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改进模式羊的象征意义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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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历史影视音乐著作权保护之德国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摘 要]自从我国卡拉OK版权费争议日趋平息、MV的视听作品属性逐渐得到承认后,MV作品中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成了新的问题。推而广之,各种视听作品中的音乐(即音乐)著作权保护目前尚未得到足够关注。从论证影视音乐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根据入手,着重介绍德国的保护情况,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影视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改进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影视音乐 视听作品 集体管理 集中收费
  近年来炒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版权费争议随着收费标准的出台和执行而逐渐平息下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达成“绝大多数MV具备独创性因而属于视听作品”“放映MV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版权使用费”的共识。目前尚未解决的是,按照现行收费方法,使用者通过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向MV作品制作人付费后,MV作品赖以存在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之权利该如何保护?MV作品制作人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间的权利又该如何平衡?引申开来,MV作品乃至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在餐厅、酒店、电影院等营业场所的使用也会出现类似情况。概括而言,也就是影视音乐[1]的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在学界尚未被广泛讨论,然而却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影视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根据
  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播放的作品。若需要阅读全文或喜欢本刊物请联系购买。欢迎作者提供全文,请。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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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有资产托管机构的运作模式及其借鉴意义&&&——兼论我国国资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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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在两德合并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日通过的第一个托管法,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对厡民主德国国有资产实行私有化的部门,这就是德国国有资产托管局(Treuhandanstalt),[1]并且于日通过了国有财产的重组与私有化法(托管法),[2]根据这个法律托管局成为了8500多家企业的合法"所有者"。[3]在我国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回顾这个德国这一特殊机构的组成、运作模式、成败得失,也许对我们目前关于国资委的改革与定位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这个机构成立的背景及其使命。厡东德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为基础的典型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的生产与经营都是在国家政府机关的统一计划安排下进行的。无论是工业、农业、服务业或者其他各业都是在计划体制的指导下运行的。生产和运营活动既处在政府计划的限制与管理下,又受到政府的严密保护和扶持,因此部存在任何竞争和破产的压力。在微观经济结构中,联合企业(combinat)是东德经济结构中最重要的单位。东德共有316个联合企业,其中152个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内阁)并且直接经营。这种联合企业由10-15个企业组成。非中央隶属的联合企业在规模上要小一些,它们隶属于各个地区。统一前1989年东德的出口仅仅占到其国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远远小于同期发达国家的百分之四十到五十的水平。[4]所以,统一前的东德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一、德国国有资产托管局的法律地位、性质和目标
