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财综 2011 128号函[2011]33号,以及财办综[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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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令第62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tfs./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398.html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352.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6号)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53.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8]4号)
  354.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5]12号)
  355.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日财政部财会[2004]11号)
  356.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3]23号)
  357.关于在国家会计学院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确认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2]13号)
  358.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日财政部财会[2002]1号)
  359.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1]49号)
  360.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日财政部财会[号)
  361.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日财政部财会[2001]43号)
  36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1]31号)
  363.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1]17号)
  364.《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日财政部财会[2001]11号)
  365.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里规定
  (日财政部财会[2000]24号)
  36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2000]6号)
  367.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日财政部财会[2000]3号)
  36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8号)
  369.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12号)
  370.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
  37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
  372.印发《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
  373.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
  (日财政部会协字[号)
  374.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
  375.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会字[1997]3号)
  376.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
  377.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号)
  378.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31号)
  379.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25号)
  380.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
  381.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21号)
  382.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5号)
  383.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9号)
  384.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
  385.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66号)
  386.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50号)
  387.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25号)
  388.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20号)
  389.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8号)
  390.关于同意新华书店系统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7号)
  391.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会字[1994]5号)
  392.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
  393.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40号)
  394.关于印发《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12号)
  395.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13号)
  396.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8号)
  397.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6]72号)
  监督检查类
  398.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日财政部财监[2002]3号)
  399.关于印发《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72号)
  400.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11号)
  401.关于印发《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12号)
  402.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6号)
  403.关于印发《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10号)
  404.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监字[号)
  农业综合开发类
  405.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发[2005]4号)
  406.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发[2005]2号)
  407.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类项目设置和中央财政有偿无偿资金比例等事宜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发[2005]1号)
  408.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日财政部财发[2004]2号)
  409.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日财政部财发[2003]93号)
  4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日财政部财发[2002]25号)
  411.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号)
  41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号)
  413.关于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
  (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号)
  414.关于申请解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的请示的批复
  (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字[2000]67号)
  415.关于黑龙江、海南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费和业务活动费问题的复函
  (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字[2000]66号)
四、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40件)
  综合类
  1.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8]77号)
  2.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函[2008]2号)
  3.关于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财综[2007]84号)
  4.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告2007年第36号
  (日公告第36号)
  5.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7]59号)
  6.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7]55号)
  7.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财综[2006]53号)
  8.关于同意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提供专用票据的函
  (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综[2006]91号)
  9.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7号)
  10.关于减征葛洲坝电厂受电地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5]61号)
  11.关于加强电脑系统发行销售彩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4]39号)
  12.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日财政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综[2003]36号)
  13.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政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综[2003]36号)
  14.关于警惕伪造彩票管理批文欺骗行为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函[2002]19号)
  15.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2]29号)
  16.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及罚款票据进行年检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2002]27号)
  17.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政部财规[2000]48号)
  18.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7号)
  19.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3号)
  20.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32号)
  21.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8]13号)
  2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
  23.关于同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实行收费的函
  (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号)
  24.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号)
  法制类
  25.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日财政部财法[2000]42号)
  26.关于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
  (日财政部(89)财法字第41号)
  税收类
  27.关于第29届奥运会、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28.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29.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0号)
  30.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1.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27号)
  32.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3.关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4.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5.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6.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财税[号)
  3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8.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39.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8号)
  40.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8号)
  41.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8号)
  42.关于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55号)
  43.关于杭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56号)
  44.关于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57号)
  45.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5号)
  46.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24号)
  47.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7号)
  48.关于北京市燃料电池试验示范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号)
  49.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0.关于受赠流动眼科手术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1.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2.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3.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4.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5.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6.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57.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总共8页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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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11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暂不需报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有关先退后评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0号)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财税[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FONT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11-28 来源:总局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自日起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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