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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机理与实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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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中美两国陪审制度差异甚大,美国施行的是以陪审团为主的陪审制度,而中国施行的则是人民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制度。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具体比较,提出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借此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论文网 /2/view-3950998.htm  关键词 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 司法民生   作者简介:赵静,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也要符合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主要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征服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必须达到一个基本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范围一般是十八岁至二十五岁之间。其禁止性规定是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书写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且这种缺陷在其本人被选为陪审员时已经证实会阻碍其行使正常的职能;不懂英语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而在美国,陪审员的名单一般是从选举者的名单、驾驶执照的登记者的名单中产生的,也可以从其他时间更新的涉及面更广的名单中选择产生,只要根据这些名单,就能从社会中全面而公正地产生陪审员了。被选出的人还要通过法官或者律师的筛选,符合了上述的条件,才能真正成为陪审团的一员。   三、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在美国,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性质相当于检察院,经常是由案发所在地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它的功能主要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从而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决定是否立案起诉。大陪审团在作出裁决以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小陪审团,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其参加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审。其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则被告人或被告就当庭释放;但如果陪审团裁定有罪或者构成了侵权,则再由法官进行法律判决,科以惩罚。美国的陪审团通常都只会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而法律的适用问题,则是专业法官的工作。   四、陪审员组成人数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组成合议庭审判按键式,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民事、行政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一人以上,刑事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1到6人。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具体组成人数,但一般来说其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联邦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是由12个人组成,但是,如果在被告和公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人数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的刑事审判中通常陪审团也是由12人组成,但如果只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是被认为符合宪法的。   五、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这样就使得经过法定程序选拔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享有并行使到了审判权,而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到了国家管理中来,行使了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行使其对司法的监督权,监督司法制度的有效进行,保证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捍卫和保护了自由。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也即可以视为陪审团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同时,参与审判作为公民的权利,陪审团的参与有效地制约了司法权的滥用。另外,陪审团制度不仅有司法的功能,还有造法的功能。有的时候,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这是因为他们被当事人的一些言语或行为所感动,进而作出了这样的裁决。而在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去否认这种裁决的力量,相反的他会为这个裁决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律更多的从法律的适当性去考虑修改法律,而不是否认陪审团。那么这个时候,陪审团也在无形中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角色。   六、总结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人”地位,而是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全全交给了法官,毫不夸张的说是完全由法官主宰,他们忘记了自己才是权利的真正享有者。