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奎这个睿轩这名字好不好好?他属龙的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可归纳出以下观点。  公证的效力:1、具有可执行法律文书(与判决书一样,直接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2、可转移财产(房产凭公证即可实行过户);3、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无须质证......等等。  公证的救济渠道:1、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制约机构:行业自律。  由此看出,权力(效力)很大;但救济渠道非常陕小,同时又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形成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现状,出现了较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事实,造成纠错难、维权难、索赔难的现状。这些事实,一般人不太了解,但身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却非常明白其中的奥妙,一些公证员玩起了法律空档的游戏,钻起了法律的空子,办起了人情公证;更有甚者铤而走险,办起了违法的公证。  每当看到一个个错误、违法的公证案例,让人感到害怕无比,认为立法部门应该及时进行补救,减少对无故人的伤害!  以下是我收集的一些案例,用以证明上述观点;同时更希望能唤醒立法机构,尽快出台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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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公证,足以搞跨一家公司  龙虎网讯 日,南京荷飞高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荷飞公司)突然收到溧水法院执行局发来的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经过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的荷飞公司与张志国之间的“借款合同”标的额776万,以及与潘平之间的“还款担保协议”标的额1332万。然而荷飞公司根本就不知道这2000多万债务是从哪里来的,之后,荷飞公司的所有财产被法院冻结,损失惨重。
  公证申请表被改动  据荷飞公司方面称,2008年6月时,南京百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百发公司)承诺帮助荷飞公司办理申请贷款等事项。这期间,百发公司分9次借给了荷飞公司700多万元,双方约定等到银行下款后,一并结清本金和手续费。  为了做担保,双方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将荷飞公司自有房产进行了抵押,并应百发公司方面要求,在南京市某公证处填写了2份公证申请表: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借款合同”。荷飞公司法人代表陈卫国将印鉴章和公司公章给了百发公司老总张志国等人去办理。然而公证到此就没有了下文,陈卫国问起来,张志国都称还没有办好。  接下来就出现了前文所述强制执行的一幕。之后,荷飞公司方面立刻找到公证处查询相关公证文书。他们看到原先公证申请表上的“借款合同”被划去,改成了“还款担保协议”,而后面的送达回证上却仍然写着“借款合同”。因此他们认为,所谓的“还款担保协议”是潘平、张志国等人根据陈卫国“借款合同”私下与公证处伪造出来的。  起诉要求撤销公证  2010年9月,朱俞西收购了荷飞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12月底,他以公司名义将该公证处和潘平、张志国等人告上了秦淮法院。他认为,张志国与陈卫国伙同潘平、公证处等恶意串通,伪造了涉及金额1300多万的“还款担保协议”及该协议的公证。因此要求法院撤销两份公证,并确认协议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还要求赔偿108万的损失。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荷飞公司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几份公证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表明,2008年11月公证的“还款担保协议”不是一次性编辑打印形成,第一页是后加上去的,且上面的笔迹形成于后几页上陈卫国的签名之后。  对此,公证处代理人提出,鉴定单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律师就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与四名鉴定师还是师生关系。因此他们做出的鉴定不可采信。而且,所谓的鉴定也并非通过科学的理化检验形成,只是根据相关人士的专著推理判断形成,显然效力薄弱,没有意义。  三次开庭暂无结果  原告律师否认了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存在利害关系的说法,并认为被告没有拿出证据。他反而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为2008年11月时公司的法人代表已不是陈卫国,他怎么还有代理公司的权限呢?对此,公证处代理人说,由于荷飞公司在7月曾办理公证,留有案底,在没有接到公司提出更改法人的信息前,认为陈卫国仍是法人代表是合理的。  记者联系到公证处综合科徐科长,徐科长也表示,由于陈卫国原先在公证处留有案底,且再次办理时持有公章,公证处有理由相信陈卫国是经过授权,具有代理能力的。被告钟山公证处坚称公证是真实有效的,被告潘平、张志国也说债务是存在的。他们还对法院是否有权撤销公证提出了质疑,认为这实际超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  究竟2000多万的债务是否存在,两份公证是否真实,虽然开了三次庭仍然没有最终结果。法院将继续调查。
  如此明显的错误,却不能及时纠正。  却又进入刑侦程序,一般的公司能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吗!
  马上改正
  出现性质如此的违法公证,谁是推手?这个问题很难理清,但应该理清!
  出现性质如此严重的违法公证,谁是推手?这个问题很难理清,但应该理清!  这样对看清事物的本质有好处。
  如果你看到一个公司,被这样一份莫名其妙的公证而搞跨,你会怎么想?!
  可怕的另一面,是人们的麻木----视而不见!
