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今日焦点访谈视频小食品视频

  3月29日  晚上的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苏州一位女子发微博,该微博被转发近2万次,警方以涉嫌散布谣言为由对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报道中记者核实了的确有这样的一家三口,确实去了杭州,而且男主人确实得急病死了,另二人在苏州五院治疗。  我感觉这样的处罚太重了,太随意了。这名女子是从菜场听别人说的,出于恐慌心理,并无主观恶意,甚至可以说出于善意而劝网友不要去杭州,以免染病。虽然最后官方调查结果不是可怕的疾病,只是春夏之交常见的重症肺炎,传染性不强,但女博主在没有获得官方的信息公布之前,有恐慌心理,这不是很正常吗?只能说该信息不实吧?也不能就把人家抓起来啊!这不是欺负人吗!  我认为公安部门对她进行批评教育是可以的,甚至可以罚款,但是,象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是应该慎重的,仅仅因为发一条未经核实的微博(在腾讯QQ里叫“说说”),就给人家的人生留下一个污点,这种做法太值得商榷了。  节目中另一人“散布谣言”也被拘留,他的情节要恶劣一些,说实验室病毒泄露,杭州要封城,我感觉那位女子是被他株连的,警方查到了两个源头,“快于心哉”,顾不得违宪不违宪,抓了再说,好向领导交差。  该期节目链接 tv.cn//VIDE4698.shtml  微博原文(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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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消息不实和故意造谣之间的界限在哪里?你能从这则微博当中读到多少主观恶意?我看到的只有一位妇女的恐慌和对友人的善意提醒,以及可以原谅的缺乏新闻媒体专业人士的那种核实消息的职业精神。那位菜场里的大妈也“散布谣言”了,要不要拘留?  央视自己不也有消息失实的时候吗?为什么对我们的一位女性公民这样冷酷无情?!  可搜索阅读:央视《焦点访谈》一女出现两次身份不同 栏目组致歉
  看了下面这则新闻,你还能怪老百姓恐慌吗?  上海两人染H7N9禽流感死亡 卫生委20天后才通报  日06:58
来源:新京报   2009年10月,垂杨柳中学一名女生在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昨日卫计委称,国内外尚无H7N9疫苗。新京报资料图薛珺摄  上海、安徽相继发现3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中2人死亡,1人病情危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昨日通报,此次人感染的H7N9禽流感病毒,是全球首次发现的新亚型流感病毒,既往仅在禽间发现;因此,尚未纳入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监测报告系统。  中国疾控中心专家介绍,根据目前对3病例88位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结果,未提示H7N9禽流感病毒具有较强的人传人能力。  两死者为27岁和87岁  据通报,上海市患者李某,男,87岁,2月19日发病,3月4日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患者吴某,男,27岁,2月27日发病,3月10日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  安徽省滁州市患者韩某,女,35岁,3月15日发病,目前病情危重,正在江苏南京积极救治。  3例病例临床表现均为早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进而发展为严重肺炎和呼吸困难。3月29日下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相关病例的标本中分离到H7N9禽流感病毒。3月30日,国家卫计委组织专家,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3名患者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  已组织专家研判疫情  目前,国家卫计委已派出专家组赶赴上海、安徽、江苏南京三地协助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和病重患者的临床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  截至目前,3例病例的88名密切接触者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专家认为,根据目前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结果,未提示该病毒具有较强的人传人能力。  此外,目前国内外尚无针对H7N9禽流感病毒的疫苗。  专家提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尤其是出现高热、呼吸困难者,应及时就医。保持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等个人卫生习惯,能够有效预防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疾病。同时还应避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畜。  ■ 链接  H7N9全球首现感染人  专家介绍,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可分为甲(A)、乙(B)、丙(C)三型。其中,甲型流感依据流感病毒特征可分为HxNx共135种亚型,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是其中的一种,既往仅在禽间发现,从未发现过人的感染情况。  据此,国家卫计委表示,此次人感染的H7N9禽流感病毒,是全球首次发现的新亚型流感病毒。此外,据中国疾控中心报告,未发现近期全国流感活动水平异常升高。  国家卫计委表示,3确诊病例有关情况已及时通报世界卫生组织、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家。  ■ 相关新闻  沪卫生部门加强呼吸道传染病监测  据新华社电根据上海卫生部门监测,2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目前均未发现类似症状和发病情况。  近期,上海市2名患者李某、吴某分别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重症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发病早期均有流感样症状,症状出现一周后发展为肺炎并呈进行性加重。2名患者均有慢性基础性疾病史。李某发病前,其两个儿子也因相似症状到医院治疗,大儿子被诊断为肺部感染、肺炎,目前已治愈出院;小儿子被诊断为重症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两人均未检测出H7N9禽流感。  上海市卫生部门已部署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监测,高度关注不明原因肺炎,发现类似病例,按规范及时做好病例报告、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和医疗救治等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 焦点  昨日,国家卫计委针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回答了公众关切的问题,问答称,对该病毒及其致病研究资料有限,专家正对该病毒的毒力和人际传播能力做进一步判断。  Q1 确诊者3月上旬已死亡为何昨日才公布?  H7N9尚未纳入报告系统  答:此次人感染的H7N9禽流感病毒,是全球首次发现的新亚型流感病毒,尚未纳入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监测报告系统。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上述病例时,先后排除了感染季节性H1N1和H3N2流感、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以及非典、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  在进一步检测中,于3月22日发现患者可能感染H7流感,之后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月29日下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送检的病例标本中分离到3株H7N9禽流感病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一步核实,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并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上述患者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病例。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于3月31日向社会公布。  Q2 确诊者如何感染H7N9?  3确诊者感染来源尚不明  答:此次人感染的H7N9禽流感病毒从病毒生物学上属于禽源流感病毒,既往国际上所发现的人感染H7亚型的流感病毒也多来自于禽类,但截至目前,3例确诊患者的具体感染来源尚不清楚。  Q3 H7N9能否人传人?  密切接触者未现类似病例  答:上海、安徽和江苏(安徽的1例患者在江苏南京救治)的卫生部门对患者的所有密切接触者都实施了医学观察。上海87岁确诊患者发病前,其2名家庭成员也发生了重症肺炎,病因仍在调查和检测中。该家庭的3例患者的发病是否存在关联,有待进一步调查。除此以外,上海、安徽确诊患者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目前均未发现类似病例。  至于H7N9在人际间的传染性和致病性,由于目前确诊病例仅3例,对该病毒及其所致疾病的研究资料十分有限,专家正在对该病毒的毒力和人际传播的能力做进一步判断。  Q4 人感染H7N9能否得到有效治疗?  特异性治疗手段仍需研究  答:基因序列分析显示,该病毒对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抗流感病毒药物敏感。根据其他型别流感抗病毒治疗的经验,发病后早期使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抗流感病毒药物可能是有效的,但对人类新发现的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的特异性治疗手段仍需观察研究。  专家建议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新京报讯(记者魏铭言)
