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论文要求什么时候通知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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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日&&&【考试就上233网校,大小考试都不怕】
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不发广州),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170315)。   二、申报评审受理时间、地点   (一)申报评审受理时间。网上和现场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日至日,共10个工作日。申评人员需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财政厅窗口(http://www,/eserv)或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到现场提交评审材料。   因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   (二)申报评审受理地点。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咨询电话:020-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2013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除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条件、继续教育条件外,执行《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职改〔2005〕2号)有关规定。   (二)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号)。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年申报评审需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和2012年度继续教育证书,2009年以前的从过去规定,按原来方式办理。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所在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材料)。   (五)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网址:www.。   (二)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时效均截至日,之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能作为今年申报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见本条第(四)、(五)点规定。   (四)纸质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材料内容名称及份数。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25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4)博士学位证或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5)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6)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9)《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1份(原件)。   (10)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1份。   (11)论文、著作材料,包括: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代表性的材料各1份。   (12)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原件)。   (14)《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各1份(见附件1)。   (15)相片页(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6)《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2.纸质申报材料的整理要求。   (1)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申报人必须将上述(1)-(13)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目录顺序编好页码,集中整理装订成册(见附件2)。申报材料中有关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统一装订,不得粘贴在表格的粘贴面上。   将纸质申报材料册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应装订的材料及要求。不应装订的材料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23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证书及证件原件、相片页、《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将不应装订的材料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五)电子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册在装订前必须制作成电子版本,文件统一以“×××(申报者姓名)20××年(申报年份)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格式命名,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具体电子版材料制作要求见附件3。   2.申报者必须保证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册在顺序、格式和内容上完全一致。   3.申报者需提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word文档(统一放入以“×××(申报者姓名)论文”格式命名的文件夹),一并存入上述光盘中。   4.将光盘放入材料袋1。   (六)其他要求。   1.申报时,提交按上述第(四)、(五)点要求准备的2个材料袋。   2.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3.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5.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6.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7.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8.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及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审查意见签署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最后一栏。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本的。   6.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央驻粤单位所属申报人员未按规定将评审材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号)的规定,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的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700元由省高评委会收取)。
广东省财政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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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wangqi518(上海)
我在2012年通过了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在2013年一次通过了论文评审答辩,非常高兴,我对徐经长、陈华亭老师的感谢。
学员:szw665(成都)
非常感激考试吧中华会计网校,在徐经长、陈华亭老师深入浅出地授课指引下,顺利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
学员:yanyamei99(牡丹江)
我毕业快28年了,最近在领导的多次督促下,开始了备战资格考试。今年查了成绩,过了国家线。
学员:苏城 (北京)
高级会计师考试今年是大纲变化的第一年,考试的难度应该不会太大,所以大家只要努力。
学员:liuerlin(济南)
我觉得陈华亭和徐经长老师讲课讲得都很好,陈老师讲的比较细,解释很清楚;徐老师讲课语言简练,各有特点。
学员:fair(深圳)
我今年报了高级会计师职称。在网校学习是第一次,争取考试通过。
学员:niucha(江西)
谢谢网校!谢谢各位老师!一切尽在不言中。
学员:godbai(广东)
感谢,是网校老师很牛啊,跟喜欢上他们的课,讲的很有趣味,对人力产生了兴趣,特别轻松的通过!