  二、公证涉嫌造假,致数亿纠纷
  上海凯宝股权纠纷听证会直击:确权公证书涉嫌造假 或致数亿赔偿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小蓓 河南新乡报道
评论(0)条 随时随地看新闻  核心提示:“处罚的金额不会很大,但是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发债造成影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许峰认为,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影响,可能会引发公众投资者的集体索赔。
  一年前的上海凯宝(300039.SZ) 股权纠纷仍未解决。该案诉讼参与人吕明磊(当事人、公司原始出资人之一吕和际之子),针对新乡县公证处出具的关于上海凯宝股权确认出具的(2009)新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向河南新乡市公证协会进行投诉,指出新乡省公证协会在负责上海凯宝股权确认的公证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造假行为。  4月3日,河南新乡市专门针对该投诉召开了听证会。参加双方为吕和际与公证员梁志轩及其代表律师等相关人员。上海凯宝作为第三方,其代理律师张明等人也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结果将于近期告知。  谁的公证书?  在去年的上海凯宝股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此点也成为了该股权纠纷案中公司原始出资人败诉的最重要的理由。然而,吕明磊认为,对法院审判起很大作用的公证书却极有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2009年,上海凯宝药业IPO前夕,为配合上市需要,上海凯宝向河南省新乡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关于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持股关系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的文件盖章、现场签字进行公证。但直到2011年11月份,在吕和际股权纠纷案中这些原始出资人才得知存在这样一份公证。  “我们没有申请过公证,为什么会有我们的公证?”吕和际表示。  上海徐汇区公证处一公证员告诉记者,公证最基本的前提是主动申请。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人的签字、印鉴以及日期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而据记者了解,上述公证内容是上海凯宝药业及110位原始出资人的签字盖章公证,因此应由上海凯宝与110位原始出资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但是此份公证书的申请人只有上海凯宝单方面的申请。  吕和际表示,自己从未向任何公证机构提出此项公证申请。这意味着,上海凯宝单方面申请的公证书并不能代表这些自然人股东的利益。  不过,在听证会上,梁志轩的代理律师强调,由于吕和际等人在之前的股权纠纷审判中败诉,根据投诉处理办法,应终止吕和际等人的投诉申请。梁志轩本人还表示,公证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吕和际告诉记者,此份公证书还存在其他问题。如新乡县公证处是根据100多名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确认函》签署页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比对来确认盖章签字的真实性。但上述上海徐汇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此表示,不可能通过对比的方式得出签字属实的结论。当面是保证真实性的唯一原则,“公证的灵魂就是真实”。  “现场强调当面原则,但是公证词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公证。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采取对比方式,并且得出的结论都是百分之多少符合,不可能得出完全属实的结论。”他向记者强调。  上海凯宝涉嫌虚假陈述?  在听证会上,除投诉双方外,第三方上海凯宝的代理律师张明也参加座谈会,针对吕和际等人的观点表示了反对。事实上,这场听证会的结果同样将对上海凯宝产生深远影响。  “如果撤销(公证书)成功,下一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关于原来股权纠纷案的再审,结合其他资料将追究保荐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吕和际向记者表示。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公证书如果被撤销,将会导致之前的案子进入再审程序,其他原始股东也可能提起诉讼,在民事方面也可能面临数亿元索赔。假如招股说明书未如实披露,则涉嫌虚假陈述。若证监会进行调查认定,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的金额不会很大,但是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发债造成影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许峰认为,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影响,可能会引发公众投资者的集体索赔。  上海凯宝是在2008年8月由上海凯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穆来安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前直接持有40.15%股权,间接持有4.91%股权。  记者翻阅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6月上海凯宝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组建中兴贸易和金鑫商贸,这些个人股东多数为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吕和际等人与上海凯宝的股权纠纷也起源于上海凯宝的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演变过程。  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02亿元,同比增长34.40%,实现利润总额2.86亿元,同比增长44.38%,实现净利润2.42亿元,同比增长44.54%  同时,该公司一季度业绩预告显示,净利润同比增长30%-40%。该公司3月26日公告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3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
  把公证书当成儿戏!
  沉得太快了
  违规的公证,造成数亿的纠纷。
  我们不禁要问,公证是在减少矛盾还是在制造矛盾?!数亿元的资产,就这样可能凭一纸所谓的公证,而归属给某一个人(单位),这太不严肃了吗!  法院判案,也要分标的大小的,一般基层法院在10000W以下吧;可是,公证不管标的是多少,都是这么一个程序、形式、机构。  你说,这不可怕吗!
  公证法从名义规定:公证书是一种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但这一证据的法律地位极高,若要在法庭推翻公证书,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当公证过程出现违规、打擦边球、违反程序、违规办证等情况时,也得用足够的许证据来推翻不合格的公证书吗?!  在此,就出现一个不对等问题,这个问题是公证法本身原因造成的,是人为的因素。
  其实,在司法活动的实务操作中,公证书的效率与法律该书相差无几!
  若想推翻公证书的证明内容,真是千难万难!
  有钱能使鬼推磨  
  @爱红生生世世 19楼
14:47:02  有钱能使鬼推磨  -----------------------------  是呀,但造成鬼推磨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的漏洞。这个漏洞是有意设置的,还是无意间造成的,我们屁民无法考证,考证了也没有用,我辈屁民只是希望有人能看到这个事实,请有权的人去完善法律、修补漏洞!
