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苏政办发 2012 172号2012年212号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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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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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中长期动物疫病
防治规划(年)的通知
天政办发〔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天水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既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控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序开展了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防疫,有力保障了畜牧业持续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一个时期我市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不断强化。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各级兽医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初步构建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加快建立。全面推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一级抓一级的防疫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专家技术咨询和科学决策机制不断完善,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动物疫病流行形势日趋复杂。从动物疫病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市周边疫情形势看,我市疫源分布相对较广,外来病传入威胁很大,当前乃至未来很长时间,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病、新发病形势将日趋复杂。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病原污染面广,猪瘟、新城疫等疫病临床表现非典型化,多病原混合感染情况普遍,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率仍然较高。我市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风险因素依然广泛存在。在我市周边地区奶牛结核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处在较高的水平,牛羊布鲁氏菌病在局部地区反弹,人畜共患病危害持续增大。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增大。动物疫病如不加强防治,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抵销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成果,还将会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面临挑战。人口增长、人民生活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兽医工作定位和任务正在向以动物、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的现代兽医阶段过渡。从总体上衡量,目前我市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多样,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低,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和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薄弱,防疫机制、模式和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我市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市情,科学防治。立足我市市情,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的地理条件、自然气候、经济状况、养殖特点,按照养殖方式、动物和疫病种类等,分区域、分病种设定防治目标,实施差别化防治。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全市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市级与县级事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8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优先防治病种、区域布局和防控方略
& &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优先防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8种动物疫病;重点防范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13种外来疫病。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疫病流行风险,适时提出调整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病种名录的建议。除纳入本规划涉及的病种外,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因病设防的动物病种,适当增加动物疫病防治病种,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专栏1&&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全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18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13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炭疽、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3种)&&一类动物疫病(9种):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二)区域布局。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肉牛产业大县。清水、张家川要从转变养殖方式、改善饲养条件和防疫条件入手,强化规模养殖和动物流通防疫监管,突出加强牲畜口蹄疫、牛羊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疫病防治,提高肉牛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水平。
  ——猪鸡主产区。甘谷、秦安、武山、麦积等生猪主产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秦安、甘谷、秦州、麦积、清水等家禽主产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
  ——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全市两区五县,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防治。秦州、麦积等地和城乡犬只饲养密集区,重点加强狂犬病防治,做好区域联防。秦州、麦积、清水等县区,重点加强炭疽病防治。清水、张家川重点加强包虫病监测。
  (三)防控方略。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符合市情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标准化促进策略。
  1.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计划防治。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定期评估动物群体卫生状况和防控效果,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控制计划,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稳定控制,最终实现净化消灭。
  2.实施畜禽健康养殖促进策略。确立健康养殖理念,加强疫病源头控制,积极推行自繁自育、封闭饲养模式,提高种用动物自给能力和健康水平。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
  3.实施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策略。大力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为动物防疫提供前置条件。引导养殖者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四、重点任务
天水市畜牧兽医局要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包虫病的防治计划,出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防治和种禽场疫病净化、种猪场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
  (一)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完善与防控目标相统一、与动物卫生状况相适应的综合防控机制,充分发挥综合防控措施的整体效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强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动物群体卫生状况和防控效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扑杀政策,及时扑灭突发疫情;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明确养殖者防疫主体责任,逐步提高生产经营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强化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鼓励一些县区利用优越的地理屏障和相对较好防疫条件,积极探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专栏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 &&&到2020年
  口蹄疫 A型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亚洲I型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O型&&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
  禽流感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猪瘟 部分县区达到净化标准。   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
  新城疫 部分县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二)稳定控制重点人畜共患病。按照加强部门协作的工作原则,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和皮毛加工人员职业保护,加强肉制品和奶制品检疫工作,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布鲁氏菌病,完善定期监测、强制扑杀制度,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无害化处理措施,分区域推进布鲁氏菌病控制计划;对奶牛结核病,建立奶牛定期监测检疫制度,完善病畜淘汰和扑杀补偿政策,强化屠宰检疫等措施,分阶段推进奶牛结核病控制计划;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推行狂犬病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做好区域联防工作;对包虫病,落实驱虫、免疫等预防措施,改进动物饲养条件,加强屠宰管理和检疫;对炭疽病,积极开展消毒灭源,强化疫源地净化工作,增强群众防控意识。
  专栏3&&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 && &&&到2015年& && && && &&&到2020年
  布鲁氏
  菌&&病& &&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奶牛结核&&病&&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狂犬病& && &&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包虫病& && &&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炭&&疽& &&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三)维持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全省1991年通过农业部消灭马鼻疽标准考核,2003年达到农业部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标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要坚持对我市内马属动物持续开展监测,对调入我市的马属动物严格检疫监管,保持我市无疫标准。
  (四)全面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执行国家种畜禽健康标准,推行无疫企业认证制度。根据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实施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专栏4&&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2015年& && && && && && && && && && &&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 && && && && && && && && && && && && && && && &&&全市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全市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 &&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五)严密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调入动物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和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执法,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处置能力。
  五、能力建设
  (一)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以省级实验室为依托,以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建立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数据库。加强疫情测报站管理,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积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
  (二)健全应急机制,完善补贴政策,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县区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设备和大型消毒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
  (三)加强冷链体系建设,落实免疫责任,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依托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兽医站和村级兽医室,健全市县疫苗物资储备库、冷藏监测车辆等设施设备,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冷链物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落实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企业兽医人员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兽医人员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落实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开展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效果评价,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能力建设。
  (四)完善检疫监管机制,健全规范标准体系,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强化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标准体系,强化检疫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注重信息技术应用,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市、县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六)构建服务体系,培育服务主体,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规范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不断完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二)完善体制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禁养、限养制度,促进畜牧业科学布局和产业升级。
  (三)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动物疫病防治科研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加强与省级实验室、大专院校兽医实验室以及大中型企业实验室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兽医科技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快兽医行业实用技术推广人才的培养。
  (四)增加财政投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量,优化结构。市县两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逐步加大人畜共患病监测、应急处置、隔离、扑杀和基层防疫体系建设等经费投入,负担开展动物防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以及地方专项防治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增加兽医行政执法经费投入。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健全防控体系。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全市动物疫病防治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冷链、乡镇动物疫病防控与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和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兽药质量检测机构等建设,完善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加强市、县兽医实验室建设,健全实验室网络体系,更新升级实验设备,完善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