托管局是一个隶属于财政部,并且向审计部门负责的独立的公法机构(或称公法设施),[5]受到首相的直接监督。[6]托管局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由一个总裁和其他四个董事组成,他们由管理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向部长委员会(Ministerrat)报告工作,并且在对外事务中由董事会的成员代表托管局。[7]作为一个公法机构,托管局实际只对处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承担责任以及支付实际的损失,由此它并不是一个控股公司,但是它拥有依法通过改造公有财产而形成的股份公司的股权。[8]它的任务就是实行私有化,并且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来使用公有财产。[9]同时托管局也不是将所有的公有财产都要进行私有化,按照托管法的第1章第5条的规定:"国家、德国邮政以及它的领导机构、运河的管理机构、公共街道网络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不适用本法。"托管局必须使得经济结构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同时也对企业采取恢复发展的措施以使其变得更加有竞争力。为此目的,托管局必须打破企业的结构以便发展竞争性的企业以及整体上提升经济结构的效率。[10]通过拆分大工业单位到小到中型的企业单位,托管局也试图建立一个中型工业群体。当然,为了将商业拆分成为更小以及法律上独立的组织单位,托管局必须相当武断,用经济的术语说,那就是它不解决如何使这些新的单位变得更有效率的问题。托管法的第7章进一步规定了私有化由设在柏林的总部和它的15个分支机构以分拆的方式来进行。托管局最早的章程规定了进一步的分拆方式,即将所有的联合企业分为隶属于四个托管与股份结合公司的分支机构,这四个公司分别是重工业公司、资本物品公司、消费物资公司和服务公司。1990年8月,因为托管局最初的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原来的体系被由内阁和卡尔总理所批准的Rohwedder总裁的决议所改变。在董事会与中心管理层,Rohwedder总裁引进了工业领域能力考核体系,并且将不同的工业分配给不同的董事会。他还进一步扩展了地区性的办事机构,这些机构被按照每个前东德地区性资本进行地域划分,并且按照柏林的总部的结构模型来建构的。一年后,这些地区性办事机构几乎完全由西德的经理人来承担管理职责。通常而言,地区性的办事机构负责该地区所有的企业,大概有1500名雇员。每个地区性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200-300个小型或者中型企业。办事机构有权谈判、批准贷款额度以及按照所涉及的限制范围内的资本额提供担保。然而,涉及到私有化的决定还是留待由柏林的总部来决定。
所以说,托管局是一个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物。这混合身份源于立法文件对它的责任领域规定的含糊性,而之所以含糊是因为立法规定责任领域由托管局自己进行解释(当义务与权力没有划分清楚时这不是一件好事)。因此,托管局必须向不同的政党作自我辩护,曾经就面临了社会民主党所发动的一起调查。自1991年4月第一任总裁Rohwedder先生被刺死亡后,第二任总裁Breuel女士并没有完全遵循最初优先贯彻"迅速的私有化、坚决的创新和仔细的清算"的指导方针。私有化被看作是涉及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和社会问题的政府政策成功确保的前提条件。然而,私有化不等同于不考虑其他问题尽快地卖光所有的工业企业。劳动力市场和社会问题必须被考虑到,它们受到当地政府机构、工会以及政党的影响。[11]当仅仅按照经济逻辑的要求去清算企业时,托管局不仅要考虑到政治问题,还要兼顾到公众的反应,因为这些决策一方面影响到失业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涉及到纳税人的支付的钱的使用问题。在这些受托人委员会中,有不同的利益代表。在24个成员中,其中11个有政治背景,其中5个是新的土地所有者,4个是贸易部门的代表,2个是联邦政府的代表。对于托管局而言,抵制补贴低效益的企业以保留工作岗位、确保工业中心地位、实施结构调整政策的需求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些需求完全受制于市场规律,而不是计划机构的压力。[12]企业的出卖与处理仅仅是冗长复杂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托管局并不是一个被动的企业拍卖者。Mayer先生与Carlin女士强调托管局第一重要的工作就是,按照西德所熟悉的模式为所有雇佣500个员工的企业配备一个监事会。在监事会中,百分之八十的监事会主席和百分之七十的成员来自于其他公司(主要是西德的公司),百分之二十的成员来自西德的银行。这些监事会最初的职责是在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协商后拟订重组计划,他们有权解雇经理并雇佣外部的职业经理人来取代他们。[13]德国统一之后,在联合政党的CDU和FDP之间发生党派对立,这两个政党各自拥有财政与经济部门的席位。作为经济大臣的MBILeman主张托管局应该承担重建机构的职责,而作为财政大臣的Waigel先生则主张托管局应该向私有化改造作努力,于是二者发生了激励的争论,最终经济大臣赢得了这场争论。[14]自此,迅速地私有化成为托管局的主导政策。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劳动力市场问题不再委托给托管局解决,而是留给政府和工会各自去解决。但是,托管局的决议无法独立于政府,而是间接受到政府整体政策的影响。
二、私有化的阶段
私有化的阶段一方面可以按照托管局自身组织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另外一方面可以按照政治与经济的环境变化来进行划分。