  这样一个存在明显错误的公证,但由于在法庭上当作证据使用时,不需要出示其他材料(公证案卷),因此,被公证书损害的一方,若想进行维权,得花上千辛万苦的努力!有时候可能还不能成功。
  可怕的是个别公证员利用手中权力,滥用职权,对一些公证案子的听任
  公证法规对公证的条件、程序等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就是有那么一批公证员不遵守。这是为什么?因为,不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更不要说是法律责任了。自此以后,一个个地进行试水,尝试“打擦边球”为某些人办公证,从而得到更多的实惠、好处。最后。公证将毫无顾忌、明目张胆地去办理违法的公证。
  三、公证员违法公证“送人情”
  【案情由来】  夫妻俩离婚时,房产分割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双方在举证时,同一房屋竟然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产权证明:丈夫提供的产权证明,房主是妻子和姨妹;妻子举示的产权证明,房主却是其父。  记者调查后得知,原来是公证员竟然在丈夫不在场情况下进行公证,将妻子和姨妹的房子赠与了父亲。【当事人身份】投诉人:邱华成、32岁、黔江区人被投诉单位:黔江区公证处涉及当事人:向孝权、黔江区人【案情调查】离婚案暴露违法公证
  8月19日,黔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邱华成和其妻的离婚官司。  庭审中,位于该区黔龙城的7层共686平方米的楼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成了两人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在向法庭举证时,邱华成举示了一份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称区房管局)的复印产权证明证据,该产权证取得时间是2002年4月,户主是邱的妻子及姨妹二人。邱认为,作为丈夫,他应该拥有其中四分之一的产权。但是,邱妻随后也举示了一份产权证据,该产权的所有人却是她的父亲向孝权,发证时间是今年2月。  同一房产、两个证据在法庭“打架”,邱感到吃惊之外,更多的是失望。法官调查得知,原房屋两名产权人已在今年2月将房屋通过公证赠与给父亲向孝权,区房管局凭赠与公证,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赠与、过户……我竟然被蒙在鼓里。”邱华成当天下午就找黔江区公证处说“聊斋”。公证处当时口头告之,他们正在研究撤销赠与公证。  8月23日,邱华成收到黔江区公证处撤销赠与公证的决定书,公证人员承认公证违法。虽然法院尚未判决,但邱认为,这个公证仍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公证员说法———这事确实做了人情  公证为何违法、公证员又是怎样让这样一份公证出笼?经办此公证的公证员夏泽光给记者讲述了该公证的前后经过。  记者:这个赠与是如何公证的?  夏泽光:今年2月的一天,向孝权独自一人拿着两个女儿的房屋产权证,以需用钱却贷不到款、女儿便将房屋赠与他为由,提请公证。我当时问他,两个孩子没到场,需要他们签字,啷个办?向说,以后补来就是。所以,当天我就给他办了(赠与公证)。  记:正常程序是怎样的?  夏:公证涉及的每个当事人必须到场。  记:那这个赠与公证是否合法?  夏:程序上违法了。因为和向是熟人,知道房子是他的,办在他家里谁的头上都一样。  记:那任何熟人、朋友来办都可以这样办吗?公证处不是成了你做人情的地方?  夏:这事确实做了人情。但以后不会了。事后,单位对我进行了批评,我也作出书面检讨。  记:邱华成认为你的违法公证背后存在暗箱操作?  夏:只是做了个人情,根本没有收钱、得好处、请吃等,有关职能部门可以调查。新房主说法———房屋是我花钱修的  “房屋是我花钱修的。”向孝权称,去办公证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房产证有女儿的名字,女儿女婿离婚,担心女婿要来分房产,而房屋是自己花钱修的,不是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为自己以后贷款方便;三是公证后,自己买卖房产方便,不需要两个女儿到场。  今年2月,两个女儿签字同意后,他独自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然后,他凭公证书、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处说法———公证员只是违纪  邱华成坚持认为公证的背后有社会背景和黑幕交易,而黔江区公证处主任冉景学称,他们的公证根本没有邱想象的特殊关系和黑幕交易。在赠与公证中,公证员确实疏忽,没有认真审查向的两个女儿的婚姻关系。他们在质量检查中发现这个问题公证,已经及时撤销,还在当地报纸公告了撤销内容。  他认为,公证员的行为属工作不负责任,不算违法,只是违纪、违背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实要扯皮,他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争议焦点】说不清的房产归属  记者调查中,房产争议一直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  向孝权认为房产没有女婿的份。他称,地皮是他从女婿邱华成的哥哥处购买的,然后自己花了33万元修房、装修、做家具。他只向女婿借了2万元、帮忙贷款6.5万元用于修房,而且后来他已全部还给了女婿。当初他想,房子反正是自己的,自己死后只有两个女儿继承,免得再麻烦过户,所以户主写上了两个女儿的名字,没想反而留下隐患。  而邱华成称,买地、修房,他都出了钱。这些钱都是他原来在成都做生意时积攒的。房屋是他和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的,加上自己的投资,他应当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区房管局产籍科科长胡波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一方当事人未到,他们肯定不办。但如果有公证书,只要一方当事人到场,他们就可办理。他们办了上千件公证房产的产权登记,都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很少出事。现在,因争议太大,现还说不清楚房屋的归属问题。【专家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聂天贶教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从产权证明上看,邱华成拥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如果争议太大需另案起诉时,各方都应举示证据,证明修房时的资金、管理投入,确定产权后再进行分割。  在赠与公证中,公证员若没有得到好处,属过失的一般违法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公证员收了1万元以上的好处、情节恶劣,就是犯罪。如果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这是链接  /2272530.shtml
  诉说公证机构的不是,一般人都不感兴趣,也不会相信,但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所以,我在这儿来说一下,希望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更希望能引起立法机构的注意,尽快扭转这个不良局面。
  如此违反程序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也敢做,据说是为了人情。假如,经办公证员存有私心、想送人情,但公证法有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关的审查,难道说:这些所谓的这审查是摆设?!  如此这般,法律还有尊严吗?!
