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局爱岗敬业先进事迹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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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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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添加时间:
各市(州)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矿区运管处:&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经讨论修改,经省局2012 年10 月22 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2 年11 月1 日附件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收节支,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省交通运输厅和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财务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 (一)省运管局按照财政批准的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使用的正常经费及业务专项资金。& & (二)政府投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资金。& & (三)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四)法律、法规所指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内部应按照“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互相监督、提高效能”和“统一核算、管理规范、一支笔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 &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立财务专职部门、指定专人管理财务,各项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 第六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的职责是:& & (一)依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的规定,制定全省道路运输财务、资产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制度;& & (二)审核、汇总和编报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收支预算;& & (三)对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四)完成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 & 第七条 &各市州、县(区)道路运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职责是:& & (一)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 (二)依据规定编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 & (三)按规定对本单位的财务资产进行管理;& & (四)完成省运管局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 & 第八条 &预算编制& & 预算编制应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统筹安排”的编制原则,在保证基本支出的前提下,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业务专项支出,并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公共支出,提倡节约。& & 各单位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是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业务专项经费。基本支出预算根据人员编制、人员工资、费用定额、资产占用状况以及上年基本支出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根据道路运输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房屋建筑、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和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 & 第九条 &预算报送& & 各单位各项收支预算实行“自下而上”编制报送原则。各单位在每年10 月底前依据省运管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报收入预算建议书和支预算建议书,报省运管局。经省运管局预算相关会议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汇入部门预算。& & 第十条 &预算下达& &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省运管局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分解下达预算方案报局预算管理委员及局务会等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批复下达各单位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下达的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调整时,应当根据省运管局的通知调整预算,并将调整预算报省运管局审核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预算,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一条 &预算控制& & 省运管局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的执行与控制,采取每月、每季及年末对账制度,并与每年12 月15 日前全面清理单位往来款项,对超(欠)拨款项及时拨付和扣回,布置编报决算及会审工作。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预算资金的执行拨付、使用、结转情况进行审查;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整体规划、建设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开展情况进行审查;行业及所属单位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纠正。第三章收入管理& &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运管单位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 (二)财政专户返还收入是指运管单位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非税收入返还款。& & (三)事业收入是指运管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运管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运管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 (六)经营收入是指运管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七)其他收入是指运管单位在本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存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经费由省财政厅依据批准的经费& & 预算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具体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适用于大额的货物采购、工程款项支付和职工工资支付。各单位在每月收到用款计划批复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认真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拨付给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用款单位的款项),要填写完整、准确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禁止将资金直接转拨到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中。& &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维持机构运转的小额零星支付和费用报销。各单位应在确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和支付金额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开具授权支付凭证,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 第十四条 &经费拨款申请必须依据批准的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月申请拨款。基本支出拨款按月申请,项目支出拨款按月按项目进度申请。& &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和拨款申请程序:& & (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省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后,省运管局按照资金均衡和资金进度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 日前报送下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经省运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各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省运管局汇总报省财政厅拨付经费款。对财政授权支付的,各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可自授权支付额度范围内自行支付有关款项。& & (三)各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及省运管局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范围内准确使用资金,并办理会计核算处理手续,省运管局每季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 (四)用款计划批准情况和款项拨付情况可在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专网上查阅。& &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省运管局每季与各运管单位核对拨款情况,定期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核算,编报财务决算。不得另立账目或私设小金库,私存私用。