  参阅:  《网络谣言的法理意蕴》(原文较长,此引文为节选)  作者:时飞(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危险言论监管的法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03)的阶段性成果)  四、 网络谣言的合理性及其偏差  网络谣言之所以在网络时代涌现于互联网并成为一种必须予以重视的公共舆论现象,乃是建立在一定的合理性基础之上的,但囿于当代中国公意形成机制的固有缺陷,网络谣言在传递的过程中,的确很难做到全然反应真实民意的基本要求,也因此而存在着一定缺陷,并且在另一套关于网络谣言的叙事结构中,这种缺陷往往被放大了,以至于常被视为是“害群之马”或者是“网络缺乏公德”的典型代表。  (一)网络谣言的合理性  网络谣言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对特定社会公意主题的认知和判断上,网络谣言体现出了社会大众所具有的独到眼光和独特智慧。  谣言能否广泛传播、被广泛接受,不是由该信息的始作俑者所决定的,该谣言所涵盖的议题、提出的看法和诉求才是关键。〔43〕谣言传播和形成过程中的人际互动和群体散布,是一个充满意识的“扭曲”、沟通、集体讨论、构建和再构建的动态过程。〔44〕最后达致的关于某个公意主题的共识,并非源于盲信。因此,网络谣言并非仅仅是在散播“虚假谬误”,尽管某则谣言在起初的时候可能是在散播虚假信息,但在逐步“扭曲”、沟通、集体讨论、事实构建和意义再构建的过程中,谣言会慢慢变成自我实现的预言,它不再停留于对有关虚假信息的盲目听信和跟从,而是变为对该虚假信息的还原和求真,意义体系的再行建构。说到底,网络谣言之所以出现且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伴生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关事件真相的钥匙并不必然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手中。知识的分散性特点〔45〕同样适用于谣言:网络谣言就是社会大众借助互联网媒体慢慢发现真相,驱逐谬误的过程:社会大众并非被动消极地接受有关不实信息,相反,传递不实消息的过程也就是去伪存真的过程,关于这一点,只需要看看在一则谣言被识破之后就丧失了传播空间,受众自动停止传播即可得知。  从媒体传播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给社会大众创造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自由地交流共同生活中的价值、机会、困难、喜悦和悲伤、希望和恐惧、计划和目的。”〔46〕大量不实信息之所以在互联网上得到广泛传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公开讨论而被稀释掉或其意义得到重新阐发,互联网为大量不实信息提供了传播的机会,它实践了密尔孜孜以求的发表谬误换取真理的真理市场理论〔47〕。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谣言所折射的,恰恰不是社会大众的盲从、无知、偏见、愚昧或所谓的“不明真相”、“别有用心”,而是他们在实践自己独到眼光和独特智慧的试错过程。  第二,在事关社会公正的具体判断上,在感受微观不公正的叙事结构中,网络谣言体现了社会大众的抗争意识,是社会大众通过传播不实信息而实现的反抗技术。  研究抗争政治的政治人类学者已经发现,流言蜚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反抗技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秩序恢复手段:“流言蜚语根据定义差不多就是关于不在场的第三方的故事;一旦被发起,它就变成了没有作者但有许多传播者的匿名故事。尽管绝非对任何人一律看待,恶意的留言却是对它运作于其中的更大的规范秩序的尊重。在每一条不仅是消息的流言蜚语背后,是被破坏了规则或规范的含蓄陈述。事实上,唯有对预期行为的违背才值得让一个时间成为流言蜚语。”〔48〕谣言是在重构正当秩序的意义上被加以使用的:“在名声被流言中伤的同时,某种曾经被广泛认可的规则正在被肯定和提倡。”使用谣言主要是在体验到普遍规范失控或变得不公正以致丧失必要公信力的时候的自我确信:“流言蜚语从来不是‘公正无私的’,它是一种针对他人的为实现自己的诉求和利益的党派的(如阶级、派系、家庭)努力。然而这种对规则的操纵只有在把诉求变成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时才能够成功。因此,流言蜚语作为一种公认的弱社会约束只有或多或少地保持在业已建立的规范框架内才能实现其恶意的功能。在此方面,不管其如何操纵,穷人使用流言蜚语就其自身而言同样表明了某种谨慎和恭敬。”〔49〕  在当代中国,网络谣言之大行其道,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公正被主流媒体所遮蔽,失去了在主流媒体上被展示、被发现、被阐述、被申诉的充分机会。〔50〕普通公民被主流媒体的叙事话语所边缘化,媒体主要不是在承担传导社会公正的责任。在社会公正具体感受被分裂的语境中,社会大众在个案中的具体感受被媒体的“格式化”语词和叙事所吞噬,要确保声音不被淹没,唯有传播内容不完整的信息,借助群体的力量让问题曝光落网。〔5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难免出现偏见和错误,并且这些错误和偏见有可能是系统性的,但在暴露问题的能力,网络谣言的确表征了社会大众的微观反抗技术,也表达了他们对隐含在具体问题的基本规则、规范、秩序和个体公正的具体认知和追求。网络谣言因此应当成为为政者审视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参照。
  第三,网络谣言体现了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公正的独特要求,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公共权力监督的诉愿。  网络谣言有丰富意蕴,其所蕴含的往往不是社会大众对具体公意主题的处置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承载着社会大众从具体公意主题中引申出来的其他社会诉求。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社会公众意见,尽管不是以建立在充分信息基础之上的理性辩论而是伴随着非理性或众声喧哗的方式为期外在形式的,但这种意见的形成往往是在一种“多重构造的程序中”〔52〕展开的,它们本身就是不同的社会利益的正当化的诉求的表现形式。从当前网络谣言的传播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谣言背后大都存在着大量同质性的正当诉求,而它们又往往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本身存在、但被严重忽视乃至是无视了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在我国近些年所发生的网络谣言事件中,大都是公众面对常规监督手段无法进入的权力黑洞时所作的一种次优选择,是在正常的社会公正诉求缺乏正常表达途径时的不得不然选择。而它们也确实取得了相应的监督效果。  (二)网络谣言的偏差  毫无疑问,尽管存在着上述合理性,但囿于自身的特质,网络谣言也存在着一些偏差,而正是这些偏差使得对网络谣言的监管获得某种正当性。总体来看,网络谣言的偏差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谣言产生于信息不对等,并且在传播过程中强化了这种信息不对等。  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每个人的行为依据都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别人给他的图像。”〔53〕网络谣言并不是发端于事件真相本身,而是为了去找寻真相。“作为自发公开或私下表达出来的非官方、非主流意见”〔54〕,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表达方式,网络谣言的产生机制最为独特之处是它起源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等。网络谣言在相对比较封闭的信息环境之中产生,是人们在先天占有信息不对等、面临着巨大的信息赤字的语境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由于先天信息量的不足,加之在信息相对比较封闭的语境中所形成的路径依赖,网络谣言在扩展过程中往往会强化其先天占有的碎片化的信息在识别真相中所占据的分量。谣言传递过程的背景取向型特点,使得不实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往往被强化而不是被削弱了。在信息占有不对称的情况下,想要获致真理是极为困难的,因为不实信息中裹挟的情绪或不理性呼吁更有吸引力〔55〕,更容易成为谣言传播的首选。  第二,网络谣言缺乏有效的信息核实和甄别机制,缺乏足够的程序化、技术化的自我纠错能力。  网络谣言往往是在一种群体极化的语境中发生的。参与谣言传递的人往往不是要通过谣言去寻找真相。他们参与网络谣言传播仅仅是因为网络有去个性化的功能。在互联网所缔造的去个性化情境中,那些一开始对其所持有信息不那么确信的人,尽管他们无法判断信息的真伪,但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传播人数的增加,没有人在意信息的对错,关键是看信息本身是否具有引爆点〔56〕。在这个去个性化的网络空间,人们之所以传递谣言,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在谣言背后有着相同情感、相同体验的群体,他们从中获得了确信谣言真谛的力量。核对信息是不太可能的,甄别信息之真伪也不太可能〔57〕,关键之处还在于,网络谣言传播本身就没有进行理性辩驳、反复试错、容留对话空间的程序机制,也缺乏具体合适的技术措施。因此,除非有更为切实可靠的外力介入,谣言只会导致错误的叠加,很难减少错误。  第三,网络谣言是一种非制度化的私力救济措施,具有强烈的社会泄愤情绪和道义谴责,它未必追求问题的理性合规解决,往往是激化泄愤情绪和道义谴责。  尽管网络谣言有着对普遍社会公正的诉求,但其往往是以对具体公意主体事件的碎片化信息传播为主要表征的非制度化的私力救济,它往往带有强烈的社会泄愤情绪,具体事件的传播只是其达致最终普遍公正诉求的手段,道义谴责往往胜过对事实具体情节的准确描述。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策略叙事对追求最后的普遍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当代中国,在社会面临剧烈转型的时期,社会结构高度分化、社会阶层日趋对立和封闭、群体分化严重、利益机制重大失衡、社会矛盾对抗激烈、社会不满情绪四处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常态,网络谣言作为社会抗议的一种重要手段,〔58〕它在放大具体事件中的碎片信息的时候,也过度放大了特定的不实信息在道义上的可谴责性,也使得通过互联网的谣言传递不再是发现真相的工具,而是成为纯粹的通过道义谴责的泄愤池。“当人们感到义愤的时候,他们就更加可能会寻找证明自己情绪正当性的原因,因而把这些事件归咎于故意的行动”〔59〕,其最终所达致的诉求后果也就往往会偏离普遍公正的基本意涵和内在逻辑。
