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砍树刑事责任能力吗

三人一起上山砍树其中有一个被树压死,另两个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_百度知道
三人一起上山砍树其中有一个被树压死,另两个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三人一起上山砍价树,其中一人先背树下山不小心被树压死。另两人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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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诉案件,可以告到法院要求受益一方(帮砍树的那家人)给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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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老公砍树被刑事拘留31天了他的材料已经提交检察院了,他的数量是4立方这种情况会被逮捕吗_百度知道
我老公砍树被刑事拘留31天了他的材料已经提交检察院了,他的数量是4立方这种情况会被逮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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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一)擅自砍伐国家、策划,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林木,累计其盗伐,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第十九条 各省、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滥伐林木的数量、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应当知道、采脂,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数量较大的。  本解释所称“幼树”,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地权属证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掘根: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第八条 盗伐,森林、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本解释第四条、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计算方法为;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于非法采伐。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申请取保候审;  (二)非法收购盗伐,国家禁止、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滥伐珍贵树木,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以伪造,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集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非法收购盗伐、数量、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集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自治区;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第九条 将国家;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变造,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木材运输证件;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首组织已经构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变造、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有关省,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剥树皮等行为,情节恶劣的,数量较大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犯罪的、滥伐林木的数量。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数量较大的、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二)非法收购盗伐、树种或者方式,要追究刑事责的。第十八条 盗伐,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挖笋,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尽快委托律师辩护。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自治区:  (一)非法收购盗伐、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集体;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
刑事拘留最多30天,4立方是数值不是价值,判案需要价值的。同样4立方的榆木和红木价值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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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洪飞与邵勤新、白国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洪飞。
