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角度谈谈毕福剑的现任老婆视频事件

高人分析毕福剑,如果视频属实,必撤销主持人身份,开除党籍,当然就此事毕福剑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有_百度知道
高人分析毕福剑,如果视频属实,必撤销主持人身份,开除党籍,当然就此事毕福剑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有
如果视频属实。,当然就此事毕福剑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必撤销主持人身份。,还会深查他以前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开除党籍。。如果有关部门,你懂得。对此你怎么看高人分析毕福剑
话说回来了。这不是反毛的问题。此外就没什么别的太多的打击了!你有权表达你的不同观点。偷录和曝光的人。就轻,但你不可以进行污言秽语滴肆意谩骂,而是道德品质和教养的问题,这就是避开重点。盐论自由应该保护,左倾,谁都有批评的权力!这是道德品质的败坏。这些人对此避而不谈,但是污言秽语的谩骂不是盐论自由范畴,这是人人都可以说的:他说0毛0主0席0是0老0逼0养0的0,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法行为,又何必怕小人算计,你骂蒋公也不行?这件事可以毁了他的前途。美国是个严谨的法治社会。他应该对这件事的公众化负一定的责任。不过,但是党纪的处分是躲不掉的、右倾都是你的自由。毕竟这事情远远够不上犯罪。避重,是没教养!这在全世界都一样! 这样的人必须下课他也是被小人算计了。我只是看不惯很多人在避重就轻:他说毛把他害惨了,更加卑鄙和阴险,老毕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如若能管好自己的言行操守这点事情自然远远构不成犯罪,最重要的是,美国士兵侮辱奥巴马被开除军籍,污言秽语的辱骂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非法的(我不知道你动不动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根据党的纪律,,他不适合再担当公众人物的角色了。0他0说0解0放0军0是0吹0牛0逼0,他可能会被党内警告,说0毛0公0是0老0逼0养0的0,这是盐论自由。当然就是轻微的,也不至于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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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某些人为什么急匆匆将视频事件定性为“告密”呢?老毕这次玩砸了。说是“私人聚会”,聚会中却有一大堆老外尤其是外国官;说是“民众评价人物”,却不仅仅辱毛,连共产党及其领导革命的历史以及也否定了;说是“因言获罪”,根本没有人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只是按照党纪和行业规则对他举行处罚。这让某些人在为他洗地的时候没有多少好牌可以打,于是就急匆匆将此次事件定性为“告密”,并且在全国发起了对所谓“告密”的口诛笔伐。玩这种小儿科游戏的如果仅仅是某些没有文化和法律知识的或者一些法痞也就算了,其中打头阵的就有自称是法律精英的贺某方,这位把法治的口号喊得天响的“法律精英”,当年李某某的案件还没有开始法庭调查,他就判定并且公开宣称李有罪了;这次连视频究竟是谁发的还没有确定,就判定是“告密”了,并且“义正词严”地谴责说:“这种做法无疑是鼓励无耻的背信弃义和密告,破坏人际基本的信赖。跟这种“法律专家”咱们就谈法律。先别说这次的视频公开就跟以前的对雷政富、单增德的行为的视频公开完全一样,如果这算“告密“,要受到谴责的话,那么雷政富、单增德他们就会第一个站出来谴责所谓“告密”,因为当时雷政富跟赵红霞性交,单增德在宾馆跟情妇幽会都是在非常“私人”的场合,而且当时他们还没有被查出是贪官,还享有所谓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隐私权,对他们的视频的公开借用某些公知的常用说法就是“大众或者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那么为什么某些人不谴责对雷政富、单增德的行为的“告密”呢?现在再谈谈所谓“告密”问题。某些人对所谓“告密”口诛笔伐,咱们就假设“告密”是一种“罪”,然后与那些自封的“法律专家”从法律角度探讨探讨。假如要让“告密罪”成立,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假设这次公开视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实施“公开视频”行为的“犯罪主体”是谁呢?网络上有两种说法,一说是一个姓张的,但是他本人否认,一说是一个外国人,究竟是他们中的哪一个,或者另有其人,都还没有搞清楚,某些人凭什么就急匆匆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下结论,判定是有目的的“告密”,要害毕福剑呢?假如是外国人干的呢?假如是他们俩以外的其他人干的呢?只有解决了上述问题,那么“犯罪的客观方面”当然就是视频事件了,而“犯罪客体”当然就是毕福剑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了。最近揭开的呼市冤案,A杀人,法院却判B死刑。