  公证员为什么敢违法办公证,因为,他知道不需要承担风险和后果。也就是说,即使一旦事败露,公证员不会有任何的风险,违法的成本几乎等于零,因为公证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何况还有一个靠山在那里;这个靠山是公证机构的管理部门,因为他们是上下级关系,有数不清的关系,是钱袋子的关系;所以,公证员在机构、司法局的撑腰下,可以忘乎所以去打所谓的擦边球、去违法办理公证申请、去办理人情公证。
  公证乱象的危害,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大的事情,但你稍微往里一想,那问题就出来了。其实,这个危害性是非常之大的,只不过,一般要过上一段时间才能够体现出来,才会放出它的危害!
  可怕的是:公证员、公证机构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保护,来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四、公证员半推半依办就违法公证。
  荒唐公证母女有家难回
  仅凭村委会一纸证明,公证处便作了房产抵押借款公证,而房产所有人崔张萍并不知情。借款人卫月明下落不明,当债主杨海龙上门要占领房产时,崔张萍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被公证抵押。这是发生在山西省翼城县公证处的荒唐事。然而更荒唐的是,司法局长虽然承认公证处在公证程序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但还是建议崔张萍替卫月明还债。目前,由于房屋被强行上锁,而公证处要按程序调查,最多6个月才能做出是否撤掉原公书证,崔张萍只能带着女儿在外借住。
  房产莫名遭抵押母女有家难回  日,对崔张萍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当天中午,杨海龙带领一帮人闯入她家,说:“你的房子已经通过公证成了我的,限你三天之内搬走。”由于蒙在鼓里的崔张萍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杨海龙便拿出了公证书。至此,崔张萍才知道,原来她的房产在2009年11月就被早己分手的男友卫月明通过公证处主任李铁奎公证抵押给杨海龙,并从杨海龙处借款10万元。奇怪的是,2009年1月崔张萍就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而公证处公证房产时并没索要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而是仅凭卫月明提供的一纸村委会证明对该房产进行公证。  次日,崔张萍咨询了律师,律师看了崔张萍的宅基地使用证后,明确表示,这是一起严重违背公证程序的错证。随后崔张萍找到李铁奎。据崔张萍回忆,当时李铁奎承认此公证书的错误,并表态让她写个撤销公证书的申请。  5月7日,崔张萍向公证处递交了“撤销该公证书”的申请书,并提供了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让崔张萍没想到的是,在她提交撤销申请的第三天,债权人场海龙就带领十几个人上门“兴师问罪”,打伤了崔张萍的父亲和女儿,110赶到现场才予以制止。此后杨海龙又两次上门闹事,并强行将崔张萍的小院大门上了锁。无家可归的崔张萍只好带着女儿在外流浪。  崔张萍说,卫月明是法院的一名法官,自己曾和他在一起生活过,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仍属于朋友关系,并且去年前半年他们就已经不再联系了。在此次公证中,李铁奎平时代理诉讼案件,而卫月明是法院的一名法官,因此两人很熟,而公证书上,公证员也是李铁奎,她怀疑李铁奎利用职务违反程序办了“人情”公证。
  司法局长建议花钱买平安  为了进一步了解此事,记者来到翼城公证处,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李铁奎主任下乡了,不在单位。关于此案是李主任一手办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在公证处书记办公室,记者了解到关于房产一类公证有着严格规定,房产证、土地证是最起码的要件。如果没有这些要件,公证无从谈起。此后,记者数次与李铁奎主任联络,但李只是口头答应见面,却一直回避不见。  针对此事,翼城县政法委曾批复给县司法局处理。司法局局长贾永录说崔张萍曾经找过他,他对此事比较了解。  贾永录介绍,卫月明到公证处公证时,村委会曾出证明,而李铁奎和卫月明又很熟悉,知道多年来卫月明在城内村住着,也知道卫月明没有老婆,所以就办理了公证。  对于村委会一纸证明是不是就能够公证的疑问。贾承认这份公证手续不健全,“这不需要争论。”但他同时又称,如果崔张萍提供的只是一个宅基地使用证的话,马上就能撤销这份公证,而崔张萍又提供了一份购房协议复印件,经调查,这份协议是假的,而且崔张萍又提供不出原件,所以这就带来了几种可能:一种是,房产就是崔张萍的;另一种是,房产是她和卫月明共同所有;第三种是房产就是卫月明的。所以必须得搞清楚才能决定撤与不撤。他强调,如果房子是崔张萍的,查清楚了就必须撤,这样对她更有利。  贾永录说,他很同情崔张萍的遭遇,但是也要维护卫明月的利益,这边公证书一撤销,那边卫月明就购成了诈骗罪。贾甚至将公证处也称为受害者之一。  同时,贾表示他曾想调解此事,你的房子价值20万元元,现在只有10万元的债务,你们毕竟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是有感情的,不如崔张萍把钱还了,这样既能减轻卫月明的罪行,崔张萍也可以安心地住在城内的院里不受打挠。“但崔不同意”,贾永录说,“既然你不同意那就得按照法律程序走,因为你提供的东西还不能完全证明这个房产是你的。是卫月明买的?还是崔张萍买的?所以还得调查。”
  公证复查违反程序猫腻多
