认定的性质和面积为准。
1、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载明经营性面积的,按照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认定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3、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认定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西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
2、征收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安置:
(1)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
征收在单位土地上手续不齐全的建筑,按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
(2)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
征收在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
3、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可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一)征收私房住宅
1、征收房屋的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
(3)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
1)对选择实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的,按照&征1还1,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
按&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就近靠档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按市场价70%)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2)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按照&用地段区位换面积&的办法进行优惠安置。安置房地点:红谷滩新城安置小区、朝阳洲安置小区。
①具体增加幅度如下:
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根据安置房源的具体情况采用组合成总建筑面积相近的安置房户型。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按市场价70%)结算;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2、装饰装修补偿
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
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4、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洪府发【201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5、补助及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 年& 月& 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 年&& 月&& 日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已登记建筑以登记产权人为准,未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及非住宅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 &&&&
年& 月&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
(3)税费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有效。
(二)征收私房非住宅
1、征收房屋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2、装饰装修补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2)提前签约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
年& 月&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
(三)征收单位自管住宅
&&&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如该房屋属于单位产权的,属划拨用地的进行产权调换。
(四)征收单位自管非住宅
1、征收划拨土地上公有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4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40%
2、征收划拨土地上的单位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为国有单位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4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被征收人为非国有单位及个人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60%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相应土地不予另外补偿。
被征收人为国有单位: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40%
被征收人为非国有单位及个人:补偿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60%
3、征收划拨土地上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划拨地价加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或予以异地重建。
4、征收划拨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5、征收出让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6、征收原属划拨土地后作价出资或协议出让(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自管非住宅另行确定补偿方式。
7、装修补偿、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及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按本方案私房非住宅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五)征收直管公房住宅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对其被征收房屋先行房改,然后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选择下面2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1)房屋承租人选择继续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给被征收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并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不再享受本方案征收私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政策。
(3)装修补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征收直管公房非住宅
1、承租人是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
(1)承租期限在5年以内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20%;
(2)承租期限在5年,不满10年的(含10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30%;
(3)承租期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40%;
(4)承租期限超过15年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
2、装饰装修、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及提前签约奖励按本方案私房非住宅征收补偿规定补偿。
3、对通过拍租方式承租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非住宅使用权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的房屋承租人,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及房屋征收造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合同当事人依法解决。
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
1、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2、固定电话迁移按每户128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3、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套400元;
6、选择货币补偿管道煤气按每户3200元补偿(凭管道煤气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八、房屋重置价
(含钢棚)
(元/平方米)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住房保障和民生保障
(一)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对小学入学的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就近入学,租赁房屋的就学属过渡性就学。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一、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及层次,结合安置房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安置;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1、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请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确权单)、征收通知书,来现场办公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搬迁协议时可先领取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后,在补偿协议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先搬先选&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
3、选择货币补偿的,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时间段组织办理有关手续。
4、征收补偿工作办公点设在&&&&&&&&&&&&&&&&&&&& 。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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