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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是学生本科毕业之后继续进行深造和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又可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后,并在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教育分为普通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由高校学生司负责。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前的旧中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落后,发展非常缓慢。1935年,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学士、和博士三级。硕士生、博士生需在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经复核通过,才能获得硕、博士学位。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战争状况(内战和抗日战争)各高校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无法实施博士生培养工作,只招收了少量的。从1935年至1949年,旧中国共举行9届学位考试,授予硕士学位232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生教育也在不断发展,但经历了坎珂曲折的过程。当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顺利时,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发展比较顺利,当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遇到挫折时,高等教育便受到干扰和破坏,发展不够顺利。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全国掀起了经济建设的高潮,国家非常重视各类人才的培养。1951年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大学和专门学院设立研究生部,修业年限为三年以上,招收大学和专门学院毕业生和同等学历者,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国家文件,目的是为大学培养教师,为科研机构培养高级科研人才。1953年,国家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采取苏联的“导师制”。这两个重要文件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新教育的发展。(见表1)  从表1可见,由于1953年颁布了关于培养研究生的重要文件,招生数增加很快。1956年,国家提出“向科学进军”的口号,要大力培养科技人才,研究生招生数比前两年有较大增加,1956年全国研究生数是1949年的9.2倍,1956年在校生数是1949年的7.7倍,达到4 841人。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推动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也适应并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当时“左”倾思想路线影响下,全国在政治上开展了以反右派运动为中心的阶级斗争,在经济上开展“大跃进”运动,加上中苏关系破裂,苏联专家撤走,以及20世纪60年代初国内又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给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教育事业包括研究生教育受到严重破坏。虽然1957年部制定了《关于今年招收4年制研究生的几点意见》,但由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因素未能真正实施(见表2)。  从表2可见,1957年和1958年,全国招收研究生仅334人和275人,远远低于1956年的数。当权者错误的指导思想,社会的波动等因素干扰了教育的发展,导致研究生教育滑坡。  这一阶段,已结束了“反右派”斗争和经济上的盲目发展。国内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有所好转。所以1959年以后,研究生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每年招生数都在一、两千人以上。但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其中1963年招生数减至781人,1964年后,又恢复到一千多人(见表3)。  在这期间即1961年,中央政府颁发了关于发展的“60条”,对研究生培养做了具体规定。1963年,教育部召开了研究生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高等学校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几项原则规定(草案)》以及5个配套文件,对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专业设置、外语学习和考试、经费、编制、助学金以及学籍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暂行条例(草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经验,反思了苏联模式存在的问题,如,基础知识不够深厚、缺乏科研能力的训练等弊端;强调“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是我国自力更生地培养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的一项措施”。这一时期为探索中国式的研究生教育取得了以下几条共识: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教研室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了只跟随苏联专家学习一、二门课程的做法;重视课程的系统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结合,同时还要求研究生参加一定的政治学习和规定的生产劳动;在组织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培养工作由学校、教研室和导师分别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培养原则、毕业分配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这四条经验对推动研究生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  1966年~1976年,中国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全国性的“内乱”,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正常秩序,教育事业也深受其害。1966年6月,部发出通知,宣布1966年、1967年的研究生招生“暂停”。从1966年7月到1976年底,国家高教部、已被解散,处于瘫痪状况,大多数研究生导师被戴上“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而遭到批判,研究生学位制度被视为“滋生修正主义的温床”受到抨击,研究生招生被中断12年之久。数百万知识青年被赶到农村、工厂去劳动,“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全国的教育事业,导致人才培养的断裂。有些学者把这阶段教育遭到的破坏及笫二阶段教育遭到的挫折,归咎于教育紧跟政治、紧跟形势,是教育“适应论”、教育“功利主义”的结果。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和武断的。教育是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与社会政治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错误路线主导下,在混乱的政治、经济形势下,教育不可能成为一方净土,教育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于社会之外,我们不能把棍子打在教育和教育机构的身上。  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抵制和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路线,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国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方略,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人民参加经济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教育事业也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研究生教育得以恢复。1977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做好1977年招生工作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生培养目标是:“应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实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1978年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197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决定将1977年、1978年两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合并,1978年正式恢复招收研究生。当年全国招考研究生报名人数达6.3万人,招收10 708人;到1980年,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2.1万多人(见表4)。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颁布,规定我国实行学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研究生教育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81年后,国务院及学位委员会又制定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一系列关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学位授予的负责单位,学位中新的原则程序,学位的课程、学分要求,论文的答辩流程、规范等。研究生教育迅速恢复发展,走向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采取多层次、多规格、多渠道培养研究生。除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外,1984年开始举办研究生班,培养师资。在国家计划外,允许接受部门和地方委托培养研究生,促进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如表4所示,198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突破了2万人,1985年高达4万余人,在校研究生数达到6.7万人。