  对此说法崔张萍表示,公证处违反程序进行公证,最后却让她这名受害者还钱,这没有任何道理。司法局长的说法是“将错就错”,害怕公证处的公证撤销后,债主找公证处要钱。  随后记者见到了购房协议的原件,崔张萍表示,她没必要向司法局提供这份原件,“因为一个宅基地使用证足已说明问题”。关于协议的真假问题,崔张萍说,协议书上有一个人的名字是别人代写的,但手印是本人的,买房事实不可改变。  记者找到了当年购房的中间人贾忠峰。贾忠峰回忆,当时房子是他中间撮合卖给崔张萍的,卫月明也起了中间人的作用,钱是崔张萍付的。后来他又和崔张萍达成建房协议,将其购买的三间老房折去,并从原地盖了三间楼房,工程款也是崔张萍付的,并没和卫月明打交道。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但令人费解的是,李铁奎作为承办公证员竟然对该案展开复查。  贾忠峰说,李铁奎曾找他作过笔录,做完后,他发现李铁奎写的是房子卖给了卫月明,和他说的不符,为此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后来他给李铁奎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房子是卖给了崔张萍。对李铁奎三翻五次找他调查此事,贾忠峰颇有微词:“你公证的时候怎么不调查?”  让贾忠峰更为不解的是,李铁奎约他到司法局见面,而他误将公证处当作了司法局,李不在,他走进了书记办公室,并向书记诉说了崔张萍房屋公证一事。随后,贾忠峰在司法局见到李铁奎和他妻子,并向其说明,他已将此事和书记全盘托出,立即遭到李与妻子的责怪:“这事就不能上外人知道……”贾说,他为此还和李铁奎的妻子吵了几句。  为了证实此事,记者两次拔通李铁奎的电话,李说他在隆化下乡,并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他回到县城后和记者联系。
    在本天涯,公证处造假遥的一个事例
  公证员为什么敢无视法律规定、责任,最根本的一条是有这个畸形的公证法做保持伞!!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竟然将仍健在的活人杨世和公证为死人,并让一个陌生女人以“妻子”名义继承了他的房产(《扬子晚报》12月20日)。  代表国家公信力的公证,居然成为造假工具,不能不让人深思。如今,虚假公证、摆设公证、人情公证、枉法公证等现象比比皆是,公证从某种程度上已成为走过场的敷衍塞责,或是造假者的帮凶。人们有理由担忧:在本就岌岌可危的社会公信体系中,公证将成为又一个行将失陷的诚信堡垒。那么,造成公证机构公信力日渐坍塌的原因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点:一是公证机构身份尴尬、定位模糊。公证机构游离于“官”与“商”之间,很容易为了营利而放弃社会正义的责任;二是公证机构自身缺乏职业操守;三是公证机构间的无序竞争。一些公证机构为了竞争创收而有意放水,怎样离谱的公证书都能“生产”出来;四是公证机构从业能力不足。  公证作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为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各类纠纷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保障其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因此,公正、诚信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更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任由公证行为背离公正原则。  公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公证本身的价值大打折扣,也给政府公信力带来威胁。因此,必须尽快从加强职业道德、防止无序竞争等方面入手,把公证业锻造成一个诚实守信、尽职尽责、规范守法、社会信赖的“过得硬”行业。(卢荻秋)
  违规公证“偷”走我的车  .cn/o//s.shtml
  一男子在分手时将自己索纳塔轿车的所有权给了女友,自己则保留了轿车一段时间的使用权。意外的事情接连发生了……该男子告诉记者,首先他驾驶的索纳塔小轿车突然失踪,接着又出现了一份有他签名的赠与合同居然还通过了公证,随后该轿车已被几经易手,现挂在陌生人名下。该男子日前将前女友、南京市公证处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分手协议并返还车辆。分手补偿女友轿车  由于父母的反对,张杰于今年1月1日与女友陈娜分手。1月10日,张杰出于内疚与陈娜签了一个分手协议,其中约定:张杰将自己的索纳塔轿车过户给陈娜,轿车的财产所有权归陈娜,但张杰保留该车辆的使用权直至日。但随后离奇的事情接连发生了……冒出离奇赠与合同  张杰告诉记者,分手后的第三天,他发现停在单位的轿车被陈娜开走。随后,一份赠与合同更令他感到意外。这份合同中记载的主要事项为:张杰因换新车,愿意将索纳塔轿车赠与陈娜。合同落款签名为:赠与人张杰、受赠人陈娜。落款时间为日。张杰气愤地说:“我从来就没有办理过赠与登记,我的签名一看就是假的。”  对于张杰的这个说法,陈娜在电话中予以了否认。她告诉记者:“签订合同,他(指张杰)是知道的,也是同意的。要不然,我也拿不到相关资料。”公证违规遭到撤销  南京市公证处对赠与过程作出了公证。在这份编号为(2005)宁证内民字第221号的公证书中记载着:“兹证明:赠与人张杰与受赠人陈娜签署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合同内容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张杰一看更加恼火,他说:“这个公证书明显存在问题,因为上面的签名不是我写的。很明显,有人为拿走我的车子故意搞了这个把戏。”  为此,张杰找到南京市公证处说明情况。日,南京市公证处书面决定撤销该公证书。维权寻求法律救济  张杰拥有使用权的索纳塔轿车如今不知所踪。相关部门的资料显示,这辆索纳塔轿车先是以赠与的形式到了袁某的名下,随后又被过户给余某,接着该车又被卖到了王某的名下。张杰一气之下将陈娜、南京市公证处等告上了法院,他诉称:“南京市公证处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作出了我为赠与人、受赠人为陈娜的公证书。后陈娜涂改了该公证书,并依据涂改后的公证书将该车辆过户给了本案第三被告袁某。陈娜换掉了该车辆的锁具,该车辆现已被其实际占有。为此,我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我与陈娜签订的分手协议;判令三被告返还我的索纳塔轿车;若无法返还,则赔偿我经济损失20875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快报记者宗一多