托管局建立目的是为了逐渐引导东德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托管局成为了拥有4万多个工厂以及470万工人的大约8500个前国有企业的间接所有者。除了那些被拆分的联合企业,过渡政府基于确保国有财产的目的在原有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保留了120个联合企业。当时,根据日的第一个信托法的规定,托管局在法律上还没有被授权去进行私有化或者从事经济活动。在1990年三月和六月底之间,托管局主要忙于将国有财产转化为股份合作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之中。托管局的任务最初被设计为将计划经济转化"第三条道路"的经济现在看来这是非常合理的。[15]第二个信托法在日被通过,随后又被统一条约所确认。第二个信托法增加了托管局可以将国有企业拆分为较小企业的职权,以便创造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接着,托管局、财政部以及德意志银行三家机构提出了贷款合同的草案。七月份,7600家企业要求托管局为它们的信用提供担保。托管局必须用不到450个员工去处理此事。托管局没有有效的控制,这主要是因为原来被认为要担当主管职责的工业部在大选后被解散了,直到日的统一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托管局新的主管机构没有承担起它的责任。托管局自己把这段时间表述为"创造性的燥热期"。
第二个阶段从两德统一后一直到1991年4月Rohwedder先生在国会面前宣布私有化的成本可能要超过预算。他正确地预感到东德的实际国民收入要比原初估算的要少得多。日托管企业的公开预算成本被公布出来。第二个阶段以牵涉到分拆联合企业和清算工作职位的被动创新为特征。拆解水平的联合和拆解垂直的联合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将单一的运行单位从水平性的联合企业分离是相当简单的。在这其中,许多生产场所就简单地被关闭,而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则被作为自治企业私有化。垂直性的联合企业则很难被拆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创设独立的单位。除了水平地和垂直性的拆分联合企业,还存在着一种为了减少日常开支的空间拆分。对并非为新创设单位所必需的土地、建筑物以及仓库则被出卖以成立新的企业。研究与商业机构等重要单位经常被迅速同生产单位分离出来,因为这对于新产品的商业化和创新没有任何意义。服务、交通以及修理单位在从生产单位分离后将不再自负盈亏了。由于缺乏组织和有效的控制,许多东德与西德的企业在没有确立投资者责任的基础和确保积极重构和工作职位之前就过早地合并了。[16]那时,同经济互助会(CMEA)的贸易仍然存在以及潜在的市场吸引了西德的竞争者。
三、私有化的进展
(一)工业单位的估价与准备
自日起,西德的法律制度在东德开始生效。同时,所有企业的债务都被托管局所豁免,并且按照其企业性质投入相应的资金。企业从重要的银行得到了由托管局担保的清算贷款。贷款的数量是按照风险的估算和企业的发展前景来综合决定的。清算贷款最终用途是支付当前费用,如工资、能源等等,以确保企业的存续和具有偿债能力。每个企业也必须计算出创新可能大约数值以及风险的预期。到了1990年10月,5300家企业报送它们的建议并申请贷款。但是由于货币兑换的原因导致了原来估算的债务远远被低估了。托管局按照各个企业的发展前景、在宏观经济环境所处的地位、基础设施以及最终的政治方面的因素将企业重新分类。这个分类结果将决定这个企业是否将被重组、私有化或者被清算。重组只是私有化的初始阶段而不是目的。在重组的情况下,托管局为紧急投资提供资金,但是多数情况下这些资金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德国的一些学者批判了托管局这两种投资方案,因为创新应该集中统一实施,并且绝对要由私有业主按照自己的考虑去做,因为他们要比超政府的机构做得更好,而目前托管局的这些方案则会导致大家去争夺更多的赔偿金。为了呈现出企业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和呈交一份便于接受的重组计划,管理层优先考虑了生产部门,而消减了管理、发展和研究部门的员工。很明显,是短期目标诱使了这一策略。可惜的是,托管局没有及时认识到这些后果。正确的决策应该是减少生产强度,保持发展和研究分开,以确保可以生产新的更有竞争力的产品。仅仅自1992年开始,托管局开始介入到了企业的管理事务中来了,而此前它一直试图避免这种干涉,以确保不再产生一个具有中央计划特权功能的机构。
(二)托管局如何选择买方
托管局会要求每个潜在的买主提供计划。是否接受一个买方并不在于价格,而是在于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在确保雇佣人数方面和未来投资方面的可信度。假如两个投资者对同一个企业提出了购买申请,托管局将倾向选择致力于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持原有产业的投资者。当然,这个程序意味着不可能存在一个可行的选择企业方法,尽管从赢利性的角度而言这个企业是更好一些。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强调企业的存续性和确保工业中心的目的是不可能并存的,因为竞争要求经济的重组。当私有化决策影响到了整个地区的时候,托管局将会邀请私有化对其有影响的各个部门参与谈判。Henningsdorf钢铁公司私有化过程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时国内为共有5家主要的钢铁公司提交了计划书,意大利Riva在最终接受该钢铁公司之间与联邦政府、工会、工厂委员会、托管局以及当地政府进行了接近6个月的谈判。
(三)私有化的方法
从法律上讲,托管局有权自由选择私有化的工具。在此过程中,托管局要考虑到最接近企业估价的报价、企业的持续性、最终要考虑到有效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托管局在选择工具过程中是相当灵活的。私有化工具的选择取决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所处的地理位置等等。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手段:拍卖模式与谈判模式。在拍卖模式中,被拍卖公司将被公共或通过限制性的公告发布拍卖通知,并宣布卖给出价最高者。托管局不采用拍卖模式的理由是主要考虑到未来投资和就业的因素,而不是价格因素,这是缔结协议的最重要准则。在谈判模式,企业被向社会公开发出要约,或者,正如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样,要约发给了给被选定的投标人。托管局对于大型企业和极为复杂的造船、钢铁、钢铁、化工行业主要选择向选定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因为在这些行业的潜在投资者有限。一旦投资人前来接触,通常这一谈判就会导致实际的购买。在这一过程中托管局主要考虑到的是企业的持续性、未来的投资和未来工作职位的保持。