学员:john(山东)
感谢各位老师,是他们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把枯燥繁琐的知识点讲的很生动,简单易懂,所以我才能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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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省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调整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日&&&【233网校: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文件
黑会审〔2013〕1号
关于调整全省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由于全国2013年度会计中初级考试时间分别在9月中旬和10月下旬,会计管理局承担着全省会计考试指导监督和省直考点考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为不影响全国会计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同意,现将全省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调整为:9月23日至30日呈报材料时间,评审时间10月15日至17日。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日
  考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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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201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通知
来源:沈阳市财政局&&日&&&【相信自己,掌握未来,233网校值得信赖!】
关于2013年度沈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拟参评人员及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辽人社职[2013]1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2013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通过2013年度辽宁省省级评审使用标准,且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3]11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2013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12月6日15:00-12月20日17:00。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日――日,每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   三、网上申报方法   2013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继续实行网上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方式。   1.登录申报系统。登录辽宁会计网(),点击主页左侧的“高师考评”项目下的[评审申报]按钮,登录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   2.用户注册。登录系统后,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应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单位性质和审核部门(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自行设定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密码),点击[开始注册]按钮即可。注册时系统自动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验证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和考试成绩,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方可进入填报界面。   3.网上填报《评定表》。进入填报界面后,按照系统提示及项目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评定表》上的一部分基本信息将自动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提取,不需填写,也不能修改。若系统信息与申报人员填报的申报材料不一致,且确属应予及时变更而未变更的,申报人员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地址:和平区七纬路10号,沈阳市公安医院对面;电话:),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   4.数据上报。在确认个人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必须点击[填写结束,开始上报]按钮将信息上传,上传后将无法修改有关信息。   5.下载并打印申报材料。网上填报结束后,根据系统提示,将填写后的申报材料下载并打印,其中《评定表》一式3份,《推荐表》(空白)一式1份。   四、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申报时需要带齐所有申报材料:   1.《评定表》一式3份,必须手写签字,并加盖有关印章,并且须在《评定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2.《推荐表》1份,要有推荐人具体推荐意见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示时间、结果、推荐意见等,并附推荐人《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2份(包括电子版);   4.个人人事档案;   5.单位公示单(公示结果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相关证书及证件材料原件,包括:(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学历证明;(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7)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8)单位任职证明;(9)论文或著作,论文要将期刊目录上本人的论文题目进行明确标记,并将载有本人文章的页码进行折叠;(10)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需注明主持或参与程度,并加盖公章);(11)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确认证明(注明是主持或参与);(12)获奖证书;(13)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14)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和检索证明。   7.本人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注:照片背面写上名字,单独交给市财政局会计处)。   从2013年开始,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参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辽人社职[201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装订材料,使用财政局统一档案袋,将申报材料装订整齐。   五、受理程序及地点   参评人员网上申报成功后,报送人所申报材料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卷,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沈阳市人社局职称处1106室,进行审核,然后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8室进行资格评审申报,市财政局和人社局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沈阳市人社局职称处电话:024-;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024-。   [附件:《》(辽人社职[2013]11号)]   [附件:[附件2:]]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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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姜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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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职改办〔201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2011年继续在我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省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且近3年来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近3年我省排名前10名的会计中介机构的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二、评价办法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正高级会计师评价实行论文外审,申报人员可以指定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论文2篇,并由评委会进行论文外审,论文外审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评审组织
正高级会计师试点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财政厅组织。
材料报送时间:日-11月10日
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丰产路99号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联系人:范文亮 联系电话:1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联系。
联系人:周江波 联系电话:5
附件: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一年考核为优秀。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6年。
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破格申报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较同等学历正常申报人员延长2年,本科以下学历破格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0年。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诚信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任现职以来,本单位发生重大违反财经纪律事项,被有关部门追究处理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并在其它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董事长、主任会计师3年以上,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须具备(一)、(二)、(三)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获得国家级研究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课题、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主持起草的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被国家党政机关印发或采纳1篇或被省委、省政府印发或采纳2篇,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主持过国家级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主持企业上市、大型及以上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并运行良好,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和推广。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在2份以上(需提供有关报告原件)。
(八)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会计领军人才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专业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省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除专业理论水平、论文论著符合要求外,须具备业绩成果条件中的3条(其中须具备业绩成果(一)、(二)、(三)中的1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所取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专业。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的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大型企业(集团)是指近3年来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超10亿元的企业(集团);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是指近3年来在我省排名前10名的会计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评委会组织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认定材料。
(七)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报告:主要是申报人对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职务、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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