  可怕的是:错误的、违法的公证被公证业的主管说的是非常的轻巧----只是一个证明较强的证据;但当要纠正这个错误的、违法的公证时,却是千难万难。  难的让人难以相像!
  四、公证过错,损失举证、认定难
  房主诉方正公证处 索赔偿日 15:32  来源:法制晚报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准备将自己的11套房产出售,却发现房产都被抵押给了典当行,房主栾先生不得不赔偿买房人200万元定金。此后栾先生发现,是一份公证处开出的授权委托公证书让自己蒙受了经济损失。  栾先生表示,曾经向他提供借款的韩女士瞒着自己抵押了房产,而韩女士可以“为所欲为”的条件,基于方正公证处在栾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违规开具的一份授权委托公证书。栾先生要求韩女士与方正公证处赔偿自己相关损失的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已经受理了栾先生的上诉。  惊讶发现  11套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  日,栾先生从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位于丰台区南顶路的11套房屋。日,栾先生与在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的韩女士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韩女士提供借款500万元给栾先生,办理其购买的11套房屋房产证事项。  日,栾先生再次找到韩女士,委托她办理另一份编号为56049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该合同书涉及18套房屋的抵押等事宜,但这18套房产的买受人并不是栾先生,因此他向韩女士出具《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这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日,栾先生与周某签订《商业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11套房屋出售给周某,如房屋不能过户,栾先生向周某双倍返还定金。  在为周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栾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11套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由于房屋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栾先生依约向周某赔偿定金200万元。  毫不知情  合同号被更改  栾先生没想到,韩女士私自到公证处要求更改了公证书。公证员在未告知栾先生,也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公证书,将560496号合同更改为560495号合同,并在更改之处加盖校对章,这就让韩女士对栾先生的11套房产有了处分权。  日,韩女士持篡改过的授权委托公证书与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560495号合同项下11套房屋抵押给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借款650万元,并办理了11套房屋的权利证书。  栾先生在得知真相后,对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公证处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栾先生还对韩女士及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终审认定韩女士持单方更改的公证书与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栾先生认为,韩女士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侵权行为,导致他无法自由处分财产而向第三方赔偿定金200万元,因此起诉韩女士赔偿损失260万元,要求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200万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韩女士辩称:栾先生所述基本事实存在。她解释称,公证处可能存在号码笔误,但栾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她有关,因此不同意赔偿。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辩称:更改公证书是公证人员核对原件后做出的更正,无须经栾先生同意。该更正后的公证书根据栾先生授权由韩女士取走,视为送达授权人,公证处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违反规定,但综合本案案情,栾先生所述赔偿他人定金200万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一审驳回了栾先生的诉讼请求。
  即使能确定公证处错了,须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法院还能来一个你到底损失了多少钱,由于举证不足,再判你败诉,这冤吧!
