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宁交发第045号文件是否劳动部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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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日 发表时间: 12:49:35 & 浏览次数:
&&&&&&&&& 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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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及部分条款废止的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示
&&&&& 现将四川省金堂县地方税务局1994年至2006年期间废止及部分条款废止的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示如下:
文&& 件&& 名&& 称
有无补充意见
原文制发机关
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199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
第二条,第三条作废
转发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金地税政[1996]6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
转发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收定性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征[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20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
第一条(一) 作废
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金堂地税政[1997]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号
第一,二,七条作废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市地税局转国税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批复的通知
金地税政[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关于转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20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第六条作废.
转发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第二,四,五,六,十六条作废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9)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作废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职工住房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199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
转发关于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1996]85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号
转发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号
转发关于中介机构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1997]75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1项、第2项作废
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7〕57号
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9)49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
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9)28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9〕31号
第一,五条作废
转发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3〕31号
第四,六条作废
四川省金堂县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2003]86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3〕58号
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2004]56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4〕48号
四川省金堂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2005]58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5〕58号
关于转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2000]30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函〔号
转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函〔号
第七条作废
转发《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2004]71号
省地税局川地税函〔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61
省地税局川地税函发〔号
第二条的&...非保险公司雇员取得的佣金,首先扣除5%的营业税,其次扣除15%的费用后,&&作废.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金堂地税[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4〕32号
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条作废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金堂地税[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4〕39号
第一,二,四,九,十,十一,十二条作废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旅行社提供旅游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
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6〕72号
第一,三,四条作废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6〕91号
市局第二,三条县局第一,二,三,四,五条作废
转发关于在全市饮食、娱乐业实行定额发票与收入结自由式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征[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号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地税政[1997]35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7〕70号
转发关于房地产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政[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7〕81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印发《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管理,完善以票管税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地税函发[1998]34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8〕 34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劳动局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51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8]22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1998〕48号
转发成都市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发(1999)47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
第三,七,九,十,十一条作废
转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堂地税函[号
市地税局成地税发〔2003〕84号
第二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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