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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专业课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原因及对策探索
来源:&四川省简阳市高级职业中学&作者:晋良军&发表日期:& 16:57:49&阅读次数:&2552&查看权限:&普通文章
提要:影响中职教育质量的关键是专业课教师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从而导致了中职学生的在校质量和就业效果的不理想,并进一步影响到了广大群众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认可程度。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和对策:一、专业课教师在数量上不足在于中职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培养规模太小,学校的师资编制受限,待遇低、请不来留不住等原因,为加速培养中职教师,应大力兴办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加快职教师资的培养速度,鼓励工科院校优秀的毕业生专升本,大幅度地提高中职教师待遇,并动态管理中职学校的编制。二、专业课教师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师资来源先天性不足,以及缺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后天营养不良等因素。为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职校领导,应关注我国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态势,紧跟用工市场,为开设新专业做好人才储备;同时搞好针对性的各级在职培训、校本转岗就业培训及考核,推行中职教师资格证年审制;还要切实缩小经济待遇的地区差别,减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流动。
关键词:专业课教师队伍 &&数量 &&质量&& 原因&& 对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论: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为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我国在1985年全面恢复了中等职业教育,又在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最近几年的职业教育,特别是中职教育更是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首先,在05年国发〔2005〕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在07年,国发〔2007〕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中规定中职生每年补助1500元,共补助两年;教育部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到2010年,培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15万人,其中,国家级培训3万人,省级培训12万人。其次,四川省还实施了三年职教攻坚计划。另外,还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与职教中心等建设项目。这些政策促使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迅猛发展,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都得到了大大提高。
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还有许多不利因素制约着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政策法规不配套,且执行力度不够;二、广大群众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认识不足,评价还不高;三、文化课教师不了解所教学科与专业课程及其专业发展的关系;四、专业课教师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五、实验实训设备还严重不足;六、培养的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理想;七、学生就业质量不高,专业对口率低。在这些因素中,影响中职教育质量的关键是专业课教师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从而导致了中职学生的在校质量和就业效果的不理想,并进一步影响到了广大群众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认可程度。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须查找到真正的原因,才好“对症下药”。
2006123431702.370.23124.211162006106.3836.1520098732178213620108002400150
1985199619973200111200230201054
10%30002000
20107141952224709275推行中职教师资格证年审制。
目前,中职教师与其他教师一样,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就一证管终身。然而计算机知识每18个月更新一代,工业生产已从手工制作发展到机械化,再到智能化;同时,随着教育科研的发展,职业教育理论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也不断推陈出新。这就要求中职专业课教师必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才能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满足就业市场的需要。因此,中职教师资格证终身制不仅阻碍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也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所以,中职教师资格证应采用动态管理,建议五年一次年审。
将校本培训与中职教师资格证年审紧密结合起来。中职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教师本人要设计五年自修计划,包括学科知识与技能及教育理论等内容;中职学校也可根据学校专业规划与新课程的开设要求,指派教师自修和培训。年审时,要象高考或公务员招考一样严肃、公正、公平,考核内容为近五年的教学业务、规划的自修或培训内容。合格者,核发新的中职教师资格证,并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合格者,不发新证,不能晋升职称。
定期到生产第一线去,到实际的工作岗位上去工作5-6个月,学习生产实践经验、提高专业动手能力。
总之,各种中职教师的在职培训必须紧密联系教师实际,让受训教师学有所得。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严格认真地考核,不能随意地发合格证,更不能随意地发职业资格证。否则,不仅浪费了培训资金,而且使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含金量下降,即双师型教师徒有虚名。到头来仍然没有解决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多,而专业课教师在数量上的严重不足和专业课教师严重缺乏企业生产与管理经验的两大问题。
195%2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没有特殊待遇。3起点高、时间短,重理论、轻实践,更缺少企业生产与管理的相关内容,特别缺少紧密联系生产活动的实践环节。为此,应从下几方面入手:
2缩小经济待遇的地区差别,减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流动。例如一个县级城市,和省城相距六十公里左右,而仅教师的绩效工资就相差2.2万/年。因此,大量优秀的县城中职教师流向省城,导致县城中职教师质量直线下降。为此,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走“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老路,必须均衡发展。为推动不发达地区的中职教育和经济发展,还更应该向不发达地区作政策上和经济上的优惠。这样,才能赶上发达地区,最终是走向共同富裕。
3、加大省级、国家级培训和国外培训力度,延长培训时间。各个中职学校要根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和事业心,精心挑选参培教师,各地区教育主管理部门要调阅各推荐教师的业务档案,尽量避免专业不对口的培训。培训内容除教育教学能力、专业知识的培训外,还应加强技能与企业实践培训。让受训者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在企业的实际生产岗位上,进行实际操作。
每一次培训,不能只有培训,没有效果评价。培训结束后的效果评价,不能由培训学校和企业来完成,而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这样才能督促培训学校或企业将每一次培训落到实处,也能督促受训学员认真学习、不去游山玩水。
总之,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不仅会快速扩大中职专业教师队伍,还能促进中职专业课教师自动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并进一步推进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的快速成长,推进职业教育质量的快速提高。
参考资料:
1参见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教育报,2007年6月8日。
25参见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解读》,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7" Month="7" Year="年7月7日。
2009年12月7日国土资源职工教育研究会和职业教育研究会网。
《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政策研究》,翁吟著,2010年3月20日发表在《职教论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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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二、大力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这支队伍承担着立法、执法、司法重任,建设好这支队伍,特别是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第一,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政治追求、政治品格、政治要求很高。政治上合格,是成为法治专门工作者第一位的条件。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法治专门工作者常补精神之“钙”,练就金刚不坏之身,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作为终身追求,真正立牢“主心骨”,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始终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懈奋斗;带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法治专门队伍核心价值观涵养自己,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自己的思想、行动和良好形象树标杆、立标准、做榜样,并自觉贯彻和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第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跨部门交流。