  五、 重新审视网络谣言  谣言固然不能与出自严肃、权威渠道的言论信息等量齐观,但谣言未必就是代表虚假、谬误、捏造、居心叵测等等充满污名指摘的信息制造,也未必就是我们今天从泛道德层面上所声称的是害群之马乃至精神道德毒品。几十年来,我们在谣言的认知和研究上一直是在谣言就是怀着恶意动机而被捏造出来的虚假不实消息的意义中进行的。但前文的分析指出了谣言所具有的寻求真相的重要一面:网络谣言乃是我国主流媒体的信息生产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信息需求时民众的私力救济。无论我们愿意与否,网络谣言都将会作为谣言这一特殊的信息传播机制而成为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种种好处的时候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它已经成为我国由于社会参与不够健全、社会大众诉愿机制欠缺、重要公共议题信息不畅通、匮乏甚至是刻意模糊化的背景下社会大众参与社会治理,表达普遍社会诉愿,实现信息私力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利益多元分化,政府公信力因为缺乏有效监督而遭到腐蚀剥离,法治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的今天,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互联网渗透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的信息甄别机制,它不仅仅指向了特定的重大社会公意主题,更为重要的是,它本身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政治公意主题,成为判断一个国家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参与程度的重要风向标。赋予其什么样的地位,给予其什么样的法律认可,对于有效发挥其积极功效,减少进而避免其偏差所发挥的负面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谣言并不构成对公信力的贬损  当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主流态度认为,网络谣言构成了政府公信力、社会公信力的贬损。毫无疑问,大量未经核实的信息的确会对政府和社会公信力形成一定冲击,在有的特定情形中,强势的网络谣言甚至可能扭曲了人们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正常判断。但认为网络谣言远远达不到贬损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的地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公信力是一个制度构造问题。政府并非天生就有令人完全信服的公信力,经典自然法理论认为政府仅仅是必要之恶,是与恶棍一样需要社会大众日夜警惕的利维坦。政府要取信于民,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形成有由说服力、切实可行的权力约束机制,民众的监督也是约束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换言之,政府公信力源于民众有权监督政府,而不是因为人民无权监督政府才造就政府公信力。第二,即使是源于错误信息的舆论监督,也不会贬损政府的公信力,恰恰相反,如果政府在面对错误的舆论监督的时候,仍然能够梳理权力运行的基本框架,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那么,谣言就会不攻自破,政府公信力会因为开诚布公的权力运作而得到增加。第三,在当代中国,网络谣言充其量,也只是社会大众在普遍信息匮乏、在相关公意主题的权威信息失真、偏差、谬误等情形的私力救济,它体现为社会大众的一种公共猜想,是被隐蔽在公意主题背后的看不见的权力之手加以操纵的舆论把玩。长期以来,由于民主建设的相对滞后不仅如此,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远未达到其在成熟民主政治中所应当发挥的功效,这些未经核实的信息“由于缺乏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远远没有强大到足以杀人的地步。”〔60〕尽管网络谣言对于公权力机构所着力培养的权威服从与权威信仰机制有着一定的解构作用,但它也仅仅是在舆情层面的嘲弄而已。网络谣言的盛行,恰恰说明经由主流媒体建构政府和社会公信力的形成机制问题多多,公信力本身已经出现了一定的问题〔61〕。第四,即使是具有恶意猜测成分的谣言,也同样不会构成对政府公信力的贬损,除非它是在完全罔顾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的恶意传播。〔62〕因为政府本身握有强大的动用媒体资源澄清事实真相的能力。如果政府愿意放下身段,利用媒体澄清事实真相,网络谣言同样会不攻自破。而在当代中国,网络谣言之所以盛行,很重要的原因恰恰在于在政府不愿意利用主流媒体与社会大众打交道,利用主流媒体掩藏真相是许多公意主题事件发生地政府的首选,加之制度设计的偏差,政府公信力遭遇危机并非网络谣言大行其道的必然产物,相反,网络谣言的大行其道恰恰是因为政府公信力出现了制度性偏差。  (二)网络谣言是社会治理者审视个案的重要信息参照和信息判准  网络谣言往往与具体个案有关,是对具体的社会公共议题的认知而得以形成和产生的,“谣言并不等同于虚假、掩饰、荒诞、不合理,它们可能包含着部分真实的元素,反映一些真实的意见、合理的愿望。”〔63〕它建立在局部真实的基础上,能够为社会治理者处置具体个案提供重要的信息参考和情势具体判断基础。第一,网络谣言往往结论先行,但结论与事实之间并非毫无勾连;第二,论证粗疏但其理由对相关具体个案的公正解决具有理由补强功能;第三,即使网络谣言有明显的偏差,但它的确是社会舆情的真实再现〔64〕,合法合理的个案处理不能忽视乃至无视舆情,除非其想把自己置于“专制者的困境”〔65〕,一方面想摆脱赤裸裸的暴力胁迫者的形象,另一方面则无情地揭露自己在面对不实谣言时的不公正。因此,尽管网络谣言不具有制度化的舆论监督所发挥的功效,但它的存在却应当成为社会治理者考量具体个案处置公正与否的重要参照和评判依据。
  (三)网络谣言是政治治理公开化、民主化的试金石  历史研究一再证明,占有信息最完整、辟谣最有力的官府,往往热衷于隐瞒信息,收藏真相。〔66〕如果说,在蒙昧主义盛行的时代信息和真相可以被政府装在一个口袋里而可以瞒天过海的话,那么,在民智早就开启了的现代,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知信息、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的今天,掩盖真相不利于社会治理的解决,则已经无需繁琐论证了。反过来说,网络谣言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公开化和民主化的一个重要试金石,是政治治理公开化和民主化的一条途径。第一,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流播,促使为政者提高政治治理的透明度,强化治理程序的开放性,促使重要信息在社会中的充分流动,消除横亘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的隔阂,肃清网络谣言得以滋生的空间;第二,网络谣言形诸于文字,流布于互联网,有迹可寻,有公众对特定的了解途径及经过,有公众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和理由,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政治治理者无论是从建设性采纳,还是批驳性消除,只要认真对待,做到类如德沃金意义上的“平等尊重”〔67〕,本身就是在践行政治治理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第三,网络谣言的流布,是社会大众的身体在场,其聚焦于对特定个案的普适化处理,恰恰是为现代政治治理的公开和民主的长效机制建构奠定了方向。  (四)网络谣言是立法者立法的重要参照  “社会制度像金字塔,上面的人比下面的人少。如果下面每个人都往上送信息,线路可能超负荷。”〔68〕立法者不可能做到在立法过程中将每一种意见都尽收眼底之后再行制定法律规则。格式化了的网络谣言可以起到弥补立法者吸纳信息容量有限的问题。网络谣言尽管只有片面真实的特点,但片面真实也是真实。在当前我国社会大转型时期,法律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俯拾皆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的固化和僵化,已经使得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容易造成方向性的偏差,扭曲法律资源的正常分配方向。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矫正这种偏差的作用,因为谣言主要反映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反映了他们对底层社会在立法资源分配上被边缘化的关注。另一方面,网络谣言所体现的观察视角,应当成为立法者观察既有法律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重要参考。即便是一种不太完整的观察视角,它也充分说明了立法者的视角偏差。对这种视角的重视,也是立法者自我矫正和合法性说明的契机。  (五)网络谣言需要正确辨识与回应  历史学家在对两汉时期的谣言传播现象进行研究的时候,发现了谣言成功传播的一个先决条件:“当局对某些议题的模糊说明、不确定甚至是虚假”应对。“成功的谣言传播,往往包含一部分真实信息”。