第四章支出管理& &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完善财务支出制度,支出分为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 (一)事业支出是指运管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基本支出是指运管单位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运管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 (二)经营支出是指运管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运管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指运管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 (五)其他支出是指单位发生的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支出。& &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经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统一核算、归口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 &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甘肃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经费控制程序& & (一)职工正常的工资、津贴、福利等费用先经单位劳资部门核准、再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后支出。& & (二)单位工会经费支出时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经工会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后支出。& & (三)单位的办公费、电话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应在节约、节能减排的前提下,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供暖面积为依据,先由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汇总,经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实际费用核销。& & (四)各单位应尽量减少会议费支出。必须召开的会议,由主办会议的部门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提出会议预算签报,经单位负责人或单位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会议结束后,财务部门依据所报的合法凭据,费用预算,有关会议通知,领导审批手续等核销。& & (五)单位职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向单位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出差。差旅费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 号)相关规定执行。& & 1、单位人员出差应事先向分管领导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请示,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确因路途较远、任务紧急或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及火车软卧的,必须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在报销时应附差旅费报销签注说明。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 2、出差人员途中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需改、换乘交通工具、住宿、未按规定时间返回等情况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返回单位报销时应附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的差旅费报销签注说明。& & 3、凡以出差名义迂回绕行或其他非公原因,超出规定时间返回等非公开支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得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 4、职工返回后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经局领导批示参加会议、培训等有关通知文件,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 5、职工享受探亲假或经批准赴外地疗养,人事劳资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按财务审批权限予以报销。& & (六)各种接待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出申请,各种业务接待,原则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各种接待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或行政主要负责人请示,报销时提供有关接待文件及领导批示,按财务审批权限予以核销,接待应严格控制标准,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汇总,报单位领导审定。单位公务接待要按标准接待,不得铺张浪费。& & 上述费用支出金额在10000 元及以上的,须经单位领导审定,会议研究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根据规定支付。& & 第二十二 &条各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 & 第二十三 &条各单位根据运管事业发展的需要,购建的办公房屋、土地及建筑物支出以及对其进行大修改造等支出,报经省运管局批准立项后,编制购建或大修改造支出预算,经省运管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需要配置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公务用车辆时,应事先申请,经省运管局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所列项目进行有关资产的购置和大修改造支出。应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发生预算外的购建项目,不得出现预算超支。第五章资产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现金管理& & 各单位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定,并建立库存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每日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 (一)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 元。& & (二)现金支付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三)现金支付超过规定限额时,应使用支票或其他方式结算。& & (四)对于经常使用现金办理业务的有关科(室)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时期的现金用量,核定备用金,以供周转使用,当业务终止时,如数及时交回。& &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 (一)银行存款每日按收支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按月结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银行存款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单相符。& & (二)根据支票结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 (三)建立“支票管理登记簿”,按内容及时登记购入的支票和领用的支票,支票开出后,领用人必须签字(盖章)。& & (四)财务印鉴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或主办会计)和出纳分管,不得将全部财务印章交由一人保管。& & (五)对于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大额款项的划转,要与代理银行签定银事协议,实行银事核对制。& &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 & 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财办[2010]72 号)文件之规定。省运管局按规定负责审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银行账户的开户和变更情况,审查后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新开设及变更银行账户的单位需提供完备的开户手续和变更理由,经上级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运管局审核逐级办理,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代办;禁止单位未经审批以各种理由私开银行账户。& & 第二十九条 &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管理& & (一)各单位对应收款管理应明确责任,控制应收账款的占用规模,及时清理和定期对账,做到账目清楚真实。& & (二)凡涉及内部个人借款的,必须明确时限,及时办理结算事宜。个人出差借款,必须在返回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并同时退还借款余额。超过期限不予退还的,不再办理借款。& &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每月核对、汇总,编报应收款项情况表,及时上报单位主管领导。& & 第三十条 &各单位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统一归口管理,品名、单价、数量列出购置计划,审批后统一购置,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各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办公用品、耗材等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存货的采购、点收、入库、保管、领用、出库制度,建立存货的分类、分户台账,定期盘点,准确掌握存货的安全和完整情况,对存货的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规定赔偿。计算机维修、更换配件、购置软件等,应先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统一办理。& &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 号令)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甘交财[2012]29 号),坚持事业单位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指导思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禁止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 (一)单位所拥有的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单位的固定资产。