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标小组职责应采用什么办法进行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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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中评标方法的合理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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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无论是对政府部门还是私有企业来说, 选择一个合适的承包商去完成他们的项目至关重要, 但选择过程却非常复杂并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而评标在这种招投标过程中能给业主一个满意的选择。目前,在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已普遍推广.招投标的目的就是要在公开.公平、心正的前提下为业主单位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住.在这个过程中,评标是很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因此,评标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施工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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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00:00
发文单位:宁夏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 是指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定标机构,制定和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评标定标时应提供下列定标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开标前会议纪要;
(三)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
(四)标底;
(五)投标文件。
第六条 自治区、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钓主管机关,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评标定标机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定标机构
第七条 评标定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职责:
(一)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第九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评委成员由招标单位在 “评委库” 中随机抽取的各类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招标单位的评委数量一般控制在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评标定标机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定标机构的评委组成人员应当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条 评委的职责:
(一)坚持评标定标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保证措施和主要材料消耗等进行审核,公正地评审择优;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评标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定标后服从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评委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相应专业种类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代码确定,选出的评委与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库评委应当分别按正式评委和预备评委抽取,预备评委作为正式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定标活动时备用,数额一般为正式评委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家库评委确定后, 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书面通知评委本人。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定标,应当提前告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若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以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评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十年以上工程技术或者经济管理人员。
(四)自觉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定标工作;
(六)本人自愿,并能随叫随到。
第十四条 专家库评委由本人申请, 单位推荐,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期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 招标单位应当支付给评委适当的评标定标工作经济补贴。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标底质量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标底的质量等级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标底工期参照工期定额,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应当依据招标文件、 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安装工程的设备价应予单列。
第十九条 下列标底应当由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
(一)尚未开展对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审查的地区的招标工程;
(二)经审查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的招标工程。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后, 招标单位将密封的标底交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 以审定标底为基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浮动范围之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为评定造价单项分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价低于标底浮动不限, 如果属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在投标文件中对降低工程造价有令人信服的阐述,经评委表决同意,可以参与评标竞争,不作无效报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半数以上投标报价超出浮动范围, 应当校核标底:
(一)属于审定标底差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纠正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评标标底;
(二)审定标底无误,即以审定标底作为评标标底。
评标定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标底有明显差错的,应当送招标投行管理机构复审,评标定标按复审确认后的数值计算。
第四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是评标定标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基本准则。评标定标办法可以采用百分计分法、综合评议法、加权平均法、合理低标价法、无记名投票法、费率费用计分法或者其他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是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评标定标操作细则。
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由招标单位编制,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当在投标答疑会上当众公布。公布后的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
第一节 百分计分法
第二十七条 百分计分法即由评委对投标文件, 依照评价指标和单项分值, 在总分100分范围内打分,得最高分者中标的评标定标办法。
施工图纸齐全,技术要求一般,标底容易确定的工程一般采用百分计分法。
第二十八条 如果出现并列最高分时, 则由评委无记名在并列最高分者之间投标表决,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百分计分法的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一般设置如下:
(一)造价4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
(三)投标单位综合业绩35分。
招标单位可以依据工程情况调整、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
各单项分值,均以满分为限。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价相等者得25分。 高于评标标底者按每高于1%扣若干分的比例扣分、 扣完为止;低于评标标底者, 按每低于1%加若干分的比例加分,最高加20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简称“设计” ,下同)包括下列五项内容,最高得分20分。
(一)全面性。“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等内容。最高得分5分。
(二)可行性。“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切合实际,合理可行。最高得分5分。
(三)针对性。“设计”重点内容是否突出、有效,包括优良工程的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创优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如何;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的措施等。最高得分5分。
(四)先进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真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最高得分5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综合业绩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最高得分35分。
(一)获国家、自治区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证书,最高得分4分。从上一年度元月1日以来,获部“证”的得4分, 自治区“证” 的得3分, 市“证”的得2分,县“证” 的得1分。按最高“证”的一种计分,不重复,不累计。证书范围仅限质量荣誉证书、安全荣誉证书、文明施工荣誉证书及先进单位称号等四类中的一种。
(二)招标单位、项目经理实地考察,综合评价,最高得分6分。 以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并在开标时当众宣布。招标单位事先不作出书面评价的,该项均不计分。
(三)对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工程(已竣工)的成绩和履约情况核评,最高得分25分。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会附有近三年该项目经理已完工程的成就、履约情况和确系该项目经理承担的证明复印件。这些证明件应当真实、有效、规范。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履约分值按近三年工程的履约情况计分,最高得分5分。
质量成就水平以近三年获得市优以上工程,分别不同档次和数量给予加分(同一工程,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项计),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减分,晨高得分20分。
第二节 综合评议法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议法是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 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综合评议,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三节 加权平均法
第三十四条 加权平均法运用于资质相同、 能力相当、结构不很复杂的工程。 把投标单位报价相加取平均值A,再把A同审定后的标底B相加取平均值C,C为评标标底。各投标企业报价接近C者为中标单位。
A1+A2+An+… A+B
即A= ────────; C= ────;
(A-投标企业报价; B-审定后的标底;C-加权平均后的评标标底)
第四节 合理低标价法
第三十五条 合理低标价法是以-5%以内合理的评标低标价为中标主要条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合理的低标价应当经过初审、终审程序,证实实现低标价的措施有力可行。不保证最低标价中标。
第五节 无记名投票法
第三十六条 无记名投票方式是依据设标企业的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工程质量条件、工期目标、工程报价、施工管理人员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信誉、企业业绩、配合服务措施、优惠条件等内容横向比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中标单位。
第六节 费率费用计分法
第三十七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适用于施工图未出齐或者仅有扩初设计图纸,工程量难以确定又急于开工的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投标单位以费率、费用形式报价,经过对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的先后开标、评标、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费率是指按照预算定额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各种费率(综合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之和,以百分比的形式反映。
费用是指由于施工方案不同造价差异较大的或者定额项目无法确定,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的项目,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如下:
(一)费率30分,费用2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15分;
(三)投标单位综合业绩35分。
其评分方法比照百分计分法。
