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报告 个人事项 有使用权的房屋 是否 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申报中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需要报吗_百度知道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申报中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需要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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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经”点热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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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 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 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 据。 《表二》说明 3 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 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 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 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 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表二》说明 3 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 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 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 3 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 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 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 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 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帐户中填报 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 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 4 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 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 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 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 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似股票、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 购、账面价值增值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二十、《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 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 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 不全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 融商品,但保户必须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一、《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 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 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二、《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 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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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
2.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 4
3.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的通知&&&&&10
4.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0〕36号)(后附填表说明、有关事项材料管理办法)&&&&&&&&&&&&&&&&&&&&&&&&16
5.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关于配合做好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1〕2号)&&&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针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要依据《暂行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制度落实。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暂行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处理相关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9日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 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 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10]16号)
各省、、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26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0年5月28日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两项法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为保证两项法规制度顺利稳妥地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两项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
《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移居管理规定》使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这两项法规制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既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注重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两项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这两项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这两项法规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两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深入学习宣传两项法规制度
两项法规制度的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较高,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两项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一是抓好学习教育工作。学习教育工作应当以两项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报告的内容和政策界限、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受理和处理相关事宜的标准和方式方法、纪律责任以及贯彻实施的步骤安排等为主要内容,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两项法规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熟知各项具体要求,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自觉性。要将领导干部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子女有关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是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适度宣传,做到内外有别,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公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两项法规制度一个月后,以新华社通稿形式对外公开发布《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全文,按照法规公开的惯例,不公开附表;在《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对外公开发布l 0日后,以新华社通稿形式对外公开发布《移居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不公开全文。在对外公开发布《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全文和《移居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同时,以新华社通稿形式转发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答记者问等宣传材料,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统一刊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上述宣传工作安排,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工作,形成正面舆论强势。要加强舆情收集和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有关宣传材料的口径予以妥善回应,对互联网上的恶意言论及时予以删除。
三是搞好培训工作。要抓紧对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开展两项法规制度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基本要求、受理和处理报告以及相关事宜的程序和办法、工作纪律等问题,以便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将对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制度的准备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两项法规制度的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两项法规制度规定的相关工作。《报告有关事项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每年一次,具体时间是每年年初。因此,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第一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从2011年1月开始。考虑到相关准备工作需要一段时间,从《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印发之日至2011年1月期间,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报告也从2011年1月开始;2011年1月以后,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进行报告。《移居管理规定》的适用人员,按照中央组织部部署的时间开始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两项法规制度从正式发布到具体操作之间的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干部在正式报告前,以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为重点,对存在的违反规定的问题,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将在2011年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结束后,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清理纠正办法。&&
二是确定贯彻实施工作的联系点。为了解和掌握两项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面上的政策指导,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将确定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作为贯彻实施工作的联系点,先行开展报告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报告工作的总结,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两项法规制度积累经验。各联系点要在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工作中走在前列,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及时发现贯彻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也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联系点,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制度积累经验。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两项法规制度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各联系点要配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做好调研工作,为制定配套制度提供思路和方法。
四、切实加强对两项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中央领导下,负责两项法规制度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强对两项法规制度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关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内部管理措施、具体操作程序方面的配套规定,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对两项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规定,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保障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两项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两项法规制度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011年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情况向中央报告。
中纪发〔2010〕36号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意见》的要求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联系点工作,先行先试,为两项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积累经验。其他地区和部门积极做好实施两项法规的准备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加强教育培训,为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2011年1月,两项法规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两项法规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
两项法规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认真贯彻实施两项法规,使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
二、贯彻实施《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报告内容。《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所列报告事项及报告表是经中央审议通过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进一步增强《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已制定《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对报告事项作了进一步解释和细化,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进行填报。
(二)关于报告材料的受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受理机构。对于由上一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审签,以便于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但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应由填报人负责。报告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领导干部需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由其转交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对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本人填写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关于报告材料的调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自律要求,是建立在领导干部自律基础上的管理措施。在受理过程中,受理部门不需要对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四)关于报告材料的查阅和保管。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查阅,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只有符合《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组织(人事)部门受理领导干部报告材料的机构,要确定专人保管报告材料,报告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妥善保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对报告材料进行汇总综合分析,也应确定专人进行。因工作原因知悉领导干部报告事项内容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五)关于报告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其他事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领导干部及时填写报告表,对未按时进行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督促,仍不进行报告的,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督促。对于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的报告材料,要完备转交手续,转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原则上由专人负责转送。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熟知法规制度的基本要求,及时答复有关问题和请示;对属于法规的解释问题,要及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把报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严肃认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止走过场,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合理分工,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任务。
本意见下发后,各级领导干部要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级党委(党组)要对自查自纠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引导领导干部做好整改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抓好对两项法规的宣传教育,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重要前提。下一步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以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纪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两项法规的立法主旨,正确理解两项法规的各项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自觉性。要抓紧对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两项法规的内容,掌握开展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鉴于两项法规制度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热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配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负面舆论的应对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出现的舆论炒作等情况要作出应急预案,视情况应对,妥善处理。
(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纪律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领导干部要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主动纠正。对于能够主动纠正的,凡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般不再予以追究;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没有特殊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时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适时补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就贯彻实施工作公开发表文章或者接受采访。违反宣传纪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附件:1.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受理办法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答复办法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
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保管办法
2010年12月14日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干部。
二、2011年1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三、《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四、《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五、《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六、《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七、《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九、《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一、《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二、《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三、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四、《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五、《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p分享利润p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十九、《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一、《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二、《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理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条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条 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上一级或者其他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 对未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负责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以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转交新负责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并填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转交登记表》,办理转交手续。
第七条 从事受理、转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受理、转交手续。不得复制、涂改、遗失和擅自允许他人查阅报告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答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请示答复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领导干部有需要请示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也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由该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第三条 请示事项属于政策规定明确、界限清楚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属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界限尚不清楚,一时答复不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逐级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请示后答复。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逐级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请示。
第五条 请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答复视情况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六条 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请示答复事项,要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查阅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条 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应当凭有关机关和单位查阅申请批准原件,并填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查阅。查阅人应当是承办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程序,配合做好查阅工作,保管好查阅单位的批准文件、查阅登记表等资料。
第五条 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不得随意扩大查阅事项范围,不得泄露查阅内容。查阅中,可以进行摘抄,但不得在报告材料上圈点、批注、涂改,不得毁损、调换、抽取和复制报告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保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保管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告材料的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并加强对保管人员的纪律教育。
第三条 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配备专用文件柜,确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安全存放。
第四条 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严格履行材料转进、转出手续,不得涂改、毁损、调换、抽取、遗失和复制报告材料。
第五条 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查阅规定,履行查阅手续,做好查阅材料登记工作。
第六条 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关于配合做好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
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通知》
(内组通字〔2011〕2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对再全国范围内实施两项法规作出统一部署。为做好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2011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工作,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在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均应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送所在地方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于2011年1月31日前交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三、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将本地本单位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于2011年2月15日前,分别转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以下简称&有关干部处&)。
四、首次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送所在地方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由其转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
五、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由本人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于2011内1月31日前直接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也可以通过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此次集中报告后,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已报告过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新的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应当在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60日内,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六、新任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以往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材料,由原负责受理报告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后,及时转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
七、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提前将两项法规的相关文件、表格和本通知送给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每位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并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报告顺利进行。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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