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资料1和资料2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子女随迁受教育的问题归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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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叔解读: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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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陈然)2月10日报道 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是很多农民工都非常关注的话题。春节将近,为便于进城务工人员为子女节后入学事宜早做安排,市教育局对成都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文件执行。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一般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登记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问题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问题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问题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问题5: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170号令第十五条,“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处所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处所为租赁房屋,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处所为单位提供的住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该住房的权属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特殊情况由各区(市)县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问题6:在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现办理者材料、手续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处理?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此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问题7: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与新入学有什么不同?
答: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意见》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2015年小升初政策执行;中心城区内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2015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三、四批次),也不提供流水号,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报考艺体特长生时需提供的资料: (1)学生的户籍证明(含身份证号);(2)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3)小学综合素质报告单(或就读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明);(4)符合艺体特长生报名条件。
问题8:“申请人及其子女(含被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是否可以一样就读呢?”
答:不行,按文件要求必须在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上。多年来的办理过程中,各区市县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假冒、顶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现象,损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如果确实属于监护人与其子女户籍分离,建议尽快将子女户籍迁入至在我市居住务工的监护人户籍处,确保其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问题9: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随迁子女如何入学?
答:鉴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2013年12月划转移交,为确保过渡,201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进入中心城区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可享受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下一步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入学政策的调整,纳入全市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政策,不再享受特殊政策。
问题10:各区(市)县是否有实施细则?
答: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已根据《意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成都市辖21个区(市)县,区(市)县之间圈层不同、区域定位不同,因此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做法会存在差异,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问题11:2015年以后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会有变化和调整吗?
答: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公布的是2014年和2015年的政策,2016年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政策尚未公布。如今后此项政策有调整,则以调整政策为准。
问题12: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应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了解相关问题。
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
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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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惠湾办〔号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 &&&&&&&&&& &&&& &&&&&&&&&&&&&&&&&&&&&&&&&&&&&&&&&&&& 惠湾办〔2013〕100号&&&&&&&&&&&&&&&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经区管委会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有效实施“双转移”战略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建设和谐港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二、着力营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贯彻好“两个为主”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贯彻国务院关于“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责任,保证随迁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并争取做到随迁子女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率达到70%以上(含政府向民办中小学购买的学位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解决的学位)。&& &(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1.区宣教局负责统筹协助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随迁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制定全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计划;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并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负责对学校的饮用水卫生及学生常见传染病防治等的监测监督与检查,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工作;&&& 2.区工贸局负责将全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区整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将有关学校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与区宣教局共同做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管理和移交工作;严格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用、管理工作;&&& 4.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统计随迁子女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材料;&&& 5.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进城务工人员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负责审核其提交的关于查环查孕等相关材料;&&& 6.区编办负责审核区宣教局提供的公办中小学接收随迁子女后的在校学生数,并根据当前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员编制;7.区财政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读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备案相关资料及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资料;9.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查验进城务工人员所提交的地方纳税相关资料;10.区物价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办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及时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三、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区工贸局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和城镇化进城,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全区总体规划中预留自购的教育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区宣教局在公办学校班额较大、学位不足的街道办,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考虑常住人口密度、生源和公共交通等具体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基础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必要情况下,区宣教局还可以将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形式成立公办学校,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有效解决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问题。&&& (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学校的建设和使用。区内新建或改造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学校建设纳入小区规划,保障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区宣教局管理使用,办成公办学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达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标准,或周边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就学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建投资额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等支出。(三)鼓励和扶持举办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区宣教局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用地用房、基建、贷款、用气、用水、用电、通信和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四、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配套政策(一)在我区务工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其随迁子女报读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的,由区宣教局统筹安排免费入读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  1.具有我区临时居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  2.达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惠市委发〔2008〕31号)规定的积分条件的;  3.在本区工作期间,在其工作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专项奖励及有关荣誉称号的;4.因其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随迁子女拟申请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需向区宣教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后退还):①达到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②随迁子女的户口簿;③随迁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④流出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⑤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⑥随迁子女就读联系函。&&& (三)对不符合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宣教局指导安排在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 (四)实行随迁子女就读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制度。对于公办学校接纳不下而就读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或不符合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随迁子女,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行财政补助制度,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惠州市补助外省籍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民办学校工作方案》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五、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区财政局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二)上级财政结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随迁子女人数和经济状况给予我区的财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六、进一步提升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依法审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与银行和教育行政部门三方资金监管合作机制,有效防止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加大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力度,指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二)加强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区宣教局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定期发布区域内公办、民办学位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接收随迁子女入读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区宣教局要督促接收学校加强与学生家庭联系,关注随迁子女身心健康,帮助随迁子女尽快控辍”工作制度。(四)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非营利性助学基金,扶助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和市民与随迁子女结对子,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助学活动,政府将对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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