  撬门取物也能公证?一企业状告公证处违法公证胜诉  .cn 日04:5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惠婷实习生丁松)一场颇具争议的企业状告公证处的行政诉讼终于水落石出。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撤销。撬门取物有公证  本案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是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埠商贸)。尽管隆埠商贸和管城区公证处各有说法,但本案的基本事实比较清楚:  因隆埠商贸和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房产)存在房地产租赁纠纷,日凌晨,鸿成房产组织人员来到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28号机电市场,撬开隆埠商贸在此租用的办公室门锁,将办公用品、账本、公章等全部拉走,异地封存。管城区公证处接受鸿成房产的公证申请,见证了这一过程,对该办公室物品状况、数量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各界纷纷说公证  该案一出,引发了各方对公证机关的议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着国家公信力的公证机关如何对待不同目的的公证申请?公证是否公正?公证的公信力有多大?  隆埠商贸认为,管城区公证处介入房地产租赁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是一纸诉状将管城区公证处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侵权行为,并要求管城区公证处恢复办公室及室内物品原状。  管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隆埠商贸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公证机关在接到公证申请时,必须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真实合法,需要公证的事实是不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遂判决管城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对于隆埠商贸恢复办公室及室内物品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公证过错定义的立法缺失,导致对过错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的依据,对受害没有明确的赔偿段界定,所以公证员敢忘乎所以地办假公证、错公证、伪造公证等,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了!
  公证处违规做房屋委托出售公证被判赔偿120万  .cn/s//.shtml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今年2月,原本有房住的老夫妇张希亮和杨二雪,无奈露宿街头,老夫妇称这缘于儿子找人冒充父母在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致使房屋在老两口不知情下被出售。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审查中存在重大过错,其被判按房屋市场价赔偿120万余元。  张希亮和杨二雪,是对年近六旬的老夫妇,都是退休工人。7年前,老夫妇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取得宣武区虎坊路一处50余平米房产的所有权。今年2月,老两口却无奈搬离房屋,搭起帐篷露宿街头,而房子的所有权人在5个月的时间里已两度变更。  老夫妇称,儿子为还赌债,偷走房本和他们的身份证,找人冒充父母,在方圆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将50余平米的房子以36万的低价卖出。老夫妇称,公证处在两人完全不知情、更不可能到场的情况下,出具委托公证书,其审查不实存在过错,致使其钱房两空,公证处应赔偿损失。  庭审中,公证处称即便在委托公证证明中审查出现失误,也不是导致造成老夫妇房产出售损失的直接原因,老夫妇应向其子索赔。  张希亮夫妇向法院提出,公证委托卷宗中的公证申请表和委托书委托人落款处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故申请进行笔记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签名字迹不是张希亮夫妇所写。  承办法官杨文起表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处在审查办理该委托公证书中存在重大过错,与老夫妇的房屋被出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给两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为120万余元,公证处应按此市场价进行赔偿。如果公证处认为张希亮的儿子有诈骗嫌疑,其与小张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吃人的公证~
  与人们没有直接的、一对一联系的开奖公证,更是为所欲为,随意作假,我的对哪,难道说:公证就是用来造假的吗?!
  开奖公证细则能否根治“违法公证”  .cn 日 08:50 新京报  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这个细则的突出特点是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开奖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监督和公证证明的公证行为。细则还规定了纪律惩戒和行政处罚的条款。这显然是想快速弥补西安彩票案中暴露出来的公证制度漏洞。但仅靠颁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能治好违法公证病,并将公证引入良性发展轨道吗?  E歌时代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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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乱相之  众相
  不满自己“被公证” 男子状告公证处索赔  /4252326.shtml
  不满自己“被公证”  新密男子告了黄河公证处  “我从未去过黄河公证处申请公证,更未见过公证人员,也未缴过费,何来的公证书?”新密市民王明华不满意自己被公证,于是将黄河公证处告上法庭。昨天,金水区法院庭审此案。  不满自己被公证,他告了公证处  王明华是新密市牛店镇人,担任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他和新密一家专门做下水管道的李巧梅有过两年交情。  2011年1月,王明华接到了李巧梅的电话。电话里,李巧梅告诉他,自己要向九鑫投资公司(下称九鑫公司)借钱,希望王明华能为她担保。  起初王明华并没有答应,后见担保额降为300万元,考虑到当时李巧梅的厂况不错,另外还有7人和他同为担保人,于是就答应了。  合同快到期前,李巧梅只还上了160万元,还有一半尚未还清,“我还拿出了50万元给她救急,她还为我打了欠条”。  日,王明华发现自己刚贷来的210万元被法院冻结(后被划转),而执行的依据是两份由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开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  “我从没去黄河公证处申请过公证,也未见过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问我,啥时候我被公证了?”王明华满脸疑惑。  今年4月13日,王明华将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河公证处因侵权赔偿他230万余元损失。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违法  昨天法庭上,王明华的代理人赵律师称,本应该由王明华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由公证处和公证员亲自向申请人王明华进行公证接谈和出示告知书等公证文书材料,最后全部由九鑫公司代劳:“这难道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吗?”  赵律师还说,由九鑫公司提供的两份相关材料都只有王明华的签名而无日期,因此他们可根据需要随意填写。  黄河公证处的代理人宋延伟则指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均是依法作出的,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公证人员就在担保现场办公,公证内容和字样也都清楚,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签字时不看材料内容那是他自己的问题”。  昨天法庭未宣判。 (记者 鲁燕
  这样的事情,判决谁能赢,难说、难说!!