在恢复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度发展过快,研究生培养规格比较单一,重理论,轻实践,忽视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忽视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这一阶段由于全国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复苏,教育为适应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也有了较大发展。  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通知》,提出“稳步发展,保证质量”的方针,明确在控制数量的同时,重点要调整好结构,培养模式应多样化。从此,我国研究生教育开始突破传统的重基础、重理论的单一模式,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发展是硬道理”的鼓舞下,极大地激发了生产力的大发展,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各行各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扩大研究生培养数量”。“完善研究生培养和制度”。“大力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研究生教育在稳步发展,但发展速度较慢,跟不上1992年以后经济迅猛发展的步伐。1996年,国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招收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将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四类。选拔办法则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省市及招生单位在管理工作上的权责,对招生计划拟定、考生报名、考试录取、作弊处罚等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补充完善。它标志着我国硕士研究生管理体制走向成熟,这一阶段研究生教育稳定发展,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见表5)。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后,中国经济以10.6%以上的年增长率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因此迫切要求大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但直到1998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8.6%,于是在1999年6月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人决定扩大规模。同年,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决定,包括本专科和层次在内要大幅度扩招。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为9.2万人,比1998年增长30%。2009年数为51.09万人,2011年招生数为56.02万人。2002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3%,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在校大学生总数从1998年的643万人发展到2009年的2 979万人, 2011年的3 167万人。在校研究生数,从1998年的约20万人发展到2009年的140.49万人,2011年的164.58万人(其中高校在学博士生27.13万人,在学硕士生137.46万人,全国培养研究生单位755个,其中高校481个,科研机构274个)。截止2011年,我国共培养出40万名博士和240万名。我国自主培养的研究生已成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骨干力量,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见表6)。  在此之前,中国主要立足于培养学术性(Academic Degree)研究生。对学位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在精英教育阶段,培养以学术型为主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主要为和科研院所输送人才。但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了,如果仍然以学术型为主,毕业后就业就很困难,而且大多数用人单位迫切需要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研究生结构要作调整,即保留一部分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主要由研究型大学承担,大多数高校和专业培养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应用型研究生,即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研究生。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早就有了,而且规模很大。如,1987年美国的专业已达500多种,博士专业学位47种。2000年,英国就已经在33个学科开设了153个专业博士项目[2]。专业学位发展历史不长,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讨论了设立专业学位的问题。1991年设置了第一个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然后又设置了建筑学硕士、法律硕士、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黄达等学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按专业授予专业学位证书的建议”,将我国学位类型分为两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予方式也分为两种,即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标志着专业学位制正式建立[3]。1996年,国务院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设置目的、特点、层次、审批、培养、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搭建了稳定的制度平台。1999年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首次全国专业教育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的地位和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专业学位39种,博士专业学位5种,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每年以5%~15%的速度递增。2009年8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招生单位逐步减少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数量,在2009年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基础上,减招5%~10%,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2010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占整个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比例已达到24.67%。教育部还要求增招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这将改变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在职攻读学位为主的状况。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将逐渐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研究生教育由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进一步转变。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逐步形成了两种形式,一是招收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学生,二是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学生。  为什么要发展专业研究生?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各行各业对知识、科学技术、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二是当今世界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愈加突出。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社会的主要驱动力,我国必须加快建设成自主创新型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而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高水平的应用型人才是企业创新中最具能动性的战略要素。我国以往的以学术型为主,大多流向科研、教育领域,而数以万计的企业迫切需要大批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满足企业创新对人才的需求。三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高校扩招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仍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导致供大于求,发展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少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有助于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研究生教育经历了八个阶段,经历了与社会政治、经济“同甘苦、共患难”的曲折的发展过程。它昭示高等教育与社会应构建什么样的关系?有人认为,高等教育不应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应“突破”和“超越”“适应论”,高等教育应“回归认知理性、建设完善的学术市场”,否定高等教育对社会的“适应性”。还有人主张大学要远离社会,远离市场,保持自己的独立性[4]。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切实际的。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八个阶段看,每一个阶段都是与社会现状相适应的,都是由社会政治经济决定的。其中第二阶段的挫折,尤其是第四阶段“文革”的动乱,教育的“适应性”因而遭到了破坏,其它六个阶段由于社会呈上升发展态势,的“适应性”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教育因社会的存在而存在,不可能脱离社会、远离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办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不能因为国家在某一阶段政治经济发生过偏差和失误而否定教育的适应性。