第三十九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应当设置标底费率, 标底费率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条 评标费率为评定费率项分值的依据。
评标费率(%)=K1标底费率+K2×有效投标费率的平均值
其中,K1、K2控制在0.4-0.6间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费率费用不得调整, 中标费率费用是施工图纸出齐后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所列评标办法外, 招标单位采用具它评标办法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同意的办法,不得实行。
第五章 开 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指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审定标底。唱标应当制作记录存档。
第四十四条 已经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地区,开标、评标、定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场确认并宣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1%-±5%。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 定标指评标定标机构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 评标、定标按照初审和终审两阶段进行。
(一)初审: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与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2、 技术性评估: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
3、 商务性评估: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评标标底对比分析。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若干个具备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澄清或者答辩的方式进一步评审,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不实行合理低标价法者可以不进行终审。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全体评委依照评标定标依据,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以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定标机构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列为第一名者为中标单位。
除下列情况外,总计得分最高者中标:
1、 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优良,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类似工程无优良品者;
2、 要求限期必须完成的工程,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类似工程的工期均未能履约者。
第五十条 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无效, 则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单位综合业绩两项得分之和的高低为序,分别进行价格协商,择优定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定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更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五十二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五十三条 如果评标定标机构因评委意见分歧不能决定中标单位,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因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失败,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议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定标结束后, 应当拟制由全体评委签字的评标定标报告,作为评标定标结论存入该项建设工程档案。
评标定标结束后三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服务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按规定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评委在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办法进行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评标定标,或违反规定确定中标单位,以及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比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串通投标,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干扰评标定标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评标定标机构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出投标活动,已中标的宣布无效,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招标单位人员及评委索贿受贿的, 或者投标单位人员行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地、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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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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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纺院内字〔2011〕13号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评标是学校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而参与评标的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道德素养又是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为确保参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学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完善学校招投标评标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评标质量。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和资历),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情况;(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聘请,担任学校招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可向招标办、监督办、监察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八条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招标办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聘专家筹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监察审计部门和公众监督。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评标专家库有合理的专业分类。学校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人员库主要分为: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类;机电、教学仪器设备类;家具、教具设备类;计算机技术及综合布线工程类;纺织品及服装类;物资采购及服务外包类;财务、审计、造价师类。(二)专家库各类评标专家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 倍,且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三)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招标办以信息化手段建立评标专家的信息档案数据库,以备查阅管理;(四)有完善的聘任、使用管理制度。招标办负责建立项目评标专家抽签确定程序、工作规范、专家评标活动记录、考核评价等制度;专家聘用、补充、调整等专家库系统服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专家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评标专家库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系(院)、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填写《评标专家选聘申请(推荐)登记表》,并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招标办汇总。个人申请书或系部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见附件《评标专家选聘申请(推荐)登记表》)。(三)招标办、监察审计处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核审,择优确定初审名单,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由招标办向通过审核的评标专家颁发评委聘用证书。评审过程及审批表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招标办应制定培训计划,对聘用的专家进行招投标管理程序、工作制度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校级领导以及招标办所有成员均不得聘入专家库。第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每次评标工作的具体情况。第十五条 招标办将会同监督办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不再聘用担任评标专家。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通报:(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第十七条 监督办、监察审计处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指导工作。第四章 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与管理第十八条 凡学校每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根据项目的类型,由项目组成员在招标办、监督办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计算机《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对应的专家群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抽取的评委中财务或造价审计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抽签工作一般在项目评标前24小时内进行,抽签确定的专家名单应填写《项目招标评委人员审核表》,经招标办、监督办核定后,必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拥有否决权的评标专家必须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在评标专家库中指定或指定范围抽签确定。第十九条 抽签确定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招投标项目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组成员在专家库中的专家;(三)投标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专家库中的专家;(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第二十条 经随机抽取并审定的同意参加评标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招标办在监督办的监督下进行补抽签,审定程序同前规定。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标工作专家由招标办按照抽签排序,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保密、规范、公平、公正,评标专家审定表审定后应密封,招标办、监督办人员应在密封件封面上签字确认,由确定的工作人员保管,到评标时间由评标服务监管人员领取直接送达评标现场。第二十三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五)投标人以正当理由,要求相关评委回避的;(六)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办和监察审计处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被取消资格的评委,永久不得再被聘为本校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本校项目招标的评标相关活动。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监督办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调离招投标管理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条件选聘评标专家和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或对评标专家工作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及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监督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招投标评标专家选聘申请(登记)表主题词:评标专家库 组建 使用 办法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办日印发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二○一一年三月三日附件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选聘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姓名性 别 出生年月最高学历学 位 所学专业毕业年月毕业学校参加工作年月工作部门(单位) 职 务 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年限职称聘任年月联系电话申请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主要经历和业绩:工作以来所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拟定专业分类编号代码工作部门(单位)审定推荐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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