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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期刊推荐  关于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外国籍罪犯管理和移管制度的报告
  --司法部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代表团
  按照司法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安排,日至12月21日,以司法部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代表团一行十一人,对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监狱矫正制度和外国籍罪犯管理移管制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考察访问日程安排紧密,参观考察内容丰富。代表团先后参观访问了新西兰奥克兰监狱、惠灵顿的爱罗哈特
女子监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银水监狱(羁押分流中心)、新南威尔士州矫正发展和服务学院等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罪犯管理、矫正官员的培训和外籍犯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考察。
  澳、新两国有关部门对这次考察访问非常重视。新西兰矫正总署署长白瑞先生亲自率矫正总署各有关方面的负责官员在总署本部接待代表团,就本国罪犯矫正制度作了全面的介绍。澳大利亚司法部司莱恩副司长率司法部负责罪犯假释、外国籍罪犯的对外移管科的官员共12人就澳大利亚的罪犯假释制度、外国籍罪犯管理和澳大利亚的罪犯移管制度向代表团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邀请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的参赞参加了交流。此前,郭建安司长等还与澳大利亚司法部负责引渡和司法协助事项的官员进行了小范围会谈,就双方共同关切的事项进行了探讨。
  本次考察访问过程中,代表团通过与新西兰矫正总署、奥克兰监狱的监狱长、奥克兰所在的北方矫正区的顾问、惠灵顿爱罗哈特女子监狱的监狱长、澳大利亚司法部官员、新南威尔士州银水监狱的监狱长和副监狱长、新南威尔士州矫正发展和服务院等参观访问单位的官员所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对澳、新两国的监狱管理制度、罪犯假释制度、外国籍罪犯管理以及罪犯移管制度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
  访问考察期间,代表团对每一次考察的重点问题都作了认真准备,交流中大家积极提问。每次考察结束后,代表团都组织大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总结,使大家对考察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无论是参观考察还是参加会议交流,每一位成员都遵守纪律,着装规范,作风严谨。考察访问之余,大家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保证了顺利完成考察访问任务。
  二、新西兰的矫正制度
  (一)关于新西兰惩教制度的基本情况
  新西兰矫正总署是政府中最大的部门之一,其职责是:管理监狱(包括关押未决犯)和罪犯社区矫正业务,向法院提供罪犯的有关信息,为假释委员会提供罪犯服刑期间的有关信息,以协助确定罪犯能否假释。到日共有6611名职员。其中惩教官员3194名,缓刑官员709名,(惩教)辅助人员55名,社区工作监督官员
238名,心理学家 86名,(劳动)指导官员
271名,护士159名,1111名总部和分区官员,其中总部官员300名。国家每年拨付74200万(新币)元经费,其他来源的款项3600(新币)多万元,包括社会捐助和罪犯劳动产生的收入。惩教总署拥有10亿8000万元的资产。
  惩教总署内分为两大系统,一个是监狱服务系统(即监禁系统),另一个为社区(社区矫正)、缓刑和心理服务系统。在总署设有6个部门,分别为监狱和矫正管理部、政策制定与研究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署长办公室、信息开发和基础建设部、财政预算和计划部、组织发展(人事培训)部。新西兰矫正系统分若干个大区,共有20个监狱,关押总容量为8459个床位。其中17个男犯监狱,3个女犯监狱。新西兰原来有私人经营的监狱,现在全部收归国家管理,由国家统一经营。到日,监狱内共关押着8082名罪犯,其中毛利人占总数的50.4%,女性罪犯占总数的6.2%,30岁以下的占44%。2006年-2007年政府平均每年用在一名在押罪犯的费用为76639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为467498元)。平均每天用于罪犯的费用为209新西兰元。在押犯中,犯各种罪的比例分别为:暴力犯罪占28.5%,毒品犯罪和反社会犯罪占8.5%,诈骗犯罪占17.6%,严重交通肇事犯罪占7.4%,性侵害犯罪占16.5%,财产损害犯罪12.5%,行政管理犯罪
0.9%,滥用财产犯罪 0.5%。罪犯平均在监狱内服刑时间为9-10个月。新西兰重新犯罪率很高,目前统计数字为68%。