〔69〕谣言得以大面积传播的一个重要诱因是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因此,在关注谣言在互联网上播散的同时,应当首先关注政府公信力的制度建设,应当注意谣言散播与政府公信力资源耗散之间的关联。  第二,在特定社会公意主题中网络谣言的播散,其意义不简单地体现为社会大众对该公意主题所涉及的对象的臧否,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为社会大众对公共权力监督的一种独特形式。在当代中国,在权力监督制度仍然存在着巨大局限的基本背景下,在主流大众媒介未能有效担当起社会监督传感器的功能的制度语境中,网络谣言作为一种未经核实的关于公意主题事件的另种叙述和舆论呈现,往往有着“宣泄、疏导群众的情绪,发出预警信号,发挥瞭望塔和安全阀的功能”〔70〕  最后,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尽管没有人会否认隐蔽在网络谣言背后的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但是,对于所有秩序的拥护者来说,这项自由无疑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危险工具〔71〕。也因此,对于网络谣言的监管或者是打击,也就有了正当、合理、合法的理由。但仅仅是在只需破坏者的意义上来看待网络谣言是失之于偏颇的。如果我们能够视网络谣言为社会疾病的征兆、民众不满情绪的折射,认真分析诊断,全面调理体质,预防重于治疗,“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72〕虽不能令网络谣言绝迹于互联网乃至是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但最起码会使得其对国家、社会、社会大众的负面影响和破坏性降至整个国家、社会和社会大众能够承受的程度,那么,社会公信力的恢复乃至是社会的整体和谐也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而不是需要整个国家都大张旗鼓地开展又一场轰轰烈烈的对网络谣言的运动式声讨。
  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读完文章的前面部分:  《网络谣言的法理意蕴》  作者:时飞  摘
要 网络谣言是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所传播的未经权威部门核准认可发布的信息。网络谣言不仅体现了社会大众对特定个别化的社会公意事件的原因猜测和具体评价,更是表达了社会大众的信息渠道匮乏的语境中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社会公意主题的复杂感情与对公正的普遍诉求。网络谣言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参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进程、进行信息私力救济,实施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式在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尽管也存在着因为信息传播误差和偏差进而会导致政府公信力出现危机的可能性。但从网络谣言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社会条件出发,洞悉网络谣言对于推动政府治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的可能作用,辨析其存在偏差的原因以及纠偏的“限制更少的措施”的可能性,赋予其以应有的地位而不是将其视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和信任失范的罪魁祸首,对于化解当代中国的普遍信任机制的匮乏,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来说,仍不失为一项积极有益的制度实践。  关键词
信息纠偏  2011年夏天发端于网络微博的郭美美事件〔1〕将注定会载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史册。它所引起的对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网络微博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作用的意见分歧,以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大众利用互联网传递这一社会公意主题乃是网络谣言的定格,都使得这一炫富事件对当下中国社会政治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借助互联网传播的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的一道奇特的风景线,成为中国互联网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扮演的角色、所制造的影响已经远远溢出了互联网本身,以至于《人民日报》在日、10月2日连续发文,视网络谣言为害群之马,要求“坚决抵制网络谣言”,呼吁“用法律武器保障网络文明”。与此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网络谣言是危害网络、危害社会的毒瘤,主张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规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既然对网络谣言的认知已经上升到需要法律规制的层面,那么,它进入到法学理论讨论的范畴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仅仅是将郭美美事件界定为网络谣言,甚至是居心叵测的人的故生事端,无疑将这一件如此吸引公众眼球、如此对政府、公益机构公信力孜孜以求的事件过于简单化了。如果我们把社会大众利用网络微博进行的一波又一波的事件揭秘理解为社会大众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质疑和监督、对社会公正的吁求、社会大众在相关社会公意主题中的意见表达和在缺乏必要信息时的私力救济,那么,问题也许就会变得更为丰润而接近于事件所折射的复杂意义。为方便讨论,我将前述以郭美美事件为典型代表的具有公议价值的公意主题事件〔2〕中折射出来的未经证实但却未必虚妄谬误,主要经由互联网的各种传播媒介加以传播,经由社会大众的持续广泛沟通、集体参与和广泛传播的信息统称为网络谣言。直面现实,网络谣言将会成为我国未来一个长时段里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理当成为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成为公共舆论监督的一种现代形式。与之前对网络谣言的讨论〔3〕有所不同的是,本文从法理的角度来探究网络谣言的意蕴,期望对其做初步的法理研究,为学术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提供一管之见,同时,也为有关方面在提出针对网络谣言的监管措施时提供一个学理参照。
  一、 网络谣言的特性  什么是谣言?在现代汉语中,谣言往往被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4〕;“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5〕;“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6〕。大众心理学往往将其定义为主动造假、凭空捏造而在一定时空中流传的言论〔7〕。社会心理学的著作则将其视为“错误不实的消息”〔8〕,“在社会大众中相互传播的关于人或事的不确切信息。”〔9〕有的历史学著作则将其定义为“彻头彻尾的加压,凭空捏造,毫无依据”,“构成因素没有一点真实性的条件。”〔10〕而在欧美谣言心理学的研究者看来,谣言指的是在缺乏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人们基于自己的信念所作的特定或时事性陈述,一般经过口耳相传,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在传播过程中,任何谣言都可能包含着某些真实的信息。〔11〕  谣言不是互联网时代的特产,相反,它是一种最为古老的传播媒介,早在文字出现之前,谣言就已经存在于人类社会中,早在印刷技术出现之前,谣言就已经大行其道于人类社会。在先秦时期,谣言并不像后来那样具有贬斥的意义,相反,它仅仅指在民间流传的歌谣,指的是在庶民、儿童等文盲或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中流传,用词更为通俗易记的无乐器伴奏的歌。〔12〕“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13〕就是对谣和歌的精准区别。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机制,作为对社会公意事件的原因猜测和评价方式,网络谣言与传统意义上的谣言相比较,具有如下实质性的特性。  (一)所涉主题的重要性  并非所有的社会事件都会进入社会大众的视野,引起广泛关注,引发各种猜测,导致公众议论纷纭,最终发展成为网络谣言。谣言一定是与特定时代的公意主题有着紧密关系,例如,古典时期的谣言往往与战争有关,往往与神话传说有关。〔14〕现代谣言心理学研究的兴起就是来源于二战沸沸扬扬的各种谣言及其对部队和人民士气的消极影响。〔15〕因此,不是所有议题都会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选项,能够进入到网络谣言传播视野成为传播对象的主要因素在于所涉及问题的重要性。是问题本身而不是社会大众利用互联网才会导致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因此,在张志坚事件中,是因为“官药勾结”和药品安全的问题的重要性,才使得有关“谣言”在互联网上得以传播;在“红钻帝国”事件中,是因为自然灾害加上城市下水设施的不健全进而导致市民是否在城市内涝中丧身这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性,才使得济南银座广场死了不少人的“谣言”在互联网上传播;在“SS山地师”事件中,是因为列车相撞这样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是否有人员伤亡、伤亡的人数有多少、是什么原因引发了这起罕见的列车相撞、铁路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要性,才使得有关该事件的“谣言”得以在互联网上瞬间播散;在厦门市民抵制PX化工项目事件中,正是因为PX 化工项目选址对厦门市民的身体健康的可能持久威胁的重要性,才使得市民们在各种可行的沟通诉愿渠道穷尽之后,采用群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去传播“谣言”变成一种抵制的手段;同样的道理,郭美美炫富事件中关于郭美美和中国红十字会的种种未经核实的、可能永远也无法核实了的“谣言”之所以经久不衰地扩散,其核心原因也在于慈善机构使用社会捐款的透明度、所获慈善捐款是否使用到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是否存在慈善组织本身截留、挪用善款的问题本身的重要性。