在与选定的投标人进行谈判过程中,托管局面临三个主要问题。 First, the bidder often had much bett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industry, the enterprise, and the commodity specific market, proving therefore to be stronger than the Treuhandanstalt during the negotiations.第一,投标人往往对于企业以及特定的产品市场比托管局拥有更多的信息,因此在谈判过程中要比托管局更加具有优势; Second, THA exposes itself to the criticism for not enough transparency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as well as, with regard to the criteria which were decisive in accepting a certain buyer.二、托管局在谈判过程中暴露出其协商过程不够透明,以及决定接受某个买主的标准也不够透明。三、这个方式存在着歧视所有那些托管局没有向其发出出卖要约的人。
1991年托管局在将3万家零售企业私有化时采用的就是向公众发出出卖要约的方式。为了限制风险,托管局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是向企业的原来雇员出卖的方式。百分之九十的小企业和百分之五十的较大企业被卖给了东德人。
第三种私有化的方式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来进行私有化。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东德企业真正地完成了上市任务,这就是Sachsenmilch公司。但是企业上市必须在私有化和重组之后才有可能的。为此,德国一些学者在他们1991年3月的文章中提出德国需要颁布一部新的上市交易法律,以废除现在那种严格的上市门槛。在拥有不太正式的一级半市场中,东德企业可以非常容易地从资本市场中募集资金。并且,应该仿照美国创设"垃圾债券",这样就可以加速私有化进程,因为这可以分散风险。[17]但是托管局认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成功进入股票市场的机会还是微乎其微的。
(四)特殊的私有化方式
特殊的私有化方式包括了归还、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的有限合伙(两合公司)形式。私有化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难题之一是仍然归还问题。据1990年的合并公约,凡是1949年后,1933年至1945年间财产被征用所有人有权恢复原状.。在实践中,财产的重新归还被证明是非常困难的。自1933年德国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变,这是很难区分现在的财产与原企业、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财产的部分。其次,土地所有权登记和记录在东德政权也是非常不完整的。因此,一个企业经常去寻求相互冲突的索赔。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原有的所有者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为了确认真正的所有权人必须确定一个复杂的行政程序。不管怎么说,归还确实是遭遇到了远远超出人们当初所想象的难度。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德国东部地区的社会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就是是建立在新的中产阶级。自1990年秋天,东德已经将推动建立约50有职工的中等规模的企业作为它的基本原则之一。中产阶级的企业家以前在东德是没有的,只能从一群前执行经理和工厂委员会的成员中间产生。 托管法的第12章第2条明确了公司的管理与工厂委员有权取得了联合企业的部分产权,这被称为"管理层收购"。 假如联合企业的一个员工向托管局提交提案购买一个特定的公司,这一程序是一个"从下到上的分拆",它不同于托管局从上到下的分拆联合企业的结构。当不同投资者对相同的项目感兴趣的时候,并且提出同等可以接受延续企业的方案,托管局通常趋向于选择来自企业内部的申请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管理人员购买的动机是使得他们在企业工作岗位能够继续存在。直到1993年3月通过管理层收购的实行私有化企业总数达到了1986家。这些实行私有化企业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只有少数存在于制造业。制造业民营化的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当地市场。通过管理层收购的私有化遵循着的特别的程序。为了避免旧的管理故意低估公司的价值的风险发生,托管局会委任会计师为该企业出具一份估价报告,这份估价报告从而成为出售价格的基础。一旦买方决定购买,托管局可能给与他们一些时间以便筹措资金,或者降低价格以及提供给他们相关的不动产租赁。管理层购买的私有化方式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工厂的前管理层受到共产党体制的政治影响。在这些情况下,员工通常会对新的雇主的出现非常不满,所以从一开始工作情绪就非常糟糕。托管局会注意调查员工是否支持通过管理层收购实行私有化,但是托管局不能也无权核查企业前任管理层的政治观点。另一个问题是,就管理层而言,东德的经理人对于市场经济的经验和资金是有限,这一点对于企业的经营是有风险的。一种抵御这种风险的方法就是合并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出让制度。在这些情形下,来自内部的管理层和来自外部的管理层都购买股份。1991年5月,伍洛指出,当来自企业外部的具有具体管理知识的参与到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收购的成功的机会大大增加了。 托管局倾向于支持这种形式的私有化。在某些情况下,托管局明显倾向于管理层收购,而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企业无缘吸引投资者和进行私有化。一开始的条件是比较艰苦。托管局在每个区设立一分支机构融资售价与未来的投资。根据德国经济部的研究统计,40%的参与管理层收购的成员认为托管局非常合作的,而38%认为托管局没有大的问题,23%的人不满意托管局的行为,并且对其金融方面的无效建议提出批评。但是,由于通过管理层收购进行的私有化整体效果是积极的, 直至三月1993,回顾整个管理层收购的资料显示74%的企业还是满意,10%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经济形势,5%是失败。[18]