  在新西兰,罪犯被判刑后,一般在两周内由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分类评估,其中也有监狱的官员参与。分类时参考的因素是:(1)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2)刑期长短;(3)暴力倾向是否严重,有无逃跑倾向等。根据评估结果,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的监狱内去服刑。服刑期间的罪犯,也是按照相同的方法,每6个月进行一次重新分类评估,然后确定罪犯应在哪个监狱或者在哪个监区服刑。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服完一定刑期后,监狱会考虑建议将其放到社区内矫正(这也是目前新西兰为缓解罪犯人数增长较快压力的一种措施)。目前,新西兰有160名犯人白天出去到社会上去工作,晚上回到监狱。这部分罪犯一般表现好、犯罪轻微(刑期较短),这种方式也适用于临近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在此期间不能按时回到监狱,则会被起诉加刑,重新监禁。
  新西兰对罪犯参加劳动有特殊的规定,只有经评估认为没有危险的罪犯才有机会参加劳动。目前新西兰全国大约能为总数40%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惩教总署目前正在积极努力,力争提高到60%。劳动的项目主要涉及林业、牧业、汽车修理等。罪犯参加劳动,生产出合格产品会给一定的报酬,存入罪犯个人账户,用于罪犯购物和将来释放后的生计。罪犯平均工资是每小时1元新币。罪犯生产的产品同样卖到社会市场,而且和社会企业的价格相同,在税收上没有优惠。监狱的生产指导人员一般也是公职人员,属于矫正总署下各分区向监狱派出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聘请技术指导人员。
  98%的罪犯可以获得假释。假释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人员构成大部分是法官,也有社区代表。罪犯服完规定的刑期(又称不得假释期,是由法官在判决时宣判的,一般情况下是所判刑期的三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的不得假释期为10年),就可以向假释委员会申请假释。罪犯所在监狱会向假释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介绍该罪犯在监狱的服刑表现情况。假释委员会综合这些情况,并征求被害者的意见,再考虑罪犯本人有无固定住址等因素,做出是否批准其假释的决定。罪犯在假释期间,假释委员会的人员和社区监督人员会定期考察,罪犯本人也要向假释官员报告自己的情况。如发现罪犯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要将其收回监狱。
  2、所参观监狱的基本概况
  奥克兰监狱由4个监狱组成,包括1个中等戒备监狱和3个低戒备度监狱。我方代表团本次参观的是中等戒备的监狱,有床位680个。在这个监狱,监狱内部是一个封闭的整体,所有通道门均是AB门,开启和关闭均由监狱管理人员管理。罪犯的所有活动,均可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罪犯的娱乐(打篮球等)均是被批准后分时段分批进行。这个监狱有两个严管监区,各有28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是居住一人,面积大约6-7个平方米。所关押罪犯大多是精神和心理有问题的罪犯。代表团参观了两个生产车间,一个是缝纫车间,另一个是电子装配车间。缝纫车间主要生产监狱系统自用的床垫、塑料包,另外也生产拉链包。电子装配车间主要生产日光灯的镇流器。监狱的产品没有独立商标,主要是为社会企业作来料加工。罪犯劳动时间一般是8:30-13:30。产品销售收入一部分作为罪犯工资,一部分监狱留存。
  爱罗哈特女子监狱建于1994年,曾经作为1所未成年监狱使用,现关押成年女犯。是一所中等戒备的监狱。它和瑞姆塔卡监狱、惠灵顿监狱一起组成新西兰惠灵顿监狱分区。爱罗哈特女子监狱关押容量为154人,现关押100人。罪犯主要习艺劳动有烹饪、洗衣、园林等,劳动时间一般为每天7小时。罪犯有违纪行为可以关禁闭,期限一般为7-14天,长的可以延长到28天。另外,该监狱还有4个房间用于关押有高度危险的罪犯,如有自杀倾向、情绪精神不稳定等。罪犯自己也可以申请到这4个房间。
  3、新西兰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
  目前在新西兰监狱中共有541名外国籍罪犯,涉及8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具有中国国籍的有41名。在新西兰,外国籍罪犯和新西兰籍罪犯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语言有障碍,监狱会联系通晓该罪犯母语的志愿者提供帮助,有时候也到社会上聘请翻译,费用由监狱申请国家支付。对外国籍罪犯也适用假释,但是要受到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移民局会参与外国籍罪犯的假释,假释委员会通常会考虑由于是外国籍罪犯的原因,适当延长不得假释的期限。
  4、新西兰有关罪犯移管的制度。
  目前,新西兰法律规定,不得对罪犯移管。据矫正总署的官员介绍,因为外国籍罪犯管理中碰到的问题较多,总署主张对外国籍罪犯实行移管,但是尚没有通过关于外国籍罪犯移管的法律。(矫正总署的一名官员说:政府认为一个国家没有义务执行其他国家的法律来对罪犯进行矫正)
