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宏泰车队的危险品押运员模拟考试车辆为什么不能审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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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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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原??与被告吴忠市?????限公司、吴忠保险公司、吴忠市腾?????有限公司、张??、灵武保险公司、宁夏天豹?????限责任公司、李??、银川保险公司、沧州?????输车队、张??、黄骅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1)吴民初字第000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辛润书;周拴成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吴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原??。委托代理人王振中。委托代理人李文化。被告吴忠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江。被告吴忠市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被告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司宁夏灵武支公司。负责人郭玉峰。被告宁夏天豹?????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旭。委托代理人邹永清。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刘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保险公司)。负责人张向宏,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输车队,住址:??????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云亮。被告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黄骅保险公司)。负责人周洪升。委托代理人常伟胜。原告原??与被告吴忠市?????限公司、吴忠保险公司、吴忠市腾?????有限公司、张??、灵武保险公司、宁夏天豹?????限责任公司、李??、银川保险公司、沧州?????输车队、张??、黄骅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及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李文化、被告张??、被告宁夏天豹?????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永清、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刘滨、黄骅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伟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王明俊驾驶吴忠市?????限公司的宁C18062、宁C8531挂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银高速吴定段下行线1059KM+850M处时,由于超速行驶、制动不良、未与前车保持车距、采取措施不当,追尾于前方因堵车而停在超车道内的挂靠在吴忠市腾?????有限公司,由张??驾驶的宁C18661、宁C8921挂半挂车尾部和停在行车道内由王智强驾驶原告的豫HB7658、豫HM079(该车为原告挂靠在河南省博爱县鑫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尾部,宁C18661、宁C8921挂半挂车受力后又撞于同车道内由马学荣驾驶的宁A29681大客车(车主为李??,挂靠公司为宁夏天豹?????限责任公司,承保公司为银川保险公司)的尾部,宁A29681大客车又追尾于同车道内由张海涛驾驶的冀JC0208、冀JBB70半挂车(车主为被告沧州?????输车队,承保公司为黄骅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55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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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与被告吴忠市?????限公司、吴忠保险公司、吴忠市腾?????有限公司、张??、灵武保险公司、宁夏天豹?????限责任公司、李??、银川保险公司、沧州?????输车队、张??、黄骅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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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苏春嫒、刘建波、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良秀,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延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志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俊禄,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负责人:卞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学峰,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春嫒,女,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居民。被告:刘建波,男,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刘家村村民。被告: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博兴支公司)、苏春嫒、刘建波、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对肇事车辆损失申请鉴定,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褚云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委托代理人彭延强,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俊禄,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峰,被告苏春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波、华海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诉称: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刘建波驾驶登记在被告华海物流公司名下的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滨莱高速公路滨州方向69KM+800m路段时,与前方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快车道内的被告苏春嫒驾驶的鲁S×××××号雪佛兰牌微型轿车相撞后,又与我公司司机张瑞坡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三车及道路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建波、苏春嫒负事故同等责任,我的车辆无责任。肇事车辆鲁S×××××号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次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69590.00元、拖车费5500.00元、施救费23500.00元、路产损失10930.00元、价格鉴定费1855.00元、停车费2300.00元、住宿费480.00元、交通费570.00元、误工费8662.80元、营运损失2887.60元,共计元。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苏春嫒与刘建波、华海物流公司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00元。但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承担。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车损,但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被告苏春嫒辩称:我同意和原告按照50%的比例协商处理。我同意在日前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45000.00元,逾期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0.00元。被告刘建波、华海物流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鲁S×××××号雪佛兰牌微型轿车登记在莱芜市鸿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被告苏春嫒系该车驾驶员。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肇事车辆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挂靠在被告华海物流公司名下,被告刘建波是实际车主。肇事车辆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投保了二份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二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险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元。该保险投保免赔特约险。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刘建波驾驶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顺滨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滨莱高速公路滨州方向69KM+800m路段时在快车道超越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驾驶员张瑞坡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程中,与前方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快车道内的被告苏春嫒驾驶的鲁S×××××号雪佛兰牌微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张瑞坡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道路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认定,刘建波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苏春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张瑞坡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日,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总值55765.00元,冀J×××××号正康宏泰半挂车损失价值为13825.00元。