《决定》提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这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法治专门队伍改善结构、增强活力、开阔视野、提高能力水平,十分必要。要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交流。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机制,打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之间的干部交流通道,积极推动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干部上下交流,注重从基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岗位选拔干部。要注重从其他党政部门选拔符合条件的干部和人才到法治部门工作。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到其他党政部门任职、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培养锻炼,帮助他们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意的了解,增强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重点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交流,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选贤任能,积极推动干部跨部门跨条块交流。尤其要把那些政治上强、经历多岗位锻炼、领导经验丰富、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人选拔到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认真执行新提拔担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必须异地交流任职的规定。
  第三,积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决定》强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并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关。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纳入考试范围。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对职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着力提高法律职业人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重点解决专业人才引进难、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难、边远艰苦地区招录门槛高等问题。二是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特别是执法队伍的通道。三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模式。完善法治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特别是要重视解决基层法治人员流失的问题,切实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第四,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这是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建立合理的法官、检察官培养阶梯和机制,推动法官、检察官眼睛朝下、精力下沉、主动接地气,增强司法能力,满足司法为民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根据《决定》精神,除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不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在充分消化现有在编人员基础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招录的法官助理符合转任法官、检察官条件的,应当经过法定选任程序,一律到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除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外,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经过一定年限职业训练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责任编辑:孙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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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网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重要行动,今年3月正式启动,目前天网行动取得重大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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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与监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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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发展中日益突显的各种社会事务需要得到法律方面的帮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运而生。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无到有,从有到发展壮大,从壮大到逐渐萎缩,其组织形式、建设规模几经演变,发展至今,如何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如何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一直是行政管理机关不断探索和思考的问题,也是制约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根本性问题。结合实际,笔者就此谈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状
目前在司法行政系统备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8家,分别为胡集法律服务所、双河法律服务所、磷矿法律服务所、石牌法律服务所、旧口法律服务所、柴湖法律服务所、郢中法律服务所、安陆府法律服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全部是采用个人合伙形式。其中胡集、双河、磷矿、石牌、旧口、柴湖6个为乡镇法律服务所,郢中为街办法律服务所,安陆府为城区法律服务所。
全市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42人,其中男性法律服务工作者39人,女性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高中学历7人,大学学历35人,其中全日制法律专业毕业的2人。根据从事法律业务区域划分,在城区从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19人(郢中和安陆府两所人员),在乡镇的23人。根据年龄层次划分20-30岁2人,30-50岁24人, 50-60岁15人,60岁以上1人。全市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城镇社会保险率达100%。
去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顾问单位87个,办理诉讼案件593件、非诉讼案件371件,提供法律咨询2652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5件,参与司法行政工作192件,挽回经济损失1776万元。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年收费近300万元,人均年收入达6万多元。
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会管理当好法律参谋。当今社会,我国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凸显。地方政府、村(居)民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想驾驭复杂局势,其管理社会事务的目的、方式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活动。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法务前沿工程”建设和法律工作者进乡镇企业、进农村合作组织等活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参与村(社区)、企事业集体决策,帮助健全民主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从源头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在,我们已将42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分配到17个乡镇、街办,498个村(社区)面对面开展法律服务,来满足人民群众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需求。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决策,为社会管理建言献策,为政府依法行政当好法律参谋,为管理者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通途、搭建了桥梁,从而把社会管理置于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为基层党委、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地方稳定当好生力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等,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贴近农村、了解农民、快捷便利、收费低廉、服务有效的特点,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对法律服务“请得起、请得到、服务好”的需要,其作用是目前律师队伍无法取代的。现在,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婚姻邻里关系以及涉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纠纷需要法律服务,农村城镇化建设、水利设施改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衍生出来的矛盾纠纷离不开法律指导,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加强有关社会稳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的方式和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为一方服务,促进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它与律师形成互补、协作的大“服务”格局,弥补了法律服务的空白。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法治创建当好先行者。