  三、澳大利亚的监狱管理、外籍犯管理及移管制度
  (一)澳大利亚相关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是个联邦制国家,共有6个州和2个特区。联邦和各州(特区)都有自己的刑事法律,澳大利亚没有全国性的监狱法和全国性的监狱管理部门。监狱法由各州自行制定。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和州立法,设有矫正服务部门管理监狱、社区矫正中心。各州设有独立的假释委员会。各州制定罪犯管理模式,教育计划,承担罪犯管理的所有费用。罪犯判刑后,服完法律规定刑期(不得假释期)后,可以申请假释。监狱向所在州的假释委员会提供罪犯服刑表现情况。假释委员会做出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决定。罪犯假释时,假释官会向假释罪犯宣布罪犯假释后必须报告的有关内容,包括:居住地、日常活动、旅行、移居国外等。假释期间,监督官员定期去社区了解假释罪犯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就要撤销假释,重新收回监狱。
  澳大利亚没有设立联邦监狱,但是有联邦罪犯。联邦罪犯包括因为社保贪污、骗税、贩运毒品犯罪三种类型的犯罪。各州的罪犯犯罪类型包括谋杀、伤害和财产犯罪等。全国共有700名联邦罪犯,因为没有联邦监狱,他们被分散在各个州的监狱服刑,其管理方式和处遇与州罪犯一样。对联邦罪犯,假释由司法部长决定,司法部长会向被假释罪犯发布假释令,并明确宣布假释后应遵守的规定,如有违反,收回监狱。相关法律还规定,联邦罪犯可以提前释放(而且只适用于联邦罪犯),提前释放的条件只限于患有严重疾病和与警方有良好合作这样两种情况。提前释放的决定权仅限于司法部长。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总督有权赦免罪犯,但是总督的这项权利一般不行使。
  (二)澳大利亚监狱的管理
  截止到日,澳大利亚监狱共有27224名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中有5724人自报出生地为澳洲以外的国家,但是这些人中,可能有一部分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或获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全国所有押犯中,有21500人是澳大利亚出生的,占总数的79%。有710人来自新西兰,占3%。有662人来自英国和爱尔兰,占2%。有610人来自越南和黎巴嫩,占2%。按照日的统计信息,在被判刑的罪犯中,犯以下6种罪的占到了70%。一是有故意伤害犯罪(16%);二是性侵犯(13%);三是非法入境犯罪(占12%);四是杀人犯罪(占10%),五是妨碍司法(占10%),六是毒品犯罪(占10%)。
  在澳大利亚,从罪犯被指控后关进监狱(羁押中心)开始,就对每一名罪犯进行危险性综合评估,制定矫正方案。评估的内容和新西兰相似,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监狱的潜在危险、对其他罪犯的潜在危害等。根据评估的结果将罪犯分流到不同监狱,评估报告送交罪犯服刑监狱,以便监狱采取应对措施。这种制度特别强调对罪犯的个案矫正,即一人一方案,以保证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罪犯服刑以后,每6个月组织一次对罪犯的危险性重新评估。监狱管理人员如发现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会向有关部门汇报,进行重新评估。
  在对罪犯的管理中,依据评估结果,监狱将罪犯分为AA、A1、A2、B1、B2、C1、C2、C3八个管理级别,每个级别依次对应从严到宽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处遇内容。如果在服刑期间,经过评估危险程度降低,则罪犯的服刑环境和处遇由严格向宽松变化。如果经评估后罪犯的危险程度增大,则反之。AA级是危险程度最高、管理最严的,关押对象一般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A1级别一般是有暴力倾向或对抗管理、没有转化的罪犯。越狱犯最低的关押标准是A2级别。男犯和女犯有所区别。女性罪犯一般最高的关押级别相当于男性C1的标准。外国籍罪犯一般到C1以后,因为不能享有周末回家和年假等,就不再向更为宽松的C2级别移送,而是等待假释或者移管。这种评估和管理一直贯穿于罪犯服刑全过程。这种模式对科学分类管理罪犯,提高防范和矫正的针对性,降低行刑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有一定负面影响,因为澳大利亚地域广阔,而评估周期较短,需要将罪犯不断地从这个监狱转到另外一个监狱服刑,给各州和监狱带来一定负担。正如银水监狱的副监狱长所说:我最头痛的事就是要不停地将罪犯转来转去。
  (三)澳大利亚对外籍犯的管理
  在澳大利亚,对外国籍罪犯和澳大利亚籍罪犯一样管理,外国籍罪犯的服刑规定是由各州或特区制定的,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被认为有逃跑的危险,外籍犯没有每个周末回家的待遇。对于语言障碍问题,一般由监狱聘请翻译并承担费用。外国籍罪犯刑满后一般要递解回国。对外国籍罪犯也适用假释,外国籍罪犯假释时要由移民局来决定该罪犯能否留在澳大利亚。即使不能留在澳大利亚,外国籍罪犯和联邦罪犯一样同样可以获得假释。如果外国籍罪犯没有充分理由延长或获得签证,假释后会被立即遣返回国。