因此,我们更需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得公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借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实行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陪审制度。   参考文献:   [1]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   [2]谭兴亮.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借鉴作用.法制与经济.2009.   [3]刘校滨.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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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记者:郑讴 张梦颖
  【核心提示】在新媒体环境中,陪审员倾向于转向寻求对案件的了解,他们在整个审判期间无法避免受到来自新媒体的影响。
  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中,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外界保持隔离。然而在英美等国,随着新媒体不断发展,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对陪审员与案件审判过程的影响,逐渐进入业界及学界关注的视野之中。
  不当使用新媒体可致藐视法庭罪
  据《卫报》5月15日报道,一项即将发表在汤森路透的《刑法评论》(Criminal Law Review)中的调查研究揭示,陪审员需要接受更好的充足的教育,充分了解他们在网络上对案件自行调查可能导致案件被停审的风险。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教授谢丽尔·托马斯(Cheryl Thomas)对239位陪审员做了一项调查,共涉及年20多件英国刑事法庭审理的伦敦地区刑事案件。调查中,托马斯发现了一系列因不当运用网络而被开除出陪审团或致使案件重审的例子。例如,2012年1月,一位名为西奥多拉·达拉斯的卢顿刑事法庭的陪审团成员,就因在网络上搜索被告人资料并与其他成员分享而获藐视法庭罪并遭到6个月监禁。2011年,有人因通过社交媒体联系被告人,对被告的一笔价值600万美元的毒品交易进行干预,同样获藐视法庭罪,被判8个月监禁。英国法律委员会正在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藐视法庭规定进行审核,研究人员希望可以对此有所贡献。
  调查结果显示,23%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不清楚何种行为是被禁止的,16%的人认为做陪审员期间不能有任何网络使用行为,而5%的人认为可以无限制地使用网络。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陪审员中只有少部分人承认他们不当使用了网络:6%的人说他们会上网查阅法律条款和术语,1%的人查阅与案件相关的信息,1%的人通过谷歌地图等对案发现场进行直观的了解,3%的人会在社交媒体上讨论案件,1%的人将案件写入博客或在网络聊天时泄露出去。
  托马斯说:“这一结果表明,大部分陪审员还是能够理解并遵循新媒体的使用规则,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一信息并不了解。为了减少在新媒体时代陪审员藐视法庭情况的发生,陪审员必须对关于不当行为以及举报他人不当行为的准则有更好的了解,且必须以行动落实。”
  压力使陪审员倾向新媒体使用
  关于新媒体对陪审员的影响,其实在今年早些时候,就曾有学者进行研究。由美国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re for State Courts)出版、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学者联合撰写的《陪审员与陪审团新媒体使用初探》(Juror and Jury Use of New Media: A Baseline Exploration)一文中,研究者提出,在新媒体环境中,陪审员倾向于转向互联网寻求对案件的了解,他们在整个审判期间无法避免受到来自新媒体的影响。
  这项先驱性研究仅选取了康涅狄格、佛罗里达、密歇根、宾夕法尼亚、得克萨斯和弗吉尼亚的15项民事与刑事案件,法官、律师和陪审团都参与到调查中来。结果证明,44%的陪审员会使用网络查询法律术语,26%的陪审员希望通过新媒体更多地了解案件,23%的陪审员通过新媒体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美国州法院中心主任、项目负责人保拉·汉纳福德-阿格(Paula Hannaford-Agor)表示,最主要的问题是,在接触了新媒体之后,陪审员们是否还会继续相信法庭上证人的证言,特别是那些由当事人雇佣的专家证人的证言。
  此外,还有学者从心理方面揭示陪审员所受到的压力。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负责的调查中,94%的陪审员说他们会举报与其他成员沟通案件的陪审员;14%的陪审员表示,如果他们发现其他陪审员找到一些法庭上没有揭示的被告信息,会感觉很不舒服。英国莱斯特大学临床心理学博士诺埃尔·罗伯森(Noelle Robertson)对陪审团成员的心理状况进行过专项研究。她提出:“陪审团成员对其正在面临的任务、审议的案子有着很大的心理负担,而解决问题的常规方式(如与家庭成员或朋友倾诉)在此时不能使用,所以他们就会倾向于在网络中进行倾诉和探讨。”
  此外,研究还显示,陪审员希望能够在审议过程中得知更多的信息,有该意愿陪审员的比例从2010年调查显示的67%上升到此次调查的82%。
  陪审员需要对自身进行约束
  面对研究结果,我们不禁反思: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流程,究竟对事实本身与正义的伸张有着何种程度的影响?此前,英国首席检察官多米尼克·格里夫(Dominic Grieve)2月在《卫报》文章中曾提出“谷歌审讯”(Trial by Google)的概念。谷歌审讯指陪审员通过网络搜索,查询网络匿名者对案件审理的相关言论,从而转变观念倒向罪犯一方。格里夫表示,这是对“英国陪审制度公信力的严重挑衅,是对司法公正基本原则的威胁和践踏”。格里夫的强烈言辞透露出他对网络风险的担忧,他特别强调了网络影响导致案件审判失误的可能性。
  格里夫在肯特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向现场听众问了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共同反思:网络究竟对我们的陪审审判体系意味着什么?审讯程序是否能够约束陪审员获得信息?我们怎样才能够确保陪审员对案件所下的结论基于他们在法庭上所获知的证据和证词,而非其在来法庭的路上浏览智能所获信息?
  格里夫强调,陪审员需要对自身进行约束。[责任编辑: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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