& & (二)各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应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购置申请、科(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甘交财[ 号)中有关要求办理采购手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购置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经省运管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下年部门预算,对单位大宗量采购由省运管局统一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及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固定资产,按财务管理权限审批后在不少于两人的情况下购置;各部门不按规定、无资产购置审批手续,不得自行或提前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行统一分类卡片式编号管理,一物一号一卡片,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如实登记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建立资产、使用人双向管理台账。按号建立单个资产使用流向台账(时时反映单个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同时登记使用人固定资产分户账(时时反映职工使用固定资产的名称及数量)。& & (四)各单位应坚持使用人对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管理的原则。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如未办理交接手续,发生固定资产丢失、毁损损失由原使用人负责赔偿。工作人员工作关系发生调动时,须先向单位财务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相关其他手续,单位劳资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 (五)各单位财务及资产实物管理等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年应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准确掌握每一处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状况,对固定资产损毁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研究处理。& & (六)各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调拨、报废、报损的处置,应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甘交财[2012]29号)有关要求办理,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处置由省局审核后经局主管领导审批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逐级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应执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甘财资[ 号)有关规定,收入上缴,审批使用。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处置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 (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各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一经查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批准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管理,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审批使用,不得私存私放,账外设账。& & (八)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申领、变更等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各市州公路运输管理局(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甘交财[2008]46 号)有关要求办理。国有资产的其他事项按照省运管局印发的《关于将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的通知》(甘运财[2009]40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负债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因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必须事先报经省运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禁止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有偿集资活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债和提供担保。& &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规定收取各项道路运输的非税收入时,必须依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事先向省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经批准的收费项目目前主要有汽车驾驶员及驾校管理收费、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收费、道路运输智能卡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罚没收入等。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减免或缓交收费。& &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依法收取的各项道路运输的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制度。各运管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款项集中直接缴入省运管局财政汇缴专户。& & 不具备集中汇缴条件的单位,经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在当地银行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将款项于当日或次日存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并按期解缴省运管局集中汇缴专户,由省运管局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国库。& &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甘运财[2010]22 号)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非税收入。& &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收费登记簿,按日期顺序如实登记收费情况。收费登记簿应具备收费日期、缴费者名称、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票据号等内容。第七章净资产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净资产是指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为各投资者的权益。运管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固定基金、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固定基金是指固定资产占用的金额。& & 事业基金是指单位拥有的非限定性的净资产,主要为历年滚存的非财政拨款结余。& & 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 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原预算项目,财政拨款结余执行省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四十条 &事业基金的形成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事业基金原则上只用于弥补单位经费超支;事业基金应有结余,不应出现赤字。& &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以及其他基金。专用基金应按规定提取,遵守“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 (一)修购基金来源主要有: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上级单位用非财政资金拨入的固定资产购置款,在完成固定资产购置后按规定留给本单位的结余。使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造支出的配套支出,弥补固定资产购置等经费不足等。& & (二)职工福利基金来源主要有按照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维修,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弥补事业经费中的福利费超支等。& & (三)其他基金是指除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住房基金外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取得和使用。第八章票据、单证牌管理& & 第四十二条票 &据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往来结算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单证牌指按规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的用于行业管理的物品,主要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运线路牌,驾校教练员证、IC 卡证件等。& & 第四十三条 &票据、单证牌、IC 卡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 (一)票据管理。省运管局统一负责票据的申领、入库、发放、缴销,各单位票据均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运管局审核后发放票据及票据缴销工作。& & (二)单证牌、IC 卡管理。单证牌及IC 卡以及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运线路牌,驾校教练员证等证件,各单位申领时须按程序逐级提交“申领单”,经省运管局相关处室审核,财务部门按收费批复标准确认资金到位后办理出库、领取等相关手续。& & (三)收费票据由省运管局统一向省财政部门申领、发放和管理。各单位在年末应根据下年收费票据预计使用量,编报下年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报省运管局,经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领购收费票据。各单位依据审核后的票据领用申请向省运管局领取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实行“验旧领新制”,定期盘点、对收费金额、作废票据、存根票据份数以及发放实物造册登记。& & (四)各单位收费与开票人员要分离。收费员开具收费票据后,须在当日将票款全部解缴财务部门。