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推动农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一方面,能够促进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服务理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人民群众协商对话,改善干群关系,理顺群众情绪;另一方面, 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能够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培养公民意识,让广大公民既懂得依法维权,又懂得依法履行义务,促进有序的政治参与,就自己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能够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机构职能弱化。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分离以前,法律服务所由司法局直接领导,两所分离后,法律服务所成为中介组织,实行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司法局负责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和年度考评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法律服务所人、财、物的管理。随着这几年的运行,部分法律服务所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固定资产,没有积累资金,大部分法律服务所有的只是债务和包袱,乡镇对人、财、物管理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要求也没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提高,所以,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代码证没有继续年检,大部分法律服务所也没继续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收费许可证,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手续不完备,收费标准不统一,财物管理不规范。
(二)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一是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分配不均。钟祥城区有两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19人,几乎占了全市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的一半,平均1万人分配一个法律工作者。而全市除城区外还有16个乡镇,分布着6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3人,每3万人才分配一个法律工作者,而乡村又没有律师派驻,那里才是最缺乏法律服务的。二是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人心不稳。基层法律服务被推向市场后,行业发展前景不明,使得法律服务工作者缺乏职业信心,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加之现阶段律师队伍越来越庞大,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导致业务拓展和执业活动缺乏积极性。三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体素质不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缺乏新鲜血液的注入,年龄老化,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与壮大,且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系统学习,文化层次不高,整体素质偏低。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相互诋毁、相互拆台、相互压价、不择手段争抢案源,造成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服务方法、服务手段等方面不能与时俱进,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单位认同度低,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与现阶段物价水平不相匹配。现行的《湖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根据1998年的物价水平制定的,而十六年过去了,物价已经翻了好几番,可是我省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却从来没有修改过。按照1998年标准,目前全市8个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存在明显过高的现象。
四、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为
1.细化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58条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虽然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但和律师相比,缺乏像《律师法》这样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直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即健全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统一受案、统一考勤、统一收费、内部奖惩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根据现行的审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所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合格的给与年度考评,审计不合格的给与一定的处罚或取消、暂缓年度考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给当事人的收费凭证应是税务机关的票据。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要将档案管理纳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
3.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条件。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范围可以参照现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的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不应当包括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避免出现刑事与民事部分完全分离现象。新进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区域应该严格确定在住所地所在的乡镇或周边几个乡镇,通过划分,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均等化。
(二)竞进提质,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业务水平
1.加强队伍建设。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应建立逢进必考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基本素质。建议司法部尽快出台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资格考试,淘汰文化素质不高,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2.加强业务培训。定期邀请法官、专家、知名律师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需求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3.加强执业监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业务主管机关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放法律服务所的处罚决定权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司法所为法律服务所的直接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所的各项工作。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
(三)吐故纳新,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形象
1.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在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要鼓励年轻人投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有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方式吸引他们进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法律服务所也要认清形势,要发展,要壮大,人才是关键,只有不遗余力的引进人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法律服务工作才可能充满活力,才可能不断向前发展。
2.规定退休时间。没有退休机制已经成为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前进发展的又一掣肘。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规定60岁以上的人员不再参与年度考评工作。
3.协调性别比例。适当放宽女性法律工作者的准入条件,鼓励女性进入法律工作者队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年度考评等行政性事务方面给予女性法律工作者一定的政策照顾,协调政府、公安、法院等各部门对女性法律工作者给予工作便利,逐步协调法律工作者男女比例达到一个适当的水平。
(四)诚信服务,逐步改善基层法律服务质量
1.定期信用回访。建立信用回访制度,由县级司法局建立法律工作者信用诚信系统,定期对法律工作者承办的案件进行当事人回访,了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威胁、乱收费等违规操作现象。基层法律工作者征信内容面向全社会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信用等级极差的法律工作者不予参加年度考评。对信用长期良好的法律工作者要进行表扬、奖励、宣传。通过信用回访和诚信公开,实现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大幅跃升。&&&2.定期召开座谈会。乡镇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会员、政府代表、群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全社会各个方面人士参与,一方面汇报法律服务工作者近期来的各项工作情况,另一方面请求各位代表给与批评和建议,通过交流互动,逐步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水平。(伍俊丽、范荣华、李晨阳、伍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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