管理层的有限合伙(Management Kommanditgesellschaft)形式。[19]1991年,他管理的总裁Breuel夫人和副总裁先生HeroBrahms先生试图找到一个为那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私有化,但是从长远来看在精心地重组后将会变得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的解决方案。为实现这一解决方案,Brahms先生介绍了一种管理层参与的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en)或者叫管理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种制度就是一组私有的经理人和托管局都进入管理,并且从未来的私有化公司中分享利润,托管局选择60个左右的公司,这些公司实行立即私有化的可能性并不存在。自1992年4月底开始,有五个管理层两合公司成立。每个管理层两合公司非常类似于控股公司,由8至14工厂构成,每个工厂有200-300名员工。这种管理层两合公司可以与投资组合相媲美。整个投资组合具有或多或少产业导向。当最初的两个管理层两合公司成立时,托管局不赞同创设类似于以前的联合企业的中央集权似的组织。但是,经过两个试点,经验证明组建行业性的组织会更能获得协同效应。
管理层两合公司的中心思想是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利润激励机制结合起来。如果一个企业不能私有化,托管局会找另外一个解决办法。托管局的一个主要目标是让客户、供应商和银行表明他们可以与管理层两合公司成为业务伙伴关系。管理层两合公司和它的客户的长期合同还可以营造信任气氛,并在买方与供应商之间的营造合作关系,而这种关系按照通常形式是无法形成的,因为谁都无法预见到自己未来的产品需求。到目前为止,管理层两合公司的唯一成功的模式仅仅是那些具有市场前景而无直接私人投资的企业。根据托管局的统计,两个主要的管理层两合公司的损失已低于预期损失。不过,亏损额仍占到平均营业额的25%左右。许多评论家指出管理层两合公司是另一种形式的私人"装修公司"。换句话说,托管局必须接受批评,一方面它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一个工具,而另一方面它必须努力实施政府产业和劳工政策。许多西方公司抱怨它们在与东德的企业进行竞争时处于劣势,因为后者得到了了政府的补贴。最新的政府决议同意即使在托管局将停止其业务工作,管理层两合公司将继续存在。其余没有实行私有化也没有纳入到管理层两合公司中的公司,在未来将纳入到管理层两合公司的资产组合之中。所有的管理层两合公司将组成为一个新的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将是仿照托管局模式运行的公司。
四、托管局的工作成果
在三年时间中,托管局将约13,000.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造。其余370个不隶属于托管局的企业也在在数个月内进行了私有化的改造。从1996年开始,私人投资者承诺在德国东部的经济投资1824亿马克。前东德约有三百二十万个劳动力,托管局能够确保一百五十万个就业机会,但只有一半的人可以保留在企业中。在服务业方面创造了约70万个职位。工业薄弱的地区将在短期和中期面临大约50%的失业率。[20]但是无论任何,托管局用了仅仅三年的时间就将几乎整个国有经济私有化,创设了自由经济的支柱――私有财产权。
五、托管局的去向
按照原来的规划,托管局在完成东德国有企业改造后将于日正式解散。但是1994年八月托管局的设立法和任务法被修改了,这两个法律规定托管局将在改名后继续存在,这个新的名称就是"德国统一特别事务联邦委员会"(BVS)。这个委员会将承接对原来由托管局承担的中心工作,如一万三千多家企业私有化合同的监督与执行工作、清算剩余未拍卖企业、为环境清理与整治提供财政援助等等。修改后的法律还授权联邦政府向公司和其他机构分派具体的工作,而这些公司和机构处于联邦政府的直接与间接的控制之下,但是联邦政府却不能向BVS分派任务。联邦政府利用几种方式向其他公司与机构分派任务。其一,以前由东德政府机关和公司控制的不动产买卖的职权被转移被了联邦财政部;同时,联邦政府取得了托管局不动产公司(TLG)的股份。这一做法可能导致官僚主义作风,因为政府部门更加在意取得更多的收益,而不关心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二,托管局对那些至今还没有私有化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多数都被转移给了托管局全资拥有的子公司(MBGB)。这个子公司现在持有着那些还没有私有化或者适合将来私有化的公司的股份。现在这些股份随着托管局的解散被转移给了财政部,后者将承担这些公司私有化的重任。某些还没有私有化的化学公司的股份仍然被BVS所持有,以便对之进行私有化的改造。[21]
六、经验和教训
