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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地图地图|首页从到首页首页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 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
  为确保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日之后,日《房县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县城规划区(城关镇17个村或社区,红塔镇七里河村、高碑村、塘溪村、双溪村、五龙村、谢湾村、古桥村,白鹤镇孙家湾村、长龙村、石堰河村)范围内的&两违&处理。
第二条 &两违&处理坚持&依法整治,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按上限执行。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且严重违反规划的:
(1)侵占道路、管线、社会服务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2)危及国防、灾害监测、抗震、防火、防汛、通信、电力等市政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对城区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6)未经批准已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的;
(7)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
(8)对某一区块规划建设管理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他人利益引起邻里纠纷、社会反响强烈的;
(9)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已下达停建通知书,仍继续抢建的;
(10)其他严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鉴定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 发生在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上的&两违&行为,超过审批面积、超容积率建设的,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和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按程序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限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
第五条 发生在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上的&两违&行为,但未发生市场交易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违法占地建设的,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和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缴纳相关税费,按程序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
未违法占地,超过规划层数的,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缴纳相关税费,按程序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
限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
第六条 发生在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上的&两违&行为,并发生市场交易的,只要未取得营业执照,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两违&行为,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系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未超面积且未超层数,自建自用的,处实际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缴纳相关税费,按程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限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
(二)系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超面积或超层数或既超面积又超层数的,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依法变更土地性质,按程序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若村民承诺不出售房屋,可以不变更土地性质,处违法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按程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和房产证;若以后需要拆迁,则最多只能按照三层(每层96平米)进行补偿。限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
(三)系本村村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含假离婚、假分家骗取相关手续)的,依法应予没收违法建筑。不能没收的,处实际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依法变更土地性质,按程序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限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
(四)非本村村民建房,依法应予没收违法建筑。不能没收的,按实际所占地面积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的罚款。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依法变更土地性质,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限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第八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并出售,不管是否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只要未取得营业执照,均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原有合法建筑上加层建设的,原有房屋是国有出让土地的,按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原有房屋是国有划拨土地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六条处理;原有房屋是集体土地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 在本次清理活动中,房主或开发商拒绝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或者无人出面接受处罚的&两违&建筑,均视为无主房屋。经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没收,公开拍卖,违反规划的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至第九条范围的两违建筑,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规占用城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77号)接受过处理或未处理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一)经过彻底清理查处且无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相关手续等严重违规行为,办理证件齐全的,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经过清理接受过处理但处理不到位的,按房政办发〔2010〕77号文件执行;未经过清理处理的,严格按照本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商借用他人资质等手续或无资质擅自建设&两违&建筑的,按县住建部门制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原则批准但未具体办理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批准之后再建房的,要有相关会议纪要或者文件。凭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有关部门按本意见处罚和收缴相关税费后,依程序办理集体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二)无会议纪要或者文件,但涉及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符合条件拆旧建新的,要逐一进行认定,并在各相关村(社区)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按本意见处罚和收缴相关税费后,依程序办理集体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本意见处理规定中除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外,其余经整改符合规划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建筑,在交清全部税费后,申请补办手续。申请补办有关手续时间为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超出时间不予补办手续。在此期间未接受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
(一)申报登记。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关镇、红塔镇、白鹤镇和相关村(社区)对&两违&进行登记,以村(社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填写《两违清理清查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核实公示。公示结束后,县两违办组织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调查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甄别,确定处理意见;相关乡镇、村(社区)对&两违&行为的处理意见进行公示。
(三)质量安全鉴定。由房屋鉴定机构对清理出来的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两违&建筑,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四)作出处罚。县国土资源、住建、地税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五)依法执行。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或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对&两违&的处理,由县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处理。所征税收缴入地方国库账户,其他缴费和罚款全部进入县财政设立的专户。
(六)完善手续。违法建设当事人根据公示,对符合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处理的,持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到县国土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的流程处理,依法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对本意见中涉及到的处罚规定,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且按期接受处理的,依法从轻处罚。逾期未申报的,依法从重处罚。凡暴力抗法、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按本意见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暂停办理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凡接受本办法处理后,均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十八条 日之前的&两违&行为,若建房者自愿按照本意见接受处理,可处理后补办有关证件。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筑,在今后的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处建设工程造价处罚的,均以房屋建成年份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县住建局商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text]返回顶部[code][title][subtitle][reason]官方下载功能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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