总体来说,在我国,当前网络谣言传播所涉及的主题往往“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16〕。  (二)传播主体的自发性  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往往是这样一些人:他讲的都是他听到的、却并未经历的那些事,每个听他讲述的人也可能会做跟他同样的事。〔17〕传播网络谣言的主体往往是在信息不对等的情景中实施网络谣言传播行为的,对他们来说,其他人是否知晓某种特定公共事件、是否参与信息传递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往往在于处于谣言传播链条的一环的传播主体认可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打算将这一信息告知其他人。不仅如此,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的在谣言传播时还带有一种很强烈的私力救济意识:在有关公意主题的信息占有量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在重要信息的公开获取渠道受阻的情况下,在渴望知悉有关重要公意主题的真相而无法公开获取的情况下,本就处于信息制造、传播链条上的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如果完全拒绝传闻类信息,他们又该从何处获知有关他们的处境、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用什么方式去宣泄他们的情绪,宣誓他们的诉求呢?尽管或许在主题的诉求上有着共性,尽管有的谣言传播是在有组织的安排下被传播的,〔18〕但总体来说,参与网络谣言传播的主体仍然是自发参与到传播链条中来的。因此,尽管网络谣言最后会再意见意向表达上呈现出有组织化的单一性,但这并不影响借助互联网参与传播谣言的主体的自发性质。  (三)展现方式的多样性  由于互联网所提供的多元共存的传播条件,网络谣言的巨大呈现方式也具有充分的多样性。新闻报道、记者采访、开设博客、微博接力、社交媒体讨论、答案选项等形式都可以成为网络谣言进行播散的最佳形式。〔19〕网络谣言的呈现形式与传统的谣言呈现形式也有着高度一致的地方,那就是谣言都是首先在熟人圈子中进行传播的,尽管他们并非所述事件的直接见证人,而他们的朋友才是目击者。〔20〕相关信息来源于某个权威部门或供职于权威部门的权威人物,他们只是转述了这位权威部门或权威人物的话。〔21〕这种做法的最大好处是淡化了自己在谣言传播过程中的信息核实责任,同时也提高了谣言的真实程度。事实上,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来呈现网络谣言,往往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位居传播链条中的传播者和接受者所具备的传播能力和传播条件。一般来说,传播者往往倾向于选择那些最简便也最有效地将有关谣言传递开来的方式。第二、对谣言主题的关切程度以及谣言主题包含的多重因素对传播者和接受者本人的冲击力。关切程度和冲击力的强弱促使谣言传播者倾向于选择那些影响更为广泛、最能够宣泄自己对有关公意主题的情感表达、价值诉求的呈现方式。在此种情形中,谣言传播者的谣言呈现形式本身就是对于有关公意主题的最后处置结果的最强有力的影响。  (四)与己间隔的有限性  绝大多数网络谣言的传播者与相关谣言主题并无直接关系。相对独立于特定公意主题的地位使得相关传播者敢于率直地传播有关信息,敢于在谣言传播过程中添加进自己的想象。但事实上,从谣言心理学和谣言的历史研究来看,这种与己间隔只是在相对意义上来说的。大多数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并不是消极被动且完全忠实于在参与谣言传播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由于网络谣言有着寻找事实真相的激励,而且其所传播的有关主题又往往是相对比较固定的,并且社会大众都可以从这些谣言主题中找寻到与自己的过往经历或对社会现状的认知,因此,充当网络谣言的传接棒的谣言传播者和接受者就或多或少地采用直接或间接、显明或隐晦地表征着其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观念意向,或者是传播主体所认同、持守、尊重的某种价值观。例如,在杨佳袭警案中,尊称杨佳为“大侠”、“当代武松”或“中国佐罗”的网络传播者,尽管可能从未遭遇过警察搜身、扣押、羁押,但对中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傲慢、粗暴、自大作风的不满,对不受约束、缺乏有效监督约束的警察权所引发的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共性的体认、对一般社会弱势群体在警察面前的无地彷徨的同情式理解,都是他们在面对关于警察搜查行为的欠缺正当理由和的确对杨佳实施伤害的传闻时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而广泛传播这一“谣言”的很重要原因。“唇亡齿寒”、“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心理效应使得此类谣言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重要的激励机制。概括来说,网络谣言传播链条中的传播者,并非一些完全隔离于谣言事实的旁观者,而是一些具有极强的移情意识的在场者。
  (五)意见意向的单一性  谣言传递往往伴随着传播主体对这一事件的意向表达。在形式各异的网络谣言意见意向表达中,对官方公布的真相信息的质疑、嘲笑、解构和反向建构〔22〕和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处境不约而同的同情、对弱势群体的反抗的不约而同的称颂是多数网络谣言的共同意向。于这种意见意向的简单表达相伴随的是,尽管有一些理由陈述,但多数谣言传播并无对这些理由的详尽论述。这种不加论述就表明意见意向的做法,一方面出于谣言传播者和接受者主要是普通社会大众,他们并无足够的能力就其猜想、判断给出详实缜密的论证,同时也缺乏足够的精力和激励;另一方面,谣言中的意见意向所依据的判断基础和推导逻辑很难加以清楚阐述,难以形成系统紧凑的文字。不仅如此,由于这些意见意向在对具体公意主题的评价中很难成为有关机构在处置这些公意主题的时候的判断依据,甚至可能成为有权机构首先加以排斥清理的干扰信号,因此,对于谣言传播者来说,与其枉费精力翔实阐述理由、摆事实讲道理,不如直接简单明了地表达意见意向。甚至对于部分网络谣言来说,处在谣言传播链条中的大多数人就没有指望他们的意见意向会被听取。因此,直接简单明了的意见意向表达,反而可能是社会大众提供给有关机构在处置具体公意主题时候的方向性、概略性的民意参照,如果有关机构不是站在道德、智识的制高点上、居高临下地蔑视、贬低谣言类信息并且给其涂上厚厚的污名外装的话。  (六)流播过程的易变性  网络谣言是一项缺乏有效组织的集体行动,它在传播过程中的意见意向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很容易发生谣言的始作俑者意想不到、无法控制的流变。这主要取决于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网络谣言的最初传播者往往是在未能全面占有事件信息的情况下,未经深思熟虑,仅仅是基于直觉和直感,就开始传播有关信息的;第二、由于上述原因,第一批接触到这个谣传信息的接受者和次生传播者所获得的信息也是不确切和不全面的。而随着谣言在互联网上的进一步传播,围绕着有关公意主题的因素进一步浮现出水面,传播者和接受者对该主题形成了新的认知,相应地,其对该主题的评价也就发生了改变,进而导致谣言的内容也发生巨大改变;〔23〕第三、与传统媒体传播不同的是,网络谣言“不是从真相中起飞的,而是要出发去寻找真相”,〔24〕它不是自上而下的真相的垂直式传播,而是水平移动的社会大众的自发搜寻公意主题真相的活动,因此,原初谣言只是提供了出发的平台而不是真相的终点,真相的搜寻并不在原初谣言的预定范围之内;第四,网络谣言既是一个信息的扩散过程,同时又是一个解释和评论的过程。网络谣言是一种集体认知活动,目的是为了给无法解释的事件寻求一个答案。在相互传播信息并加以解释评论的时候,公意主题的意义体系逐渐得到了不止一个解释,这些解释通常是相互矛盾、并行不悖地共同出现。网络谣言的内容易变并非简单地源于记忆的失真,而是因为谣言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演变和添油加醋的评论。  二、 网络谣言出现的社会条件  网络谣言诞生于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普及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是谣言这一古老的信息播散机制和互联网这一新兴传播媒介的结合,一如前述,它兼具了传统谣言和互联网的特性。它的出现,同样也兼具了传统谣言和现代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一些原因和条件。  关于谣言的出现,美国学者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认为,谣言的发生有两个基本条件:对于传谣者和信谣者来说,流传中的谣言必须包含“重要的”议题;而谣言中所包含的真实信息必须是被隐藏且经过“模糊”处理了的。换言之,谣言之所以得以传播,是由于相关公意主题的重要程度以及有关该主题的真实信息被信息持有人的刻意模糊处理的模糊程度所叠加在一起之后而形成的。〔25〕叠加是在乘法的意义而不是在加法的意义上运用的。除了重要性和模糊性这两个条件之外,尚有两个重要条件:一、一群人需要行动但却迟疑不决,期待身边的形式得到充分肯定;二、总体形势要求在一些基本层面上群体成员必须共同行动而不是个人单打独斗。〔26〕  仅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网络谣言未必就会出现,如果在如下几种情形中,网络谣言的传播就获得了发育的土壤和培育的温床。第一,社会利益严重分化,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无法实现通约;第二,所发生的重大公意主题威胁到了社会大众对于正常生活的理解;第三,重大公意主题在发生之后,相关信息总是不能及时披露,即使披露了的信息也往往是被选择性过滤了的,离真相的距离仍旧漫漫无期;第四,权力结构失衡,真相揭示过程受到权力的干扰。  