虽然从整体上看,德国的托管局与我国现阶段的国资委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因为前者完全是为了实行私有化改造而成立的暂时性机构,这一点是我们在进行二者比较之前所必须明确的。但是托管局作为一个政府受托机构,它在整个私有化过程中所进行的相关工作和所面临的困境,特别是后期对没有私有化的企业所进行的若干措施,还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对完善我国国资委工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地方与中央的资产管理权限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权限划分是非常错综复杂的,可以说正确处理这个关系决定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关键。在德国国有资产托管局的运作过程中,我们看到它并没有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而是承认了地方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德国《托管法》第1章第1条的规定:"服务于地方公务活动和任务的公有财产按照乡镇和城市的法律进行私有化。"同时第一章第5条也规定:"乡镇、城市、行政专区、州的公有财产不适用本法。"当然,这与德国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有关,但是我们的历史已经证明用全国统一的法律来统摄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造的方式是不切实际的,也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被正确执行。那种所谓"中央统一所有、地方授权管理"的方式只能最终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一种"博弈",事实上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22]在实际工作中,大家都已经意识到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重要性,并且也被立法所确认。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这种分权并没有彻底,因为根据该法的第12条规定:"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这就说明上级国资委与下级国资委是隶属关系,同时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可以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而这些规章与制度必然适用于地方性的国资委。反观德国国有资产托管局的设置,虽然它也有地方机构,但是这些地方机构不管理地方财产,而只负责中央分散于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因此,要想使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彻底,必须在现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用制度确保地方真正管理权限,以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出现机会主义。在此工作中,首先要确保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对地方人大负责,并且只能由地方人大任命。而中央一级的国资委不对地方国资委发号施令。
2、区分不同的国有资产存在形态的问题。在德国国有资产托管局的运作过程中,我们看到它对资源型资产进行私有化时是非常谨慎的。根据托管法第一章第6条的规定:"对于林业和土地方面的公有财产的私有化,托管局必须考虑到这些领域的经济、生态、结构、私有法律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事实上已经实现了资源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别管理的模式。我国现阶段的国资委只负责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对于国土等重要资源是另外的部门管理的。但是资源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区分上有时是模糊的,比如说象国资委下属的中石油与中海油这些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很多就是资源性的。对于这些公司即使不考虑将其分离出去的话,在未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中也要特别考虑到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在国资委内部必须专门成立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机构。
3、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分离问题。虽然是一个暂时性的机构,但是托管局的运作过程中仍然面对了许多的批评,其中最多的是关于社会目标与经济效率目标之间冲突的问题。正如前文我们所看到的一样,托管局在一开始曾经将经济调整与经济效率的提高结合在一起,并且自身的定位也是非常模糊,在私有化过程中将失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诸多社会问题联系起来,导致了托管局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多少作为。但是最终在关于托管局的职能定位问题上,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失业问题还是被分配给政府以及工会解决,托管局仅仅承担为国有企业配备监事会和进行私有化的职能。至此,托管局才真正走上正轨。反观我国的国资委,虽然明确其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但是这种出资人是政、资合一的传统出资人地位,还是只承担经济效率提高的纯粹出资人的地位,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该法第13条第6款"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来看,现阶段的国资委还是承担了除提高经济效率以外其他社会职能。现行立法的这种不清晰,导致了国资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遭遇到尴尬的局面,更多地要靠国资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来得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正确定位。