日,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失价值为1093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855.00元。日,原告支付清障施救费23500.00元;日,原告支付拖车费5500.00元。日,被告苏春嫒向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支付车辆损失、拖车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失价值、清障施救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45000.00元。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清障费发票、拖车费发票、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肇事车辆鲁S×××××号雪佛兰牌微型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的部分,被告苏春嫒已在交强险限额以外向原告支付45000.00元的赔偿损失,原告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肇事车辆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的部分,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被告刘建波赔偿范围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根据本案案情及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定被告刘建波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5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刘建波系鲁M×××××(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原告要求被告华海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69590.00元、鉴定费1855.00元、拖车费5500.00元、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失价值为10930.00元、清障施救费23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原告主张的停车费、住宿费、误工费、营运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以上各项共计元。被告天安保险莱芜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00元;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00.00元。余款车辆损失、拖车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失价值、清障施救费元,应由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内根据被告刘建波承担50%的比例赔偿原告51910.00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855.00元,由被告刘建波赔偿原告927.50元。被告苏春嫒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建波、华海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车辆损失人民币400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合同内赔偿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车辆损失、拖车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失价值、清障施救费人民币51910.00元;四、被告苏春嫒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被告刘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鉴定费人民币927.50元;六、驳回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要求被告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620.00元,共计人民币2030.00元,由原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负担1158.00元,被告刘建波负担8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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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4辆车相撞,一辆燃料车爆燃,导致两车起火,12人死亡、6人受伤。  日,湖南沪昆高速邵怀段,一辆危险化学品货车与大客车追尾碰撞,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5辆车起火。  日,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一辆运煤车与一辆运甲醇罐车追尾相撞,引发隧道内42辆车起火爆炸,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  这一系列令人震惊的交通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因此事故导致的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也都比普通交通事故要高出很多,处理难度也更大。进一步调查发现,事故中的涉事车辆都属于河北省沧州市的运输企业。难道这只是一种巧合吗?近日,记者随同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以及公安部联合调查组赶赴沧州,对当地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明察暗访。首先记者走进一家名为天纬的专业运输公司了解情况,这家公司名下共有400多辆货车。  这样一家以危险品运输为主的3A级企业,居然没人能说出具体车辆的运行状态,甚至连一本运货台账都无法提供,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记者还发现,GPS监控平台无专人值守,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安装的;危货车的停车场面积也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对车队人员的安全培训更是形同虚设,虽然有培训记录但是签名明显造假。  另外一家运输队临港昌骅运输队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更多了。这家车队名下注册有1100多台货运车辆,其中危货车就有800多辆,而工作人员仅有5名。  这家车队不仅伪造文件,同样也无法提供货运台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这些运输车队连自己车辆的具体运营情况都不掌握呢?在临港宏泰运输队,负责人道出了背后的原因。  原来这些所谓的运输公司,都是为了卖车而成立的空壳公司。据了解,为了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国家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鼓励走集约化、专业化道路,比如要求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必须在5辆以上。按照一辆罐体车50万元来计算,企业至少要拿出250万才行,加上停车场、日常维护、运营、办理证件等费用,实际投入会更大。那么不具备资质的个体户或者小企业怎么办?于是便有了挂靠协议。他们和有资质的大运输队签署挂靠协议,把自己的车编入车队,从而间接获得运营资格,而运输队只收钱不参与管理。调查发现,这种挂靠现象在沧州非常普遍。那么卖车和挂靠又是怎么连在一起的呢?记者找到了当地一家大型罐车生产企业河北宏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当记者表示想买车从事危险品运输但是又没有资质时,卖车的工作人员马上表示可以提供挂靠服务,要交挂靠费,一年一千。  有了挂靠,也就间接拿到了营运资格。但是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可在宏泰公司只要出钱就能将罐体车挂靠到宏泰运输队,此外提供的服务非常丰富,还可以验车办证。  总之,宏泰公司表示,除了年检需要连人带车到现场办理以外,其余所有的事情全部都交给他们来打理,买家毫无后顾之忧,但前提是要买宏泰公司生产的罐体。事实上,这种通过挂靠来促销是当地非常普遍的潜规则。随后记者又暗访了另外一家生产罐体的当地企业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结果无论是服务的内容、方式还是价格,回答与宏泰公司几乎一模一样。  据统计,近两年河北省危险货物运输车保有量年均增长1万辆,截至2014年底已达31000多辆,占全国总量的10.8%。其中仅沧州市就由2012年的2107辆飙升至2014年的14215辆,两年增幅达574.7%,占河北总量的近一半,增长数量明显异常。调查发现,沧州市部分生产企业与运输企业,已经形成了以提供挂靠服务拉动车辆销售的合作关系,甚至连办公地点都在一起。如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的624台罐车中,就有553台是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  沧州在国内不过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但其保有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却占到了全国总量的5%,可见危化品运输业在当地经济结构中占有一定位置。但从这个行业在沧州迅速发展的轨迹看,基本上是靠卖车、挂靠落户壮大起来的,而且危化品运输车辆卖得越多,落户许可办理得越简单,这个行业在当地发展得就越快。这种畸形发展带来的必然是畸形的繁荣,沧州危化品运输行业火了,但危害却是无穷的,不仅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更让国家对危化品运输的管理规定变成一纸空文。无视安全、无视规定,这样的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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