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勤新(又名邵勤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国仙。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翠银,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小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洪飞因与被申请人邵勤新、白国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终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洪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韩洪飞受伤日期应为日。该时间有日武进区南夏墅公安机关所作的接处警记录予以证明,且有录音资料、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相印证,二审判决仅以日的天气报告予以否定,显然过于轻率和牵强。2.二审判决认定韩洪飞仅有买树事实而无帮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错误。3.录音资料可印证帮工受伤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录音资料不能证明帮工受伤的事实错误。4.医院医生证明&不记得夏天有来看过眼睛的人&,不记得是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说没有人来看眼睛。二审判决认为&不记得&就是&没有&,该认定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韩洪飞及合伙人王某乙于2009年6月份向邵勤新、白国仙购买了两棵树。日,韩洪飞因眼睛受伤,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同日至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行右眼内容物剜除术,同年6月18日行右眼球摘除术+活动义眼植入术,同年6月29日进行胃大部切除术+腹腔引流术,于同年7月9日治愈出院。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弥漫性腹膜炎、十二指肠穿孔、右眼球破裂伤。
日,韩洪飞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日下午,其与邵勤新、白国仙谈成购买其门前两棵树,其付款并锯好该树干装车后准备离开,邵勤新、白国仙请求其帮忙把树枝劈开好烧火,其在砍树枝成段时发生意外,反弹的小树枝砸伤右眼球,致右眼球被摘除,造成七级伤残,邵勤新与白国仙系夫妻关系,请求判决邵勤新、白国仙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与费用总计339899元。经韩洪飞申请,法院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于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韩洪飞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庭审中,韩洪飞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韩洪飞陈述。韩洪飞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称:当时我们把买的树堆在车上之后,准备走了,不要的零碎树枝也放在地上了。邵勤新突然叫住我们,他说家里还有树干的,他叫白国仙从家里拖了一段以前的树干叫我们锯,邵勤新说家里没有这个工具,就叫我们帮着锯一锯,然后又叫我们把零碎的树枝砍一砍烧火的,这个零碎的树枝就是我们买了剩下的树枝。我们是用油锯和斧头进行处理的,然后在砍零碎的小树枝的时候就崩到了眼睛。
2.录音资料。经庭审播放,内容为一段对话。钱亚飞:老板娘(指白国仙),树枝当时是否已经拖到地上了,自己砍的?白国仙:唉,就是拖在地上的哇,那个大的上车了。邵勤新:那个大的上车了。钱亚飞:就是说树干已经拿上车了,树枝是不是放在地上砍的?邵勤新:不是在树上砍的,是在地上砍的。白国仙:是倒在地上砍的。王某乙:老板娘听我说,树枝是放在这里的吧?白国仙:不是。王某乙:拉到这里来的。白国仙:不是。邵勤新:不是,拉到这里来的。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王某乙出庭作证证明:时间记不得了,我和韩洪飞去年到邵勤新、白国仙家里去买了两棵树,一共170元,大的树干我们锯好抬上车后,女老板从家里抬出来一段她自己以前的干的树干,叫我们锯。当时是我给锯的。韩洪飞拿的斧头,我在汽车里发动了,女老板就叫韩洪飞把剩下的小枝头砍一下,然后就发生了事故,我拖着韩洪飞到医院去了。那天天气是晴天,没有下雨,韩洪飞是下午2、3点钟受伤的。当时加上邵勤新、白国仙大概有4、5个人围观,好象有一个老太婆,而且好象都是老年人。
4.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具体时间记不得了,那天韩洪飞打电话叫我跟律师一起去的,当时是4个人,律师去了解一下韩洪飞砍树出现的前因后果。其他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当时砍的树枝还垛放在邵勤新、白国仙家房子西面的胡同里的。买树的时候我不在现场。
5.接处警登记表。该登记表反映:日13时08分,韩洪飞的委托代理人钱亚飞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报警,该局南夏墅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达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塘洋村委会旁德泰现代农业观光园牌子处。接处警登记表的处警情况栏记载如下:日下午,韩洪飞到南夏墅塘洋邵西村邵勤新家买树,树倒地后,韩洪飞在砍树枝时,不慎让树枝溅入眼睛,后韩洪飞到医院治疗,今日韩洪飞工友王某乙带人到邵勤新家要求赔偿。当场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告知王某乙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表示认可。现场当事人、目击证人登记表中记载内容如下:当事人邵勤新、王某乙、韩洪飞。处警现场处结备案记录记载内容如下:此次警情已现场处理完毕,对处置结果无异议。以上处警内容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事实相符。当事人(签名)处,由邵勤心和王某乙两人签名。
邵勤新、白国仙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与韩洪飞的陈述有矛盾的地方,对于是谁叫韩洪飞搞树枝的,两个人的回答截然相反,要么一人说谎,要么两人都说谎,且王某乙是韩洪飞的合伙人,有利害关系,王某乙的证言是虚假的,不足为证。录音资料完全不能证明韩洪飞所说的事实,不能证明事情发生在6月8日,及当天邵勤新、白国仙在场。接处警登记表是传来证据,是韩洪飞的代理人陈述的,并没有经过派出所调查取证,不能证明买树那天是6月8日,且该表上讲韩洪飞在砍树时不慎弄伤了眼睛,并没有讲到是邵勤新、白国仙让韩洪飞砍自己家中的树而弄伤眼睛,该传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审庭审中,邵勤新、白国仙为反驳对方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人齐某的证言。齐某出庭作证证明:时间我不记得了,那天是好天。我只记得他们来买树,一开始价钱谈小,白国仙就不肯,后来又来一趟提高了价钱。于是他们就付了钱,邵勤新就走了,白国仙就去弄猪草了,那两个人就在场上自己断树。大概到三、四点钟,就弄好了,弄好之后两个人就走了,没有看见他们弄伤眼睛,那天没人受伤。我已73岁,眼睛很好,听力也好。
