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跑被蚂蚁绊倒大象受伤算什么过失

谢邀。手机答题无格式,请见谅。按照题主提供的条件,此处我们不讨论是否可能是刻意谋杀。也不讨论如何证明意外绊倒,只从确实意外绊倒这一事实来认定的话。题主所说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以下是意外事件的定义。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下面是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任何人不对意外事件承担刑事责任。补充评论区的问题,民事责任如何。我有幸在法院民事庭实习过一段时间,民事责任的话,首先要跳楼者家属到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多少钱和别的要求,法院受理后再开庭审理。一般会判绊倒失手推人的人(被告)赔一点钱,大概就一万以下或者左右吧,这个还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当事人生活水平来衡量 。不会太多,也不会不赔偿,毕竟因为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客观的损害结果。
设计 尼康党 法律基础逗朋友小孩玩致其受伤 是过失伤害吗 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还有刑事责任吗(拦住他的路然后他躲开摔倒)_百度知道
逗朋友小孩玩致其受伤 是过失伤害吗 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还有刑事责任吗(拦住他的路然后他躲开摔倒)
提问者采纳
属于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小孩的伤情为轻伤以下俯害碘轿鄢计碉袭冬陋,则无刑事责任。如果为重伤,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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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和孩子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偶发的你承担大部分监护人也有责任,最好找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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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乱摆广告牌致路人绊倒受伤 被判赔5万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为招揽民众看屋的梁姓房屋中介被控将广告立牌放在路边,导致路人绊倒受伤,经赔偿5万元(新台币,下同)获撤告,检方日前将梁处分不起诉。  台北检方公布的不起诉书指出,49岁的梁男于去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将黄色售屋广告立牌放在台北巿文山区忠顺街一家咸酥鸡摊位旁通道,以招揽路过民众看屋。  检方表示,梁男应注意随时停留在现场,维护路人出入通道的安全,却疏于注意在当天下午3时许陪客户看屋而未留在现场,当时1名廖姓妇人经过通道欲到咸酥鸡摊位后方取物,不慎被这个立牌绊倒,导致右踝扭伤。廖妇后来控告梁男涉犯过失伤害罪。  检方指出,在路边时常会看到类似的“三角厚纸板”立牌广告,体积小,长、宽、高约30厘米,形成路障,害人摔伤案件不少。  检方表示,过失伤害罪为告诉乃论,梁男后来与廖妇和解,并赔偿5万元获得撤告,因此全案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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