为此,在确定未来国资委的职能方面,必须纯化其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而将经济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失业等社会问题交由其他相关部门解决。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自身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前文中,我们看到托管局自身也拥有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有董事会、承担股东会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及下属的专业控股公司。不管是在董事会还是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上都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人员。例如托管局的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任命和解任,但同时它却向部长委员会(ministerrat)报告工作。[23]管理委员会协助和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后者也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董事长向管理委员会主席报告所有重要的交易事项。而托管局的章程也可以规定何种行为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管理委员会由16个成员和一个主席组成,主席和其中7个成员由部长委员会任命,其中的两个成员由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其中根据在野党的提名),剩余的7个成员由议会根据首相的建议来任命。[24]可见,托管局虽然在名义上是隶属于财政部的,但是就实际的运作而言是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人员的选拔方式决定了它确实不同于行政机关,而是所谓的"公法设施"。同时,托管局还大量聘用了社会力量,即西德治理企业有方的经理、会计师、经济审计师、律师、企业顾问等方面的专家。[25]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其成员几乎完全来自于其他政府机关,人大无从对其监督和制约,由此造成了现阶段我国的国资委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第12条规定了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其中"特设"一词就是原本是想避免国资委成为"一个行政机关",但是该条例对于国资委的产生、内部治理机构缺乏规定,导致了这种设想流于空谈。
5、内部设立专门性控股公司的做法。为了确保管理活动的专业化,如上文所述,托管局根据内部章程的规定设置了专门性的控股公司,即重工业公司、资本物品公司、消费物资公司和服务公司。托管局根据分散化的方式将管理众多企业的任务交给了其下属的控股公司,各个控股公司的章程由托管局的管理委员会制订,并且控股公司的股份是不可转让的。[26]托管股份公司的监事成员在该公司中代表托管局,而这些成员由托管局的董事会任命。[27]在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于设立专门型控股公司没有规定,这导致现阶段的国资委是直接管理所有的中央一级的国有企业。[28]对于这么多的国有企业一个国资委是不可能管的过来的,因此,成立专门性的国有控股公司就成为当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国资委目前的做法来看确实也意识到了这一趋势的必然性,如国资委旗下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就是一个专门从事资本运作的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已经将亏损严重的中国包装总公司交给它"托管"经营。
6、谨慎实施私有化的方式与程序。托管局在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进行了很多尝试,除了拍卖和协商转让以外,最重要的就是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的有限合伙形式。但是我们看到这两种方式都是失败的,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为正如批评者所说,政策的执行者,即托管局混淆了自己的政府身份与地位,承担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造成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和贪污腐败。但是托管局采取的个别谈判河公开市场拍卖相结合的做法,特别是强调通过媒体的宣传,通过公开方式对于发挥竞争作用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有借鉴意义的。[29]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曾经也实施过管理层收购等方式,但是结果却是一样的,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原本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却远远没有实现。所以,在未来国资委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尽量采取通过公开市场的交易或者透明的资本市场达到国有资产的转让可能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cn/article/default.asp?id=4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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