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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磁采暖炉|北京电磁采暖炉厂家首选祺航,主要从事北京电磁采暖炉、北京电采暖炉的开发和销售。联盟推荐河北大德敏行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行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该公司自成立之始业务领域定位为电磁加热产品的研发和生产。2013年河北大德敏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祺航商标,开始北京电磁采暖炉、北京电采暖炉的研发和生产。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和技术实力,设计生产出祺航电磁采暖炉、祺航电采暖炉。该产品,在自动化控制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工业集成化系统三大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产品稳定性、安全性、节能率等问题。产品得到广大客户和用户的认可和好评。联系人:李经理&&&电话:网址
cc推荐企业--河北大德敏行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节能节电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河北大德敏行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行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该公司自成立之始业务领域定位为电磁加热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2013年河北大德敏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祺航\'商标,开始电磁采暖炉的研发和生产。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和技术实力,设计生产出祺航电磁采暖炉。该产品,在自动化控制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工业集成化系统三大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产品稳定性、安全性、节能率等问题。产品得到广大客户和用户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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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祺航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优秀的汽车电子产品设计服务商,主要面向汽车电子领域提供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应用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是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北京一祺航科技有限公司本着“人有我优”的原则,将设计一流的汽车产品作为公司的经营理念。截止目前已经拥有多项汽车领域的科研专利。北京一祺航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厂商,拥有从国标记录仪,GPS记录仪,油耗记录仪、防盗记录仪和学时记录仪全系列产品。公司理念:世界一流的汽车产品设计商。企业哲学:科技创造财富,服务实现价值。企业精神:求实、进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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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大德敏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祺航"商标,开始电磁采暖炉的研发和生产。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和技术实力,设计生产出祺航电磁采暖炉。该产品,在自动化控制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工业集成化系统三大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产品稳定性、安全性、节能率等问题。产品得到广大客户和用户的认可和好评。联系人:李经理&&&电话:&&&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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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1—2013 代替GA 801—2008
ICS 43.020R 04&&&&
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3代替GA 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附 录 ACode of practice for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附 录 B
&&&& 2013 - 01 - 09发布2013 - 01 - 0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查验员资质5 查验项目6 工作要求7 特殊情形的处理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参考文献&前
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修改了需由民警查验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以及民警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的方式(见4.3,2008年版的4.3);——修改了应查验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行驶记录装置、应急出口/应急锤、外部标识/文字、喷涂等项目的车型范围(见5.1.2的b)、d)、g) ~i),5.2.2的b),2008年版的5.1.2的b)、d)、g) ~i),5.2.2 的b)。——增加了查验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1.2的 m)~q),5.3)——增加了对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 的k)、5.2.2的 d)、5.3.8);——增加了对校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 的l)、5.2.2的 e)、5.4.1、5.4.4、5.4.5);——增加了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和校车时的查验工作要求及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的查验工作要求(见6.2、6.11);——增加了对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的特殊要求(见6.10);——修改了《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增加了校车、安全装置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的表B.2)。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查验& inspect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  查验员 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 查验员资质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 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 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2.1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 5.1.2的 a)、b)、d)~f)、h)~j)、m)、q)规定的项目。5.2.2 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5.3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3.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 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3.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 a)~ f)、h)~ j)、m)~q)及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5.3.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5.4 其他业务5.4.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5.4.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 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4.3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5.4.4 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5.4.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6 工作要求6.1 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6.2 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6.4 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6.7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6.10 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认可,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非营运乘用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和查验结果。6.11 查验员应通过查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及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表明机动车已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未表明机动车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7 特殊情形的处理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A.1。
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年月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年月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年月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放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注:年月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
注:年月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年月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年月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核定载人数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的~及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号牌板(架)车辆号牌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年月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个号牌安装孔,年月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年月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
注:年月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不应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
注: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号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的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
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汽车安全带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注册登记查验时,年月日起生产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的中表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为,对其他机动车为。
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的和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且不大于,宽度可为,或;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后部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
侧面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但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货厢长度不足车长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续)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年月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红白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者铆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的橙色反光带。
后下部防护装置
所有总质量大于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于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即可。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年月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年月日起注册登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年月日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标识。
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车长小于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大于等于的客车,应按照、、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出口。年月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年月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年月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用应急锤击碎。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当车辆停止时不用工具即能从车内外方便地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
每个应急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或“应急出口”字样。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
年月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车门,但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其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和年月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总质量大于等于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式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置符合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在罐体上按照规定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
燃气汽车(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吸附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的“教练车”等字样。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外观制式、标志灯具、电子警报器
警车的外观制式应符合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具备资质的安检机构的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名,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人工检查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的检查结果、线内仪器设备检查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因不能上线检测而未进行线内仪器设备检查时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
安检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已联网且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上述项目和数据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可不反映相关内容。
校车应当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专用校车应喷涂粘贴符合GB24315规定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每一个座椅(包括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和学生座椅)均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GB24407—2012的5.10.5.1.2.1规定,每一个照管人员座椅均应有明显标识。按照GB24407—2012生产的专用校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专用校车,还应安装符合GB24407—2012的5.15规定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符合GB的5.13.2的辅助倒车装置。
非专用校车如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关于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规定,每一个学生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
辅助制动装置:按照GB24407—2012生产的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按照GB24407—2012生产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以及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安全装置(续)
防抱死制动装置: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按照GB24407—2012生产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
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驾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加装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加装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驾驶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相符。
附 录 D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表B.1,校车查验记录表见表B.2。
号牌种类:
业务类型:&&注册登记 &&&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 &&&&变更车身颜色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变更使用性质 &&&&&重新打刻VIN &&&&&重新打刻发动机号
&&&&更换整车&&&&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申领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 &&&监销&&&&其他
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发动机型号/号码
行驶记录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车辆品牌/型号
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核定载人数
标志灯具、警报器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查验结论:
轮胎完好情况
安全带、三角警告牌
外廓尺寸、轴数
查 验 员:
&&&&&&&&& &&&&&&&&&&&年&&&月&&&日&
侧后部防护装置
&&&复检合格
&&&&&&&&&&&&年&&&月&&&日&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
机 动 车 照 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销)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
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VIN)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变更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表B.2 校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校车种类:&&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
业务类型:&&&&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期满换发校车标牌&&&&&&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车辆识别代号
车身外观标识
发动机型号/号码
照管人员座位
车辆品牌/型号
汽车安全带
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核定载人数
辅助倒车装置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轮胎完好情况
查验结论:
三角警告牌
校车标志灯
停车指示标志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年&&&月&&&日
应急出口/应急锤
干粉灭火器
&&&复检合格
&&&&&&&&&&&&年&&&月&&&日&
机 动 车 照 片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期满换发校车标牌
及专用校车变更迁出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
&&&& &&&&&&&&&年&&&月&&&&日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校车类型和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6、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表C.1。
表C.1&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 &&&&&&编号:&&&&
1、(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通过网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车辆生产厂家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编号(国产车)/
进口凭证名称、编号(进口车)
(一)违规类型:&&&&&&&&&&&
1、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与公告数据不一致;
3、公告数据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违规情形(可附相关资料和照片)
填报人/电话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GB 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2]GB 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3]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4]GA 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国经贸产业[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6]残联发[2010]29号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7]工信部联产业[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8]工信部联产业[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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