  七、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对优先防控的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设定明确的考核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动物疫病防治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发改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的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积极配合做好动物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推行定点屠宰,改善防疫条件,协助兽医部门落实同步检疫等监管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兽医从业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提升公众对防控动物疫病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养殖者主动进行动物疫病防治的意识。倡导“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健康”的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和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形成政府统防统治、部门协作防治、企业自主防控、区域联防联控和全社会群防群控的联动机制,为本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汾政办发〔2012〕47号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涉煤矿乡镇、市直各相关单位:&《汾阳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汾阳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适应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监总应急〔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号)、《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1〕98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汾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编制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煤业公司按照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1.3.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煤矿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汾阳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 市政府协助分管煤矿安全的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市武警大队、市电视台等单位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传真:;事故举报电话:。&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各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编制汾阳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及煤矿各项工作部署;&(3)向市政府及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4)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5)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6)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市发改局:按照《山西省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建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专项经费制度和做好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市煤炭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做好所属(辖)煤矿汛期安全工作;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主要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灾难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市环保局:负责煤矿事故灾难中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市煤炭工业局: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专家制定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煤炭资源地质部门和煤炭企业专业钻探队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组织煤矿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市安监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市电力公司: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市武警大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驻汾阳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市电视台:配合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煤矿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2.4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成立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煤炭工业局局长。&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成单位:市政府办、市煤炭工业、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牵头单位:市煤炭工业局&组成单位:市煤炭工业局、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国土、水利、环保、煤炭地质及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救援专家组&牵头单位:市煤炭工业局&组成单位:煤炭部门和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4)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组成单位:发改、财政、煤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供电等部门及煤矿企业&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5)医疗防疫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局&组成单位:卫生、发改、民政、公安、环保等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6)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组成单位: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7)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组成单位:宣传、煤炭、安监等部门和电视台等&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8)善后工作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组成单位: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部门及煤矿企业、保险企业&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2.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程度、抢险救援情况及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或在吕梁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安监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导协调组,部署、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2.5.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由汾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2.5.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由汾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3.1.1煤炭管理部门(包括煤炭、安监、国土部门)负责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3.1.2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3.1.3煤炭管理部门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各煤矿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3.1.4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1)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在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2)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3)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4)与气象、地震、水利、国土以及供电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行动&3.2.1煤炭管理部门预警预防工作&(1)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2)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3)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4)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5)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6)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3.2.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灾难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2)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3)较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4)一般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 4.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4.2.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汾阳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汾阳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汾阳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在获知事故灾难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吕梁市煤炭管理部门。&4.2.2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灾难、较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2次。&4.2.3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灾难现场情况;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 应急响应启动&4.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吕梁市、汾阳市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吕梁市指挥部并会同省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汾阳市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4.3.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吕梁市、汾阳市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吕梁市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汾阳市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4.3.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吕梁市、汾阳市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汾阳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署、指导、协调煤炭主体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吕梁市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督导抢险救援工作。&4.3.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煤炭主体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汾阳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署、指导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吕梁市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1)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人民政府及指挥部负责人,通报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灾难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2)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事故灾难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3)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委派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4)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5)及时向吕梁市人民政府和省煤炭厅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4.2 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指挥部要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4.3 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指挥部要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5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4.5.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4.5.2汾阳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4.5.3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级别,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1)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2)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3)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4)组织治安警戒;&(5)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4.5.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3)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4)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5)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4.5.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4.5.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难,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7 信息发布&依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8 应急结束&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5.2 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炭、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指挥部或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保障&&& 6.1.1汾阳市安监局负责矿山救护队的调动,检查并掌握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请示各级应急救援中心调动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1.2汾阳市人民政府及安监局要加强所属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督促所属(辖)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6.1.3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经费保障&6.2.1汾阳市人民政府要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6.2.2各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6.3.1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6.3.2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6.3.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6.4.1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6.4.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资金的申报并落实相关投资计划,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6.4.3汾阳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6.4.4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6.4.5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汾阳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 交通运输保障&6.5.1交通运输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协调组织公路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6.5.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6.6.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6.6.2煤炭工业局建立和更新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矿山救护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6.6.3煤炭工业局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6.6.4煤炭工业局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内网、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频显)、IP电话系统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6.6.5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通信需求。&&& 6.7 治安保障&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市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宣传&&& 煤炭工业局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10.2培训&&& 各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6.10.3演练&&&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煤炭工业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他相关部门及煤矿事故灾难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煤炭工业局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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