教育的失误是由执政者和决策者的错误造成的。大学在某些方面可以“与社会保持张力”,可以具有超越社会和引领社会的功能,发扬大学的批判性和创造性,但大学不可能改变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治体制和经济基础。大学应主动适应于并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才有生存权和生命力。这是大学的外部规律。大学在办学过程中应按教育规律、教学规律,如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师发展等规律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学规律,而不能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学。这是大学的内部规律。因此,潘懋元教授关于的“两个规律”,即“外部规律和内部规律”是完全符合客观现实的。[1]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属于中的。20世纪,中国研究生教育种类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按照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研究生可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两级。前者简称“硕士生”,后者简称“博士生”。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按照学习方式的不同,中国的研究生可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又称全日制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不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同等申请硕士(博士),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参加十月联考的攻读专业学位、一月份管理类全国联考、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和单独考试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按在校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研究生可划分分为国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和自费研究生。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由国家和学校提供全部学费,住宿费需要自己承担,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②定向研究生研究生教育
a.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b.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c.定向生在录取前,必须签订考生工作单位、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第二,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第三,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订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e.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内容
研究生教育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合同未签订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①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概念及其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区别
a.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中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b.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培养费用的来源和的办法不同。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a.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b.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c.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d.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③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
a.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b.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c.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自费研究生,即。自筹,计划外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而定。入学时要转和关系。计划外研究生同样需要参加国家的考试,考试内容与相同。考试成绩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分数线但不能计划内录取的考生,可以及时向所报考的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申请计划外录取。教学安排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修满学分、通过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种类型的研究生中,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公费&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少,而随着连年扩招,自费研究生的名额和比例也在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研究生全面收费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研究生教育研究生阶段与大学阶段一样,不是义务教育,不能完全用的钱,自己负担一部分理所当然。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教育经费还严重不足的国家,义务教育的经费急需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还不能充分就学,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读研究生后能具有更高的教学、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说来能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报酬,有限的投入能够有可观的回报。而且,再发达的社会,有资格读研究生的也是少数,适当收费也是对入学资格的合理限制。
据统计,国家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万元。高校扩招以来,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据统计,1998年,在校硕士研究生15万人,博士生4.5万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31.6万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万人。
一些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实行收费,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以前国家支持一定的公费研究生是因为那时国家亟需这一层次的人才,而在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部署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但可以放心的是,在研究生全面收费以后,其它配套的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也会相应的建立和完善,以防止研究生教育成为富人的专利。
按照专业和用途来划分,研究生可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种类研究生。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中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和。特殊类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21世纪以来,中国经批准设置的已达15类。专业学位教育是中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①特殊类研究生相关知识
a.专业学位和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异同
中国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当初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就研究生的学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置了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性非常明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大多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中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b.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一起举行。
c.专业学位的招生条件
专业学位招生条件的最大特点是,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本科毕业,有的专业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绝大多数专业学位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软件工程领域也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生。研究生教育d.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
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都有规定的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对此,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每年都会在发布报名信息时公布相关方案。联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其中有的考试是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
e.专业学位的招生名额
不管是10月“联考”这一批,还是年初“统考”的这一批,招生单位的招生名额都必须报审批。