经会计审核,出纳收款后,填开“收费缴款收据”,并由会计、出纳、缴款人、票管员三方签字认可。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准超期限解缴票款。& &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票证,防止丢失、被盗和损毁,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台账和报表,如实及时地登记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核销情况,定期编报收费票据报表。收费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票据清理整合方案的通知》(甘财非税[2011]26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检测单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证管理岗位责任制,要与道路运输经营服务企业脱钩。道路运输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政府监管、事企脱钩、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税务、上级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单位统一财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对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收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继续顶风违纪、乱收费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会计报表管理& &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甘肃省交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指南》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表。& &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经认真审核后报出,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10 日前向省省运管局报送上月财务报表,省局在认真审核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报局领导。第十章运输站场管理& & 第五十条 &站场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 & (一)道路运输站场项目资金具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和物流枢纽项目建设资金、道路运输信息化和安全保障等配套辅助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项目。& & (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委托监管、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由政府部门授权监督管理。实行运管机构委托企业经营的机制,站场建设政府投资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股权形式投入到站场建设项目。& & (三)新建、改扩建等大中型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招投标制,其中新建项目由省道路运输资产运营监管中心和项目相关投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项目法人,明确各方权益,确定出资人,明确国有投资主体,签订《站场建设投资协议书》,明确收益分配原则,并依据国家资产监管相关规定,代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的处置,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审批使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 (一)站场“项目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使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进度请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各单位应随时掌握站场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投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各法人单位、监督实施单位必须逐级及时、准确地向省运管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 (二)项目法人、监督实施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需提供填写完整的甘肃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以下简称“形象进度表”),初次请款时,需提供工程、工可、初设施工图批复和开工批复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三)“形象进度表”需经项目法人、监督实施单位对工程进度签署意见,签章后报省运管局,并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相关证明,省运管局于每月20 日汇总全省当月“形象进度表”按工程进度逐级向省财政请款,资金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法人、监督单位实施单位。& & (四)“形象进度表”按单位隶属关系由项目管理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运管局,财务部门结合“形象进度表”按工程进度,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按程序进行拨付。& & (五)道路客货运输枢纽“项目资金”,省运管局在工程开工时拨付30%,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拨付6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各单位应及时、逐级向省运管局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和工程竣工审计,于完工验收后拨付。农村站场、安保项目、道路运输信息化及配套“项目资金”,省运管局在项目开工时拨付50%,项目完工验收后拨付50%。其余一次性补助的改造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 (六)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 号)进行财务管理,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运管局组织验收后,省道路运输资产运营监管中心与相关单位签署“委托监管协议”,使用单位依据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及“委托监管协议”进行账务处理,增加固定资产,暂时无法验收的项目可暂估入账,杜绝国有资产不上账。& & 第五十二条 &“站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管理& & (一)省运管局拨付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项目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项目结余资金审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与年报制。季度终了10 日内,将“项目资金季度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财务资产处;年度终了20 日内,将“项目资金年度报表”上报省局财务资产处。& & (二)工程完工后,各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向省运管局报送工程竣工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审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组织管理、概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情况、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 & (三)“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省运管局将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对发现的滞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情节较轻者给予纠正、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查处;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财务人员管理& & 第五十三条 &从事财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6 号)的规定,具备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学习,熟悉各项法规、政策和规章,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抵制和拒绝一切违法违规财务行为,不得对外泄露会计信息。& &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实际业务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对财务人员进行合理业务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人员内部应建立相互协调、团结协作制约和监督机制。& & 第五十五条 &要维护和支持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财务人员按规定、制度和程序办事。财务人员可以越级反映财务内部不遵守规章和违纪、违规及其他问题。各部门和领导不得为难、威胁、报复财务人员,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 第五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遵守规定、制度和程序,对表现好的财务人员要及时表彰奖励;对维护本单位利益、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财务人员要在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上给予优先安排或重奖。& & 第五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和程序,不积极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的财务人员要加强教育,确实不具备财务人员资格条件的应及时调离财务岗位;对工作中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滥用职权等给本单位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二章附则&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运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九条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甘运发[2004]27 号)随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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