  到日,在澳大利亚有141名已判刑的出生地在中国的罪犯(根据罪犯自报情况统计),但并不全都具有中国国籍。新南威尔士有98人,维多利亚有27人,昆士兰有8人,南澳大利亚有3人,西澳大利亚有5人。
  (四)澳大利亚的罪犯移管制度
  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分别与美国、加拿大、法国、南美洲和非洲进行过罪犯移管方面的接触。1985年,澳大利亚加入了欧洲理事会被判刑人移管公约,1983年加入阿拉伯司法合作协议,为罪犯移管法最后出台奠定了基础。199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罪犯移管法。之后,澳大利亚关于罪犯移管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日,澳大利亚与泰国签署了罪犯移管条约,这是澳大利亚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关于罪犯移管的条约。2003年1月,澳大利亚与欧洲议会签署的罪犯移管条约开始生效,意味着澳大利亚可以与欧洲议会的成员国在协议框架下进行罪犯移管。日,澳大利亚与香港签署的罪犯移管条约生效。日,我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了罪犯移管条约(目前尚未生效)。截至到目前,澳大利亚已经与世界上6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罪犯移管条约。
  从2002年至今,澳大利亚共接到280份关于罪犯移管的申请,其中有222起申请从澳大利亚移管到海外,有58起申请从海外移管到澳大利亚;实施移管的有44起,其中40名罪犯按照移管协议被从澳大利亚移送到加拿大、美国、法国、希腊、荷兰、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家;有9名罪犯从泰国、香港、西班牙、英国和美国被移送到澳大利亚服刑。有123起移管申请因故没能实施,包括98起申请移管到海外,25起申请从海外移管到澳大利亚。目前尚有120余份申请没有启动,其中申请移管到海外的有98起。
  澳大利亚与每个国家签署的移管协议内容,会因为双边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异。办理个案移管时,澳大利亚司法部的官员还要征求移出或移入州的意见。按照罪犯移管法,罪犯从海外其他国家被移管到本土后,澳大利亚在刑期问题上倾向执行原判决,包括非假释期的确定等,同时也考虑原判外国法院的最高刑期。
  四、对相关工作的建议
  通过为期14天的考察访问,代表团对两国家的矫正制度和罪犯移管制度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感到澳、新两国的有关罪犯矫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监狱管理和社区矫正制度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我国罪犯移管制度刚刚起步,通过这次对澳大利亚比较成熟的罪犯移管制度的考察,对于更好地办理罪犯移管个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代表团颇受启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依法行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适当扩大假释比例
  根据考察掌握的情况,澳、新两国的罪犯基本上都是通过假释获得释放。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除去法定几种类型犯罪的罪犯不得假释外,原判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对罪犯适用假释的情形偏少。主要症结在于监狱机关、法院担心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相关责任,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掌握从严,有的省份甚至近几年来一起假释案件也没有提请过。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假释罪犯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督管理,重新犯罪率会大大降低;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到影响罪犯假释后犯罪的因素很多,不能单纯的归根于监狱的改造不利,应当在加强管理和深化认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罪犯的假释数量。
  2、借鉴监狱管理和危险评估模式,完善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和个案矫正制度
  澳大利亚从罪犯(包括未决犯)刚刚被关进监狱就实行危险评估,制定个案矫正方案,对罪犯基本做到了因人而异实施矫正,增强了改造和教育的针对性,同时使罪犯处于一种动态的管理中,提高了罪犯约束自己的行为,追求更宽松生活环境的自觉性,从而促使罪犯努力戒除恶习,遵规守纪,积极改造。