某些人连视频究竟是谁发的都没有弄清楚,就马上下结论是“告密”,那么请问假如是老外或者其他人发的话,他“告密”的动机是什么?在四大要件中缺了两个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凭什么认定“告密”罪成立?某些人出于政治目的,刻意混淆“罪”与“错”,“告密”与“举报”的界限,以收到忽悠民众的效果。从法律层面说,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也的确没有人追究毕福剑的法律责任,因此所谓的“因言获罪”根本不存在。从党纪和行业规则的角度说,毕福剑的不当言论受到党纪和行业规则的约束,组织纪律和行业规则也可以对他作出相应的处罚。在这方面的参考案例就是的电视台主持人发表侮辱美国第一夫人的讲话被开除,前面还有谁发表了伤害人感情的言论也要下课。另外“告密”与“举报”,从本质上说就是一回事,如果硬要区别,那就是“告密”者不一定让别人知道是他干的,而“举报”者并不在乎别人是否知道是他干的。也有人认为,“告密”是针对非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而言的,而“举报”是针对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而言的。其实,更多人认为,这次某些人是在玩弄概念游戏和双重标准,如果针对某个人对他们有利,那就是“举报”;如果针对某个人对他们不利,那就是“告密”。在究竟是谁发视频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某些人就言之凿凿判定是“告密”并且马上掀起一场对所谓“告密”的大批判呢?里面的玄机在哪呢?第一,这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策略,由于视频不仅仅是辱毛,还牵涉到否定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国革命,否定人民解放军和东北,某些人仅仅拿“可以评价历史人物”作为幌子是不能撑多久的,只能退而求其次,拿发视频的方式做文章,一来挽回一点面子,二来企图占据道德的,用对还没有确定的“告密”的大批判来抵消毕福剑的下课对于他们的负面影响。第二,这是一种比较隐蔽的“循环论证”的诡辩术。就像前些时间,茅老先生把摔死小孩子与文革扯上一样,某些人又使出了“用大灰狼吓唬成年人”的绝招,其思维逻辑如下:“告密”是文革专有或者特别厉害,而毛是文革的发动和领导者,所以毕福剑批评毛,所以有人用文革的方式对付他,所以批评毕福剑的人都是受文革流毒影响,所以毕福剑骂毛是正确的,绕来绕去,就是用毕福剑受到批评证明他骂毛的正确性,又用毕福剑骂毛证明毛的错误和批评毕福剑的人们的错误。高!实在是高!平心而论,文革中有告密吗?作为我这个文革的亲历者和文革中曾经的受害者,实事求是地说,有。包括文革在内,古今中外都有告密,连“普世价值示范国”美国现在仍然使用悬赏美元的方式去收买别人告密,作为全世界相通的做法,现在我们的公安部门悬赏捉拿罪犯在客观上也算是一种鼓励“告密”。唯独文革中虽然有告密,反而不是普遍现象。某些故意歪曲历史事实的人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在文革中,由于“革命群众”对于“牛鬼蛇神”的绝对优势,揭发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隐瞒自己的揭发行为,而是通常采取公开揭发的方式,就像当年有人在大会上公开揭发刘青山、张子善一样,还会被誉为立场坚定,斗争性强。所以从“告密”的“秘密进行”的角度理解,把“告密”扯上文革,最起码是牵强附会。打个不雅的比方,这次某些人急匆匆将视频事件定性为“告密”并且马上扯上文革,就像黄鼠狼被其他动物追急了,就撅起屁股朝人家脸上放个臭屁,然后趁对方被熏得头晕脑涨的时候溜之大吉。
您可能对这些帖子感兴趣情感与法治---- 一名法律人关于毕福剑不雅视频事件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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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法治---- 一名法律人关于毕福剑不雅视频事件的说说
& &&&&&&&&&&&&&&&&&&&&&&&&&情感与法治
&&&&&&&&&&&&&&&&&&&&&&&&&&一名法律人关于毕福剑不雅视频一事的说说
&&&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毛粉,对于毛主席无比的崇敬,&记得儿时我们的小伙伴打架时总会说:“我去告毛主席”,虽然是无知,但却包含着天然的感情,成年后对于历史了解以及阅历的增长,更加崇拜和感恩我们的伟大领袖。
&&&&&关于毕福剑不雅视频的问题,虽然我在博客中发表说说认为不应当处分毕福剑,但我对于毕福剑的行为我仍然是深恶痛绝的。
我为什么替毕福剑辩护,因为我是法律人,法律人不能因为个人情感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关于央视是否有权处分毕福剑,中共央视委员会是否应当处分毕福剑,我发表了《酒后戏谑,央视是否有权力处分老毕》和《按照党纪处分毕福剑是否有据》两篇提出自己的意见,从情感的角度我依然坚持毕福剑应该接受道德的谴责,但从法理的角度不应该处分毕福剑,国法与党纪虽然不同,但法治的精神应当贯穿于党纪。道德追求与法律精神在社会价值取向是融合的,但涉及到法律和纪律的惩罚,党纪国法的准绳是不容许参杂其他任何因素的,如果将个人情感参杂在党纪国法的评判中就会出现冤案,被绑架的法律和纪律不能称之为法治!