  妻子持公证书卖房 丈夫出狱后称公证书是伪造  .cn/system//.shtml
  房屋买卖真是啥稀奇事儿都可能出。丰台法院今天上午审理了一起案件,梁女士买了套房子,没想到房子尚未过户,当初持公证书卖房的李女士就去世了,而李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出狱后,坚持说该公证书是伪造的,不承认房屋买卖合同。于是,梁女士把李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7万元。  据梁女士介绍,她与李妻于2012年6月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梁女士以126万余元购买李先生的一套房屋。梁女士支付了定金25000元及首付款34万元,其余款项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日,梁女士的贷款手续审批成功,但李先生却拒绝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梁女士认为,合同签订时,李先生在监狱服刑,其妻子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梁女士签订合同,梁女士有理由认为李妻有权代理买卖房屋。  “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先生一直在河南的监狱里服刑,并未与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而且也未委托或授权他人出售房屋。”李先生今天并未来到法院,他的代理人拿着一份公证书原件说,因家庭开支需要,李先生确实委托公证机关出具过一份公证书,委托其妻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但并未委托其妻子出售房屋。李先生表示,梁女士手里的公证书复印件是伪造的,定金与房款都不是李先生收取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丰台法院到公证处调查了底档,底档显示,公证处为李先生办理的公证只是委托其妻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而梁女士则表示,其持有的公证书章是真实的,该套房屋是李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她不会想到授权内容有更改。而且对该公证书,中介公司、网签的建委、办贷款的银行,都没有发现有假,梁女士怎么会知道是假的呢?  在法庭上,梁女士强调,涉案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只是李先生出狱后,看到房屋升值,就强行砸门换锁。梁女士表示,她曾支付给李妻34万元的首付,鉴于李妻已过世,特申请法院调查这34万元的去向。如果李先生已经把这34万元转到自己账上,就证明李先生是实际承认房屋买卖合同的。J161  原标题:妻子持公证书卖房丈夫出狱后称公证书是伪造  原文链接:/fz//5145593.shtml
  这样偷梁换柱也能出公证书?!
  欲哭无泪。作为受害人,很感谢楼主能够贴出这样的帖子。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法律多如牛毛,只管p民,不管官僚,这是依法治国的最大悲哀!
  公证,一个没有管的地!
  公证书出了以后,要想纠错的可能几乎是微乎其微。
  公证法颁布后,很多内容作了修改,但公证处在实际操作中,做的还是老一套。
  @会计山 67楼
12:42:06  公证法颁布后,很多内容作了修改,但公证处在实际操作中,做的还是老一套。  -----------------------------  楼主有无注意到利用公证书假维权真敛财的事例呢,这些公证书才是真真的赚钱害人呀。现在在广东省光东莞一个鞋城就有上百家商户载在这种公证书陷井里,那么多年过去靠这种公证书发财的继续发财,受苦的还是老百姓。
  更要命的是:法院还是把公证书当成一个效力绝对最高的证据,称公证书未被撤销之前,还是要当作证据使用的。
  @会计山
12:42:06  公证法颁布后,很多内容作了修改,但公证处在实际操作中,做的还是老一套。  -----------------------------  @官司马甲 68楼
17:10:06  楼主有无注意到利用公证书假维权真敛财的事例呢,这些公证书才是真真的赚钱害人呀。现在在广东省光东莞一个鞋城就有上百家商户载在这种公证书陷井里,那么多年过去靠这种公证书发财的继续发财,受苦的还是老百姓。  -----------------------------  受苦、受害的是普通老百姓
  可怕的公证,顶起,希望引起当局重视!  公证和委托怎么那么假?签个名就可以了吗?不用按指模吗?  签名可以模仿造假,指模不可以模仿造假,据说指模是独一无二的啊!
  面对黑暗的事实无动于衷,袖手旁观,和真正的恶魔一样可怕!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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