将上述四个条件和四种情形予以结合,将其放置到中国当前的语境中,不难发现网络谣言出现的社会原因和条件主要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阶层分化,群体多元极化,利益主体极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使得网络谣言背后的多重利益主体的矛盾日益凸显,有的矛盾甚至到了很难找到共识通约点的程度,由此形成了社会大众愿意参与单个网络谣言传播的链条中,也使得谣言借助网络的传播找寻到了合适的动因。  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深入,社会阶层的分化逐步加剧,与此相联系的是,阶层分化往往伴随着利益结构的重大分化和固化,利益结构固化的背后也就潜存着观念结构的分化、多元化和固化,中国社会进入到了一个“断裂社会”中,在这个社会中,群体文化和群体认同逐步形成〔27〕。在此背景下,社会上发生的每一桩重大事件都不在仅仅局限于事件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具体社会情境之间的冲突。无论是这些公意主题本身,还是其所昭示的问题要素,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当事人以外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即使不涉及利益问题,亦会涉及到价值观念上的认同或冲突。正因此,公意主题事件中的当事人一方的任何行为,或者是有权机构在处置该事件的具体方式,其利益处置、减损并不仅仅关涉到当事人本身。事实上,公意主题事件之所以很快得以传播,就是因为其背后体现了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乃至是价值观念的深刻冲突之后的极化发展。任何一桩公意主题事件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在断裂化之后出现更为深层次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都会在社会大众,尤其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和接受者那里找到引起共鸣的情绪体验、价值观念认知。孙笑侠教授的研究发现,在当代中国,群情汹涌的公意主题主要指向六大类案件:“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离疑难案件”〔28〕,而在这些类型化了的案件背后,则又存在着复杂的具有共性的“政治力学”:具体公意主题事件的解决,往往是在所涉案件当事人以及对事件具有掌控能力的人多方角力,最后则是强势一方说了算〔29〕。围绕着这些具体公意主题事件而形成的网络谣言传播,实际上是这一矛盾的延展,是解决这种矛盾的一种民间自发努力:凝聚对一些问题的价值共识的人们选择了将该价值观注入具体事件中,在利益结构无法取得通约共识的情景中对利益断裂的破坏性后果的渲染,从而彰显该事件公正合理解决的重要性。不难想见,如果不是因为阶层、群体的严重分化和固化,利益和价值观念的严重分化和断裂,类似杨佳袭警案这样的事件在事情发生了几年之后,依然在互联网上时有传播各种小道消息,也很难想象郭美美事件中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对红十字会保持着高度的质疑,官方辟谣仍然无法消除社会大众的疑窦并且会成为社会大众继续反讽的原材料。
  三、 网络谣言的内涵  网络谣言之所以得以传播,社会大众之所以在网络谣言中作为一个无意的传播链,看似是一种无意识的行动,其实都是建立在一个复杂的元素基础之上的。在网络谣言看似荒诞不羁的信息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多重决定性的内容。总体上来看,网络谣言蕴含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既往事实作为基础的真相发现机制  尽管多数网络谣言都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并且主要是对于未经核实的具体公意主题事件的猜测和情节演绎,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谣言就真的纯粹是传播者们的意象。无论是对具体公意主题事件的讨论,还是在此基础上的更抽象层面的意见意象表达,往往都是建立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反复多次出现了的类似事件回忆的基础上。之前已经发生了大量的同类事件使得社会大众在面对类似事件的点滴信息的时候,都会在自己的回忆库中发现相应的智识判断,这些智识判断往往会成为他们的社会行为的引导,成为他们对当下发生的具体公意主题事件的认知和分析、找寻有关公意主题事件的真相的重要参考。与专业的行政事实认定、司法认定等真相发现机制不同的是,这种隐含在社会大众的基于既往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真相发现机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这种事实真相发现是粗疏的,一般不具有专业性的严密细致分析,它们主要是一种对于既往事实的质化认定,而不是着眼于事件本身的具体信息量的认定。社会大众往往习惯于把特定公意主题事件同既往发生的事实做一种约定俗成的关联认定,并依此而寻求在这个语境中构建出来的真相本身。第二,这种事实真相发现所依凭的案例,往往并非某个特定公意主题事件本身,而是对于这些个别化的事件中所包含的一般性规律和普遍性结论的再次确认。因此,确切地说,这种事实真相发现不可避免地涉及立场选择和主观感知,而不是可以客观度量的事实之关联。第三,这种事实真相发现机制主要关注当下事件与过去发生的事件之间的相同之处,而不是其中所存在的相异之处。这种事实发现主要是为了重现过去已经发生过了的事实的再次发生,而不是去识别当下事件的异于过往事件之处。因此,网络谣言的事实真相发现功能主要着力点倒不是在作为客观事实的事实真相本身,而仅仅是为了映证已经存在了所谓的普遍的事实真相,为了映证谣言传播者们固有的主观善恶价值判断。  (二)以主观善恶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社会大众之所以参与到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去,是因为这些事件往往会折射出来的一些关键要素会在他们的价值判断系统中以善恶这种二元直观划分的方式被重新加以组合。“人这种生物不可能对其同类的祸福无动于衷,如果没有什么事情使他产生特殊的偏见,他就会欣然地自动断言,凡是能够促进其同类幸福的就是善,凡是使其同类遭受痛苦的就是恶德,对此不需再做任何深一层的关注或考虑。”〔39〕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每一桩特定的公意主题事件所呈现出来的具体事实,都是善与恶的一次具体展现,惩恶扬善的人类基本道德取向使得社会大众在面对这些公意主题事件的时候自觉地以善恶作为对该事件所涉是非的重要判断依据。这种建立在社会大众的主观善恶基础之上的价值判断,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主观善恶判断尽管没有统一的伦理规范,但它们根源于人们的日常伦理行为,产生于当代中国复杂的文化系统和社会制度。这些善恶判断尽管不是字面性的规范系统,但它们扎根于社会大众的心灵,是一种 “默会知识”,而非“量化知识”〔40〕,因此,它们往往与主流意识形态通过主流媒体渠道所宣谕的价值观存在着差异,有的时候甚至会存在着冲突,这也是网络谣言会被制度关注的重要原因。第二,社会大众在参与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是一个再次惩恶扬善的实践过程。在此过程中,个案公意主题事件中的善恶更容易被关注、被揭示,并且往往是善恶意义被放大,以至于事件本身被遮蔽起来。在这种关于善恶的普遍化的社会叙事中,主流媒体所建构起来的话语架构、善恶标准由于缺乏具体事件对照,往往会在这种善恶叙事中败下阵来。例如,在杨佳案中,即使面对杨佳杀害六名警察这一不容争辩的事实的时候,警方通告中的杨佳之恶并没有被社会大众所认可,而上海警察是否对杨佳实施了违法收容审查、拘禁和身体伤害的制度之恶则被社会大众反复传播、批驳并被认为应为杨佳杀害六名警察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第三,社会大众的善恶观往往会转化为扶弱抑强的立场和取向。因此,在具体公意主题事件中,如果事件要素可以分化组合为强弱者之间的关系的话,弱者的“非”往往会被归结为强者的“恶”所引致,而弱者的“是”则会强化强者的“非”的道义可谴责性。最后,事件一定会被简单地以谴责强者之恶和扶助、颂扬弱者的舆论洪流所裹挟,这种基于价值直观而形成的判断体系,促使了网络谣言以始作俑者所无法预期的速度、规模加以传播。  (三)以生活常识作为事实判断标准  社会大众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常识与经验,往往是他们在面对大量未经核实的信息的时候的判断基础,尽管在信息判断和核实的问题上,需要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但人类的本质特定恰恰在于,人不仅是理性存在物,还是社会存在物〔41〕。人类的理性程度永远也不可能超越其作为社会存在物对其周遭世界的具体感受和常识所构建的限度。在面对那些可能在法律专业人士或政府专门机构利用法律构成要素进行分化组合的公意主题事件的时候,社会大众往往从其生活经验和常识出发,而不是依循这种法律要素来判断事件事实要素。一方面,社会大众具有极强的移情意识,他们会设身处地地将自己置身于其所闻见的公意主题事件中,依据其经验常识,假设当事人与其拥有同样的心态,来建构其传播有关未经核实的信息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另一方面,社会大众的判断逻辑建立在常识的基础上,他们按照一般情理的逻辑来推知其对有关事件真相的认知,在有关公意主题事件有诸多不符合常识情理之处的时候,就会自发地以自己的常识情理作为解读器具,进而传播与自己的想象比较切合的信息。生活常识是没有被格式化的,这些基于生活常识的事实传递往往无法被官方归入其所锁定的格式化叙事结构中,它们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被视为是网络谣言。  (四)以切身处境作为情感表达基础  尽管参与网络谣言的传递的多数人是在相对独立的立场参与谣言传递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参与传递的这些可能未经核实的信息就真的与他们的个人体验毫无关系。无论他们仅仅针对特定个案的细枝末节所作的传导,还是在传递过程中的想象添附,都往往是建立在社会个体对其自身的特定处境或普遍处境的休戚与共感的认知上。社会大众之所以参与到网络谣言传递过程中去,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谣言所勾连的意义系统建立一种自我强化的身份认同和情感关联。