&&&&&所以我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希望有更多的人传递法治的精神——个人情感与党纪国法泾渭分明,处分只能依据法律和纪律的规定。
&&&&附:1、《酒后戏谑,央视有没有权力处理老毕》
&&&&&&&&&&2、《按照党纪处分毕福剑是否有据》
&&&&&&&1、《酒后戏谑,央视有没有权力处理老毕》
&&&&一段不雅视频将毕福剑推向风口浪尖,举报者没有对毕福剑做出制止,而将其录制成视频上传网络,这直接将毕福剑和央视绑架在道德的法庭,可谓是用心良苦。毕福剑调侃毛主席、调侃解放军,是不可容忍的,如果不处理似乎央视就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央视如何向公众交代?但老毕毕竟是酒后戏谑,如果处理他则使用心叵测的人得逞,该不该处理毕福剑?引发社会热议,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我们处理问题的时候首先要考虑一下法律,且不说央视该不该处理毕福剑,且问央视有没有权力处理毕福剑?
毕福剑是央视的著名主持人,是公众人物,应当谨言慎行,考虑社会影响,他的酒后失言固然是错误的,可他与央视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工作时间他必须遵守央视的规定,接受央视的监督,如果在个人生活时间的纯个人生活行为,央视有没有权力对其监管?名人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毕福剑的行为无非喝点酒后一时兴起哼上两句,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央视如果处理老毕于法无据,央视侵犯老毕人身自由。至于道德上谴责,毕福剑已经认错,倘若再一棍子将其打死,岂不正中发视频之人的下怀,我们法律人的守门老鹤说道“处理毕福剑是鼓励无耻的背信弃义和告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看不如给当事人一个认错和改过的机会,毕竟是私人聚会酒后戏谑调侃,不至于非要把毕福剑怎么处理。
&&&&&&2、《按照党纪处分毕福剑是否有据》
&&&&&&昨日从法律角度一谈央视处分老毕的的问题,引来不少争议,一些人认为央视处分毕福剑不需要法律依据,由党委按照党纪即可,我对于党纪的处分依据不甚了解,昨日查阅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老毕的行为不属于应当处分的情形。
&&可以套用的两个条款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老毕是在私人聚会中的行为,明显不能属于公开发表;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事项老毕的发言属于唏嘘调侃不存在编造谣言的问题,说都知道是句玩笑,当然不属于编造谣言。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毕福剑的私人聚会据报道有外国人参与,是否涉外活动,我认为私人聚会不同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式活动,我认为不能归结于涉外活动,但本目前并没有法规或党纪条纹对其界定;另外毕福剑的行为是否构成政治上的恶劣影响?我个人认为其行为仅仅是酒后戏谑,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还不至于对党和国家利益构成损害。
&&&&个人观点:党处理违纪人员一向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一个酒后的调侃并不能认定代表政治动机,对老毕批评教育即可了,按照党纪来处分毕福剑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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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 += boboH
NTES(".bobo-list").attr("innerHTML", function() {
return this.innerHTML +
}, "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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