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人民政府吉他三月通教学视频二十号视频中间

安县政务网
&&&&&&&&&&&&&&&&&&&&&&&&&&&安府办函〔2012〕55号&&&&&&&&&&&&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县级有关部门:
《安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О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
―――――――――――――――――――――――――――
安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2012年是实施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全面深入实施的一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并轨,统一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大力推进公共租赁房住房管理,增大实物住房保障比例;切实做好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造,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2012年目标任务
市政府2012年下达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1300套(其中可筹集廉租住房128套、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70户。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数如下:
1.新筹集廉租住房房源2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达到72套;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70户;
3.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4.筹集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其中新建不低于700套;
三、项目基本情况及运作方式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2012年建设项目3月底全面开工,今年目标任务考核,年底竣工率将纳入考核指标。完成任务可以从统建房、企业职工倒班房和灾后重建房等多方面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综合上述因素2012年项目落实情况:
(一)新筹集廉租住房房源2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72套。
1.完成项目的计划。一是在花D新建“民安小区”三期项目72套,总投资1008万元,建筑面积3598.56平方米,目前该项目正在实施中;二是计划将花D地震维修加固后可以使用直管公房转化成廉租住房,这类房屋位于中心城区,交通方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可以为群众提供区位优越生活便利的保障房源。
2.项目用地情况。2011年在花D启明星大道延长段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1亩,修建“民安小区”一、二期共用地11.8亩,2012年“民安小区”三期用地3.3亩,尚储备土地15.9亩(可用作明后年建设或作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
3.资金方面情况。“民安小区”三期72套,总投资1008万元。一是按照国家政策中央补助资金500.00元/O,中央补助资金约为180万元;二是中央廉租住房补贴补助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000套,其中新建不低于700套。
今年公共租赁住房任务1000套,其中新修建的必须达到70%即700套,剩余300套可采取筹集的方式完成。
1.完成项目的计划。一是利用花D胜利巷地震严重损毁公产房闲置土地修建30套公共租赁住房,总投资600万元,建筑面积2136O,目前项目已开始施工,年底可竣工;二是安县工业园区安馨生活服务中心一期公租房项目1、2、4栋共716套,目前项目已开始实施;三是300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任务,可将花D工业园新建职工宿舍和原工矿企业建设的集体宿舍划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摸底花D工业园泰亮科技建职工宿舍180套,每套29.5平方米;安县银河建化集团震后建有部分职工宿舍,面积均在50平方米以内,这一批企业自有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项目用地情况。花D老城区公产房属于存量土地;在花D工业园区新建安馨生活园公共租赁住房行政划拨土地25亩。&
3.资金方面的情况。新建公共租赁住房746套、&3.95万平方米,共需资金1.1亿。
一是按照国家政策公共租赁住房2012年中央补助资金已到位2143万元;二是省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待定);三是上年结余中央追加保障性住房资金;胜利巷公共租赁房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由政府全额投资,安县工业园区安馨生活服务中心公租房项目除各级政府补助外其余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00套。
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100套,计划在国土局兴安公司修建的界牌石安村安置统建房中配建,该项目在立项时名称为安县保障性住房,目前已开工建设,项目用地和资金自筹。&
(四)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70户。
1.资金计划。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下拨,经测算我县发放870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约需资金100万元。&&&&
2.去年我县廉租住房补贴面积和补贴租金标准提高都很大,介于目前市场现状,今年廉租住房补贴面积执行标准仍为13平方米/人;租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标准仍为3.5元/平方米。
3.发放补贴范围。2012年继续为花D、秀水、塔水、桑枣、黄土、河清6乡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若六乡镇符合条件保障对象不足任务数,可将此民生政策扩大到全县所有建制镇。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在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体制,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指导。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规定户型建筑面积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五、落实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一)强化土地调控作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工作。
(二)认真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
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投资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立项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测算保障性住房租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保障资金;财税部门要在新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时提供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并建立工作体制,公布认定程序,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要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服务,免费刊登或播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收购、租赁和招投标等工作的公示、公告。
(二)健全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和工作机构,将住房保障工作职能落到实处。同时,要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
(三)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调查与审核,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审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确保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重点工作和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县目督办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建设用地、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采取相应督促和制约措施,对于疏于管理、进度缓慢、政策落实不力的,点名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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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甬政发[1995]4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则
  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二、对象和范围
  凡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
  三、安置标准
  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实施政策
  (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划拨的地价标准供给建筑用地,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税费。
  (二)安居工程的承建单位,按照保本代建的原则,只计管理费不计利润。
  (三)安居工程的住房一律按代建价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以不低于房改方案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户。
  (四)住房代建价与职工支付的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住房困难户配偶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
  (五)无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直接向市房地局申请以代建价购买安居工程的解困住房。
  (六)出售或购买安居工程的住房,单位和个人均可按《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购房者享有全部产权,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金和交纳有关税费。