相对来说,10月“联考”的招生名额更加宽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单位自定。但由于要保证教育质量,因此拥有自定招生名额权利的招生单位并不会来者不拒,而是根据自身的和生源情况来确定招生名额。
另外,有的专业学位招生对于来自某些领域的学生有一定的招生额度限制,比如,《关于2006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政府部门人员的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统考”的招生名额则是被纳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f.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10月“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1月“统考”的录取工作,则是先由国家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g.专业学位教育证书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大多数专业学位教育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单证”),但也有例外,例如、法律硕士、会计硕士、和博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等,存在既有学位证书,又有学历证书的“双证”情况。大体来说,“统考”生是“双证”,“联考”生是“单证”。硕士研究生根据考试方式主要包括全国统考、单独考试、、联考等。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条件是大学本科学历或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除了要达到学历及年龄的要求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报名参加法律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者,除要符合报考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除了要符合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同等学力是指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但业务水平能达到或基本达到本科毕业生水平的生源。凡不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均属同等学力,详情请参见词条),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取消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限制条件。1.法律硕士(非法学),简称“硕士(非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2.法律硕士(法学),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方可报考)。
3.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免试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规定的日期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在规定的日期内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它学术型专业和各专业学位均可接收推免生。年份
报名人数(万)
报名增长率
录取人数(万)
统招研究生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考取硕士研究生一般需要考外语、政治、综合科目(根据报考专业不同而不同)和专业课。而考博士不需要考政治。
研究生作为大专和本科以后的深造课程,在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不到30%的今天,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很多难题的产生。
在中国大陆地区,普通民众一般也将硕士毕业生称为“研究生”,将博士毕业生称为“博士”,所以,按照俗称,则变成了“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的阶梯。学历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报名参加。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高专毕业生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成人高校大专毕业生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成人高校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成人教育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本科往届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而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由于报考时(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力的资格报考,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无论是否已取得学位都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自考专科毕业生
自考专科毕业生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工作两年后才有资格报考,有的学校还在此条件的基础上加上必须通过自考本科主干课程的规定,有的学校规定部分专业不招收大专毕业生。具体报考情况,考生应提前向拟报考的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未取得本科毕业
每年12月份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之前,到本地招考办申请办理“自学考试在读考生成绩单”,以本科在读的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研究生,待来年4月研究生录取复审时,再出具正式的本科毕业证,确认考试资格以及是否被录取。
党校函授实际上是党为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而进行的一种内部培训。相对于国民教育(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教自学考试等)而言,“进口”要宽一些,“出口”要松一些。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函授毕业生不得享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同等待遇”。具体考研规定请与所要报考单位进行确认。
普通高校结业生与肆业生
从2002年起,高校结业生(没有毕业证,但没有完成所有的指定学业科目,有普通高校结业证书)可以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肆业生(在普通高校学习一段时间,完成部分的指定学业科目学习有普通高校肆业证书)根据不同学校要求执行。
1、通过本科段课程;2、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3、要求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4、复试时要加试两门专业课(对于以上问题,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单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单位则有不同要求)。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在职研究生全称是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培养业务骨干。通过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所招收的学生。培养的学生只有学位没有学历。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不同种类有所不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获得与全日制相同的研究生毕业的学位。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博士学历&。在职研究生分单独考试、同等学历申硕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三种:
1、单独考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一般应限于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不转工资关系,医疗费由考生原工作单位负责,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2、在职读研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实行全国联考,一般每年7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毕业后只能获取专业硕士学位,不能取得研究生学历。如:教育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等。
二是和全日制统考生一起学习、但不转户口和工作关系的委培和定向的在职研究生。这种情况和全国统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完全一样,只不过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培,入学时不转户口和档案关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和全日制统考生和自费生一样,委培生和定向生(即在职研究生)毕业后都能获取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如1月份法律硕士联考、1月份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
3、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是在有硕士授予权的学校报名,参加一个难度很低的入门考试后,被录取,按照应修学分,交纳2-4万元不等的学费。在2-3年内修完所有课程(一般是周末授课),同时参加全国统考两门:一门是英语,一门是专业课程。单证
普通意义上,大家所说的单证研究生指的是通过五月同等学力申硕与在职联考进行深造的在职研究生,单证指的就是学位证。而且在职读研中大多数报考方式都只有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现在学位证书比学历证书受欢迎,学历证书只能证明学员有过研究生课程的经历,并不代表达到了研究生的能力,各大企业单位招聘的时候都喜欢有能力的,所以现在单证
在单证的基础上,多加了一个学历证。有很多在职朋友询问有没有双证的?也有很多对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及形式不够了解的人士对双证在职研持有质疑态度,单方面认为在职研都是单证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职研究生是有双证的,目前仅有一月联考的部分专:MBA、MPA、法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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