尤其是网络谣言的主题与不同的身份、群体、等级等为外在表征的时候,基于切身处境的情感表达系统促使社会大众自觉地参与到谣言的传递中去,在他们的想象系统中,特定事件的当事人某一方已经与其内化为一体,传递事件就是在传递自己的诉求,传递事件就是在讲述自己的遭遇,传递事件就是在寻求尽可能的救济渠道。也正因此,网络谣言往往是建立在某种偏向的基础上,而不依赖对整个事件的详尽仔细分析。  (五)以公意主题作为普遍诉求依托  社会大众之所以参与有关公意主题事件的未经核实的信息传播,其直接目的与其说是追求具体公意主题事件的得当处置,倒不如说是通过追求这种具体处置来确定某种他们所预期的利益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稳定的普遍诉求;他们集中关注具体单个公意主题事件传播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其终极目的恰恰是打算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对于普遍社会制度的关注;他们之所以关注某些事件而不是别的事件,恰恰是因为这些事件往往具有如下特征:“与既存的期待和设想相适应、与现有的构想与价值相符合、与现有需求相关联、人们热切期待、具有轰动效应”〔42〕。这种情形往往使得传播者并不在意单个公意主题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探寻真相成为了传达其他普遍诉求的一种手段。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使得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偏离真实的情形普遍存在,它使得公权力机关在处置具体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真实情况面临着极为复杂、被动的局面:稍不小心,处置信息失真的传播就有可能形成新的一轮网络谣言,进而使得社会大众面临着普遍诉求失败之后的更新的普遍诉求的再次出现。
  注释:  〔1〕 日,认证信息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郭美美在微博上炫耀其奢华生活,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引发网络用户对其与中国红十字会的种种关系的猜测。中国红十字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并无“红十字商会”的机构,更无“郭美美”其人,《北京日报》甚至在7月1日发表题为《媒体称网络成为谣言集散地 公众应以常识理性应对》的文章,将此事件定调为网络谣言。辟谣和事件定调并没有解答公众心中疑窦,质疑仍层出不穷。受此影响,事发一个月后中国各地红十字会收到的慈善捐款锐减、信誉受到质疑,其他官方慈善机构也受到牵连,慈善组织6到8月接收的捐赠数额降幅达到86%。8月4日,郭美美在电视节目中流泪道歉,称出于虚荣心和攀比心理认证了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并强调一切与红会无关。但慈善信任风暴已经形成,中国慈善组织何去何从的问题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不容回避。  〔2〕 本文所指的公意主题事件,指的是那种一经揭示,事件的构成要素旋即被社会大众进行类别化归类,社会大众借助这些要素进行类型化的讨论、诉说、传播、加工进而期望其成为一桩社会大众乃至权威部门在广泛的层面上予以关注的公共事件。国内关于公意主题事件的开创性研究,参见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3〕 有关网络谣言的更一般意义上的学理探讨,参见胡泳:《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载于胡泳的搜狐博客,http://huyong./.html.
日最后一次访问。  〔4〕 夏征农(主编):《辞海》(第1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4页。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1583页。  〔6〕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11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7〕 张铁民:《谣言和流言:错位的心态》,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第30页。  〔8〕 刘安彦:《社会心理学》,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 第133页。  〔9〕 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多维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427页。  〔10〕苏萍:《谣言与近代教案》,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 第5页。  〔11〕(美)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梁元元、黄鹂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10页。  〔12〕吕宗力:《汉代的谣言》,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80-81页。  〔13〕阮元编:《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5《魏风·园有桃》毛传,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357页。  〔14〕(德)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谣言女神》,顾牧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第3页。  〔15〕(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郑若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2页。  〔16〕 参见前注〔2〕,胡泳文。  〔17〕见前注〔15〕,诺伊鲍尔书,第130页。  〔18〕 例如,刘邦在楚汉战争中最终胜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系统性地关于楚军战败的谣言对于项羽军心的扰乱。参见前注〔12〕,吕宗力书, 第97-100页。1916年法国军方公报传播了关于德国军队伤亡情况的系统性谣言,使得德国军心大乱并且最后也使得法国人自己误信为真。参见(美)沃尔特·李普曼:《公共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 第27-32页。  〔19〕例如,日在全国主要门户网站上同时刊登了一则题为《税务总局: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征收个税》的新闻报道,最终被国家税务总局定调为网络谣言;日,全国各大网站纷纷刊登了一则题为《铁道部被曝向国家求援8000亿》的新闻报道,1天后,铁道部将此报道定调为网络谣言,并表示不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20〕参见前注〔13〕,卡普费雷书, 第5页。  〔21〕在前注〔19〕所引两篇报道中,均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这种信息呈现方式:有关消息均是记者从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和铁道部有关人士那里了解到,而不是记者的随意揣测,或者是消息来源不可信的人处获得。  〔22〕在杨佳袭警案中,有关该事件的原因出现了官方和民间两个不同版本的解释,上海警方出面否定民间版本,并很快抓获了在网上发布民间版本的苏州男子郏啸寅。当上海警方公开就种种网络谣言进行驳斥的时候,互联网上马上就流传另外一个版本,直指上海警方,说他们认为郏啸寅造谣本身就是谣言。  〔23〕这种特性在哈尔滨六警察打死林松岭事件中得到了全方位的体现:当“六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的时候,有关警察作恶的各种谣言和评价满天飞;当现场视频被公开,尤其是死者林松岭的所谓特殊家庭背景信息——林父是房地产开发商、舅舅是部委高官、已被安排到人事局上班、开着奔驰泡吧——等被披露之后,另外一个版本的谣言又在网络上不胫而走,最终汇集成“六提辖打死林衙内”的赞誉;而随着媒体的进一步揭秘,死者并无如此特殊背景的时候,谣言又极其吊诡地变成了警方如何精心编制虚假消息为六名警察开脱罪责、博取社会同情和赞誉的猜想和评价。  〔24〕参见前注〔13〕,卡普费雷书, 第253页。  〔25〕参见前注〔11〕,奥尔波特等书,第17页。  〔26〕参见前注〔2〕,胡泳文。  〔27〕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第31页。  〔28〕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时期司法中的民意》,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9〕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30〕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1〕〔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32〕Tamotsu Shibutani, Improvised News: A Sociological Study of Rumor,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1966, p.17.  〔33〕参见前注〔13〕,卡普费雷书,第9页。  〔34〕同上,第274-275页。  〔35〕在郭美美事件发生了四个月之后,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表示,郭美美事件传播三天,中国红十字会这个有107年历史的老店就宣告信息机制和信誉机制破产,由此足以见得在公意主题事件,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对于缓解网络谣言的盛行、防止网络谣言对于普遍信息机制和信誉机制的破坏力的重要性。参见李妍:《红十字会副会长再谈郭美美事件:3天毁掉100年》,载《中国经济周刊》日。  〔36〕参见前注〔30〕,Shibutani书,p.17.