  (七)住房困难户购买房时可按规定动用住房公积金。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个人需筹足80%的购买房款,余额由单位担保,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按月还本付息。
  (八)解困对象一经确定,解困户及其所在单位即应按规定预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以后随建设进程支付预付房款,住房交付使用时结清。
  (九)住房困难户解困后腾空的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用于安置无力支付新建住房房价款的住房困难户。
  五、建设规模和地点
  根据安居工程的8000万元贷款及1.2亿元配套资金和三区目前住宅建筑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减免有关税费后,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测算,至少可开发25万平方米住房。
  住房选址,由市政府按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综合配套开发的原则,择优确定。
  六、贷款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安居工程贷款资金正常运转,按期归还,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受贷,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解困资金专户”,单独储存,专项使用,统一结算,并负责还贷。
  住房解困户和所在单位的预售资金统一由市房地局组织收取,并解交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解困资金专户”。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贷款利率,根据安居工程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给承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待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按实结算。
  七、组织领导
  为保障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宜建立由市领导挂帅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居工程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安居工程的售房政策及其政策的解释工作。
  市房地局负责组织三区住房困难户调查、审核和认定等工作,编制和实施解困计划。
  安居工程的住房竣工后,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接收,并由市房地局按照先付款先解决的原则,向住房困难户单位提供住房。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三区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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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市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信息类别: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备注/文号:
南政文〔2010〕97号
内容概述: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南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洪定举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处室负责同志担任。绥政发〔2012〕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2012年第二期作者:  时间: 已阅读:19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解决全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和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快完善适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十二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是:
1、到“十二五”末,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即通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的20%以上;
2、全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应保尽保;
3、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4、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解决我县目前住房保障政策夹心群体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确定为80-100平方米每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量力而行、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的原则。
(三)适度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是我县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途径。我县要充分利用中央投资政策优势,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建设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补充收益下拨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每年根据项目争取资金情况与建设需要,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
3、积极鼓励社会融资。鼓励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政策指导,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有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与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其余住房统筹用于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4、稳步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模式。当前,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为了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县廉租住房实行全部产权出售制度,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廉租住房由县物价局核价,县房产局公布实施。
5、加大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房。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经县房产局批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元交纳配建资金,由开发商出资,县房产局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交纳配建资金的商品房项目,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县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确保项目建设用地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市场运作等方式供应。由县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房产、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单列,实行专项考核。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要重点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根据年度住房供地和建设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建设项目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等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供水、供电管网,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免费铺设开通,水、电开户费用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
1、规范准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及时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县房产局要会同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2、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各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违规使用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效率。&&& 五、工作机制
(一)工作机构
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行组织、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县房产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和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建立互相配合、协调联动,高效、快捷、顺畅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
1、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制度。县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分解的年度目标任务,对各职能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签订工作责任状。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2、建立项目申报审批绿色通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等手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环保、房产等部门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 &(三)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机制
在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人武部、纪委
&&&&&&&&&&&&&&&&&&&&&&&&&&&&&&&&&&&&&&&&&&& 共印160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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