  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怎样更好地运用这项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更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尝试。如,澳新两国在罪犯假释前的一段时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白天外出工作,就能使罪犯更早接触到社会,更好适应社会的环境,更容易融入到社会。新西兰监狱管理明文规定,按照罪犯危险性的高低来配备管理人员的数量。危险性最高的,管理人员和罪犯的比例是1:3;危险程度中等的,比例是2:20(至25);危险程度低的,比例是1:20。我国在这方面应进一步进行充分调研,制定更为合理的分类方案,科学配置警力,既缓解监狱警力不足的压力,又增强对罪犯的改造效果。
  3、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降低行刑成本,减少重新犯罪
  澳、新两国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完善,大部分罪犯被放置到社区接受矫正,而且行刑效果较好。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逐步在全国铺开,应当进一步坚定对这项工作的信心和使这项专门化、专业化的方向,尽快通过相应法律法规,以解决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和深入发展的法律和体制性障碍,使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为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4、从防范和安全角度出发,对监狱建筑的功能性选择应当更加科学实用
  在新西兰,监狱内部是一个封闭的整体。罪犯的监舍、劳动区、运动活动区域是一个相连的封闭区域,经过封闭的通道,可以从监舍直接到达劳动车间和运动场。所有通道的两端均是AB门,没有管理人员帮助,通过两道AB门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新西兰中度戒备以上的监狱外围均是两道网围墙,两墙相距大约十米。外围墙也以铁栅栏式围墙居多,外墙的顶端均是由圆式滚网构成。这种设计增加了罪犯的从围墙逃跑的难度。
  我们访问的新西兰的监狱大门都非常简易,没有豪华气派的门楼。如果不仔细观察,难以想象这就是进入监狱的唯一通道。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在监狱建设中很好地借鉴。
  5、本着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依法对外国籍罪犯管理
  澳、新两国均没有对外国籍罪犯区别对待的制度,这可能和两个国家均是移民国家有关。加上两个国家的教育事业、医疗保障比较发达,外国籍罪犯在服刑中存在语言障碍、医疗问题的现象并不十分突出。在我国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较多,语言障碍和医疗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如:燕城监狱在2007年就支出外国籍罪犯信件翻译费用达4万余元,而这项支出又没有专项经费支出项目列支。在2007年,有一名外国籍罪犯患尿毒症,仅半年的治疗费用就达7万余元。这些都给监狱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因此建议将外国籍罪犯相对集中关押于大中城市,便于监狱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罪犯的语言障碍困难。同时完善有关程序,对患有严重疾病又不适用保外就医的外国籍罪犯考虑运用假释手段,将其假释。当然,对于外籍犯假释存在的无法由我国有关机关监督的问题需要尽早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解决。
  6、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我国对外国籍罪犯移管制度。
  近年来,我国关押外国籍罪犯的人数增长较快。从当前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形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移管条约中来。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移管制度,加强与相关国家司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籍罪犯实施移管,将是对外国籍罪犯管理模式的重要选择之一。我部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运作程序,并早日探讨从国外向国内移管罪犯的实践。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司法部代表团组成:
  团长:郭建安
  成员:李静、马林、郭际唐、任永安、王颀、曹新良、邢行、刘保松、金勇、关晴天
  执笔:金勇、任永安
  修改审定:郭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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