  〔37〕Cass R. Sunstein,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38〕胡凌:《网络隐私保护:信息生产与架构的视角》,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2009年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9〕〔英〕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40〕〔英〕哈耶克:《知识的僭妄》,载于邓正来选编译:《哈耶克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1〕〔英〕大卫·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42〕〔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9页。  〔43〕参见前注〔16〕,吕宗力书,第3页。  〔44〕参见前注〔30〕,Shibutani书,pp.14-24, 70-97,140-181.  〔45〕〔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9页。  〔46〕(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47〕“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9-21页。  〔48〕〔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页。  〔49〕同上,第342页。  〔50〕胡泳:“网络丛林时代的信任危机”,《文化纵横》2010年第4期。冯象教授也观察到,在中国,互联网更能吸引人们的眼光,人们对互联网在披露真相方面的信任,远胜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人。参见冯象:“走,占领XXX去:纪念《共产党宣言》”,/thread-.html.日最后一次访问。  〔51〕〔美〕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52〕参见前注〔42〕,齐佩利乌斯书,第320页。  〔53〕参见前注〔18〕,〔美〕沃尔特·李普曼书,第18页。  〔54〕参见前注〔16〕,吕宗力书,第216页。  〔55〕Edwin Baker, Scope of the First Amendment Freedom of Speech, UCLA Law Review, vol. 25, 1978, pp.974-978.  〔56〕于建嵘:《寻找重构中国政治的力量:信息技术与民众抗议行为》,香港大学日讲座。  〔57〕程岩:《群体极化、二阶多样性与制度安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6期。  〔58〕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页及以下。  〔59〕〔美〕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尹弘毅、郭彬彬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60〕滕彪:《司法与民意:镜像突破》,载《同舟共进》2008年第7期。  〔61〕冯象教授关于中西方民众对网络言论和主流媒体言论的态度差异的描摹颇能说明问题:“比如,佛山那可怜的小孩被车撞的事一样,要是政府发言人说就没人信。要是网友发个微博,大家信。但是在西方国家的话,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的消息,也有人信,但是大家保持一个怀疑的态度。如果政府和比较主要的媒体,比如《纽约时报》对某个事情作出描述,大部分人会说大概就是这样了,除非有相反的例子来证明。”冯象,见前注〔50〕。  〔62〕恶意和确有恶意之间存在着重要的不同:“恶意一般指不良意图或坏的念头”,而“‘确有恶意’则指是明知有错误或罔顾真相。”参见〔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6页。  〔63〕参见前注〔16〕,吕宗力书,第229页。  〔64〕刘建明:《舆论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28。  〔65〕〔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 理性 商谈:法哲学研究》,朱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页。  〔66〕参见前注〔16〕,吕宗力书,第230页。  〔6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页。  〔68〕〔美〕劳伦斯·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页。  〔69〕参见前注〔16〕,吕宗力书,第224、225页。  〔70〕参见前注〔16〕,吕宗力书,第218-219页。  〔71〕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页。  〔72〕参见前注〔31〕,〔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书,第85页。
  最近发生在中牟和巴东的土地纠纷至事主死亡事件,事情很清楚,就是奸商为了获取暴利而故意杀人事件,应以从重从快而惩前毖后,让步后尘者望而生畏,很简单明了之事,政府处理起来让人很是捉摸,只抓了凶手而不提幕后真凶,赶紧赔付死者,以堵悠悠众口,此事如不以雷霆之手段惩治真凶,则中国梦只是空谈,法律只是儿戏,必定人人自危,富豪权贵可以以任何借口任何手段杀杀害平民百姓,今天发生一起不严惩,明天就可发生十起,今天是外人,明天就可能是我们的亲人,这样的国家何谈公平公正何谈法冶复兴,这样的政府治理的国家离亡国也不会太远……  
  @王虎王虎 15楼
09:11:04  最近发生在中牟和巴东的土地纠纷至事主死亡事件,事情很清楚,就是奸商为了获取暴利而故意杀人事件,应以从重从快而惩前毖后,让步后尘者望而生畏,很简单明了之事,政府处理起来让人很是捉摸,只抓了凶手而不提幕后真凶,赶紧赔付死者,以堵悠悠众口,此事如不以雷霆之手段惩治真凶,则中国梦只是空谈,法律只是儿戏,必定人人自危,富豪权贵可以以任何借口任何手段杀杀害平民百姓,今天发生一起不严惩,明天就可发生十......  -----------------------------  他们以为赔了就没事了,现在没人是傻子,都攒着呢!!
  江苏确诊4人感染H7N9禽流感日 19:56  来源:江苏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4月2日通报,江苏省确诊4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患者许某,女,45岁,南京市江宁区人,从事活禽宰杀工作。3月19日出现发热、头晕、全身酸痛乏力等症状。3月27日上午,由于病情加重转至南京市某医院ICU治疗。目前,患者病情危重,正在全力抢救。3月30日下午,江苏省疾控中心检测显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4月2日下午,经中国疾控中心流感中心实验室复核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有关要求,4月2日下午,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依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该病例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该患者为我省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经调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49人。经医学观察,截至目前,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均未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患者桑某,女,48岁,宿迁市沭阳县人,从事板材加工工作。3月19日出现发热、头晕、咳嗽等症状。3月30日,由于病情加重,患者转院到南京市某医院ICU救治。目前,患者病情危重,正在全力抢救。3月30日,江苏省疾控中心检测显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弱阳性。4月2日下午,经中国疾控中心流感中心实验室复核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有关要求,4月2日下午,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依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该病例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经调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有60人。经医学观察,截止目前,均未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患者沈某,男,83岁,苏州市吴江区人。3月20日出现发热、咳嗽、咳痰、伴胸闷、气喘及胸痛等症状。3月29日,患者病情加重,至吴江区某医院治疗。目前,患者病情危重,正在全力抢救。4月1日,经江苏省疾控中心检测确定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有关要求,4月2日下午,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依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该病例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经调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有15人。经医学观察,截止目前,均未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患者张某,女,32岁,常州人,现居无锡市滨湖区,无业。3月21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月28日,患者病情加重转入无锡某医院ICU治疗。目前,患者病情危重,正在全力抢救。3月31日,经江苏省疾控中心检测确定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有关要求,4月2日下午,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依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该病例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经调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有43人。经医学观察,截止目前,均未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卫生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和方案,迅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一是省卫生厅成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同时,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全力救治病人。二是指定16家三级甲等医院作为我省首批定点收治医院,按照“集中重患、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努力降低病死率。三是制定《江苏省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监测排查管理方案》,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主动搜索,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四是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规范,严防疫情院内传播。五是加强与农业、工商、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目前,未发现上述4例病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专家提醒,面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莫惊慌、要警惕。一是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比如勤洗手、室内勤通风换气等。二是注意加强营养,增强个人体质。三是避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畜。四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尤其是出现高热、呼吸困难者,应及时就医。  省卫生厅将继续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不择手段  
  某集团很恐惧了。
  那些贪官 走狗专家更是信口胡说,也是造谣,危害更大  
  浙江在线杭州4月3日讯(记者李利王秀萍)浙江省卫生厅4月3日通报,浙江省确诊2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其中1例患者死亡。  患者洪某,男,38岁,杭州建德人,厨师,在江苏太仓工作。于3月7日左右发病,18日回到建德某医院住院;20日转往萧山某医院治疗。24日患者病情加重,于27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日下午,浙江省疾控中心报告患者标本的检测结果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4月3日,经中国疾控中心流感中心实验室复核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省卫生厅专家组依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该病例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该患者为我省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经调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125人。截至目前,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均未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患者杨某,男,67岁,杭州市人,退休在家。于3月25日因咳嗽、发热等症状入住杭州市某医院;4月2日转至浙大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抢救。4月2日下午,浙江省疾控中心报告患者标本的检测结果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4月3日,患者标本经中国疾控中心流感中心实验室复核为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依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诊断该病例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经调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有58人。截止目前,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均未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  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夏宝龙书记、李强省长专门作了批示,要求密切关注疫情进展,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认真研究可能出现问题的相关预案,切实做好防控工作。省政府于今天下午紧急召开专题会议,对做好防控工作作出部署:一是参照《卫生部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二是卫生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防控和诊疗的规范,全力救治病人,认真做好各项主动监测和防控工作。三是农业、教育、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四是加强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主动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目前,未发现上述2例病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专家提醒,当前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高发的季节,为预防流感,要勤洗手、室内勤通风换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体质;如果有打喷嚏、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用纸巾、手帕掩盖口鼻,预防感染他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尤其是出现高热、呼吸困难者,应及时就医;避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畜。
  新华网长沙4月3日电(记者 黄兴华)记者3日从湖南省岳阳市疾控部门获悉,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抢救,一名身患新H1N1流感病毒的患者在岳阳不治身亡。  据介绍,今年50岁的死者张某某,祖籍福建省,近段时间在岳阳经商,发病前曾往湖北武汉出差。据参与抢救治疗的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负责人介绍,3月26日上午,张某某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时,出现发热、高烧、咳嗽等症状,医院当即对其进行流感治疗。当天中午,张某某呼吸困难,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3月27日,岳阳市疾控部门通过对张某某流感病毒采样分析后,确诊其为新H1N1流感。疾控部门在对其进行抢救的同时,对住院病房进行综合消毒,并对其陪护的家属进行隔离观察。岳阳市疾控部门负责人介绍,4月1日,张某某不治身亡。经过几天观察,目前,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没有发现感染新H1N1流感症状,死者家属还在隔离观察之中。  据了解,新H1N1流感属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体是一种新型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传播。新H1N1流感是去年年底确认的一种流感新变种,症状与H1N1流感类似。
  官方在第一时间公布事情的起因,还会有人在哪里猜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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