2.证人邵某的证言。邵某出庭作证证明:我去的时候,树已经倒下来了,未看到邵勤新、白国仙在场,我大概站了一个钟头不满,我走的时候他们还在弄倒下来的树,也没有看到他们把树搬到车上,后面的情况也不知道。那天是好天。
3.证人冯某的证言。冯某出庭作证证明:那天,他们讲好价钱,他们就开始倒树。邵勤新和白国仙就上班的上班,割猪草的割猪草,他们走后,我才走的。我当时还告诉那两个人的,叫他们倒树的时候当心点电线,我没有看到有人受伤。我已经67岁了,眼睛不是太好,但是也不坏,记忆力好的。
4.常州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内容为:日在南夏墅镇以阴天为主,凌晨到上午,以及下午到夜里均出现雷阵雨天气。
韩洪飞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三位证人年事已高,不可能或者很难对发生在8个月前的事情记忆得如此清晰,而且三位证人在证明邵勤新、白国仙离开的时间上是矛盾。对气象证明不予认可,气象预报并不能完全反映地面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韩洪飞主张是在为邵勤新、白国仙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而要求邵勤新、白国仙赔偿,但韩洪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义务帮工中受伤的事实,理由如下:1.韩洪飞与邵勤新、白国仙双方及各自证人在陈述买卖树木当日天气时,均称是晴好天气,但韩洪飞所指日期日,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却是阴雨天气,故韩洪飞所指买卖树木的日期与受伤的日期不相符。2.韩洪飞陈述是为邵勤新、白国仙义务帮工过程中致眼睛受伤,提供了当日在场人也是合伙人王某乙的证言,因王某乙也称韩洪飞受伤当日即日的天气晴好,与事实不符,且该证人与韩洪某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言的效力不足以证明韩洪飞的主张。3.韩洪飞提供证人李某的证言,仅能证明其随韩洪飞的委托代理人到过邵勤新、白国仙家中,但事发时李某并不在现场,并不能证明韩洪飞的主张。4.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是格式化的表格,虽然邵勤新在表格上签名,仅能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处理的事实,但不能证明邵勤新认可了韩洪飞受伤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造成的事实。5.韩洪飞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韩洪飞向邵勤新、白国仙买树的事实,但不能证明韩洪飞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6.韩洪飞和证人王某乙均称,受伤后即到邵勤新、白国仙家附近的小诊所治疗的,但诊所医生说伤重看不了,然后才到南夏墅卫生院治疗的;韩洪飞还称是一位男医生。通过实地调查(韩洪飞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在场),接待医生(男医生)称诊所只有他一位男医生,而他并不知道去年夏天有任何人来看过眼睛受伤的病人。综上,韩洪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韩洪飞的诉讼请求。
韩洪飞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韩洪飞为证明上诉请求申请证人王某甲到庭作证。王某甲到庭作证证明:2010年6月的一天上午,天气晴好,其将韩洪飞从南夏墅送到常州耳鼻喉医院,并听韩洪飞说眼睛是在帮别人砍树时碰伤的。邵勤新、白国仙质证认为,证人王某甲陈述韩洪飞是在上午去的医院,而事实是韩洪飞在邵勤新、白国仙处买树是在下午,去医院也应该在下午。日天气是阴天,而证人陈述是晴天。故该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陈述只是听韩洪飞说其眼睛被树枝碰伤,并且对日期陈述也与事实不符,故其证言的效力不能证明韩洪飞的主张。韩洪飞和证人王某乙称,韩洪飞受伤后即到附近小诊所就诊治疗,接待他的是一位男医生。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该诊所只有一位男医生,而他并不知道2009年夏天有任何人来看过眼睛受伤的病人。综合考量证据的证明力,韩洪飞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尚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韩洪飞要求邵勤新、白国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韩洪飞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韩洪飞提供的证据来分析,录音资料未反映邵勤新或白国仙要求韩洪飞帮其将树枝砍成段的内容。证人王某乙证明白国仙叫其砍树枝,而韩洪飞陈述邵勤新叫砍树枝,两人说法存在矛盾,且王某乙与韩洪飞是合伙人,与韩洪飞有利害关系,且其称韩洪飞受伤当日即日的天气晴好,也与事实不符,一、二审判决未采信其证言并无不当。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的内容没有反映邵勤新或白国仙要求韩洪飞为其砍树枝,故不能证明韩洪飞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证人王某甲证明2010年6月的一天上午,将韩洪飞从南夏墅送到常州耳鼻喉医院,并听韩洪飞说眼睛是在帮别人砍树时碰伤的。但买树行为发生在下午,韩洪飞的眼晴如果是被树枝碰伤,也应在下午,不可能是上午,故王某甲的证言与韩洪飞主张的事实相矛盾,二审判决未采信该证言亦无不当。医院医生证明&不记得夏天有来看过眼睛的人&,反而表明韩洪飞没有证据证明眼睛受伤即到附近诊所治疗。
综上,一、二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符合证据认定的规则,韩洪飞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尚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韩洪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洪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勤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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